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的贵州省赈务会及其赈务活动研究》周术槐著|(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民国时期的贵州省赈务会及其赈务活动研究》

【作 者】周术槐著
【页 数】 282
【出版社】 成都: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 , 2015.01
【ISBN号】978-7-5643-3662-2
【价 格】48.00
【分 类】救灾-研究-贵州-民国
【参考文献】 周术槐著. 民国时期的贵州省赈务会及其赈务活动研究. 成都: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 2015.01.

图书封面:

图书目录:

《民国时期的贵州省赈务会及其赈务活动研究》内容提要:

本书共分为五章,主要内容包括:贵州省赈务会成立的历史背景及过程;贵州省赈务会的组织章程与办事规则;国民政府迁川前贵州省赈务会赈务活动基本概况;贵州省赈务会及其赈务活动评说等。

《民国时期的贵州省赈务会及其赈务活动研究》内容试读

绪论

绪论

一、选题的依据与意义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在封建社会,农业一直是主要的生产部门。封建土地所有制下,农民无力扩大社会再生产,生产力水平低下,只能从事以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的小农生产。

到了近代,中国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体系虽然有所解体,但现代工业经济在中国所占份额却极其微小。中国社会占主导地位的依然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这样,中国的农业生产技术依然难以获得较大改观。农民“靠天吃饭”的局面并没有得到彻底扭转。对此,孟昭华在《中国灾荒史记》中一针见血地指出:

旧中国农业技术的落后程度,在世界上是屈指可数的少数国家之一。数千年来,中国农业技术的进步十分缓慢,直到1949年,有些农业生产工具和耕种方法还维持着几千年一贯制,很少改进。①

中国农业技术的落后性使广大农民长期以来维持着低水平生产。这既不利于社会进步与发展,也不利于提高广大农民的抗灾能力。

农业作为人类从自然界直接获取产品的第一产业,有其特殊的一面。这种特殊性主要表现为它与气候、水文、地貌、生物和土壤等自然地理环境因素关系极其密切。一旦这些自然地理环境因素发生变异,人类的农业活动不可避免地要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对于中国来说,由于地域辽阔,自然地理环境复杂、多样。因此,农业受自然地理环境因素的影响更明显。对此,我国先秦历史文献《逸周书》早就指出:

天有四殃,水、旱、饥、荒。四

这一记载说明,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对于我国灾荒的历史概况,我国自有文字记载的历史以来,各种历史文献与典籍当中均有不同程度的记载。特别是在民国时期,此类记载更是频繁见诸各类期刊文献与专著之中。其中,邱炎在《中国灾荒之分析》一文中就民国时期的灾荒概况做了一定的总结。该文指出,民国时期,全国发生灾荒的种类有:

①孟昭华:《中国灾荒史记》,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1999年版,第35页。

②贾二强:《逸周书·文传解第二十五》,沈阳:辽宁教有出版社1997年版,第18页。

民国时期的贵州省赈务会及其赈务活动研究

水旱、螟蝗、猛兽、野鼠、风霜、冰雹、地震、山崩、疫疠、大火等项。①灾荒范围遍及于全国二十五省以上。其中,灾荒最为严重的两次是:民国十七年至二十年之西北旱灾,赤地遍于千里以上,死亡辄以万计,饿莩载道,闾里为空;二十年之十六省水灾,江淮流域,人畜田庐多被淹灭,土地多被冲没,致地方元气,非经过长时期不易恢复。@

邓云特(邓拓)在1937年出版的《中国救荒史》中对我国灾荒的历史更是做了全面、深刻的总结。该书指出:

我国灾荒之多,世罕其匹,就文献所可征者言,则自西历纪元前十八世纪,直至纪元后二十世纪之今日,此三千数百余年间,几于无年无灾,从亦无年不荒:西欧学者,甚有称我国为“饥荒之国度”(the land of famine)者,诚非过言。③

据邓云特统计,在秦汉四百多年间,全国所发生的自然灾害竟达375次之多。各类灾害发生频率依次为:

旱灾81次;水灾76次;地震68次;蝗灾50次;雨雹之灾35次;风灾29次;大歉致饥十四次;疫灾13次;霜雪为灾9次。①

在魏晋时期,黄河长江流域所发生的灾害几乎无一年中断过,所发生的灾害总共达304次。其中,旱灾60次;水灾56次;风灾54次;地震53次;雨雹之灾35次。此外,疫灾17次;蝗灾14次;歉饥13次。⑤南北朝时期,总计发生的灾害多达315次。其中,水灾与旱灾各77次;地震40次;风灾33次;霜雪灾害20次;雨雹之灾18次;蝗灾17次;疫灾17次;歉饥16次。©隋朝时期,各种自然灾害共计发生了22次;唐朝时期,各种自然灾害共计发生了493次。两宋时期所发生的各种自然灾害多达874次。其中,发生自然灾害最多的当属水灾,总计为193次。⑦在元朝时期所发生的各种自然灾害共计为513次。其中,发生最多的还是水灾,为92次。明清时期,同样是我国自然灾害频发的时期。其中,在明代统治的276年间,共发生自然灾害1011次(其中,水灾排第一位,发生196次;旱灾排第二位,发生174次;地震排第三位,发生165次)。清朝时期,发生的各种自然灾害多达1121次(其中,旱灾排第

