《体育法导论》马宏俊编;马怀德总主编|(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体育法导论》

【作 者】马宏俊编;马怀德总主编
【丛书名】中国政法大学新兴交叉学科研究生精品教材
【页 数】 334
【出版社】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2021.11
【ISBN号】978-7-5764-0073-1
【价 格】69.00
【分 类】体育法-中国
【参考文献】 马宏俊编;马怀德总主编. 体育法导论.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21.11.

图书封面:

图书目录:

《体育法导论》内容提要:

本书共分十四章,第一章为体育法概论,第二章为体育法沿革,第三章为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的权利与义务,第四章为体育俱乐部的权利与义务,第五章为其他体育参与者的权利与义务,第六章为体育合同,第七章为体育侵权,第八章为体育知识产权,第九章为体育反垄断,第十章为政府兴办的体育事业,第十一章为体育产业与经营管理法规,第十二章为体育纠纷解决,第十三章为反兴奋剂,第十四章为国际体育法。

《体育法导论》内容试读

第一章,

体育法概论

【引例】2020年2月28日,国际体育仲裁院宣布了世界反兴奋剂机构诉中国游泳运动员孙杨和国际游泳联合会一案的一审仲裁结果一孙杨被禁赛8年。这个案件引起了大众的关注。而该案件中所涉及的运动员需要遵守的《国际游泳联合会反兴奋剂规则》、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规则等是否属于我国体育法的范围呢?本章将厘清体育法若干基本概念。

【目标】掌握体育法的概念、本质、特征、体育法律关系、体育法律体系以及体育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等基础知识,对体育法相关法律知识形成基础性的认知。

第一节体育法概述

界定体育法的概念,分析体育法的研究对象、本质以及特征是体育法研究的基本问题,其有助于论证体育法学作为一门部门法学科的意义与价值。

一、体育法的概念

“体育”一词最早是于19世纪初由日本传到我国的,是从教育的角度提出来的。从体育的功能来看,体育即身体教育,指借助体育运动促进人的身心健

康全面发展。A体育法作为法的一部分,确定其概念首先要确定法的概念。法

的产生同阶级社会的产生有着密切的联系,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根据法律基础理论,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体现立法者意志的行为规范体系,其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具有国家意志性。明确法的概念后,我们需要结合体育自

A参见梁红梅、李金龙、李梦桐:“体育概念的重新界定”,载《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1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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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法导论

身的特点、概念进一步探究体育法的概念。

学界对于体育法概念的争论可谓从未停息,甚至对于体育法是否是一个独立的学科都尚未达成一致。国外学者对于体育法是否具有独立性这一问题的主张,可简单分为三种类型:否定说、折中说和独立说。其中否定说主要是否定了体育法独立存在的可能性,认为体育法难以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否认该领域法律资料的特殊性。折中说主要认为体育法尚在发展阶段,其认为虽然单独适用于体育的法律不多见,但存在着作用于体育领域的法律资料,承认了该领域的法律资料具有特殊性,有可能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只是尚不成熟,所以没有直接使用“体育法”的表述,而使用了“体育与法律”等类似的表述。而独立说则承认体育法具有独立性,主张专门的体育立法和判例的大量产生,丰

富了体育法的理论,而且有持续发展的趋势,因而体育法具有独立性。A我国

对于体育法是否具有独立性持肯定观点的学者越来越多,这也是进一步研究体育法概念的基础。

目前我国对于体育法概念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予以规定,学界对于体育法概念亦有着不同的观点。传统上对于体育法的概念可作如下理解:从法的制定角度,体育法同其他法律一样,在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后成立。从法的意志角度,体育法是国家意志落实到体育领域后的另一种表现。从法的形成角度,为调整体育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系列社会关系,会形成系列法律规范,这些法律规范的总和就是体育法。与法律一样,体育法可作广义和狭义理解。前者涵盖所有对社会体育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规范,除法律法规外,还有规章、地方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后者可理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

称《体育法》)。B

但是上述传统上对于体育法概念的观,点仍然局限于实定法的范畴,忽视了非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但在实践中发挥着实际规范体育法律关系和体育行为作用的体育习惯、体育行业规则等的存在。还有一些由非政府组织制定的、非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国际性体育组织的章程、国际性争端解决规则(如国际体育仲裁院制定的仲裁规则以及在仲裁实践中形成的判例规则)等,这些能否成为体育法的一部分呢?

