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与社会新版全二卷电子版免费版|百度网盘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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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社会新版全两卷电子版免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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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精选

The Weber Collection 全新精装版!

《经济与社会》被评为 20 世纪最伟大的社会学专着。这本书包括 Günter Roth 的长篇介绍和几位韦伯研究专家的详细注释。

玛丽·安妮把《经济与社会》称为韦伯一生的主要工作。本书涵盖政治社会学、经济社会学、宗教社会学和法律社会学。它是韦伯的《社会学百科全书》。

在《经济与社会》中,韦伯比较了世界历史的经验,再现了各大文明的演进路径,对我们理解现代世界的起源和可能的发展方向有很多启发。

总结

原两卷本《经济与社会》出版于 1968 年。英文版由多位韦伯研究专家合作翻译,并附有长篇引言和注释。这本书被许多学者认为是20世纪最伟大的社会学著作。韦伯在经济学和社会学中全面系统地表达了他对现代文明本质的社会学观点和见解。他详细阐述了社会学的定义、对象、方法和一些基本范畴和概念,并分别阐述了他对经济社会学、法律社会学和政治社会学的思考。韦伯广泛引用世界历史资料,将发生在不同时代、不同文明、不同社会的经济形式、法律形式和治理形式纳入自己独特的概念体系,进行类型化比较研究和系统因果分析。韦伯的研究以现代西方社会为立足点,通过对东西方各种文明的比较,突出了“理性化”作为现代西方文明的本质和特征的特征。

关于作者

马克斯·韦伯(Max Weber,1864-1920),德国著名社会学家,现代最具影响力和生命力的思想家,社会学三大“奠基人”之一。他曾在柏林大学、维也纳大学和慕尼黑大学任教。他在当时的德国政界影响很大,曾代表德国前往凡尔赛会议谈判,并参与了魏玛共和国的起草和设计。主要著作有《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中国的宗教:儒家与道教》、《印度的宗教》、《古代犹太教》,以及未完成的手稿《经济、社会领域与权力》。

关于译者

闫克文,1956年生,浙江大学兼职教授,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韦伯全集”(项目编号:16ZDA087)翻译与研究重点专家。主要译着有:《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经济与社会》、《王子》、《马克斯·韦伯传》(与王立平、姚中秋合译)等。

目录

书 1

首字母缩略词列表

第8章经济学和法律(法律社会学)

(1) 实体法领域

1、公法与私法

2、授权法规

3、“规则”与“管理”

4、刑法与私法

V。侵权与犯罪

6、统治权

7、权力的限制与分权

8、实体法和程序

9、法律思想的分类

(2) 权利设定的形式

1、 “法律命题”的逻辑范畴——自由与权力——契约自由

2、契约自由的发展——“身份契约”与“目的契约”——目的契约的历史渊源

3、对可操作合同的制度援助:代理、转让和流通契约

契约自由的四个限制

5、合同超越当事人的影响范围——《特别法》

6、联合体合同——法人资格

7、自由与强制

(3)法律规范的产生与创造

1、新法律规范的出现——习惯法理论解释的不足

2、当事人实践在法律规范产生和发展中的作用

3、从非理性判断到成文法的出现

4、新的法律是通过从上面强加来制定的

V。立法手段

6、法律的先知和正义在日耳曼国民议会中的作用

法律专家的作用

(4)法律要人与法律思想类型

1、实证法律培训:法律作为一种“技能”

2、学术法律培训:法律作为一门“科学”——源于神法

3、法律要人。罗马法的影响

(5)神权和世俗法律的形式和实质合理化

1、法律形式主义的一般条件

2、神律的实质合理化

3、印度法律

四个。中国法

V。伊斯兰教法

6、波斯法

7、犹太律法

8、教会法

(6)宗法君主的规则制定和立法:编纂

1、统治权

2、编纂背后的驱动力

3、顺应罗马法和现代法律逻辑的发展

4、宗法君主的编纂类型

(7)革命法的形式特征——自然法

1、法国民法典

2、自然法作为实在法的规范标准

3、现代自然法的起源

4、形式自然法向实体自然法的转变

V。自然法意识形态中的阶级关系

6、自然法的现实意义与转化

7、法律实证主义与法律职业

(8)现代法律的形式特征

1、现代法律中的排他主义

2、现代法律发展中的反形式主义趋势

3、当代英美法

4、现代法律职业的非职业正义与合作趋势

第九章政治共同体

1、属地政治组织的性质和“合法性”

