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9号--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

    《金融和行政处罚听证会实施办法》已经2021年12月31日部长级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刘昆部长2022年1月14日金融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财政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第三条听证由拟实施金融行政处罚的财政部门组织,具体工作由其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财政部门负责人指定的机构实施。第四条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官和记录员。听证主持人由财政部门负责人指定为非本案侦查人员。听证主持人所在机构负责人应当指定非调查人员担任听证官,协助听证主持人开展工作。记录员由非案件调查员的听证主持人任命,负责听证记录等具体工作。财政部地方监管局(以下简称监管局)作出的金融行政处罚,听证会主席由非本人指定的案件调查员担任。监管局负责。第五条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办案人员、第三方及其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相关人员。第六条财政部门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一)行政许可的撤销;(2)暂停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三)责令资产评估机构停业;(4)禁止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禁止采购代理机构担任政府采购代理机构;(5)责令会计师不得从事会计工作;(六)暂停注册会计师执业;(七)责令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停止执业;(8)更大的罚款;(九)没收数额较大的违法所得,没收价值较大的违法财产;(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如果财政部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等行政处罚,“数额较大”和“价值较大”的标准是公民1万元以上,公民1万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一万元以上。地方财政部门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产等行政处罚的,有关听证数额标准按照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的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第七条财政部门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的,应当送达《财政行政处罚通知书》。《金融行政处罚事项通知书》应当载明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收到《财务行政处罚事项通知书》时签署意见,也可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听证申请应当自收到《财务行政处罚事项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财政部门视为放弃听证权,记入笔录。第九条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听证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听证,并于听证会前7日将《金融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金融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听证人员、记录员姓名、当事人权利等有关事项。听证参加人应当自收到《金融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送达回执交回财政部门。第十条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名或两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会前将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提交财政部门。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代理人撤回听证申请或者明确放弃代为听证的权利的,应当取得委托人的明示授权。第十一条当事人认为听证人员、评估人员、翻译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听证的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如果听证人员、评估人员或翻译人员认为与案件有直接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平听证的关系,应主动退出。第十二条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组织听证的财政部门负责人决定。听证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所在机构的负责人决定。记录员、评估员和翻译员的退出由听证主持人决定。第十三条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依法保密。当事人认为不宜举行公开听证的,应当自收到《金融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的,应当事先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允许公众旁听。第十四条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听证会开始前,记录员会检查听证会参加者的身份、在场情况,并宣读听证纪律;(2)听证主持人宣读听证会原因、听证会成员,告知听证会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并宣布听证会开始;(三)办案人员就所取得的事实、证据,提出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处罚意见提出;(四)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作出陈述和申辩,可以提供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5)第三人或其代理人就案件事实作出陈述并可以提供证据的;(六)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第三人或其代理人、办案人员就案件事实、所举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等进行质证、辩论。经听证主持人许可,双方均可向证人和专家提问;(7)辩论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可以再次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及相关问题征求听证参加人的意见;(8)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第三方或其代理人、办案人员作出最终陈述;(9)听证会主席宣布听证会结束。第十五条听证会全程应当录像或者录音,录音人员应当做好听证会记录。听证笔录由听证参加人确认后签字或者盖章。如果听证会参与者认为有错误,他们有权要求补充或更正。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听证主持人、听证官和记录员应审查并签署听证记录。第十六条听证期间,听证参加人违反听证纪律或者扰乱听证秩序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制止;停止无效的,可以责令听证参加人离开听证会场地。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决定延期听证:(一)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开庭前书面申请延期,延期理由充分;(2)听证参加人违反听证纪律或扰乱听证秩序,听证主持人停止无效;(3)其他可以延期的情况。听证延期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听证参加人送达《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延期通知书》,告知延期原因和重审时间。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决定中止听证:(一)听证主持人认为证据存疑,无法在听证会上认定,可能影响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或者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提出新事实的、理由和证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重新审查证据。调查核实;(2)因回避情况,无法立即更换被回避人,无法如期举行听证会;(三)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权利义务继承人尚未确定的;(4)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开庭的;(5)其他可以中止听证的情形。听证中止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金融行政处罚听证中止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并告知中止原因。中止解除后,财政部门应当在听证时间确定后重新向听证参加人送达《金融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具体负责听证的机构负责人决定终止听证:(一)有权提起听证的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没有继承人或者被继承人放弃听证权,没有监护人或者被监护人放弃听证权的(二)有权提起听证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终止,没有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接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组织放弃诉讼权利听力;(3)当事人书面撤回听证申请,放弃听证权;(4)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席听证会或未经主持人许可中途退出;(5)其他可以终止听证的情形。第二十条听证会结束后,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听证记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二十一条听证主持人、听证官、记录员应当严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履行职责。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的,取消听证主持人、听证官、记录员的资格,并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对依法应当审理的行政处罚事项不组织听证,或者不按照规定组织听证的,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二十三条组织听证发生的费用,由组织听证的财政部门承担。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发生的费用,不由组织听证的财政部门承担。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同意并签署确认函的,财政部门可以发出《金融行政处罚事项通知书》、《金融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金融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金融行政处罚事项通知书》通知》、《财务行政处罚通知书》传真、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的《处罚听证延期通知书》、《财务行政处罚听证中止通知书》等文件。第二十五条经审理程序的案件,审理期限不计入行政处罚决定期限。听证期间为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之日起至听证参加人在听证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之日止。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中“3天”、“5天”、“7天”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金融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财政部令第23号)同时废止。...