在传统法律一元视角之外,体育法概念还可以在法律多元视角下理解,即不应把国家制定或认可作为体育法成立的前提,还有各种非国家法。在此视角

A参见唐勇:“体育法概念的甄别”,载《体育科学》2013年第3期。

B参见董小龙、郭春玲主编:《体育法学》,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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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体育法概论

下,体育法主要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育国家法和以社会权威机构制定或认可的体育活动中的自主性规则、人们遵守体育活动的承诺为主要内容的体育固有

法组成(体育固有法又可称为体育行业管理规范)。A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创

造出的行业管理规范在发展、适用中,可能会经历国家立法阶段,成为具有公力强制性的体育国家法。此角度下,可以将体育法定义为构建体育社会秩序和

体育行业秩序的规范体系。B

早期传统法律一元视角下的体育法概念占主流地位,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研究的深入,尤其当今社会体育自治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实践中许多体育问题难以完全通过适用法律去解决,需要法律对体育有必要的宽容,因而采用法律多元视角下的体育法概念,即广义的体育法概念更适合社会的发展,有利于提升体育行业自治的作用和地位。因而我们可以将体育法的范围作扩大理解,将那些非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育规则、国际性争端解决规则等均纳入体育法的范围。国家法律只是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各种规范中的一种,‘体育法不仅是指体育法律规范,实践中众多的体育行业管理规范应纳入体育法的范畴,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体育法的作用,解决实践中的诸多问题。综上,体育法概念可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理解,前者即调整体育领域内各种社会关系的规范体系,包括国家体育法、国际体育法和体育行业管理规范三部分;后者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体育领域内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二、体育法的本质

根据国家法的概念:国家意志通过各种政策文件固定,体育法(狭义体育法,下同)则是国家意志在体育领域内的体现;另一方面体育法作为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立足于现实的物质生活条件。这一点通过重新回顾体育法治制度建设的历史便可以看出。新中国成立之初,由于国民身体素质普遍比较低下,但在当时的国防和生产建设需要拥有强健体魄的人,因而在这一时期,提升国民身体素质、群众体育等成为国家体育工作的重点,并以政策文件等形式将其固定下来,借助立法保障体育工作的有序进行,如制定了《关于改善各级学校学生健康状况的决定》。随着群众体育的广泛开展,国民运动水平得到提高,体育法治建设开始向提升竞技实力等与竞技体育有关的方面发展,竞技体育开始

A参见周爱光:“法哲学视野中的体育法概念”,载《体育科学》2010年第6期

B参见向会英、谭小勇、姜熙:“法律多元视角下的体育法概念”,载《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5

年第4期。

C参见谭小勇、姜熙:“全球体育法引论”,载《体育科学》2011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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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法导论·

登上体育工作的舞台,如1956年国家体委提出了“加速开展群众性的体育运动,在广泛的群众运动的基础上努力提高运动技术”的方针。

改革开放以后,举国体制、全民健身等成为时代主题,体育法治制度建设在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也开始了一个新的阶段,我国的体育法律体系逐渐形成。比如《体育法》的颁布实施及《全民健身条例》等多部重要的行政法规的出台。不过随着改革的深人,体育法领域内也出现了许多的新的问题,比如政府管理与社会化的矛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给体育法领域带来的新的要求。体育法只有立足现实的物质生活条件,及时调整,才能稳步发展。体育改革提上日程,比如推进体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体育自治趋势愈发明显,体育法治功能由“行政性”向“社会性”转变。以往认为体育法的调整对象或归于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部门分支的看法已经不

能适应现在的发展,体育法应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学科。A另外我们还需要看

到,体育难以躲避经济全球化浪潮的冲击,由此带来了一系列全球体育法律治理的问题。如何更好地处理国际体育法、非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全球体育法与国内体育法之间的关系,也是非常重要的问题,体育法未来的发展要立足于现实的物质生活条件。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体育法的本质是由现实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是国家意志在体育领域的体现。

三、体育法的特征

(一)规范性

体育法从存在形态看,首先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体育法确定了体育运动的当事人在体育社会关系中的各项权利与义务,规定了体育领域内各主体的行为模式,提供相应的活动标准,指导人们可以为、应当为或者不能为某种行为,影响人们的行为。