一,发生201次;水灾排第二,发生192次;地震发生169次,排第三位)。民国成立后的前26年间,各类灾害发生频率统计如下:

①邱炎:《中国灾荒之分析》,资料据1935年7月22日《申报》第5张第17版。

②邱炎:《中国灾荒之分析》,资料据1935年7月22日《申报》第5张第17版。

③邓云特著:《中国救荒史》,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年根据1937年版本影印版(以下同),第1页。

④邓云特著:《中国救荒史》,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年影印版,第11页。

⑤邓云特著:《中国救荒史》,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年影印版,第12页。

⑥邓云特著:《中国救荒史》,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年影印版,第15页。

⑦邓云特著:《中国救荒史》,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年影印版,第19-23页。

⑧邓云特著:《中国救荒史》,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年影印版,第27-32页。%

绪论

各种灾害之大者,统计其频数,竟亦达七十七次之多。计水灾二十四次;旱灾十四次;地震十次;蝗灾九次;风灾六次;疫灾六次;雹灾四次;歉饥二次;霜雪之灾二次。且各种灾害几皆同时并发,杂然纷呈。①

从邓云特的统计情况来看,虽然其所统计的数据不一定完全准确无误,但它却说明了这样一个历史事实,即中国自秦汉以来就是一个灾害频发的国度。灾害给中国社会带来了各种严重的后果。其中,一个最为严重的后果就是经济上的大破坏。由此,出现这样一种状况,即有灾必有荒,灾与荒结下了不解之缘。

在各种频繁发生的自然灾害中,水灾与旱灾是出现频率最高的两种自然灾害。据陈高傭等人于1939年所编《中国历代天灾人祸表》统计,秦汉时期,旱灾占各种天灾的百分比是28%,水灾占各种天灾的百分比是24%,两者相加共为52%。后汉三国时期,旱灾占各种天灾的百分比是28%,水灾占各种天灾的百分比是22%,两者相加共为50%。晋代时期,旱灾占各种天灾的百分比是38%,水灾占各种天灾的百分比是28%,两者相加共为66%。南北朝时期,旱灾占各种天灾的百分比是48%,水灾占各种天灾的百分比是37%,两者相加共为85%。隋唐时期,旱灾占各种天灾的百分比是34%,水灾占各种天灾的百分比是44%,两者相加为78%。五代时期,旱灾占各种天灾的百分比是40%,水灾占各种天灾的百分比是52.5%,两者相加是92.5%。宋代时期,旱灾占各种天灾的百分比是30%,水灾占各种天灾的百分比是37%,两者相加为67%。元朝时期,旱灾占各种天灾的百分比是33%,水灾占各种天灾的百分比是43%,两者相加为76%。明朝时期,旱灾占各种天灾的百分比是35%,水灾占各种天灾的百分比是41%,两者相加为76%。清朝时期,旱灾占各种天灾的百分比是37%,水灾占各种天灾的百分比是34%,两者相加为71%。②从这些统计数据来看,水旱灾害大都占据我国历代自然灾害的半数以上。其中,尤其是五代时期,水旱灾害在各种自然灾害中所占的百分比已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当时,人们尚无法预测灾害,只能被动抗灾自救,由此,赈务随之产生。

赈务本属国家政务之一,但在封建君主政治制度下,形成了“以封建君主政治为中心的君本位占统治地位的初级救灾管理体制”。这种救灾管理体制存在着明显的局限性,“救灾工作尽管有了相应的职官设置,但大量的救灾工作却表现为一些零散的救灾应急实践”,不仅“救灾管理体制没有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③更未形成完整的赈务体系。

①邓云特著:《中国救荒史》,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年影印版,第40页。

②资料据陈高傭等编:《中国历代天灾人祸表》(下),上海:上海书店根据暨南大学1939年版于1986年影印版,百分比图。

③孙绍骋:《中国救灾制度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52-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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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的贵州省赈务会及其赈务活动研究