    2022-04-26 听证会代理人 听证会代理人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修订出台 《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答记者问

    近日,财政部修订了《金融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财政部令第23号,以下简称第23号),形成了《金融机构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财政部令第23号,以下简称第23号)《金融行政处罚听证会实施办法》(财政部令第109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各方理解关于《办法》实施的相关内容,财政部相关负责人就《办法》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问:《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答:23号令是财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法听证制度的具体规定。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2021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增加了行政处罚种类,扩大了行政处罚听证的范围,强化了听证记录的效力,增加了电子送达方式。因此,第23号令应作相应修改。此外,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23号令纳入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数额标准明显偏低;实践中还存在一些法规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23号令需要相应修改。问:《办法》修订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答:在修改过程中,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依法修改。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调整行政处罚听证范围,完善听证规则,确保行政处罚听证依法进行。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行政管理需要,着力解决行政处罚听证实践中反映的问题,调整听证相关数额标准,完善授权委托制度,确保修订后的内容实用有效。三是坚持高效便捷。以人为本,优化细化听证程序,增加电子交付方式,保障当事人的便捷性和可达性。问:《办法》对听证范围做了哪些调整?回答:首先,增加一些听力事项。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将“没收数额较大的违法所得”、“没收数额较大的违法财产”等行政处罚纳入审理范围;《责令会计师不得从事会计工作》、《责令资产评估机构停业》、《责令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停止执业》、《禁止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禁止采购代政府采购”。将“业务”等行政处罚纳入听证范围。二是删除部分听证事项。根据取消财务行政许可事项,相应删除“吊销会计资格证书”、“取消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等听证事项。问:《办法》调整听力量标准的主要考虑有哪些?答案:23号令规定,财政部给予罚款行政处罚的,“大额罚款”的标准是对公民处5000元以上的罚款,对公民处以5万元以上的罚款。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人民币以上。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实践中普遍体现出现行法律制度中的罚款标准过低、违法成本低、处罚力度不够。为有效发挥行政处罚的震慑作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将规定的罚款限额从3万元提高到10万元。许多法律法规正在制定中。在修订或修订期间,罚款金额的标准也大大提高。因此,应当相应调整行政处罚听证数额的标准。此外,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在“没收数额较大的违法所得”和“没收数额较大的违法财产”中没有规定“数额较大”和“数额较大”的标准。这也需要澄清。综上所述,《办法》将财政部的“罚款数额较大”提高到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对于没收违法财产等行政处罚,“数额较大”、“数额较大”的标准与罚款的“数额较大”标准一致。同时,延续23号令的​​规定,明确地方财政部门在实施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产等行政处罚时,按照有关听证数额标准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的规定。问:《办法》在优化听证程序方面采取了哪些新措施?答:一是调整当事人提交委托书的时间和内容。提交委托书的时间由听证会前3天顺延至听证会前一天,并规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范围。二是增加第三人参与听证程序的规定。明确第三人在听证会期间有权作出陈述和质证,切实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增加电子投递规定。明确表示经当事人同意并签署确认函后,财务部门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有关文件。另外,对听证延期的情况进行了调整、中止、终止,增加了听证期限的计算方法。问:如何做好《办法》的实施?答:为组织实施《办法》,我们将多渠道、多层次开展广泛宣传,加强政策解读和培训,引导和督促地方金融各部门要及时细化完善相关政策。规范,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022-04-26 财政部87号令 财政部 号令 招标

  • 四川省自贡市2022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通知!

    四川省自贡市发布2022年度会计师继续教育通知。请仔细审查相关候选人。以下为具体内容:自贡市财政局关于组织2022年会计继续教育的通知资财会[2022]11号县(区)财政局、市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四川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川财规[2021]12号)和《四川省财政厅财政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会计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根据《教育通知》(传财会[2022]4号)精神,现将我市组织2022年会计继续教育的有关事项特此通知如下:我。会计继续教育人员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从事会计工作,按照《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财会[2018]33号)执行。二、会计继续教育的内容与形式(1)会计继续教育的内容。会计继续教育的内容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当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学分转换标准按照《四川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川财规[2021]12号)执行。1。常见的科目。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1-2022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需求科目学习的通知》的要求,三个必修科目为:成都市解读-重庆经济圈政策、国家和省“四五规划纲要十项综合解析、民法典解读、法律思维能力建设。在不重复上一年学习内容的原则下,会计师自愿选择一门学科。2。专业科目。主要包括会计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体系、非营利组织会计体系、内部控制建设相关制度规范、管理会计和警示教育。各地区、各部门(单位)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会计师岗位需要,有针对性、有针对性地确定培训内容。(2)会计继续教育的形式。会计师可以通过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通过、参加会计专业会议、参加会计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承担承担等多种方式选择在线培训、面授培训或完成继续教育。会计研究课题。.其中,在线教育培训方式是我市2022年会计继续教育的主要形式。参加在线培训的会计人员完成学习后,培训机构将学习记录推送到后台进行注册;参加面授培训和用人单位组织培训的会计人员完成学习后,由培训机构向当地财政局报告。以其他方式完成学业的会计师,可登录“四川省会计服务中心”网站或“四川省政务服务网(自贡市各行政区)”财政部门页面进行网上报名。三、会计继续教育学时会计师应在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本年度继续教育并及时注册。因特殊情况未能在本年度完成继续教育的,应在下一年度尽快完成补习年。4.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的选择与管理(1)在线教育培训省财政厅已在“四川省会计服务”网站公布2022年四川省会计继续教育在线培训机构名单,供继续教育人员自愿选择。(2)面对面的教育培训符合《四川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要求,愿意在2022年组织开展会计继续教育的面授机构,须向地方财政部门按照文件精神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材料,应当接受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和管理;主动向社会公开课程安排、收费标准等内容,确保继续教育人员自愿选择的培训质量。V.其他事项(1)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会计服务”网站(网址:htt://kj.cczt.c/)是省财政厅会计继续教育事项管理、信息收集和登记的指定网站。省内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及时到指定网站收集个人信息,申请个人信息变更,申请会计事项继续教育注册。(2)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师,首先应按照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会计师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传财会)要求完成个人信息采集工作。〔2019〕19号)。会计继续教育学习和注册,否则系统将无法办理注册业务。(3)用人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自行组织继续教育培训,并按照传财规[2021]12号有关规定,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正式文件。培训实施前的具体教学计划明确了学员人数、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形式和内容、培训人员,并附有学员名单。财务部门对培训进行监督指导。(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组织面授培训必须严格遵守本市疫情防控管理规定。自贡市财政局2022年4月13日...

