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徐金丰|(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合同法》

【作 者】徐金丰
【丛书名】21世纪普通高等教育规划新教材 法律系列
【页 数】 341
【出版社】 汕头:汕头大学出版社 , 2018.05
【ISBN号】978-7-5658-3531-5
【价 格】58.00
【分 类】合同法-中国
【参考文献】 徐金丰. 合同法. 汕头:汕头大学出版社, 2018.05.

图书封面:

图书目录:

《合同法》内容提要:

本书主要内容包括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保全和担保、变更和转让、终止及违约责任等合同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制度,详细地论述了买卖、公用、赠与、借款、租赁、融资租赁、承揽、建设工程、运输、技术、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合同法》内容试读

Chapter I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本章导读/

合同法是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规范市场主体及其交易行为的规则,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方面,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

1999年3月15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是一部统一的合同法。

通过本章的学习,应当掌握合同的一般概念和法律特征,能够在理解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运用这些原则分析和处理具体的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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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合同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一、合同的概述

霸(一)合同的定义

《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是法律对合同的定义。

合同是个多含义的概念,不同场合的“合同”含义不完全相同,相互之间有区别也有联系。一方面,我国合同法中所称的合同都是民事合同,合同法调整的都是财产交易的法律形式,所以凡不以反映财产交易关系为内容的协议,都不属于合同法所说的合同范畴,如行政合同、劳动合同、国家合同,还有以调整身份关系的(如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监护关系等)合同,不由合同法调整,而适用于其他法律的规定。另一方面,合同法上所称的合同还包括可导致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债权合同,也包括引起物权关系变动的物权合同。

霸(二)合同与协议

在合同法或者民法上,“协议”基本上是合同的同义语。所谓协议,是指有关国家、政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订立的一种具有政治、经济或其他关系的契约。协议,在其所表示的意义、作用、格式、形式等方面基本上与合同是相同的。

合同与协议虽然有共同之处,但两者也有明显区别。合同的特点是明确、详细、具体,并规定有违约责任;而协议的特点是没有具体标的、简单、概括,不涉及违约责任。从区别角度来说,协议是签订合同的基础,合同又是协议的具体化。如果协议的内容写得比较明确、具体、详细、齐全,并涉及违约责任,即使其名称写的是协议,也是合同;如果合同的内容写得比较简单、概括、很不具体,也不涉及违约责任,即使其名称写的是合同,也不能称其为合同,而是协议。

一般来说,法律规范中多用合同,当事人间常用协议;有名合同多用合同,无名合同多用协议;正式合同多用合同,非正式合同多用协议。

丽(三)合同与契约

从字面意思来讲,契,是指证明买卖、抵押、租赁的文书,如房契、契据等。约,就是一种约定。相关当事人各方共同订立并遵守的条约文书就是契约。一般认为,合同即契约。但古今中外对合同与契约曾有不同的认识。“契约”一词出现得早一些,古代就有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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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约这个概念,后来才有了“合同”一词,“合同”一词要严格规范一些。它们之间在内涵上也有区别。契约是两人以上相互间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在现行立法中,实际上已经淘汰了契约的称谓。但学者们在学术上主张合同即契约,没有必要严格区分,以免引起用语的混乱。所以,时至今日,合同与契约是作为同义语使用的。

二、合同的法律特征

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一)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就合同而言,首先,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在他们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其次,合同是合法行为。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情况下,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

酮(二)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当事人订立合同都有一定的目的,也就是说,是为了实现某种经济目的而订立合同的。经济目的的实现都是通过一定的权利、义务的设定来完成,当事人为了实现其各自的经济利益,采取订立合同的方式,设立、变更和终止财产性权利义务关系。

酮(三)合同是平等主体间的法律关系

合同双方当事人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财产流转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能够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思,依法取得的权利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合同主体平等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

(3)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一般都是对等的,一方根据合同享有权利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不履行义务就无权获得应有的权利。

(4)合同当事人在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时必须平等协商。

酮(四)合同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合同的成立必须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根据自己的目的相互做出一致的意思表示。合同必须包括以下要素。

(1)合同的成立必须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

(2)各方当事人必须互相做出意思表示。也就是说,只有当事人均各自从追求自身利益出发向对方做出意思表示,合同才成立。

(3)当事人达成了一致的协议。由于合同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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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的产物,因此,当事人只有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才能使其意思表达一致,如果不存在平等、自愿,也就没有真正的合意。1而霸(五)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书中

有时候,人们是将合同视为一种法律文书来适用合同概念的,如有合同为证。在这里,合同是指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证据。在这种含义上使用合同,强调的是合同具有证明当事人之间协议真实性的证明效力。在实践中,许多人将合同等同于合同书,认为只有存在着合同书才有合同关系的存在,这种理解是不妥当的。合同书只是合同的

一种表现形式,和其他有关合同的证据一样,合同书是用来证明协议的存在及协议内容的证据。但合同除了合同书之外,还存在其他形式和证据。也就是说,有合同书存在,一般可说明合同关系存在,但没有合同书的情况下,如当事人达成口头合同,同样有合同关系存在。可见,合同书本身不等同于合同,不能认为只有存在合同书才有合同关系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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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合同法的概述

