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法与比较法前沿译丛 知识产权与欧盟竞争法》(英)乔纳森·特纳作;李昊总主编;李硕,李京泽译|(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欧洲法与比较法前沿译丛 知识产权与欧盟竞争法》

【作 者】(英)乔纳森·特纳作;李昊总主编;李硕,李京泽译
【丛书名】欧洲法与比较法前沿译丛
【页 数】 514
【出版社】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 2022.09
【ISBN号】978-7-5216-2871-5
【价 格】119.00
【分 类】反不正当竞争-经济法-研究-欧洲-知识产权法-研究-欧洲
【参考文献】 (英)乔纳森·特纳作;李昊总主编;李硕,李京泽译. 欧洲法与比较法前沿译丛 知识产权与欧盟竞争法.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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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欧洲法与比较法前沿译丛 知识产权与欧盟竞争法》内容提要:

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同样具有专业性高、技术性强等特点,两者的交叉部分具有特殊的研究价值。本书通过介绍相关法规和判例,系统性地研究了欧盟竞争法如何对知识产权相关问题进行规制。第一章介绍了知识产权与欧盟竞争法交叉关系的基本要素,包括基本原则和一些基本概念。第二章到第四章从欧盟竞争法的视角出发,分别分析了涉及知识产权的限制竞争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经营者集中三种受到竞争法规制的行为。第五章到第七章则从知识产权法的角度出发,分别介绍了欧盟竞争法在专利、著作权和商标三大知识产权领域如何适用的问题。

《欧洲法与比较法前沿译丛 知识产权与欧盟竞争法》内容试读

第一章知识产权与欧盟竞争法交集的基本要素

一、简介

1.01概览

本章阐述了欧盟竞争法山与知识产权法之间关系的基本要素。首先讨论了应当适用的基本原则,)然后检验了知识产权存在)及其范围的标准,以及相对应的限制竞争行为,人们认为该限制行为在适用欧盟竞争法时可以因为保护知识产权而正当化。

第二章到第四章检验了在此基本考量之上欧盟竞争法的准则及其在知识产权相关领域的适用,并依次讨论了欧盟竞争法适用于商业企业的三个2

进路:禁止违反《欧盟运行条约》(T℉EU)第101条限制竞争的协议;[阿

禁止违反《欧盟运行条约》第102条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以及依据2004并购条例(the Merger 139/2004条例)对经营者集中(企业合并和收购)进行限制。

第五章到第七章更具体地检验了如何在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以下领域适

I1】本书旨在讨论欧盟竞争法,不考虑欧洲经济区(European Economic Area,EEA)或具体欧盟成员国的竞争法。在这些法律相应条款与欧盟竞争法相兼容,并且主管机构根据相关条款对知识产权的存在和合法范围会做出相似的评估的范围内,本书阐述的原则和建议可能同样适用于这些法律。关于英国竞争法的情况,参见Jonathan D.C.Turner,‘The UK

Competition Act 1998 and private rights'[1999 ]EIPR 181[211.02-1.08。

311.09-1.27

411.28-1.75。

[5l与国家援助(state aids)相关的规则(《欧盟运行条约》第107一109条)在本书中未讨论。

6l第二章。

71第三章。

⑧l第四章。

-2

知识产权与欧盟竞争法

用欧盟竞争法:工业技术、科学技术、工业设计和软件:9文化、传媒和体育;o商标。

第五章主要关于专利、专有技术以及工业设计,但同样涉及软件著作权,并概括地探讨了通过出售著作权作品2而开发利用著作权的行为。第六章主要关于开发利用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行为。第七章涉及商标以及其他形式的商标保护,包括制止不正当竞争的相关法律。

对这些章节的安排体现了市场性质是怎样决定如何适用竞争法的,以及保护创新创意性作品和保护原产地名称及质量标志之间的重要区分。

二、基本原则

并非所有垄断行为都与自然法冲突,因为有时它们可以依据合法理由被最高权力所准许.倒

1.02首选进路:衡量不同形式的竞争

3

保护知识产权的专有权有时被认为天生与保护竞争相冲突。然而,个更合理的观点是,这些知识产权对于确保竞争不被扭曲是必要的,它们有助于保证产品的创新及质量。因为如果没有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那么