    2022-04-24 专业技术人员四川省专业考核表填写范例幼儿教师 四川专业技术人员在

  • 石家庄市关于开展202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科目继续教育的通知

    内容概要:石家庄市印发关于2022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科目继续教育的通知。具体如下:石家庄市关于2022年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县(市)区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根据《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济财会[2022]20号),相关继续教育我市2022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科目现已相关。通知如下:我。继续教育的对象本市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具有会计专业资格的人员,或者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需采集我省会计人员信息(已完成信息采集者无需重复操作)。第二,继续教育内容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内容包括:管理会计、财务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务、税务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掌握会计工作。2022年要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新时代人才工作新理念新战略新​​举措,深入贯彻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加强会计法制教育和会计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十四五”财政部印发的《会计改革发展年度规划》(财会[2021]27号)、《会计行业人才发展规划(2021-2025年)》(财会[2021]34号)、《会计信息化省财政厅印发的《发展规划(2021-2025年)》(财会[2021]36号)和《河北省会计改革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济财会[2021]第27号)是e关键内容。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内容将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学科指导方针及时调整。各单位可根据行业特点选择继续教育内容,提高继续教育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三。继续教育学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60学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当年全国范围内有效,不得结转。4.继续教育的形式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符合《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可累积不同形式继续教育的学分。(1)面授教育。除参加财政部门直接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面授教育外,各单位可根据会计专业和技术人员的情况和需要,独立组织专业科目面授教育。单位技术人员。举办面授教育的单位应当在开课前20日内登录河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系统(htt://rygl.hecz.c/jxjy/)填写计划。开始继续教育,并通知所属财务部门。继续教育结束后10日内,各部门、各单位应及时上传学员、现场情况、考核结果等相关材料,由下属财政部门办理继续教育登记事宜。(2)在线教育。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参与在线教育,按需选课。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完成信息采集后,登录河北省会计人员管理服务系统(htt://rygl.hecz.c),选择继续教育网络教学机构进行在线学习。不同机构获得的学分可以累积。系统会自动记录学习过程和学分。(3)其他形式。除面授、在线教育外,还可以通过考试、会议、竞赛、培训、学历(学位)教育、承担研究项目、发表论文、出书等形式满足相关文件要求。如通过其他形式参加继续教育,应在继续教育学分所属年度内登录河北省会计人事管理服务系统,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注册继续教育很重要。为落实疫情防控要求,积极推广在线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教学管理信息化水平,鼓励会计专业人士参与在线教育。各单位确需开展面授继续教育的,必须落实主体责任,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规范,建立常态化防控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有效保障人员健康安全。V.继续教育时间2022年会计专业继续教育应于2023年6月下旬完成。六。工作要求继续教育是建设高素质专业会计人才队伍的基础性和战略性工作,是会计从业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完善知识结构、提高能力和素质的重要制度安排.各县(市)区财政局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引导本地区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财务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推动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帮助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要加强对继续教育教育机构、有关单位和行业会计学会继续教育内容和质量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审核确认各单位申报的面授学分等形式个人申请的学分。各有关单位要坚持以人为本,因材施教,突出重点,提高能力,切实保障会计从业人员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素质。各业务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要支持和保障会计师参与继续教育,会计师要积极适应岗位需求和职业发展要求完成继续教育,不断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满足要求高质量发展。对创新型、高素质、专业化会计人才的要求。石家庄市财政局2022年4月19日...

    2022-04-24 会计学分怎么修 会计学分类

  • 初级会计继续教育入口在哪里?