辛亥革命推翻了统治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帝制,代之以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制,逐步建立了中央一级专职救灾体制。1912年1月1日,孙中山领导的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成立时,据《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中央行政各部及其权限》规定,中央行政共设包括内务部在内的九部,直属大总统。其中,内务部的内部机构包括:丞政厅、民治局、警务局、疆理局、卫生局、礼教司、禁烟所。省设民政厅,由内务部和民政厅主管全国和地方赈恤、救济、慈善及卫生等事宜。

1912年3月10日,袁世凯窃取辛亥革命的成果之后,中国开始了所谓的北洋政府统治时期,即北京政府时期。北洋政府统治时期,中央政府同样设立内务部。内务部开始时设立的机构包括:总务厅、民政司、职方司、警政司、土木司、礼俗司、卫生司。1913年后改设总务厅、民治司、警政司、职方司、考绩司,1914年增设典礼司。直辖机构主要有筹备国会事务局、赈务处、护军管理处、河务局等。地方省行政机关,当时也称民政机关。省行政长官开始称民政长,1914年5月改称巡按使,1916年7月改称省长。其相应的公署亦先后称行政公署、巡按使公署、省长公署。省级公署属各职能机关开始称司,般设内务司、财政司、教育司、实业司及总务处,1917年以后改称厅,具体机构设置也有所调整。在地方省级行政单位,灾荒救济工作主要由其下属的内务司承担。①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初期,中央设立民政部来管理社会救济事务。1928年2月13日公布的《修正中华民国政府组织法》,将民政部改称内政部,同时增设赈务处专门负责社会救济事务。赈务处直隶于国民政府,地位较高,处长由内政部长兼任,副处长由国民政府委员兼任。赈务处下置赈款委员会和总务、调查、赈济三科。据1932年《内政部组织法》规定,内政部管理全国内务行政事务,其中,赈灾、救贫、慈善等事项由内政部所属的民政司负责。1936年通过的修正《内政部组织法》规定,内政部设总务、民政、警政、地政、礼俗五个司和统计处。其中,赈灾、救贫、慈善等事项依然由民政司负责。与中央设置内政部机构相适应,地方各省均设民政厅,城市普设民政局。其中,民政厅所涵盖的工作职责就包括赈灾、社会救济等事项②。

1928年10月25日,国民政府成立行政院作为其最高行政机关。1930年11月将行政院会议改称国务会议。1929年3月,增设赈灾委员会,隶属于行政院作为专职救灾机构。1930年1月,国民政府为提高赈灾效率,将行政院所属的赈务处与赈灾委员会两个机关合并,统一成立新的管理社会救济事务的

①参见孔令纪等主编:《中国历代官制》,济南:齐鲁书社1993年版,第418419页。

②参见《中华民国法规大全》之《官制官规》,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4

绪论

机构一赈务委员会。①赈务委员会主要负责国内自然灾害所造成灾民以及国内战争所造成难民的救济。根据《赈务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赈务委员会除以内政、外交、财政、交通、铁道、实业各部部长为当然委员外,同时由国民政府特派委员十一人组织构成。十一人中指定五人为常务委员,委员长从常委中产生。赈务委员会下设三科:总务科、筹赈科、审核科。其中,总务科负责筹划会务、编辑刊物、购置物品等;筹赈科负责筹募赈品、赈款,赈品的调查、采购与运输,免税及免运费和各项护照的办理;审核科负责审核赈款、赈品的出纳,审核收放赈款、赈品清单,审核本会经费之出纳等事项。②

赈务委员会在各省、市设有下级对应机关。根据《赈务委员会组织章程》,规定凡被灾省份为办理本省赈务得设省赈务会,省赈务会由省政府聘任省政府委员、省党部委员、人民团体成员各数人组成,内设总务组、筹赈组、审核组。各市、县因办理赈务,可以设立市、县赈务分会。

根据中央政府的要求,贵州省于1929年12月21日成立了省赈务会。贵州省赈务会受贵州省政府领导,受国民政府赈务委员会指导,主要办理赈灾、救贫、慈善事项。改组为赈济会后,在其所办事务中,除续办自然灾害救济事务之外,积极开展难民救济事务成为其赈务活动的重心所在。1942年4月以后,

①关于“赈务委员会”这一名称的使用说明:就笔者目前所见到的国民政府时期荒政的研究成果来看,有人用“赈务委员会”的名称,也有人用“振务委员会”的名称。清朝杨景仁在《筹济篇》卷六《发赈》中指出:“五经无赈字。《月令》:仲春,振乏绝。《左传》文:

