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分则研究王利明上pdf高清版|百度网盘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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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根本目的是使人们能够实现其私人目的。为了实现我们的目的,我们的行为必须产生后果。合同法赋予我们的行为法律后果。承诺的执行通过使人们相互依赖并协调他们的行动来帮助人们实现他们的私人目标。

《王黎明合同法研究》pdf"

简介

在《合同法研究(第一卷)》实践中形成的丰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总结了我国近十年合同法的最新理论研究成果,探讨了合同法的制度和作用。合同法。并对《合同法》规定的15种合同的发展、概念、特点、效力等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并为完善合同法提出了一些独到的意见。

关于作者

王黎明,男,1966年出生,湖北省仙桃市人,新中国第一位民法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评议组成员、召集人,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研究会会员,第九届、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经委员会委员,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委员,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委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经委员会委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教育部委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高等教育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

合同法分规则研究第 1 卷 PDF 预览

目录

第一章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合同法的概念与制度

第 2 节:合同法的功能

第三节合同法的适用

第四节:合同法的发展趋势

第五节合同法的完善

第二章销售合同

第一节买卖合同概述

第二节销售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 3 节销售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销售合同标的的风险负担

第 5 条违约形式及其责任

第 6 节互惠合同

第三章特殊交易

第 1 节所有权保留

第2款分期付款销售

第 3 节按样品买卖

第4节试交易

第五节招投标

第 6 节拍卖

第四章电力、水、气和热力合同

第 1 节电力、水、气和热力合同概述

第2节电力供应合同

第五章礼物契约

第一节礼品合同概述

第二节赠与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第三节赠与合同的有效性

第四节捐赠人的撤销权

第 5 节特殊礼物

第六章贷款合同

第 1 节贷款合同概述

第二节借款合同的订立和内容

第 3 节贷款合同的有效性

第 4 节:违反贷款合同的责任

第 5 节私人贷款合同

第七章租赁合同

第一节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第2条租赁合同内容

第 3 节租赁权

第4节租赁合同的有效性

第五节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第 6 节租赁的风险负担

第七节租赁关系的终止

第八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一节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第二节融资租赁合同及相关合同

第三节融资租赁合同的历史发展

第四节融资租赁合同的订立和效力

第五条融资租赁合同内容

第六节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七节融资租赁合同的终止

第八节融资租赁合同的终止

第九节。融资租赁合同违约责任

第九章合同

第 1 节合同概述

第 2 节合同的效力

第 3 节合同中的风险负担

第 4 条合同终止

第五条违约责任

第十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一节施工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第2节建造合同的订立

第 3 节施工合同的类型

第 4 节施工合同的有效性

第 5 节承包商的建设项目优先级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责任

第 11 章运输合同

第 1 节运输合同概述

第2条客运合同

第三节货运合同

第 4 节多式联运合同

第十二章技术合同

第 1 节技术合同概述

第 2 节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

第四条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十三章保管合同

第一节托管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第二节保管合同的成立及标的

第三节托管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消费托管

第 5 条违反监护合同的责任

第十四章仓储合同

第一节存储合约的概念和特点

第二节仓储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仓储合同的有效期

第 4 节仓单的法律性质和内容

第十五章委托合同

第一节委托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第二节委托合同的分类

第三节委托合同的效力

第 4 节提交

第 5 节间接代理中的委托

第六节委托合同的终止

第16章执行合约

第一节经纪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第二节经纪合同的效力

第十七章中介合同

第一节中介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第二节中介合同的效力

第三条中介合同违约责任

主要参考书目

后记

摘录

版权页: 2.我国合同法中的风险负担规则 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各国对标的物风险负担的一般规则并不一致。主要有三种不同的做法: 1.风险从合同订立时开始。转移给买受人 所谓风险自合同订立之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是指标的物毁损或灭失的不利后果不是由于双方的原因造成的,且风险自合同订立之日起转移给买方。 .早在罗马法中,不动产就采用了订立合同时将风险转移给买受人的规则。 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1583条规定:“当当事人就标的物及其价款相互约定时,即使标的物尚未交付,价款尚未支付,买卖即成立,所有权归属标的物由法律确定。从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物品损坏的风险由交付人承担。因此,《法国民法典》确立了一项规则,即风险自合同订立之日起转移给买方。这条规则主要适用于特定事物的买卖。然而,在实践中,经常使用例外原则。 《瑞士债务法》借鉴了法国法律的经验,认为在合同订立后,利益和风险转移给了收购方。交易类型以分离时间为准。如需寄送,以寄送时间为准。如果交易伴有停止条件,则只有在条件满足时,风险才会转移给收购方。荷兰、西班牙等国也采用了这一规则。 2. 所有权风险转移 所有权风险转移模型,又称所有权,所有权责任原则,或所有者承担风险的原则。当所有权转移给买方时,风险转移给买方。在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之前,标的物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这一原则首先被罗马法采纳。在古代法律中,有“天灾人祸”的法律谚语。 《法国民法典》采用了这一原则,同时采用了自合同订立之时起将风险转移给买方的规定。 《法国民法典》第 1138 条第 2 款规定:“自物到期之日起,即使未交付,债权人成为所有人并承担物毁坏的风险,但如果交付人延误交货,事情是损坏的风险由交货人承担。”据此,《法国民法典》规定买卖特定物,只要双方同意,标的物的所有权就会转移,如果标的物在交付前不慎丢失,将被视为题材。所有者的买方仍应向卖方支付价款。如果是出售一种物,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合同成立之日不转移,而是在标的物“指定”时转移。只有这样,风险才由买方承担。法国法律采用风险自合同订立之日起转移给买方的规则,以及风险随所有权转移的规则。表面上看似矛盾,但本质上是一致的。因为按照意识形态物权的变动方式,如果标的物是特定的客体,那么在合同成立时,标的物的所有权就会转移,风险当然也会随之转移。与其采用风险随所有权转移的规则,不如采用从合同订立之时起就传递给买方的规则。在普通法中,也采用所有权转移风险。英国法律始终坚持以所有权转移风险的原则。英国1893年的《货物销售法》规定,“除非另有约定,卖方应对货物的风险负责,直至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为止。”。一旦所有权转移给买方,无论货物是否已交付,风险均由买方承担。英国法律的规定在美国影响很大,美国20世纪初的《统一买卖法》也完全采用了这一规则,但后来逐渐放弃了这一规则,转而支持交付原则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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