    初级会计继续教育入口在哪里?获得初级会计证书当年不需要继续教育,但需要在次年开始继续教育。让我们一起看更多精彩!我。初级会计继续教育入学如果想找到继续教育的入口,初级会计考生可以登录东澳会计在线官网首页,点击ldquo继续教育rdquo频道,在左侧地图中选择城市,进入地区继续教育登录页面,并输入相应的登录信息,即可进入个人学习页面。点击左侧导航栏中的ldquo我的信息rdquo,准确、正确地填写个人信息。然后登录个人学习页面,点击左侧导航栏中的ldquo购买课程rdquo,进入课程购买页面,点击ldquo网银购买课程rdquo,选择您正在学习的当年课程,点击ldquo确认购买rdquo.在支付页面,检查订单信息无误后,选择支付宝或微信进行支付。2。为什么学习初级会计对建立知识体系很重要找到备考状态后,通过一系列的方法辅助正式开学,备考初级会计考试更像是一个画树的过程。从初级会计教材目录开始,将每个科目分为章节和部分,然后对主要知识下的每个知识点的内容进行补充。最后,内容包括、被收录、并列等,相互关联,回归构建知识体系,打造初级会计考点闭环。三、初级会计备考指导不要浪费更多的时间,真正提高你的分数的时间已经不多了。哪怕是ldquo战前磨枪rdquo,至少也能ldquo不爽、轻rdquo。更何况这把枪可以ldquo轻拿敌首rdquo。有些考生在考试时过于紧张,导致进入状态缓慢。此时,他们必须保持冷静。他们可以深吸一口气,看向窗外,将手掌的中指和无名指和手掌的连接处按向手掌方向4-5厘米处的行为放松自己,集中精力解决问题,然后迅速开始复习问题。遇到熟悉的话题,千万​​不要大意。一定要认真读题,认真复习题,避免漏读或误读,仔细区分是否包含新的隐性知识点,让你知道的题一定是对的!注意事项:由于考试政策、内容等不断变化和调整,以上信息如初级会计师考试科目仅供参考,请以权威部门发布的内容为准!...

    2022-04-19 会计继续教育初级会计实务考试答案 会计继续教育初级会计实务答案

  • 初级会计继续教育需要参加吗?怎么弄?

    学习就像逆水行舟,不进则退。2022年初级会计考试的准备工作正在进行中,请努力学习。是否需要初级会计继续教育?怎么做?学生们知道吗?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能解答同学们的疑问。我。初级会计是否需要继续教育?会计继续教育不同于初级会计考试。继续教育是会计从业者提升自我的一种途径。根据国家机关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继续教育。初级证书当年不需要继续会计教育。《会计师继续教育规定》指出,继续教育实行学分管理制度,学生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低于90分。国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或录取可转换为90学分;因此,在获得初级会计证书的那一年不需要继续教育,但需要在下一年开始继续教育。第二,初级会计考试继续教育怎么样?登录东澳会计在线官网首页,点击“继续教育”频道,选择左侧地图城市,进入当地继续教育登录页面,输入相应的登录信息,进入个人学习页面。点击左侧导航栏中的“我的信息”,准确、正确地填写个人信息。登录个人学习页面,点击左侧导航栏“购买课程”,进入课程购买页面,点击“网银购买课程”,选择课程就读年份,点击“确认”购买。在支付页面,检查订单信息无误后,选择支付宝或微信支付。三、初级会计考试难吗?初级会计科目少,无主观题,整体难度不大。对于没有足够时间准备考试的考生,可以重点关注考试的重点内容。重点是什么?1.新内容:考试大纲内容每年都会根据会计准则和财税政策的变化进行调整。为了保证考生能够及时了解这些变化,考试通常会以当年的变化为重点,所以新的内容往往是考试的重点。2.多年来不变的重点:一些经典的知识和考点对于学术考试来说一定是非常必要的。无论是基于取得证书还是日后相关的实际工作,经典知识点都是一样的支柱。所以大家一定要精通经典知识点,包括对知识点的掌握和应用。注意:由于考试政策和内容的不断变化和调整,东澳会计在线提供以上初级会计师考试科目等信息仅供参考。请考生使用权威部门公布的信息。内容为准!...

    2022-04-18 会计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多少小时 会计继续教育?

  • 河北张家口发布做好2022年会计专业继续教育的通知

    内容概要:河北省张家口市印发关于2022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科目继续教育的通知。具体如下:关于做好2022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根据《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济财会[2022]第20)、做好2022年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科目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继续教育的对象全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不具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工作(以下简称会计从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需采集我省会计人员信息(已完成信息采集者无需重复操作)。二、继续教育内容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内容包括:管理会计、财务会计、财务管理、内控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应掌握从事会计工作财务、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2022年要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新时代人才工作新理念新战略新​​举措,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新时代,加强会计法制教育和会计诚信。教育、《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和“十四五”规划财政部印发《会计改革与发展意见》(财会[2021]27号)、《会计行业人才发展规划(2021-2025年)》(财会[2021]34号)、《会计信息化发展省财政厅印发的《河北省会计改革发展规划(2021-2025年)》(财会[2021]36号)和《河北省会计改革发展“十四五”规划》(财会[2021]27号)金融为重点内容。专业学科继续教育内容将根据财政部出台的学科指导方针及时调整。各单位可根据行业特点选择继续教育内容,提高继续教育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三.继续教育学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获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主修科目一般不少于60学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当年全国范围内有效,不得结转。4.继续教育形式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符合《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学分可以积累不同形式的继续教育。(1)面对面教育。除参加财政部门直接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面授教育外,各单位可根据会计专业和技术人员的情况和需要,独立组织专业科目面授教育。单位技术人员。组织面授的单位应当在开课前20日内登录河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系统(htt://rygl.hecz.c/jxjy/)填写计划。开始继续教育,并通知所属财务部门。继续教育结束后10日内,各部门、各单位应及时上传学员、现场情况、考核结果等相关材料,由下属财政部门办理继续教育登记事宜。为落实疫情防控要求,积极推广在线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教学管理信息化水平,鼓励会计从业人员在线参与教育。各单位确需开展面授继续教育的,必须落实主体责任,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规范,建立常态化防控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有效保障人员健康安全。(2)在线教育。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参与在线教育,按需选课。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完成信息采集后,登录河北省会计人员管理服务系统(htt://rygl.hecz.c),选择继续教育网络教学机构进行在线学习。不同机构获得的学分可以累积。系统会自动记录学习过程和学分。(3)其他形式。除面授、在线教育外,还可以通过考试、会议、竞赛、培训、学历(学位)教育、承担研究项目、发表论文、出书等形式满足相关文件要求。通过其他形式参加继续教育的,应在继续教育学分所属年度内登录河北省会计人事管理服务系统,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并申请继续教育事项登记也可以凭相关证明材料向会计信息所属财务部门申请继续教育项目登记。V.继续教育时间2022年会计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应于2023年6月底前完成。张家口财政局2022年4月7日注:由于考试政策和内容的不断变化和调整,以上信息由正宝会计网校提供,仅供参考。!...