(二)综合性

体育法的调整对象具有综合性。体育法调整的体育领域内的各项社会关系的主体具有复杂多样性。从国家到公民均可以成为体育法的主体,且他们的权利、义务因受到不同法律法规的影响而出现了差异。比如,在学校体育领域,体育法的主体涉及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和在校学生等;对于体育竞技赛事来说,涉及裁判、运动员以及各体育组织等。体育社会关系也因此变得复杂,涵盖平

A参见张家喜、瞿国凯:“关于体育法地位的几种学说”,载《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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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体育法概论

等主体之间的竞争协作关系,也有不平等主体之间的体育管理关系,等等。再加上体育本身的国际性等特点,使得体育社会关系的类型复杂多样。

体育法的调整手段具有综合性。比如在不平等的体育管理关系中,可能会涉及行政监督检查、奖励与处罚等;在平等的竞争协作关系中,可能会涉及民事调整的手段;如果涉及刑事犯罪,就要适用刑事调整手段,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就有关兴奋剂犯罪问题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而对于一些涉外的体育社会关系,还需要与国际法和国际惯例的调整方法接轨。

(三)社会性

体育法具有社会性,有保障公民平等地享有体育权利、维护社会利益、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体育是人类作用于自身的改造活动,是人类有目的、有意识的一种社会活动,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具有维系社会公共利益的功

能。A体育不以民族、意识形态等为界限,活跃在整个人类社会,体育语言是

全球性的,在各国间无阻碍交流。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体育在我国的社会作用不断增强,体育以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为主导思想,具有明显的社会性。而反映此规律的体育法也因此而具有社会性。比如制定《全民健身条例》的目的便是保障公民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其体现了为公共利益服务的思想;再如针对体育中的弱势群体,《体育法》第16条强调了政府应为老年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提供方便:面对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体育法》第6条也提到国家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的体育事业要加以扶持。

(四)技术性

体育法具有技术性。体育法调整体育社会关系,其制定依据在于发展体育事业。体育有其自身的规律与特点,体育法律规范需要把体育领域中涉及的体育运动技术规范、体育赛事活动的标准与规则、体育配套设施的使用规范等内容吸收进来。而这些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特征。在体育法中,有许多有关体育运动技术规范和法律相结合的内容。如《体育法》第30条中对运动员、裁判员技术等级以及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制度的规定。而对于这些等级制度的确定,不仅需要熟知法律规范,而且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与技术能力。再比如《反兴奋剂条例》中有大量的条文涉及许多专业性很强的名词,比如第8条规定中提到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等词语具有极强的专业性。

A参见于善旭:“论体有法的基本特征”,载《天津体育学院学报》199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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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法导论

第二节体育法律关系

一、体育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狭义国家法)产生,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

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A体育法作为法的一部分,在调整

体育领域内各种关系时,形成了以体育权利和体育义务为主要内容的体育法律关系。体育法律关系是体育法律规范调整各种体育社会关系的具体结果,是体育领域中的各主体因追求一定的利益需求而在各种体育活动中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体育法律关系兼具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及其自身特殊性。

二、体育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体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通常将参与法律关系的权利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看作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因而参与到体育法律关系中,并在该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可

看作体育法律关系的主体。B它主要是指公民和法人,国家是特殊主体。体育

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只要能够参与到体育法律关系中,均可以成为体育法律关系的主体。综上,我们得出参与且在体育法律关系中享有相应的权利及承担相应义务的人或组织即体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对于我国而言,体育法律关系主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自然人。我国公民属于自然人的范畴。另外居住在我国境内或在此活动的外国公民或者无国籍人士,也属于自然人的范畴。当自然人参与到体育活动中,并形成具体的体育法律关系时,他们便成了体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例如学校运动会中的参赛学生,体育竞赛中的裁判员、运动员等。

2.法人和其他组织。体育法律关系中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主要由与体育相关的行政机关和各种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组成。法人主体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体育行政机关,如国家、地方体育局,国家各种机关中负责体育事务的行政部门;二是营利体育法人,如体育公司、俱乐部等;三是非营利法人,如各

A《法理学》编写组编:《法理学》,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11页。

B参见张家喜、沈建华:“体育法主体理论的研究”,载《体育文化导刊》2005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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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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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