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理论与案例教程》曾炜,胡建国主编;张颖,曾姣玉副主编;张颖,黄轩苡,李乙冉,梁晨,刘昶显,孙静,周熙,曾姣玉,胡建国,曾炜编|(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国际法理论与案例教程》

【作 者】曾炜,胡建国主编;张颖,曾姣玉副主编;张颖,黄轩苡,李乙冉,梁晨,刘昶显,孙静,周熙,曾姣玉,胡建国,曾炜编
【丛书名】福建农林大学研究生教材出版基金资助出版
【页 数】 190
【出版社】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 2021.03
【ISBN号】978-7-307-22062-1
【价 格】46.00
【分 类】国际法-案例-高等教育-教材
【参考文献】 曾炜,胡建国主编;张颖,曾姣玉副主编;张颖,黄轩苡,李乙冉,梁晨,刘昶显,孙静,周熙,曾姣玉,胡建国,曾炜编. 国际法理论与案例教程.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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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理论与案例教程》内容提要:

本书采用“知识点+案例分析”的方式,详细介绍了国际法的相关概念和基本知识,对国际法的性质与渊源及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与个人、领土法、海洋法、空间法、外交和领事关系法、条约法、国际组织法、国际法律责任、国际争端解决法等进行了具体的阐述。全书精心挑选了35个典型的国际法案例,结合相关国际法理论,在介绍基本案情的基础上,对案例的法律争议焦点及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解析。

《国际法理论与案例教程》内容试读

第一章导

【本章知识点】

一、国际法的定义与特征

(一)国际法的定义

国际法是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制度的总称。

(二)国际法的特征

首先,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国家。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如民族解放组织)与国际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也可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其次,国际法是国家参与制定的。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一般是由国家在自愿和平等的基础上以缔结条约或认可国际习惯的方式形成的。

再次,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国际法以国际关系为调整对象,其中主要是调整主权国家之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包括主权国家与政府间国际组织、民族解放组织等其他国际法主体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最后,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赖国家本身的行为。国际法的实施主要通过国家自身的行为,单独或集体地实施。

二、国际法的性质

关于国际法的性质问题,实际上是指构成国际法内容的、以国家之间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那些规则是否属于真正意义上的法律问题。

国际法的法律性质得到各国公认,并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①国际法作为一个法律体系存在的最有说服力的证据是所有国际社会的成员都承认有这样一个对它们有拘束力的法律部门,不少国家在宪法和法律中明确了国际法的效力:②在国家之间的关系中,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是经常被遵守的,如果不这样,国家之间的关系就无法维持,特别是在国家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越来越广泛的时候,国际法的遵守更加迫切:③国际法有时也像国内法一样被违反,但违反国际法的主体并不否认国际法的存在,而是设法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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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理论与案例教程

三、国际法的效力根据

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指的是国际法何以对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有拘束力。对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形成了不同的学派,主要有自然法学派、实在法学派和折衷法学派。

(一)自然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的主要观点是:法律本身就是自然法,或者说,在制定法、习惯法的上面或后面是自然法,自然法是绝对公正的。自然法学派把自然法分为人的自然法和国家的自然法,而后者指的就是国际法。对于什么是自然,这一学派的学者认为,自然就是本性、理性、正义,是社会的本性或者事物的本性,而法律就是从这些本性中产生或推论出来的。有的自然法学派人物根本否认制定法,或者认为制定法是从自然法获得效力的。正因为如此,他们认为,自然法是普遍的、恒久不变的:自然法高于实在法;自然法可以由理性发现,而不需要国家的同意。所以,在自然法学派学者看来,国际法中只包含国际自然法,而不包含根据国家一般同意的部分。

(二)实在法学派

实在法学派把国际法主要建立在习惯和条约基础之上,强调人定法,而不是自然法。该学派认为,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主要形式。条约被认为是基于国家的共同同意,习惯被认为是基于国家的默示同意,由这两者构成的国际法是人所造成的,是经国家同意的。所以,国际法效力的根据体现于习惯或条约的国家的共同同意。