    2022-04-18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平台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学分在全国

  • 江苏省南京市发布2022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发布了2022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以下为具体详情,相关考生请认真查看。关于开展南京市202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宁财会通〔2022〕6号市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及有关单位,江北新区财政局、各区财政局: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和江苏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苏财规〔2018〕22号)的规定,现将我市开展202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继续教育的对象继续教育对象为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我市行政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以及在宁部属企业、省属企业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是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二、继续教育的总体要求(一)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二)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三)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四)会计人员每年继续教育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分。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五)2022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于2022年4月1日开始,2023年3月31日结束。三、继续教育学习内容和方式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企业类、行政事业类。(一)学习内容: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详见平台课程列表)。(二)学习方式:1、企业类(含我市各类企业、在宁部属及省属企业)会计人员以网络培训为主,面授培训为辅。单位如需组织面授培训,应使用市财政局开发的面授管理软件加强管理。应在培训前10天把培训方案向我局报备,培训前一周报送培训计划,培训前一天报送参训人员名单,培训期间对学员进行考勤管理等,督促学员认真学习。2、行政事业类(含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会计人员采取面授培训和网络培训两种方式,具体培训方案另行通知。四、网络培训的实施(一)网络培训机构由会计人员自行选择一家参加学习。(二)会计人员自行登录“南京市财政局”官方网站(htt://www.jcz.gov.c/)——“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栏目参加学习,学满学分、考核合格后,由网校统一将学分登记到“江苏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htt://kj.jcz.gov.c),学员可在网校打印合格证书,不需再办理其他手续。(三)会计人员应按照《南京市关于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通告》要求进行信息采集,未完成信息采集,无法进行继续教育。(四)符合视同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或抵免部分学分(见附件)的会计人员,请登录“江苏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选择“学分折算申请”栏目,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折算90学分的,由系统自行登记;不满90学分的,在网校完成剩余学分后,由网校将学分进行登记。(五)以前年度(2018年--2021年),因故未完成继续教育会计人员,应补学该年度的继续教育(2018年度按原规定执行24学分制),学习和考核方式与2022年继续教育相同。五、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一)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确定继续教育内容、方式,并组织实施。各区财政局负责组织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二)市财会教育中心负责全市网络培训的宣传、网络运行情况的跟踪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面授培训的学分管理,学分折算抵免的审核,协助组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面授培训。(三)市财政局在省财政厅招标确定的网络继续教育机构中择优选取合作对象,签订继续教育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网络继续教育机构管理细则,加强管理。(四)继续教育机构严格按要求设置培训课程,做好技术服务保障,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如有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以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高消费活动的,以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改正,同时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南京市财政局2022年3月8日附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可以折算学分的情形一、高端培训类1.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折算为90学分。2.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和省财政厅组织的江苏省会计人员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折算为90学分。3.参加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其他高端会计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折算为90学分。4.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折算为90学分。二、会计考试类1.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90学分。2.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中专以上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可在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后,一次性办理在校学习期间继续教育学分登记。三、会计研究类1.独立承担财政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2.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3.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四、会计活动类1.担任会计专业高级技术职称评审执行评委,或者会计专家委员会成员,折算90学分。2.参加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折算90学分。3.参加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高端论坛、研讨以及其他会计类活动,可根据活动内容和质量,按照活动规定,每次折算30—90学分。4.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10学分。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考试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2022-04-13 会计学学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学分