2、政治结社的形成阶段

3、权威与大国

4、 “帝国主义”的经济基础

V。种族

6、政治共同体内的权力分配:阶级、身份、政党

第 10 章统治与合法化

1、经济权力的支配与权威的支配

2、直接民主和崇高统治

3、组织结构和合法权限的基础

第11章官僚主义

1、现代官僚体制的特点

2、官僚内外官员的地位

3、官僚主义的货币金融前提

4、行政任务量变

5、行政任务的质变:文化、经济和技术发展的影响

6、官僚组织对显赫行政的技术优势

7、行政手段集中

8、社会差异的均等化

9。长期官僚主义的主客观基础

10。官僚化的未知经济后果

十1、官僚的权力地位

12.关于奖学金和兴趣小组的补充说明

十3、官僚与教育

十4、结论

第12章父权制和父权制

1、父权统治的性质和起源

第二,高贵的统治和纯粹的父权制

3、家庭系统支配

4、家庭财产制度

V。权力来源:宗法制和非宗法制军队

6、家庭制度的支配与传统的合法化

7、以家庭财产制度满足公众需求。慈善捐赠和集体责任。强制联盟

8、家产官员

9、家产官员和官僚官员

10。宗法官员的生计:实物工资和手续费

十一。占有和垄断的后果:分散和典型的管理

十2、如何防止家庭系统状态的崩溃

十三,埃及

十4、中华帝国

十5、分散的家庭系统统治:州长和分裂的房东

16、家主和地方领主

十7、英国政要、地主知事,以及“绅士”的演变

十八,沙皇的皇家生产系统

十9、家产制度与身份荣誉

第十三章封建、等级和父权

1、封地性质与封建关系类型

2、封地与薪金

3、封建制度的军事渊源

4、印章设立法

5、封建制度的分权及其典型

6、等级制度与封建制向官僚制的转变

7、家产官

8、家族财产制度和封建制度的不确定经济前提

九。贸易对家庭财产制度发展的影响

X。家族财产制度和封建制度对经济的稳定作用

十1、垄断与重商

十2、封建条件下财富的形成与分配

十3、父权垄断与资本主义特权

十4、精神气质与生活方式

第二卷

第14章魅力及其转化

(1)魅力的本质和作用

1、魅力型权威的社会学性质

魅力权威的基础与不稳定性

3、魅力的革命性

4、魅力范围

5、魅力主导的社会结构

6、有魅力的社区满足需求的共产主义方式

(2)魅力权威的产生与转化

一,程式化的魅力

其次,选择领导并指定继任者

3、为魅力喝彩

第四,向民主选举权过渡

V。选举和代表的意义

6、补充:魅力领袖、政要、政党的官僚控制

7、魅力和持续的统治形式

8、人格魅力的去人格化:家族魅力、“氏族国家”和原始继承

9、官方魅力

10。魅力王权

十1、魅力教育

十2、财阀统治如何获得魅力

13.现有秩序的魅力合法性

(3) 纪律和魅力

1、纪律的含义

第二,纪律源于战争

3、大型经济组织学科

第15章政治统治和僧侣统治

1、证明魅力:统治者和牧师

2、僧侣政治、神权政治与政教合一

3、教堂

4、僧侣政治中的行为准则及其对个人魅力的反对

5、僧侣政治在苦行与修道之间的摇摆

6、隐士的宗教——魅力的成就与理性的成就

7、隐士对国教合一和僧人政治的贡献

8、政权与僧人政权的妥协

九。僧侣统治与宗教虔诚的社会前提

X。僧侣政治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十一。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民主时代的僧侣政治

12.宗教改革及其对经济生活的影响

十3、犹太教僧侣的政治经济气质

十4、宗派、教会与民主

第 16 章城市(非法统治)

