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压进网作业教程》吴长贵主编|(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高压进网作业教程》

【作 者】吴长贵主编
【页 数】 286
【出版社】 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 , 2019.12
【ISBN号】978-7-5641-8681-4
【价 格】49.80
【分 类】高电压-安全培训-教材
【参考文献】 吴长贵主编. 高压进网作业教程. 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 2019.12.

图书封面:

图书目录:

《高压进网作业教程》内容提要:

本教材是面向高压电工的安全培训教材,也可作为高职高专、职大、成教电气、电力及机电专业的教材,教材是根据国家应急管理部2018年7月颁布的新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进行编写的。教材从第一章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探讨开始到第十二章“特殊防护、应急处置”结束,教材中各章都突出了电工作业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问题和安全操作规程,使学习者能更明确高压电工作业的安全要求,遵守安全规程,规范安全行为,提高安全意识。鉴于高压电工不但与高压相关,还与低压相联系,因此在内容编写中也融入了部分低压内容。以安全为主。以实践为主,不沿袭过去,不脱离实际,保持先进性,融入新理念是本教材最主要的特点。本教材由南通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处邵志祥处长主审,南通开放大学吴长贵老师主编,南通职业大学韦银老师和南通市工人业余大学缪晓梅老师担任副主编。

《高压进网作业教程》内容试读

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一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包括:安全生产法律、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安全生产部门规章、国家关于安全生产方针。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本节主要宣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

一、《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6月29日发布、2002年11月1日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先后于2009年8月、2014年8月进行了两次修订,《安全生产法》是安全领域的“宪法”、“母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明确了安全责任制并规定了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安全生产法》确立了我国安全生产基本法律制度:企业负责一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即“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国家监察一政府依法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即安全监察、安全审查;行业管理一由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的资产经营管理机构或公司实施直管、专项监管:群众监督一由工会、群众、媒体舆论共同监督:中介服务一国家推行安全生产技术中介服务制度

《安全生产法》赋予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和人身安全的基本权利,可以概括为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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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五项:享有工伤保险和伤亡的求偿权;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安全管理的批评检控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

《安全生产法》制定了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资金投入主要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教育、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防暑降温等

《安全生产法》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新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

“安全第一”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为代价换取发展和效益。

“预防为主”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放在预防上,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从源头上控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综合治理”要求运用行政、经济、法治、科技等多种手段,充分发挥社会、职工、奥论各个方面的监督作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坚持“十二字方针”,总结实践经验,新法明确要求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进一步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职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职工参与是基础,政府监管是关键,行业自律是发展方向,社会监督是实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目标的保障。

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0号令进行修订)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8章38条。

1.适用范围

《办法》第二条规定,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2.生产经营单位培训对象

《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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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培训的考核制度,建立考核管理档案备查。

7.重新培训制度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当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8.师傅带徒弟制度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9.免予培训制度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招录职业院校毕业生。

职业院校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作业,可以免予参加初次培训,实际操作培训除外

10.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的原则

《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安全监管监察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取得安全资格证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的考核,应当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分级负责的原则,分步推行有远程视频监视的计算机考试

11.安全技术培训的认证

《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证:其他人员经培训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

12.安全技术培训证书的有效期

《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安全合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执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证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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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矿安全技术培训监管机构颁发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13.安全技术培训的监督检查

《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1)具备从事安全培训丁作所需要的条件的情况:

(2)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和教师配备的情况:

(3)执行培训大纲、建立培训档案和培训保障的情况;

(4)培训收费的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14.安全技术培训的法律责任

《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

(2)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3)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

《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1)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2)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

(3)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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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剩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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