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法论丛 第4卷》腾讯研究院著|(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网络法论丛 第4卷》
- 【作 者】腾讯研究院著
- 【页 数】 288
- 【出版社】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2019.08
- 【ISBN号】978-7-5620-9083-0
- 【分 类】计算机网络-科学技术管理法规-中国-文集
- 【参考文献】 腾讯研究院著. 网络法论丛 第4卷.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9.08.
图书封面:
图书目录:
《网络法论丛 第4卷》内容提要:
2017年腾讯研究院与中国社科院文化法制研究中心举办了“2017网络法青年工作坊”活动。在主题研讨中,相关领域的顶级专家和与会学员们互动讨论。主题的设置内涵广阔,既包括“互联网与法律”的宏大命题,也包含“互联网平台责任”的具体建构问题;同时兼具激励争论多年的“虚拟财产相关法律问题”以及新兴的“数据、个人信息等隐私保护”和“人工智能相关法律问题”。演讲和辩论中思想的碰撞,对于网络法的发展有着高瞻远瞩的指引作用,为网络法的发展提供了智慧和力量。本书是此次会议的精华论文集结出版。
《网络法论丛 第4卷》内容试读
演讲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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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演讲顺序排序。
个人信息保护的不同法律途径
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即按照现在的司法解释,身份之外的能反应你的活动轨迹的也是个人信息,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刑法路径扩张是非常明显的。
这里面存在五个问题。
第一个是治理思路上的问题。治理思路上出现了“刑先民(行)后”的特征,刑罚从威慑手段变成直接手段。
第二个问题是严格适用现在的规定会导致刑事手段排挤其他的法律手段、内容治理机制,不利于数据治理格局的形成。当任何一个滥用个人信息的行为都能够直接入罪,那么还需要民事侵权责任机制干什么呢?还要行政执法干什么呢?还要公司的法务干什么呢?所以真正好的数据治理一定是从内部治理开始,绝大部分数据滥用行为都应该通过内控机制解决。
第三个问题是过于严格、宽泛的刑罚规定必然导致法律执行的空洞化和过大的裁量空间。个人信息保护领域这几年恶性案例比较多,执法或打击过程中案子越来越多,但是刑罚规定不可能适用于所有的情况,必然是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和立法空洞化的现象。有学者专门对近几年网络立法实践进行了梳理,发现很多罪名基本都没有相关案例。
第四个问题是如果过于倚重刑罚机制会导致责任规范和行为规范的脱节。因为《刑法修正案(九)》、司法解释都只是
一个责任规范,但是对于数据控制者的行为规范到底是什么,现在还没有具体的规定。
第五个问题是依法治国不能简化为依刑治国。应参考社会生活的其他领域,民情、民意是怎么解决的。
二、人格权法路径与存在的问题
人格权法路径出现的基本背景,是侵犯个人信息会导致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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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法论丛(第4卷)
人利益受损,实践中的案例都会引发民事责任问题。加上个人信息保护又和名誉权、隐私权保护存在交叉内容,所以民法机制有介人的必然性和必要性。民法学界对人格权的研究助推了这一过程。民法学界争论较大的是人格权是不是要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一些教授反对独立成编,不知道独立成编后写什么内容。最后,决定把个人信息权纳入人格权编,成了人格权独立成编的一个很重要的支撑理由。所以独立成编的问题往往和个人信息权是否要作为一项独立权利是一脉相承的。
人格权法路径的基本表现有三点。第一点,在司法实践中名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的边界一直不清晰。分析案例时,有的时候把它们重合起来,认为就是一回事;有时候要把它们区分。究竟怎么区分?是两个重合还是三个重合?因为法律规定不同,每个法官判断也不同。《民法总则》规定了个人信息权、名誉权和隐私权,但是1986年的《民法通则》只写了名誉权,《侵权责任法》只写了名誉权和隐私权。
第二点基本表现是主张将个人信息权作为人格权在民法典人格权编中加以明确,现在已经成为主流观点,但反对的意见也很大。
如何配置人格权或者个人信息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法之间的关系?因为民法学者从民法角度研究这个问题,对欧盟《通用
数据保护条例》(GDPR)和国外个人信息保护法研究不是那么
多,所以怎么搭配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没有很明确的概念。我认为大致可以人格权法为基本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作为人格权法的特别法。
如果观察立法过程就可以发现,《民法通则》只写了名誉权,《侵权责任法》·把名誉权和隐私权并列了。到《民法总则》第111条没写明为权利,但是增加了一条。因为《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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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读结束···
作者:邬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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