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四章预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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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四章预习知识点

【知识点】票据权的消灭及时性

1.对出票人或承兑人的权利

(1)持票人对远期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自出票之日起2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出票人的权利。

2.一般前手(除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其他前手)的权利

(一)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首次追索普通前手的权利;

(二)持票人对一般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相关练习】

【单选题】A公司于2020年2月10日向B公司签发汇票,付款日期为同年3月20日。B公司将汇票提示承兑后的背书转让给C公司,C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于同年3月23日要求承兑人付款时被拒绝。丁公司向A公司行使追索权的期限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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