  • 江苏省淮安市发布2022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通知

    江苏省淮安市发布了2022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以下为具体详情,相关考生请认真查看。淮安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各县区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lt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gt的通知》(苏财规〔2018〕22号)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开展202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继续教育对象我市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二、继续教育学习方式1.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须登录ldquo江苏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rdquo(htt://kj.jcz.gov.c/)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具体操作流程和要求详见淮安市财政局网站htt://czj.huaia.gov.c通知公告栏文件),否则无法学习本年度继续教育。2.所有会计人员均可登录淮安市财政局网站(网址:htt://czj.huaia.gov.c/),打开ldquo网上办事rdquo栏目下ldquo会计继续教育网上培训rdquo窗口,随时随地进入培训平台(平台咨询电话400-000-5300)。学习时间由系统自动计时,学完相关内容后方可参加网上考试;考试成绩统一导入江苏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管理系统,学员无需办理其它手续;以前年度未参加继续教育的人员,必须通过ldquo年度学习通道rdquo进行补学补考。培训流程:登录/注册(选择对应职称等级:无、初、中、高、正高)mdahmdah选择培训年度mdahmdah网上支付mdahmdah开始学习mdahmdah课时完成mdahmdah考试合格mdahmdah打印继续教育合格成绩单(自己留存备查)mdahmdah培训记录查询。三、继续教育内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一)公需科目学习内容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政策解读、职业道德、法律法规、信息技术等基本知识。(二)专业科目学习内容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管理会计应用、政府会计制度等相关内容,在平台推荐的课程目录中自行选择,学员需修满规定学时后方可申请考试,考试范围为所选课程内容。四、学分管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年度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每学时折算为3学分),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分,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分,学分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通过指定的网络培训机构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完成规定课程、学时并考试合格即为完成90学分。1.参加规定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3学分;2.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折算为90学分;3.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和省财政厅组织的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折算为90学分;4.参加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其他高端会计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折算为90学分;5.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折算为90学分。(二)参加其他继续教育形式的,学分计量标准如下:1.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90学分;2.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中专以上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3.独立承担财政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4.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5.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6.参加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高端论坛、研讨以及其他会计类活动,可根据活动内容和质量,按照活动规定,每次折算30-90学分。(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实行登记管理,如实记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情况。继续教育登记(抵免)可以采用以下方式:1.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和会计相关考试(培训),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直接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抵免);2.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中专以上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可在年度内由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在江苏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个人账户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单科考试合格证书上加盖学校公章),选择学校对应所在地财政部门审核通过抵免即可;也可在毕业后在江苏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个人账户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毕业证),申请一次性办理几个年度继续教育抵免事项;3.凡符合ldquo学分管理rdquo中满90学分人员,可在江苏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管理系统个人账户上传相关证明材料,选择对应所属财政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即为完成当年度的继续教育。五、组织管理及其他要求(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淮安市财政局负责全市范围内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制定培训内容、方式,协调培训实施,各县、区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二)以前年度因故未完成培训的人员,应报名补学该年度的继续教育,学习和考试方式与2022年继续教育培训相同。(三)参加继续教育学习人员应于2022年11月30日前完成网络学习并参加在线考试。网上缴费截止到11月10日,至截止日学员未开通课程、未完成规定学习时间或考试未达到要求的,系统自动关闭且不保留相关学习记录,不予确认当年度继续教育课时。(四)经网上考试合格人员,在2023年3月1日以后,还可以通过淮安市财政局ldquo网上办事rdquo栏目下ldquo会计继续教育培训记录rdquo窗口查询。查询网址为:htt://www.hakjz.com/。(五)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作为报考、评定专业技术资格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因特殊原因没有参加以往年度会计继续教育的人员,须在2022年11月30日前完成以前年度的培训任务。(六)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七)财政部门将对网络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检查、评估,对违反规定要求的,将取消其当年和次年继续教育资格。(八)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会计人员在登记姓名、身份证信息时必须与二代身份证的信息核对一致,以避免因填错信息无法查询继续教育相关信息。(九)各县区财政部门按全市统一布置和要求组织好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附件:淮安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地点及咨询电话序号单位地址电话邮编1清江浦区财政局会计科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南路264号清江浦区财政局616室0517-836438082230012洪泽区财政局会计科洪泽区人民路12号0517-872239612231003淮阴区财政局会计科淮阴区行政审批中心西二楼(淮阴区长江东路44号)0517-849343262233004淮安区财政局会计科淮安区友谊路5号0517-859390862232005涟水县财政局会计科涟水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会计管理办公室0517-826629212234006工业园区财政局淮海南路699号淮安工业园区管委会418室0517-835299792230087金湖县财政局会计科金湖县建设路118号(金湖县信访局四楼)0517-868838312116008盱眙县财政局会计科盱眙县洪武大道33号(山水人家对面)财政局804室0517-882720552117009开发区财政局会计科淮安市迎宾大道26号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F7号窗口0517-8371820722300510淮安生态文旅区财政局淮安市淮安区福地路1号生态新城管委会0517-8356788122329911淮安市直淮安市健康东路65号淮安市财政局413室0517-83168193223001淮安市财政局2022年3月10日...

