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业汇票—追索权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四章预习知识点

    想要收获中级会计证书,在备考的时候就要好好学习!只要肯努力,什么时候开始都不晚。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22年预习阶段相关知识点,快来一起学习吧!【知识点】商业汇票——追索权1.行使追索权的条件(1)实质条件①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②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③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④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2)形式条件①在法定期限内提示承兑、提示付款②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在法定期限内作成拒绝证明。【提示1】拒绝证明主要有:拒绝证书,退票理由书,承兑人、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银行直接在汇票上记载提示日期、拒绝事由、拒绝日期并盖章,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等。持票人因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绝证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关证明该其他有关证明是指:(1)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承兑人、付款人失踪或者死亡的证明、法律文书(2)公安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3)医院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的证明(4)公证机构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承兑人自己作出并发布的表明其没有支付票款能力的公告,可以认定为拒绝证明。【提示2】如果持票人不能出示相关证明(如退票理由书、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件)的,将丧失对一般前手的追索权,但仍可向出票人、承兑人(如果有)行使追索权。2.确定追索对象(被追索人)(1)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均为被追索人。(2019年、2014年、2013年简答题)【提示1】在确定追索对象时,应当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只有按照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该当事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的,才能列为被追索人如果该当事人依法享有特定的抗辩权(对物抗辩或对人抗辩),则持票人不应将其列为被追索人。【提示2】银行能否作为追索对象,要区分具体的情况来看:①银行汇票、本票的出票银行是“出票人”,持票人被拒绝付款后,仍然可以向出票银行进行追索。②银行承兑汇票上的银行,能否列为追索对象关键看票据是否已经承兑,如果该银行已经承兑,则可以称为承兑银行,如果尚未承兑则只能称为付款银行如果银行承兑汇票未经承兑的,银行不得列为追索对象,因为此时的银行尚未成为票据上的债务人如果银行承兑汇票已经承兑的,可以将该承兑银行列为追索对象。③支票上的付款银行,是支票的付款人,往往是支票出票人的开户银行,由于我国的支票限于见票即付,无须承兑,因此支票上的银行并非支票上的债务人,银行拒绝支付票款的,持票人只能向出票人、前手、保证人进行追索,而不能将付款银行列为追索对象。④商业承兑汇票中,承兑人的开户银行并非汇票上的债务人,不能列为追索对象,持票人应直接将承兑人列为追索对象(当然,也可以依法向该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前手、保证人进行追索)。(2)被追索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即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3)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3.确定追索金额(1)首次追索权的追索金额(2019年简答题)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②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2)再追索权的追索金额①已经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其利息②发出通知书的费用。4.发出追索通知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2021年《中级经济法》授课讲义(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4-05 持票人 出票人 承兑人 持票人和承兑人有何不同

  • 汇票的具体制度_2020年注会《经济法》答疑

    失败是什么?只是走近成功一小步;成功是什么?就是走过了所有通向失败的路,只剩下一条路,那就是成功的路。小奥为各位考生整理了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的答疑,小伙伴快进来看看吧!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汇票持票人可以取得期前追索权的有()。A.出票人被依法宣告破产B.背书人被依法宣告破产C.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D.承兑附条件正确答案:C,D【提问】为啥答案只选了CD?【答疑】哈喽!努力学习的小天使:根据解析: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不包括出票人、背书人和保证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持票人可以取得期前追索权因此出票人被依法宣告破产、背书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持票人不可以取得期前追索权。因此,AB错误。每个努力学习的小天使都会有收获的,加油!世上没有绝望的处境,只有对处境绝望的人。小奥这里也会继续帮助大家,为大家更新注册会计师考试答疑的!注:答疑内容出自东奥《经济法》教研团队(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4-04 背书人 出票人 承兑人 付款人含义 背书人 出票人 承兑人 付款人

  • 汇票具体制度_2020年注会《经济法》答疑

    每一个成功者都有一个开始。勇于开始,才能找到成功的路。小奥为各位考生整理了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的答疑,小伙伴快进来看看吧!甲公司未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一张出票日后6个月到期,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丙银行为承兑人,丁公司的分支机构戊以及庚公司为其票据作保证。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票据保证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丁公司的分支机构戊在丁公司书面授权范围内可以提供票据保证B.庚公司应当与乙公司签订保证合同或保证条款C.戊应当在票据上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D.庚公司与戊之间承担连带责任正确答案:A,C,D【提问】为啥书面,不都得在票据上签字盖章才可以吗?【答疑】勤奋刻苦的同学,您好:《票据法司法解释》第六十条规定:“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国家机关提供票据保证的,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票据的除外。”每个努力学习的小天使都会有收获的,加油!成功不是将来才有的,而是从决定去做的那一刻起,持续累积而成。小奥这里会继续帮助大家,为大家更新注册会计师考试答疑的!注:答疑内容出自东奥《经济法》教研团队(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4-04