(1) 城市的概念和类型

1、城市经济概念:市场共同体

2、三种类型:“消费城市”、“生产城市”和“商业城市”

3、城市与农业的关系

4、 “城市经济”作为经济发展的阶段之一

5、城市政治——行政概念

6、要塞和要塞

7、这座城市是堡垒和市场的结合体

8、 “公社”和“公民”概述

(2) 西部城市

1、城市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与人的法律地位

第二,作为兄弟会兴起的城市

3、形成兄弟情谊的前提:宗族纽带的解体

4、古代和中世纪城市的超级城市综合体

V。西方的兄弟情谊:法律和政治结果

6、意大利coniurationes

7、北德兄弟会团契

8、西部城市军事自治的意义

(3) 中世纪和古代贵族城市

1、贵族城市统治的本质

2、威尼斯贵族的垄断封闭统治

3、其他意大利公社的贵族:开放性和 Podesta 制度

第四,英国城市的寡头政治和王室对其的约束

V。北欧市议会贵族和公会的规则

6、远古家族魅力王国

7、一座古老的贵族城市,作为沿海战士的聚居地

8、古代与中世纪贵族城市的异同

9。古代和中世纪贵族的经济特征

(4) 平民城市

1、联盟兄弟会摧毁贵族

第二,人民作为非法政治团体的革命性

3、中世纪意大利城市认同群体的权力分布

4、古代先例:罗马平民和保民官

5、远古先例:斯巴达人民和五位酋长

6、希腊民主化的各个阶段和结果

7、非法统治:古代暴君

8、非法统治:中世纪的暴政

9。公民的安定与暴君的合法化

X。城市自治、资本主义和家庭官僚体制:概述

(5) 古代和中世纪的民主

1、古代下层阶级的出现:债务人和奴隶

2、城市选区:古代区域单位和中世纪行会协会

3、关于雅典和罗马选区的补充评论

4、经济政策和军事利益

5、农奴、寻求庇护者和自由人的政治和经济角色

6、作为战士公会和中世纪内陆商业城市的城邦

7、古代城邦。帝国形成的障碍

附录 1 社交行为类型和群体类型

附录 II 重建德国的议会和政府(官方和政党政治的政治评论)

前言

(1) 俾斯麦的遗产

(2) 官僚统治和政治领导

1、官僚主义与政治

2、政党政治的现实与企业国家的荒谬

3、官僚化和文人的幼稚

4、官僚统治的政治局限

5、君主的有限角色

6、议会的强弱,被动与主动的政治

7、德国国会大厦的宪法缺陷和领导问题

(3)议会调查权与政治领袖的产生

1、官僚机构的有效监督和官僚机构的权力基础

2、议会是政治领袖的试验场

3、战时和和平时期议会委员会的无能

4、国内危机和缺乏议会领导人

V。理事会的专业性和既得利益

(4) 官僚统治与外交政策

1、政府未能遏制有害的君主主张

2、议会和法律保障

(5) 议会制政府与民主化

1、平等选举权和议会制

2、民主化对党组织和领导人的影响

3、民主化和煽动

4、基于普选的领导和议会控制

V。战后德国有效领导的前景

(6) 联邦制和议会政府的引入

索引

1、学者

2、历史名称

3、主题

后记

中文翻译转载了备注

优秀的试读

第8章经济学与法学(法律社会学)1

(1) 实体法领域

1、公法和私法

现代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中最重要的区别之一是“公”法和“私”法之间的区别。 2 然而,这种区分的确切标准仍然存在分歧。

(a) 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公法可以定义如下:规范国家 (Staatsanstalt) 导向行为的规范的总和,即涉及旨在维持、发展和直接追求国家目标的活动的行为根据法律或协商一致,它们本身是有效的。相应地,私法可以定义为国家为规范非国家指导的行为而颁布的规范的总和。这个定义是相当非技术性的,因此难以应用。但它似乎是任何试图区分这两个法律分支的基础。

