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法的维度》杨荣宽|(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环保法的维度》

【作 者】杨荣宽
【页 数】 364
【出版社】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 2022.04
【ISBN号】978-7-5216-2615-5
【价 格】86.00
【分 类】环境保护法-研究-中国
【参考文献】 杨荣宽. 环保法的维度.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22.04.

图书封面:

图书目录:

《环保法的维度》内容提要:

本书对司法实践中的环保法的前沿问题,包括环境公益诉讼、环保刑事犯罪的法益、排污许可制度效能、环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第三方参与调解、大气污染赔偿、生物多样性、国家公园等,有独特的理解与观察。

《环保法的维度》内容试读

CHAPTER

第一章

环保法的哲学基础

日出未必意味着光明,太阳也无非是颗辰星而已,只有在我们醒着时,才是真正的破晓。

——梭罗《瓦尔登湖》

第一章环保法的哲学基础

01环保法律的碎片

“时光知味,岁月沉香。”①凡是过往,皆为历史。法律是以研究历史事实为基础

的学科,而证据是反溯事实的碎片链条。“将年岁渐增看作逐渐丧失各种东西的过程,还是视为不断积累各种东西的过程”②,关乎人生的质量,亦关联裁判的量度。

事实是认知主体带着特定的意图和目标,利用特定的认知手段,对外部世界中

的状况和事情所做的有意义的剪裁、提取和搜集,因而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的混合物。③由于事实必须以命题的形式展现,因此事实的证据作用只能通过命题来实现。

命题使证据载体中所蕴含的关于物的性质或物与物之间的关系得以发现和确立,使待证事实是否存在的疑问得以澄清,澄清疑问的过程,就是命题发挥证据作用的过程。③证据法旨在为法院的裁判提供事实基础,同时也具有保障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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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诉讼权利及限制法官恣意等功能。⑤

证据规则从无到有又从有到无的历史演变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证据法功能的基本脉络,那就是要努力保证司法裁判中认定案件事实的准确性。⑥从裁判者的角度

看,在不同的社会结构中其角色和职责都是不一样的。在整体与部分的结构中,裁

判者是整体的代表者或权力的掌握者,其工作是找寻和认定证据,分辨哪些证据是反映案件真实的,哪些是虚假的,并依据自己对案件真实的认识作出裁判。如果他在对待证据问题上没有这样做,是活儿做得不细。在个体与联合体的结构中,裁判者是利益无涉的第三者,他的工作是比较利益相冲突的个体提出的哪些证据更具优

①林清玄著:《苍凉深处等春来》,北京联合出版公司2016年版,第1页。

②[日]村上春树:《爱吃沙拉的狮子》,南海出版公司2013年版,第50页。

③参见刘请贤:《事实与证据的高阶探究》,载《河南社会科学》2017年第10期。

④参见张继成:《事实、命题与证据》,载《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5期。

⑤参见江伟主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一4页。

⑥参见何家弘:《证据法功能之探讨一兼与陈瑞华教授商榷》,载《法商研究》2008年第2期。

第一章环保法的哲学基础

象相比,原本就更抽象、更深奥,也更难用文字表达。①证据分析研究确实是在无数碎片中穿行,我们迄今为止赖以分析案件的证据可能确实是“历史身上抖落的碎屑”,但我们既然可能从一个细胞中找到隐藏生物体全部秘密的基因,从这些“碎屑”中找到案件的本质和规律也非痴人说梦。③证据碎片研究的重要性还在于,由于方法论、史学观等的不同,我们的历史认识和眼光都有相当的局限,在一定的历史时期,我们还不能认识到这些碎片的意义,但是,当更多的碎片得到研究,随着方法和史学

观点变化,我们可能发现过去看起来似乎没有意义的碎片,其中却蕴含非常有意义

的玄机。犹如我们拼图一样,在碎片缺失时,不可能拼成完整的图形,当我们把越

来越多的碎片组合在一起,完整的图形就逐渐展现出来。证据的碎片也是如此,我们了解的碎片越多,便越接近对案件的整体认识。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我们直面的