十六年振廪同食。振俱作赈解,而不作赈字。惟《尔雅·释言》:赈,富也。”可见,“振”与“赈”应是相通的。(参见李文海等主编《中国荒政全书》第2辑第4卷,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91页。)对此,蔡勤禹在其博士学位论文《国家、社会与弱势群体一民国时期的社会救济(1927一1949)》中作了说明:因“振”是“赈”的本字,有救济、(精神)奋起之意,国民政府内政部在30年代规定,各级赈务(济)委员会之“赈”字一律用“振”代替。(见蔡勤禹著:《国家、社会与弱势群体一民国时期的社会救济》,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89页。)再如,周秋光、曾桂林在《中国慈善简史》(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中所采用的一律是“赈”字。如该书的第128页使用的全部是“赈”字。书中指出:“抗战以前,国民政府原设有赈务委员会,办理灾荒救济事宜。…为了提高赈济行政的权力和效率,切实执行政府的战时赈济政策,国民政府决定统一难民救济机构。1938年2月24日,行政院通过了《赈济委员会组织法》。4月27日,依照该法在汉口成立了新的赈济委员会。”此外,武艳敏在《国民政府时期(1927一1937)负责稽核请运赈品机关考》一文中也引用了蔡勤禹的说法。同时,武艳敏还作了进一步的说明:“笔者在检阅民国资料中也发现,30年代后仍用有‘赈'字的,看来在使用上也不是那么严格。(见武艳敏:《民国政府时期(1927一1937)负责稽核请运赈品机关考》,《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第89页。)另外,由张宪文等人主编的《中华民国史大辞典》中,在有关赈灾的条目中,一律使用的是“赈”字。其中包括:赈务处、赈务委员会、赈灾公债、赈灾委员会、赈济委员会等。(见张宪文等主编:《中华民国史大辞典》,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笔者在本课题的研究过程中,本着统一的原则,一律使用“赈务委员会”“赈济委员会”名称。对原史料中出现“振务委员会”“振济委员会”字样的,同样分别改为“赈务委员会”“赈济委员会”。特此说明。

②《赈务委员会组织条例》,参见蔡鸿源主编:《民国法规集成》第34册,合肥:黄山书社1999

年版,第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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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的贵州省赈务会及其赈务活动研究

还监督指导儿童教养所并且兼办难民组训事宜。

目前,贵州省档案馆存有1929一1946年有关赈务的档案共计为1173卷。内容涉及综合类、组织人事类、赈务类、财务类、其他类五种类型。然而,令人十分遗憾的是,这一千余卷档案仍处于沉睡状态。作为民国时期活跃于云贵高原的社会救济机构一贵州省赈务委员会,据笔者所知,迄今仍无人对其进行系统研究。这一状况成为笔者选取民国时期贵州省赈务会及其赈务活动作为研究对象的依据所在。

研究贵州省赈务会及其赈务活动,在当今自然灾害与社会灾害频仍的背景之下,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我们知道,灾害救济是一个系统工程。其工作内容涉及救济机构的组建、管理与运转,救济活动的开展与规范,赈款的募集、管理与分发,赈品的采购、管理与分发,救济制度与法规的制定,救济人员的办赈素质等多个方面。笔者期望通过对民国时期贵州省赈务会及其赈务活动的研究,让人们认识与了解民国时期中央与贵州本地的赈务基本概况,同时为搞好当代社会的保障事业与社会救助事业提供历史的借鉴。

二、学术研究概述

我国自然灾害频发,与之相伴而生的荒政问题由来已久。随着荒政的产生、形成与发展,有关荒政的文献记载不断见诸我国不同历史时期的各种典籍之中。正如周致元所言:“中国古代从战国到明清,甚至于到民国时期,无论是官方还是民间,对灾荒及其荒政的研究都是很重视的。宋代以后,历朝都留下了救荒著作,明清两朝的救荒著作更是汗牛充栋。”①如宋代董煟著有《救荒活民书》:明代屠隆著有《荒政考》、何淳之著有《荒政汇编》:清代陈瑚著有《救荒定义》、陈芳生著有《捕蝗考》、俞森著有《常平仓考》《义仓考》《社仓考》、陆曾禹著有《钦定康济录》、杨景仁著有《筹济编》等。所有这些有关荒政研究的成果为笔者从事荒政研究提供了丰富的历史文献资料。

自20世纪以来,我国荒政史的研究大体可以划分为这样三个阶段,即起步阶段、沉寂阶段与大发展阶段。

20世纪20一40年代,为起步阶段。由于自然灾害的频繁发生,荒政问题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有关荒政研究的成果不断公诸于世。其中,邓云特的《中国救荒史》堪称对此阶段荒政史研究的集大成者。该书由上海商务印书馆于1937年出版,1993年由北京商务印书馆影印出版。全书由“绪言”“历代灾荒史实之分析”“历代救荒思想之发展”“历代救荒政策之实施”“附录”五部分构成。其中,“绪言”部分主要对“灾荒”与“救荒”的概念进行界定,在全

①周致元著:《明代荒政文献研究》,合肥:安徽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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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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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