(b) 上述区别常常相互交叉。可以说,公法是“法规”的总和,也就是说,这些规范只描述了他们对国家官员的职责,但与所谓的“权利要求规范”不同,它们并没有确立任何个人“权利”。 ”。但是,这种区别应该被正确理解,因为公法规范也可以确立个人权利,例如法律规定的总统选举中的投票权,而这种法律也属于公法领域。

但是今天,这种属于个人的“公共权利”不被视为与财产权相同意义上的既得权利,在立法者自己看来,财产权原则上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与个人公共权利相关的行为仅限于个人为特定目的而作为国家代理人的那些领域。因此,虽然形式上表现为某种权利,但仍可以看作是“规章制度”的另一种“反映”,而不是“权利主张规范”的结果。此外,所有存在于法律体系中且属于私法的权利要求绝不是所有既得权利,正如它们之前所定义的那样。 3

确实,即使是在任何特定时代都会被正式承认的所有权附加条件也可能被视为仅仅是法律秩序的反映。事实上,一项特定的权利是否“获得”通常只是意味着它应该或不应该被无偿剥夺。因此,可以断言所有的公法都只是法律意义上的规章制度,但不能断言规章制度绝对属于公法领域。然而,即使这样的定义也几乎不合适,因为在某些法律制度中,统治权本身被认为是属于君主的世袭权利,而在其他法律制度中,某些属于公民的宪法权利可能被认为是不可剥夺的,因此是不可剥夺的。获得的权利。

(c) 最后,私法不同于公法,因为和谐法不同于服从法。因此,私法处理的法律问题是多方相互对抗,它们由法律协调,它们的相互合法性由立法机关、司法机构或当事人自己通过法律交易“适当地”确定。边界。但在公法领域,当权者有权对规范法律意义上的从属于他的人下达命令。但是,没有任何国家职能人员有权发布命令,受公法管辖的国家机关在任何活动中都不发布命令。而且,政府各部门——同级权力机关——之间关系的调整也属于公法领域。此外,公法领域不仅包括国家机构与其下属之间的关系,还包括下属创建和控制国家机构的活动。一旦承认这一点,这里讨论的定义将我们带回到上面提出的定义,即没有对行使权力的权力进行任何调整,也没有对行使权力的人和服从权力的人之间的关系进行任何调整。任何调整都是公法问题。例如,雇主行使的权力显然应该被排除在外,因为该权力来自具有同等法律地位的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此外,族长的权威将被纳入私法领域,仅仅是因为公法只关注既定法律体系内旨在维护国家存在并实现其首要关注的活动。当然,国家应该关注哪些具体目标这一问题的答案仍然存在广泛争议。最后,某些公共活动可能会被有目的地调整,使得在同一事项上赋予个人的权力和赋予国家机构的权力相互依存且相互竞争。

我们已经看到,公法和私法领域的界线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完全脱离险境,而且这种界线在过去更加不清晰,有时甚至根本没有这样的区分。当所有法律、所有司法管辖区,尤其是所有行使权力的权力,成为个人的特权,尤其是国家元首的“唯一权力”时,就会发生这种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判断权、要求服兵役权或其他服从权是一种赋予的权利,就像使用一块土地的权力一样,后者可以构成转让或继承的对象。在这种“家户制”的条件下,政治权威不是组织成强制的联合体(Anstalt),而是体现在个别当权者之间达成的具体协议或需要权力的具体组合(Vergesellschaftung)和妥协中。这种政治权威本质上与族长、领主或奴隶主的权威并无不同。这种事态从来没有作为一个完整的制度存在,但如果它确实存在,那么我们从法律角度描述的属于“公法”领域的一切,都将成为个体权力者的私权对象;因此,它们与私法中的“权利”没有区别。

2、授权法规

法律制度也可能具有与上述制度直接对立的某些特征,即在当今广泛属于私法领域的社会生活中,上述定义的“私法”可能根本不存在。这是没有权利授予法律规范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整个规范仅由“规则和条例”组成。换句话说,所有私人利益都受到保护,但不是作为保障权利,而只是作为遵守这些规定的有效性的一种表现。这种情况也从未以纯粹的形式出现过,但就其出现而言,所有法律形式都归入“行政”范畴,作为“政府”的一部分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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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