立法、审判与执法,无论我们有多么深邃的目光,多么远大的抱负,多么宏伟的叙事,也不过是提供了一个历史的碎片,至多有的碎片要稍微大一些而已。③

相对于原初状态而言,其实都只是往昔所遗存的断裂片段。可以说,不唯史学,法律从来就是一门以碎片为基础的学问。④从主观愿望上讲,每一个法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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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都可能希望对证据和事实一网打尽。但由于人类社会极其复杂,而人的生命、精

力和智力又非常有限,不可能对所有历史内容进行全面研究,而只能选择具体,选择碎片。⑤“碎片化”其实就是微观化、精细化。证据研究中的碎片化问题在比较

成熟的西方法律界也许存在,在当下,我们的微观研究现状远未达到需要警惕细化的程度。©针对纷繁复杂的法律研究对象,透过法律现象进入法律问题的深层本质,是法律研究取得扎实成果的唯一路径。正如证据的细节不会重复,重复出

现的是长期起作用的深层结构和内在动力,法律的职责不仅在于描述细节,而在

于揭示这些深层结构和动力。宏观思考的意义还在于它以简约形式提供的知识和

①参见李浩:《证明责任的概念一实务与理论的背离》,载《当代法学》2017年第4期。

②参见张生:《南京国民政府的税收(1927一1937)》,南京出版社2001年版,自序第2、5页。

③参见王笛:《不必担忧“碎片化”》,载《近代史研究》2012年第4期。

④参见罗志田:《非碎无以立通:简论以碎片为基础的史学》,载《近代史研究》2012年第4期。

⑤参见李金铮:《整体史:历史研究的“三位一体”》,载《近代史研究》2012年第5期。

⑥参见张仲民:《理论、边界与碎片化检讨一一新文化史研究的再思考》,载《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5期。

环保法的维度

见解更易于传播和领会,有助于历史教益的汲取,也更能提升精英和决策者的见识、眼光与能力。@

但如果把具体个案看作一个持续发展的进程,后人对往昔的重构,不论是复原

还是再现,或在多大程度上可以算是复原和再现,它们已然是我们文化的一个组成

部分。我们也许不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然而河的下游仍然流淌着上游的源头活水:

且不论后人之整合是复原还是再造,多少都有往昔的因子在,因而也是往昔的一种再生。®案件的具体问题,就如一颗颗寥落孤星,星点之光既是星与星反射彼此之光(日月亦星体),也是其自我状态的无声言说。如果我们既看到孤星的闪烁,又看到

诸星之关联,复不忘其背后无尽的夜幕,则法学之具体研究,虽在细节而不废整体,且与其他细节交相辉映,乃一片广阔的天地,又何需忧虑什么碎片化?©

为什么在法学理论界已经对证明责任的本质是客观的证明责任达成高度共识的

情况下,而实务界却坚持采用主观的证明责任?原因在于,主观的证明责任能够为法院裁判提供清晰的、简单明了的理由,而这一点,正是客观的证明责任无法比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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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院在裁判中运用主观证明责任的逻辑是,当事人要求法院适用对自己有利的

实体法法律规范作出判决,并为此向法院主张对自己有利的案件事实,在对方当事

人对这一事实提出争议时,就应当提出证据来证明这一事实的真实性,如果当事人

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虽然提供了一定的证据但举证不充分,法官便无法相信该事实是

真实的,所以法官便无法支持当事人的诉请。在这样的裁判理由中,法院的裁判结

果与当事人提供证据行为之间的逻辑关系既直截了当,又简单明了,不仅诉讼当事

人容易理解,社会上一般的民众也容易接受。更何况,法院运用主观的证明责任也

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的,不仅民事实体法中关于证明责任的规范明确规定当事人应

当进行证明、如果不能证明就要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而且民事诉讼法也明确规定

①参见王立新:《从外交史到国际史:改革开放40年来的国际关系史研究》,载《世界历史》2018年第4期。

②参见罗志田:《非碎无以立通:简论以碎片为基础的史学》,载《近代史研究》2012年第4期。

③参见陈寅恪:《冯友兰(中国哲学史)上册审查报告》,载陈寅恪著:《金明馆丛稿二编》,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279页。

···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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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