一、合同法的概念

霸(一)合同法的含义

合同法有两层含义:广义上的合同法是指根据法律的实质内容,调整合同关系的所有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另外一种是基于法律的表现形式,即由立法机关制定的,以“合同法”命名的法律,在我国现行法上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依照我国《合同法》规定,广义的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狭义的合同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这部法律。我们这里所讲的合同,是指狭义的合同法所规范的合同。

依据我们对合同法的定义,合同法主要有以下特征。

1.合同法具有任意性

保证平等主体间财产流转的自由,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因而,作为调整平等主体间财产流转关系的合同法,必须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允许当事人依法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思。法律不明确规定合同的内容,只要求当事人双方协商的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同时,法律也不限制合同的具体类型,准许当事人在实践中创造出新的合同类型,并承认其效力。另外,合同法规定的大多内容是任意的,当事人可通过协商加以改变。

2.合同法具有财产性

合同法所调整的是财产关系,合同关系是财产权利义务关系,合同不调整平等主体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之间的人身关系,即使当事人通过协议设立、变更、终止身份关系,也不属于合同法的规范对象。因此,合同法属于财产法,具有财产性。

3.合同法具有交易性

合同关系的实质,是商品交换或者劳动给付关系。合同法调整合同关系是通过合同规则对当事人意思表示进行影响、干预、确认、保护,使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不损害社会及他人利益的情况下达到各自的合同目的。在这个过程中,规范当事人设立、变更、消灭合同等行为的法律规范自然属于交易法的范畴。

4.合同法具有国际性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各国调整交易关系的合同法规也都具有相当多的共性。其一,合同法具有可移植性。一国的合同法可以直接引入他国的制度,导致各国合同法可相互吸收,日趋统一。其二,在各国贸易关系的发展中,国际间的各种规范合同关系的国际公约、条约对各国的合同法影响极大。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被大多数国家所接受,所以说合同法具有趋同性、国际性。

(二)合同法的调整对象与调整范围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根据这一条的规定,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就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这一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的规定做出的。《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这一规定表明了如下含义。

(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政府对经济的管理活动属于行政关系,不适用合同法。企业单位内部的管理关系,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也不适用合同法。

(2)合同法只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因此,民事关系中有关人身关系的问题,也不适用合同法。

现行合同法扩大了原来三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原来的三部合同法调整范围各有侧重:经济合同法调整平等民事主体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相互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公民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合同;涉外经济合同法调整范围是中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之间的合同;技术合同法调整法人之间公民之间以及公民同法人之间订立的技术合同,但不包括涉外技术合同。《合同法》第二条规定的调整范围比原来三部合同法调整的范围的扩大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合同的主体。不论是中国的,还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合同都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

二是合同的种类扩大了。这不仅包括经济合同、技术合同,而且还包括了其他各类有关债权债务的民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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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合同法的立法与特点

酮(一)我国合同法立法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合同法的发展虽然经历了一些曲折的过程,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实行,为合同法的健康发展创造了重要条件,合同法迎来了难得的历史发展机遇。

1950年至1956年,在这个历史阶段中党的方针政策是发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1950年9月,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布了我国第一个合同规章《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签订合同契约暂行办法》,此规章对完成我国第一个五年计划发挥了巨大的作用。1957年至1966年,我国合同法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1958年至1960年,我国取消了合同制度。1961年,党的八届九中全会正式批准八字方针以后,加强了对合同的行政管理。1966年5月至1976年10月,合同法再次被废弃了。1976年粉碎“四人帮”以后,我国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1981年12月由五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是我国合同法的重大成果,标志着我国合同法进人了一个新阶段。1985年3月,六届人大十次常委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1987年6月,

六届人大二十一次常委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至此我国合同法体系呈现出以民法通则为基本法,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三足鼎立的局面。

1999年3月,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废除了“三法”鼎立的局面。合同法统一的原因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开放的不断扩大和现代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这三部有关合同的法律在实施中暴露出一些问题:第一,国内经济合同、涉外经济合同、技术合同分别适用不同的合同法律,有些共性问题不统一,某些规定较为原则,有的规定不尽一致,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际发展的要求,有必要制定一部统一的合同法。第二,随着时代的发展,在市场交易中利用合同形式搞欺诈,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的情况较为突出。在防范合同欺诈、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方面,需做出补充的规定。第三,调整的范围已不能完全适应客观的需要,经济领域中出现了融资租赁等新的合同种类,委托、行纪合同也日益增多,客观上需要做出相应规定。

纵观新中国合同法的历史发展,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凡是在我国承认并发展商品经济的时期,合同立法就发达;反之,合同立法就停滞,甚至被取消。

霸(二)合同法的地位与作用

1.合同法的地位

合同法在法律体系中的位置,主要是在民商法中所占的位置。在民商法学中,合同法属于债权编,合同法作为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规范和反映的是社会财产或其他劳动成果从生产领域转移到交换领域,并经过交换领域进入消费领域,其内容主要表现为转移已占有的财产,转移的目的或是实现对财产的占有,或是创造一个新的占有,是债法不可分割的重要内容。而债法,按学者的观点,是民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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