    2022-04-16 淮安市财政局官网 淮安市财政局局长

  • 四川省内江市2022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通知

    四川省内江市发布了2022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以下为具体详情,相关考生请认真查看。内江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始2022年市级会计继续教育的通知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考试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2022-04-13

  • 江苏省常州市2022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发布了2022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以下为具体详情,相关考生请认真查看。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各辖市、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苏财规〔2018〕22号),现将202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继续教育对象常州市(一市五区)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以前年度继续教育未完成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参加补培训并同时参加今年的继续教育。二、继续教育时间自2022年5月1日开始至2022年12月31日结束。三、继续教育内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四、继续教育方式2022年度常州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网络培训方式。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登录常州市财政局网站(htt://czj.chagzhou.gov.c)首页,打开“会计管理”模块点击《会计服务》选择网络培训单位参加学习。未完成常州地区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不能登录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五、继续教育学分管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不能少于60学分。参加规定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3学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同完成2022年度继续教育或抵免部分学分,登录江苏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办理学分折算申请并上传证明材料,由信息采集所属地财政局在采集系统内进行审核登记。1.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折算为90学分;2.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和省财政厅组织的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折算为90学分;3.参加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其他高端会计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折算为90学分;4.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折算为90学分;5.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90学分;6.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10学分;7.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中专以上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8.独立承担财政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9.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10.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11.参加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折算90学分;12.担任会计专业高级技术职称评审执行评委,折算90学分;13.参加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高端论坛、研讨以及其他会计类活动,可根据活动内容和质量,按照活动规定,每次折算30—90学分。六、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分为网络培训机构统一登记、财政部门统一登记和个人申报财政部门审核登记三种方式。1.网络培训机构统一登记。参加网络培训的学员,继续教育学分由网络培训机构统一登记到江苏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学员不再办理任何手续,登记将于继续教育结束后的15天内完成。2.财政部门统一登记。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并明确可以折算继续教育学分的培训、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常州考区考试通过单科及以上的,继续教育学分由财政部门统一登记到江苏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3.个人申报财政部门审核登记。除上述两种方式以外,取得继续教育学分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登录江苏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办理学分折算申请并上传证明材料,由信息采集所属地财政局在采集系统内进行审核登记。完成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登录江苏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通过学分折算查询模块在线查询继续教育登记信息。未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无法办理继续教育学分登记。七、考核评价1.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我市《关于开展全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要求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未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将无法办理继续教育学分登记。2.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3.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将加强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与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各辖市、区财政部门、市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好本地区、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积极协助市财政局会计处做好日常测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继续教育工作顺利开展。常州市财政局2022年4月12日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考试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2022-04-12 常州会计师 常州高级会计师

  • 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档案跨省调转指南

    摘要:《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跨省调转功能已经与《全国会计人员管理服务平台》调转接口联调通过,可以正常办理会计人员信息的调入(转入)、调出(转出)。其中在内蒙古自治区通过考试、评审取得初级、中级、高级、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其取得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不需要申请变更,自治区财政厅在每年12月份自动更新此信息,会计人员待信息更新后,上传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即可,详情如下: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档案跨省调转指南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开通会计人员信息跨省调转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1〕23号)要求,《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跨省调转功能已经与《全国会计人员管理服务平台》调转接口联调通过,可以正常办理会计人员信息的调入(转入)、调出(转出)。一、会计人员信息跨省调转流程(一)调出区外会计人员在申请将信息档案调出区外前,必须先确认调入地区是否开通了会计人员信息档案调转业务,确认调入地区可以接收后再按下属流程申请调转。会计人员在《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htt://cxda.mgacc.c/acm)【调出区外】模块申请调出区外,填写调转信息并打印《工作地变更证明》,由调入单位或调入地区会计人员管理机构签章后,扫描上传。无工作单位或管理机构证明时,调入地必须是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并上传身份证件、户口簿或居住证、房产证等扫描件。会计人员申请调出区外时务必正确选择要调入的地区。调转申请提交后将不能进行修改。会计人员提交的调转申请由调出地会计人员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在1小时之内自动将信息通过接口转入《全国会计人员管理服务平台》并自动确认转出内蒙古自治区。调入地会计人员管理机构在本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确认接收。接收后会计人员按照调入地会计人员管理机构的要求办理后续手续。具体接收及办理手续等事宜请咨询调入地会计人员管理机构。(二)调入区内内蒙古自治区只接收工作单位、户籍、居住所在地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人员调入。会计人员按照调出地区信息转出流程及要求,申请将信息档案调转至内蒙古自治区。调出地会计人员管理机构将信息上传至《全国会计人员管理服务平台》并确认转出。《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在调出地会计人员管理机构确认转出的当天晚上从《全国会计人员管理服务平台》自动接收该会计人员信息。会计人员管理机构在《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区外调入人员查询】模块查询接收的会计人员名单。《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接收转入的会计人员信息后,按照会计人员在调出地系统预留的电子邮件、手机号码自动推送邮件、短信通知会计人员办理后续完善信息等事宜。会计人员登录《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htt://cxda.mgacc.c/acm)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区外调入信息完善】模块确认、完善信息后提交。调入地会计人员管理机构在【区外调入审核】模块审核信息并确认调入。至此会计人员信息档案转入内蒙古自治区的手续办理完结。会计人员信息档案调转手续完成后,会计人员可以正常登录《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具体业务。(三)会计人员查询调出、调入信息会计人员调出、调入信息可以在《全国会计人员管理服务平台》(htt://cam.mof.gov.c)查询。二、会计人员信息调转中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要求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规定: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会计人员信息调转需要按照以上规定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会计人员必须完成以前年度的继续教育方可申请调出区外。当前年度的继续教育可以选择在调出地或调入地完成。会计人员信息档案调入内蒙古自治区,必须保证调转信息中以前年度继续教育信息完整,调转信息中没有完成继续教育的年度必须在调入后补学完成。会计人员信息调转中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要求,财政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三、会计人员信息调入内蒙古自治区后的日常信息管理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的所有事宜均在《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办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政策请阅读内蒙古会计网【办事指南】中《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指南》。会计人员日常信息管理,特别注意以下几点:1.在岗会计人员年度考核。在岗会计人员需要由所在单位按年度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年度考评,考评结果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代表本单位记入《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连续两年没有考评信息的,自动转为非在岗人员。2.会计工作履历、会计工作年限。在岗会计人员履历需要在《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会计人员履历申报】中进行申报。非在岗会计人员待实际从事会计工作后进行履历的申报。《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会计人员会计工作年限以会计工作履历信息为依据自动计算得出。3.会计人员日常信息变更。会计人员信息发生变化,可以随时在《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申请信息变更。其中在内蒙古自治区通过考试、评审取得初级、中级、高级、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其取得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不需要申请变更,自治区财政厅在每年12月份自动更新此信息,会计人员待信息更新后,上传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即可;会计人员由无单位变更为有单位,在【区内调转】模块中进行。会计人员信息实行属地管理,《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我的面板】显示现会计人员管理地区、管理机构,日常会计人员信息管理事宜可以联系所属管理机构。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中华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2022-04-11

