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注会会计重要知识点:关于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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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年会会计重要知识点: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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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交易的会计处理

[章节]

第 17 章收入、费用和利润——第 1 节收入

[知识点]关于具体交易的会计处理

具体交易记账

(I) 带有退货条款的销售

借:应收帐款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根据向客户转让商品预计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

预置负债 - 应付退货(预计因销售而退还的金额)

应付税 - 应付增值税(销项税)

借:主营业务成本(差额)

应收退货成本[以退货时的预期账面价值为基础,扣除预计收回商品的成本(包括退货价值的折旧)后的余额]

贷方:库存物品

提示:

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重新估计未来销售的回报。如有变动,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2) 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

对于带有保修条款的销售,企业应评估保修是否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服务,而不是向客户保证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企业提供附加劳务的,作为单项履约义务处理,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否则,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核算质量保证责任。

在评估质量保证是否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服务,而不是向客户保证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时,企业应考虑质量保证是否为法定要求、质量保证的持续时间以及企业的承诺对履行任务的性质等。如果客户可以选择单独购买质量保证,则质量保证构成单一的履约义务。

保修销售

(三)主要负责人和代理人

判断原则:

(1)如果企业承诺自行向客户提供特定商品,即企业在将特定商品转让给客户之前对其进行控制,则表明其身份为主要负责人;

(2)企业承诺安排他人提供特定商品,即为他人提供协助,而企业在特定商品转让给客户前未对其进行控制的,则表明其是代理。

提示:

主要负责人按总额确认收入;代理人按净额确认收入。

企业在将商品转让给客户之前,应根据对商品是否具有控制权来判断其是否为主要负责人或代理人。 企业在将商品转让给客户之前能够控制商品的,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企业为代理人,有权按预期收取收入。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为收入,为已收或应收的对价总额或按预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扣除应付其他关联方的价款后的净额。在企业与客户订立的包含若干可明确区分的商品的合同中,企业需要确定其在不同履约义务中的身份是主要负责人还是代理人。

当有第三方参与企业向客户提供商品时,企业可以在将商品转让给客户之前控制具体的商品,并且应该是主要负责人,包括:

(1)企业从第三方取得对商品或其他资产的控制权后,再转移给客户

(2)企业可以带领第三方代表企业为客户提供服务

(3)企业从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将商品与其他将商品转化为合同中约定的特定组合输出,并通过提供重要服务将其转让给客户。

如果企业只是暂时获得对特定商品的合法所有权,直到合法所有权转移给客户,这并不意味着企业一定控制好商品。 在实践中,企业在将特定商品转让给客户之前判断其是否已经拥有控制权时,不应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应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这些事实和情况包括:

(1)企业承担向客户转移货物的主要责任。在判断是否承担向客户转让货物的主要责任时,应站在客户的角度进行评估,即客户认为哪一方承担主要责任,比如客户认为谁对质量负责或产品的性能,谁负责提供售后服务。 、谁负责解决客户投诉等。

(2)企业承担商品转让前后的库存风险。 其中,存货风险主要是指因存货可能发生减值、毁损或损失而造成的损失。例如,如果企业在与客户签订合同之前已经购买或承诺购买特定商品,这可能表明企业在将该特定商品转让给客户之前已经承担了该特定商品的存货风险,而企业具有支配特定商品的能力。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所有的经济利益;又如,在有退货条款的销售中,企业将商品出售给客户后,客户有权要求企业退货,这可能表明企业仍需承担退货责任。货物的转移。产品的库存风险。

(3)企业有权自主决定交易商品的价格。 企业有权确定客户为特定商品支付的价格,这可能表明企业有能力主导相关商品的使用并获得其几乎所有的经济利益。但在某些情况下,代理人也可能具有一定程度的定价权(例如,在委托人指定的价格范围内确定价格),使其在代表委托人向客户提供商品时,能够吸引更多的客户,从而获得更多的收入。此时,即使代理人有一定的定价权,也并不表明他是与最终客户交易的主要负责人,代理人只是放弃了他应该赚取的一部分押金或手续费.