  • 商业汇票——出票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四章预习知识点

    没有哪个理想的生活是触手可及的,想站在一定的高度上,就必须付出与其同等的努力。2022年中级会计师备考正在进行中,希望大家能积极学习!【知识点】商业汇票——出票1.出票实际包括两个行为,一是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作成票据(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二是交付票据。【提示】不论是出票,还是转让背书、非转让背书,承兑均是按照规定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交付票据后,相应票据行为方告成立。2.绝对记载事项:如未记载,票据无效记载事项汇票本票支票表明“××”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或承诺√√√确定的金额√√√(授权补记)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授权补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提示】(1)支票上的金额,可以授权补记,但属于出票行为的绝对记载事项,在支票金额未补记之前,收款人不得背书转让、提示付款。(2)支票上的收款人名称,可以授权补记,但并不属于出票行为的绝对记载事项,这表明:出票人既可以授权收取支票的相对人补记,也可以由相对人再授权他人补记也就是说,在支票收款人名称未补记之前,不得背书转让、提示付款,但可以以直接交付支票的方式转让,我国《票据法》承认了该票据权利转让方式(只针对支票)。3.对票据金额的特殊要求(1)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2)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3)汇票上记载的金额必须是确定的数额汇票上记载的金额不确定的,汇票无效。4.相对记载事项:未记载,适用法律的有关推定票据未记载事项法律推定汇票付款日期视为见票即付(2015年简答题)【提示】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记载付款日期,如记载,记载无效,支票仍见票即付付款地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出票地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本票付款地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出票地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支票付款地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出票地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5.非法定记载事项,如签发票据的原因或用途、该票据项下交易的合同号码等。6.出票的效力(1)对收款人:取得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2)对付款人:出票行为是单方行为,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有付款义务。【提示】正因为出票行为并不使得付款人负有付款义务,所以,支票上的付款人、未经承兑的汇票的付款人,只是票据关系人,并不承担票据债务。商业汇票上的付款人,只有对汇票进行承兑后,才成为该商业汇票上的主债务人,承担付款义务。(3)对出票人: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依法向持票人清偿票据金额、相关的利息和费用。【相关练习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汇票出票的相对记载事项的是()。A.付款日期B.付款人名称C.确定的金额D.收款人名称【答案】A【解析】选项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2021年《中级经济法》授课讲义(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4-04

  • ​商业汇票——转让背书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四章预习知识点

    只是为了成功法,不为失败找借口。中级会计考试有一定的难度,但只要努力,就会有收获。小编已经为大家整理了预习阶段的知识点。来一起学习吧!【知识点】商业汇票-转让背书1.绝对记录事项(1)背书签章背书人背书时,必须在票据上签字,背书才能成立无效。(2)背书人名称①当汇票以背书转让或以背书授予他人行使某些汇票权时,必须记录被背书人的名称;②如果背书人未记录被背书人的名称即将交付给他人,持票人将其名称记录在被背书人的票据栏中,具有与被背书人记录相同的法律效力(被背书人的名称可以填写)2.背书日期(相对记录)背书由背书人签字,并记录背书日期。背书未记录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3.禁止背书(1)任何禁止背书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2020年简答题、2019年、2013年简答题)(二)法定禁止背书拒绝承兑、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4.粘单(1)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录事项的需要,可以在票据凭证上附上粘贴。(2)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5.附条件背书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效力。6.部分背书部分背书是指背书人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或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部分背书无效。7.背书连续(1)连续背书是指在票据转让过程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转让汇票的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名依次连接。(2)连续背书主要是指形式上的连续背书。如果背书本质上不连续,付款人仍应向持票人支付;但是,如果付款人知道持票人不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则不得向持票人支付,否则应承担责任。(3)对于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如税收、继承、赠与等)取得汇票的,不涉及背书连续的问题只要取得票据的人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就可以享有票据上的权利。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2021年《中级经济法》教学讲义选自黄洁迅老师(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转载)...

    2022-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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