  • 浙江台州发布关于202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浙江台州发布了《关于202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关于202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202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已经开始。如需参加网络继续教育的,请登录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站(htt://jxjy.czt.zj.gov.c)。其它事项请咨询:0576-88209961。台州市财政局2021年10月22日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中华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更多推荐:一文带你秒懂会计继续教育...

    2022-04-11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2021无法完成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2021

  • 北京市发布关于会计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申请继续教育学分的公告

    北京市财政局发布了关于会计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申请继续教育学分的公告,以下为具体详情: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等考试成绩合格申请会计继续教育学分的公告按照财政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21年会计人员开展继续教育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中级、高级)、注册会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的;参加全国税务师考试,通过《财务与会计》科目的;参加全国资产评估师考试,通过《资产评估相关知识》科目的;参加北京市会计专业高级、正高级技术资格评审并通过的,可折算考试通过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90学分。具体操作办法如下:一、办理时间及网址(一)办理时间: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网址:北京市财政局——热点服务——个人办事——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二、办理流程(一)已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办理流程如果已经在北京市财政局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采集,当年参加上述考试并合格人员根据财政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条规定,您可以上传成绩单折算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90学分,继续教育学分不区分初中高级,不需要再单独学习公需课。(二)未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办理流程如果首次取得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中级、高级),以前不是会计人员,没有在北京市财政局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进行过采集,根据《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但本年度应该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上传会计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三)技术支持电话:010-62056922特此公告。北京市财政局2021年10月25日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中华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2022-04-11 会计人员学分不得多于多少分? 会计人员学分不得少于多少分?

  • 上海市​关于办理会计人员信息跨省调转相关问题的通知

    摘要:上海市自2021年11月1日开通会计人员信息跨省调转网上办理功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关于办理会计人员信息跨省调转相关问题的通知各区财政局、上海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局: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开通会计人员信息跨省调转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1〕23号)和《关于开展本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财会〔2019〕20号)等相关规定,本市自2021年11月1日开通会计人员信息跨省调转网上办理功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计人员信息跨省调入会计人员信息自其他省市调入上海市,调入人员必须符合沪财会〔2019〕20号文关于“采集对象”的各项要求,应按以下程序办理:1.会计人员在调出地提出网上调转申请,并上传工作地变更证明或居住证等材料,由调出地主管财政部门确认调出。2.会计人员在上海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htt://www.czj.h.gov.c/ACM/uerLogi.j,下同)登录或注册后,通过“调入上海”模块提出调入申请。3.调入地主管财政部门根据沪财会〔2019〕20号文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会计人员信息调入本市完成;审核未通过的,相关信息予以退回。4.会计人员在提交跨省调入申请10个工作日后,可以登录“上海市财政局”官网(htt://www.czj.h.gov.c)中“我的办事”栏目中查询调入审核结果和相关反馈信息。二、会计人员信息跨省调出会计人员信息调出上海市,应按以下程序办理:1.会计人员登录上海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通过“调出上海”模块提出调出申请,同时上传工作地变更证明(上海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下载统一模板)等相关资料。2.调出地主管财政部门受理审核。审核通过的,确认调出。审核不通过的,予以退回。3.会计人员在提交跨省调出申请10个工作日后,可以登录“上海市财政局”官网中“我的办事”栏目中查询调出审核结果和相关反馈信息。三、注意事项1.会计人员信息跨省调入和调出,全程实行网上办理。详细办理要求和操作程序,请参见上海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操作提示。2.会计人员办理信息跨省调入,务必正确选择本市调入地主管财政部门;会计人员办理信息跨省调出,务必正确选择其他省市调入地主管财政部门。3.会计人员办理信息跨省调入调出时,有工作单位的,上传加盖公章的工作地变更证明(上海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下载统一模板填写);如果没有工作单位且非在校生的,应上传户籍证明或居住证明;在校学生,应上传学生证明。4.会计人员已在本市报名缴费参加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但因尚未结束学习、尚未结束测试等原因,致使主管财政部门尚未确认完成当年继续教育的,信息不得调出。5.自其他省市调入本市后需要变更相关信息的,应根据沪财会〔2019〕20号文相关规定,在上海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信息采集”模块办理。特此通知。上海市财政局2021年10月27日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中华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2022-04-11 上海市会计人员信息 上海市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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