(三)折衷法学派

折衷法学派,亦称“格劳秀斯派”,是以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Grotius)的国际法理论为基础。格劳秀斯将法律分为自然法和意志法两大类。格劳秀斯认为“与自然法相对的是‘意定法’,意定法规则并不能根据明确的推理过程从那些永恒不变的规则中演绎获得,因为其唯一的渊源乃是人的意志”,他认为,在万国法中存在着将自然法和意志法两种形式的法律相结合起来的问题。①依照格劳秀斯的学说,国际法的效力依据主要是自然法,其次是国家的一般同意。

除上述三种主要的学派以外,到了20世纪,又出现了一些其他学派,如社会连带法学派、规范法学派、政策定向学派等。这些学派往往不自我标榜为自然法学派或实在法学派,但是归根结底,这些学说还是受到自然法学派或实在法学派的影响,因而被称为新自然法学派或新实在法学派。

四、国际法的主体

国际法的主体是指能够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实体,

①[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

版,第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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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导论

也被称为“国际法律人格者”。国际法主体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首先,国际法主体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其次,国际法主体具有直接承受国际法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能力;最后,国际法主体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能力。

五、国际法的渊源

(一)国际法渊源的概念

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产生、出现、得以确立并获得法律效力的地方或事实。《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虽然规定的是国际法院的法官应适用的法律,但往往被视为关于国际法渊源内容的一种权威性的说明和列举。根据该规约第38条,学者普遍承认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是国际法的渊源,其他各项只能作为确定国际法渊源的补助资料。

(二)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最重要的渊源。现代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主要规定于国际条约之中,国际社会也主要采取国际条约的形式规定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约定必须遵守”原则是条约对于缔约国有拘束力的基础,且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有拘束力的条约就构成国际法最重要的渊源。

(三)国际习惯

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国际交往中经长期反复和实践所形成的,为各国公认为法律并广泛接受的,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范和制度,是各国重复类似的行为而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结果。

国际习惯由两个要素组成:①各国重复的类似行为,也称为“物质要素”或“客观要素”,即各国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反复实践,得以形成有关国际惯例;②被各国认为具有拘束力,也称为“心理要素”或“主观要素”,即各国认为这种惯例规则是有法律拘束力的国际法规则。

(四)一般法律原则

般法律原则是各国国内法所共有的原则,是独立的国际法渊源。一般法律原则必须经过所有主权独立国家承认,才能为国际法院所适用,也才能构成国际法的渊源。

(五)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

司法判例和权威最高的公法学家的学说是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此外,国际组织在当前国际社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虽然国际组织决议不在《国际法院规约》的范围内,但它们对条约的缔结或习惯法的形成有较大的贡献,因此也是国际法的渊源。

六、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19世纪以来,学者对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问题的主张主要有:一元论、二元论、协

国际法理论与案例教程

调论。

(一)一元论

一元论是自然法学派关于国内法和国际法都以自然法原则为基础,其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都是同一法律秩序的组成部分,两种法律发生冲突时要么国际法优先,要么国内法优先。

1.国际法优先说

国际法优先说主张国际法与国内法是同一法律体系的两个部门,但在法律等级上,认为国内法从属国际法,属于低级规范,在效力上依靠国际法,国际法有权要求将违反国际法的国内法废除;而国际法的效力依靠“最高规范”一“国际社会的意志必须遵守”。

2.国内法优先说

国内法优先说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国际法从属于国内法,国家的意志是绝对的、无限的,国际法的效力来自国内法,国际法只有依靠国内法才有法律效力。

(二)二元论

国际与国内法平行说主张国际法与国内法各具特点,是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它们调整的对象、主体、渊源、效力根据等都不同,两者各自独立,互不隶属。其认为,国内法的效力根据是一国的意志,而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多国的“共同意志”,因而两者互不隶属,处于对等而又对立的地位。

(三)协调论

协调论学者在某种程度上修正了二元论的观点,试图建立一个紧密联系实际的理论框架。

国际法与国内法是法律的两个体系,但由于国家是国内法的制定者,又是国际法制定的参与者,所以二者不是截然对立的,而是彼此互相渗透、互相依赖、互相补充、互相制约的关系。这种联系在于:①国家既制定国内法,同时也参加制定国际法;②国家的对外政策和它的对内政策有密切的联系,国家的对外政策自然影响它对国际法的态度和立场。国家在制定国内法时要考虑到国际法的规范要求,在参与制定国际条约时也要注意到其国内法的原则立场。