[91第五章,本章具体讨论最新的技术专利集体豁免条例(316/2014条例)以及欧盟竞争法对其他技术相关合同的适用,包括技术联合、标准协议、共同研发,以及专门化和分包安排中的相关知识产权条款。

[10!第六章,本章集中讨论欧盟竞争法适用于在相关市场中开发利用著作权和邻接权的情形,包括集体管理组织的运营,关于邻接权这一术语,参见脚注243

[11】第七章,本章关于欧盟法适用于商标权的特许、许可,解决商标争议的协议以及经销品牌和其他协议。

[12】关于欧盟法中销售的概念,参见1.61一1.65

[13)如何将在关于技术权利实践中发展出来的原则适用到通过出售著作权作品而开发利用著作权,参见第二章2.25。

114]Hugo de Groot(Grotius),On the Law of War and Peace De Jure Belli ac Pacis )(1625),本,第十二章第16段(作者从原始拉丁语翻译)。

I15)C-10/89HAGⅡjudgment $13,CJ;Opinion1/94[《鸟千达回合协议》(Uruguay Round

Treaties)],C];C-232/94 MPA Pharma v Rhone-Poulenc judgment $16,CJ;C-206/01 Arsenal Football

Club v Reed judgment§47,CJ;C-228/03 Gillette v LA-Laboratories judgment§29,CJ:C-479/04

Laserdisken v Kulturministeriet judgment $47-49,CJ;C-274,295/11 Spain and Italy v Council judgment22,CJ;2014年《技术转让协议指南》(Guidelines on technology transfer agreements)第7段

第一章知识产权与欧盟竞争法交集的基本要素

3

一个企业就可以取得其对手付出努力所得到的利益,而无需自身付出努力提升产品品质。从这个角度来说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权利类似,它对于确保制成品生产中的竞争是必要的(因为若非如此,则取得制成品比生产制成品更合算),对于发现或开发自然资源也是必要的(因为若非如此则夺取资源比探索或开发资源更合算)

合理的理解是,知识产权通过限制某些形式的竞争(在生产和分配方面)来确保或提升其他价值(在创新和质量方面),由于需要对这些不同形式的竞争进行权衡,所以两者不会产生太大冲突。6

更广义地来讲,这种权衡是由知识产权法的原则提供的,这些原则根据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具体内容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可用性及范围进行限制,并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对知识产权进行强制许可使用。7但是,如果知识产权对竞争的限制是通过某种方式或某种程度进行的,而这种方式或程度不能根据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具体内容正当化,那么在开发利用知识产权时适用欧盟(及成员国)竞争法是正确的。]在这种情况下,适用竞争法规则与保护知识产权、禁止反竞争行为的经济职能是

一致的。

进一步来说,检验对知识产权的利用是不是以某种不能被其保护的具体内容所正当化的方式或程度来限制竞争的,通常来讲要通过比较以下情形中所有要素来进行,包括开发利用相关知识产权而形成的竞争情形(包括在创新和质量中的竞争)与如果不开发利用相关知识产权应当形成的竞争情形(通过反事实推理),同时也要考虑到每个案件中相关知识产权的4

存在、所有权及合理范围,具体分析将在下文中进一步讨论。四

[16引例如纵向协议的例子,该协议可能限制品牌内竞争以提升品牌间竞争,参见案例s如26/76 MetroCommission judgment21,CJ。

[17刀参见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议)第31条和欧盟2006/115指令第8条第2款(分别规定允许有限制的强制许可使用某些专利和已公开录音制品的广播权):但应比较参见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21条和欧盟93/83指令第8条第1款(分别规定禁止强制许可使用商标和著作权相关作品有线电视转播权)。

118]56,58/64 Consten and Grundig v Commission,CJ;102/77 Hoffman-La Roche v Centrafarmjudgment16,Cg;238/87 Volvo v Veng judgment§8,CJ;T-69/89 RTEv Commission S§66-73,GC,在C-241,242/91 P RTE and ITPv Commission,.C中得到确认;T-198/98 Micro Leader Businessv

Commission $$34,54,GC

[1912014年《技术转让协议指南》第7段

201参见特别是第二章2.16一2.19,第三章3.11一3.14以及第四章4.26一4.27。

-4

知识产权与欧盟竞争法

1.03替代进路一:衡量创新与竞争

许多学者已经认识到权衡通过保护知识产权而获得的创新的提升与竞争法所保护的竞争这二者的必要性。21尽管区分“创新”和“创新中存在的竞争”看上去是一个不错的标准,但有人提出,将存在于创新或质量中的“竞争”与存在于生产和/或分配中的“竞争”进行衡量,这一概念提供了一个更好的分析进路,原因可能包括如下几方面:

(1)它的比较标准更加具有可比性。

(2)它确保了在对比相关行为导致的竞争情形与不存在相关行为所导致的竞争情形时,将竞争的所有方面纳入考量。[网

(3)它避免了将一个与保护生产或分配中的竞争标准相比更高的正当化标准强加于知识产权保护。相反,寻求平衡知识产权提升的创新与竞争法所保护的竞争倾向于要求证明保护知识产权将导致创新,而无需证明生产或分配中的竞争在这些因素中能否获得效率提升。

(4)它使竞争主管机构和法院无需预测评估相关行为带来创新的可能性及创新可能产生的效率提升一而这一预测是第二种替代进路所无法避免的。该预测违背了市场经济中这种评估应留给相关经营者进行这一一般原则。

(5)它与产权理论更加一致。

(6)它更加符合欧盟法院以及欧盟委员会所持的观点。

通常来讲,这一替代进路并不适用于商标相关问题,但如果问题涉及通过商标权利所提升的质量,则相似标准应被适用。

5

1.04替代进路二:动态竞争

与关注当前的静态竞争相反,另一个考察进路关注动态竞争(随时间变化的竞争,尤其是未来的竞争)。]这一考察进路承认保护知识产权可

[21】参见例如Anderman and Ezrachi(eds),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Competition Law:New Frontiers,

OUP2011,特别是第一至四章,2014年《技术转让协议指南》第7段。

[22!关于这一点的含义将进一步在脚注20指明的段落中讨论。[23参见1.05。

[24]参见脚注15所引用的案件以及材料。

I25l参见例s如Anderman and Ezrachi(eds),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Competition Law:New

Frontiers,OUP2011,特别是第六章、第十九章和第二十章,2014年《技术转让协议指南》第7一9段,20l1年《关于横向合作协议的指南》(Guidelines on horizontal co-operationagreements)第269段。

第一章知识产权与欧盟竞争法交集的基本要素

5

能提升创新,从而提升未来的竞争,由此确保将知识产权保护所带来的利益纳入考量。

通过运用这一概念去解决竞争法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避免了上一段中第一种替代进路所面临的一些困难,2但它仍然存在缺陷,需要竞争主管机构和法院对可能产生的创新及可能提升的效率或可能获得提升的其他竞争因素进行预测。另外,运用这一概念而非第一种替代进路无法确保

将以下两点纳人考量,包括创新带来的除提升未来竞争外的其他利益,)

以及商标保护在确保或促成产品质量竞争中可能带来的利益。同时,这一进路也无法与产权理论2及至今以来的判例相协调。2

一个知识产权所有者享有的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与其他形式的私有产权所有者享有的权利类似。[30

1.05尊重产权

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欧盟竞争法与开发利用以及保护法定权利之间的关系应当建立在权利的实质特点及经济效应之上,而非建立在对该权利是否属于“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的区别之上。再者,欧盟竞争法属于欧盟自主立法并应在欧盟内得到统一适用,即使不同成员国在划分

[261即权衡创新与竞争间关系,参见1.03

[2刀例如,通过发现一种新的无替代品的制药配方可能获取的健康利益;通过开发一种新的具备市场需求的电子设备所带来的娱乐或教育利益。

[28)参见1.05,在这种进路中,知识产权只有在可能提升未来生产或分配中的竞争时才被认可尊重。

[29]参见脚注15所引用的案件以及材料

I3ol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US Department of Justice and the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l995年《关于知识产权许可的反垄断指南》(Antitrust Guidelines for the Licensingo时