(四)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

1.国际法规则在国内法律框架中的适用

条约一般只对缔约国具有拘束力,并且有不同的种类和内容,因而各国对于条约在国内适用的实践复杂多样。在国际社会的实践中,条约在国内适用的方式主要有转化和并入。

转化,即为了使国际条约能够在国内适用,将国际条约的规定转变成国内法的形式。国家法律规定,法院只能适用国内法,条约不能被直接援引,将条约转化为国内法后,法

第一章导论

院才能适用。并入,又称“纳入”,即由国家做出原则规定,承认国际条约是国内法的一部分,国际条约可以在国内直接适用。

2.国际法规则与国内法冲突时的解决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有两个方面:一是国内法与国际习惯的冲突;二是国内法与国际条约的冲突。实践上,各国解决冲突问题的做法并不相同,大体有以下几种做法。

①推定国内法与国际法不冲突。从理论上说,国内法是由国家制定的,国际法是由国家参与制定的,两者原则上不应相互冲突。但在实践中,国际法与国内法存在相互冲突的情况。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除宪法与法律另有规定外,国内法院往往不顾国际条约的规定而适用国内法,这就构成违反“条约必须遵守”原则的国际不法行为,从而应对有关国家使其承担国际责任。

②修改国内法,使国内法的规定与国际法的规定相一致。国际法是国家间的法律,一国不能以国内法修改国际法,只能修改国内法以实施国际法。

③在国内法与国际条约冲突时优先适用国际条约。有的国家在宪法或法律中规定国际条约的效力高于国内法,有的国家在某些法律中规定国际条约同该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这两种规定的共同法律效果是,国内法与国际条约发生冲突时适用国际条约。采取这种做法的国家,一般都规定适用国际条约受不得适用国家声明保留的条款的限制。

④适用“后法优于先法原则”处理。采用这种做法的国家一般规定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居于同等的地位。在国际条约与先前的国内法相抵触时,适用国际条约:在国际条约与后制定的国内法相抵触时,适用后制定的国内法。

七、国际法基本原则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概述

1.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效力范围,构成整个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2.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1)国际社会公认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公认性是指,国际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绝大多数国家在认可的基础上主动遵守的。

(2)具有普遍意义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普遍性是指,国际法基本原则应当能够适用于国际法律关系的一切领域。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一般原则有效的基础,一般原则必须符合基本原则的精神,不得与之相抵触。任何国际法一般原则、规范,与国际法基本原则抵触者均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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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理论与案例教程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主权是国家最根本的属性,是国家固有的权力。一般认为,国家主权是指国家在国际法上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权力。国家主权有对内和对外两个方面。对内的主权表现在国家可以制定宪法与法律,确定国家的形式与政治、经济制度,自主处理行政事务,建立海陆空和国防力量及设施等。对外的主权主要表现为在国际上平等地与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进行交往。

2.不干涉内政原则

不干涉内政原则是指,国家在国际关系上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方式介入别国的内部事务,不得将自己的立场、意志或社会制度强加给别国。在国际法中,这项原则也同时强调任何国际组织不得干涉成员国国内管辖事项。①

3.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

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是指,所有联合国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中,不得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侵害任何其他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也不得使用任何其他同联合国宗旨不符的方式对任何其他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

但在某些情况下,为了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不得不使用武力,这种武力的使用是合法的。合法使用武力的情况,主要是指安全理事会的武力执行行动和授权武力行动,以及国家的自卫权。无论是哪种武力行动,其实践必须符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目的,并最终服从联合国的指导。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为了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联合国宪章》把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列为七项基本原则之一。《联合国宪章》第二条明确规定:“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

5.国际合作原则

国际合作原则是指各国不管在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制度上有何差异,均有义务在国际关系的各个方面彼此合作。《联合国宪章》第二条规定:“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

6.民族自决原则

民族自决原则,又称“人民自决原则”,是指被殖民主义奴役和压迫的民族,有采取国际法确认一切合法手段摆脱殖民统治,自由决定自己的命运,自由选择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

7.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是现代国际法中一个基本原则。其直接规定于《联合国宪章》第二条中:“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

①梁西:《国际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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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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