Intellectual Propert内y)第二章第一节。

I31l这一观,点被含蓄表达于T-201/04 Microsof v Commission final judgment§§227-299,GC案中,该判决拒绝了适用第102条应根据微软拒绝提供的信息是否能依据91/250指令(现在的2009/24指令)受到著作权保护而有所不同这一观,点。

I32】参见例s如C-245/00 SENA v NOS judgment S23,CJ;and see also C-l7/06 Celine judgment$15,CJ;C-306/05 SGAE v Rafael Hoteles judgment $31,CJ;C-5/08 Infopaq International v Danske

Dagblades judgment $27,CJ;C-128/11 UsedSofvOracle International judgment $39

-6

知识产权与欧盟竞争法

及保护相应的知识产权方面的具体案例中有不同标准。

6

但另一方面,被认定为知识产权可能会赋予某权利更多的合法性,3刚并使该权利有权受到保护产权的一般原则或条款(例如《欧盟运行条约》第345条3以及《欧盟人权公约》第一议定书第1条),3以及特有的知识产权规制(例如《尼斯宪章》第17条第2款,3列《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协定》,3]以及其他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39共同保护。关于知识产权的具体条款同样存在于一些欧盟立法中,例如集体豁免条例。【o

欧盟法院试图在尊重产权的基础上协调欧盟竞争政策的经济标准,它建立在欧盟竞争法不能影响知识产权的存在(existence),但能对知识产权的具体行使(exercise)施加某些限制的基础上,前提是这些限制不能构成

I33)例如,若某具体内容在英国被《反向假冒法》(the law of pass off)(被英国法认为是保护商誉从而认定为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所保护,在其他某一成员国则被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尚未被认定为是保护工业或商业产权的法律)所保护,但在适用欧盟竞争法规则时不应有任何不同。参见第七章7.40。这些不同已经随着欧盟一体化进程而逐渐减少,但仍未完全消除。

341这一观,点能够通过比较以下案例得到支持,177/83 Kohl v Ringelhan台Rennett,C案

(限制法国受让人凭某商号进口产品的行为不能依据不正当竞争这一理由而正当化)和C9/93

Ideal-Standard,.CJ案(限制法国受让人向德国出口某商标的产品的行为能够依据商标侵权这一理由而正当化,以及C-3l5/92 Verband Sozialer Wettbewerb Clinique Laboratoires,CJ案(限制化妆品使用“Clinique”的行为不能依据消费者保护这一理由而正当化,因为不构成足够的误解)和一体化前判决的商标案例119/75 Terrapin(Overseas)v Terranova judgment§§4,8,CJ,C-317/91

Deutsche RenaultAudi,CJ,和C-9/93 Ideal-Standard judgment $$15-20,C(欧盟法院将评估可能造成混乱的风险的权利留给了成员国主管机构),另可参见C-347/03 Friuli--Venezia Giuliajudgment118-l34,C(禁止使用通用名称,即使其未影响某些专有权利的使用)。比较而言,316/2014条例(对技术转让合同的集体豁免)看上去在第1条第1款(b)项中区分了专有技术与知识产权,但对两项适用同样的实体条款。另参见12/74 Commission v Germany(Sekt and

Weinbrand),C(通用名称保护不能被合法化,即使其已被认定为某种形式的知识产权)。

[35]56,58/64 Consten and Grundig v Commission,CJ.[36]C-347/03 Friuli-Venezia Giulia judgment $$118-134,CJ.

37刃《欧盟基本权利宪章》(Charter of Fundamental Rights of the European Union),在l.47中具体讨论。

1381在1.26、1.43和1.44中具体讨论。

391关于其他保护知识产权的公约,参见1.26、1.41和1.42。

[401例如316/2014条例(技术转让)第1条第1款(h)项,第2条第3款(参见第五章5.189一5.193):330/2010条例(纵向协议)第1条第1款(f)项,第2条第3款(参见第

二章2.47-2.49和第七章7.76-7.77)

···试读结束···

阅读剩余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