(四)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

需要强调的是,企业在判断是主要负责人还是代理人时,应以企业在具体货物转移到顾客。上述相关事实和情况不凌驾于控制判断之上,也不构成单独或附加的评估,仅用于在难以评估特定商品是否控制该等商品的情况下协助企业做出相关判断。货物在转移给客户之前。 此外,这些事实和情况没有加权,不能单独用于支持结论。企业应根据相关商品的性质、合同条款等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4) 带有客户额外购买选项的销售

对于带有客户额外购买选项的销售,企业应评估该选项是否提供对客户的重要权利。企业提供重大权利的,视为单项履约义务,按照本节交易价格分摊的要求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履约义务。当客户将来行使购买选项以获得对相关商品的控制,或者期权到期时,确认相应的收入。如果客户追加购买期权的单独售价不能直接观察到,企业应综合考虑客户行使与不行使期权所获得折扣的差异,客户行使期权等。在获得所有相关信息后,应做出合理的估计。

虽然客户有购买附加物品的选择权,但如果客户行使购买该物品的选择权时的价格反映了该物品的单独售价,则不应视为企业为客户提供物质权利。

为简化实际操作,当客户行使购买与原合同项下所购商品类似的附加商品的权利时,企业将按照原合同条款提供附加商品,例如,企业向客户提供续约选择权,企业可以直接将其预计提供的额外商品数量和预计收取的相应对价金额计入原合同,而无需估计单独售价期权,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会向购买其产品的客户授予奖励积分,客户可以选择兑换该企业或其他人销售的产品。当客户选择交换另一方销售的产品时,企业有义务向对方支付相关产品的价款。企业向客户授予的奖励积分为他们提供了一种额外的购买选择,当它构成重大权利时,应该是单独的履约义务。企业需要按照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商品销售价格与奖励积分进行分摊。

当客户选择使用积分兑换其他方销售的产品时,虽然本公司承担向其他方交付现金的义务,但该义务产生于客户的购买产品并获得奖励积分的行为,适用收入标准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收到的合同价款中分摊到奖励积分的部分(无论客户未来选择换本公司或对方产品)应首先确认为合同负债< /强>;等到客户选择交换其他方销售的商品时,本公司交换积分的义务解除,此时本公司应将支付给其他方的义务从合同负债重分类为金融负债。

当客户获得奖励积分时对其他方销售的商品进行核算:

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等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

合同责任

当客户兑换产品并解除积分兑换义务时:

借:合同责任

贷款:其他应付款

(5) 授予知识产权许可

企业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的,应当按照指引评估该知识产权许可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进一步判断是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 .

1、授予客户的知识产权许可不构成单一的履约义务

授予客户的知识产权许可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将知识产权许可与销售的商品作为单项履约义务进行会计处理。

不构成单一履约义务的情况:

(1)知识产权许可是有形商品的组成部分,是商品正常使用不可缺少的;

(2) 客户只能通过知识产权许可与相关服务一起使用,例如客户获得许可,但相关内容只能通过企业提供的在线服务访问。

2、授予客户的知识产权许可构成单一的履约义务

当企业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相关收入确认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否则,相关收入应确认为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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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要求或客户可以合理预期企业将从事对知识产权有重大影响的活动;

(2) 活动会对客户产生有利或不利的影响;

(3) 该活动不会导致将物品转移给客户。

提示:

这里的一定期间内收入的确认属于“客户在企业履行合同的同时取得和消耗企业履约带来的经济利益”的情况。

企业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并同意根据客户的实际销售或使用情况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当在以下两点中较晚者确认收入:第一,客户后续销售或使用行为的实际发生;二是企业履行了相关履约义务。 这是估算可变对价的例外情况,只能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使用:

首先,版税只与知识产权许可有关;

其次,特许权使用费可能与合同中的知识产权许可和其他商品有关,但与知识产权许可有关的部分占主导地位。

当公司使用这个例外时,他们应该将这个规则作为一个整体应用到版税,并且不应该分割版税。

如果与授予知识产权许可相关的对价包括固定金额和根据客户实际销售或使用情况收取的可变金额,则只有后者可以适用此例外情况,前者应遵守相关的履约义务。收入在一个时间点或一个期间内确认。对于不适用本例外的特许权使用费,应遵循估算可变对价的一般原则。

六)售后回购

售后回购是指企业承诺或有权选择同时回购产品(包括相同或几乎相同的产品,或以产品为组成部分的产品)的销售方式因为公司销售产品。对于不同类型的售后回购交易,企业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如果本公司因与客户存在远期安排而存在回购义务或本公司有权回购,则意味着客户在销售时未取得相关商品的控制权,且公司有权回购。应作为租赁交易或融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其中,回购价格低于原售价的,视为租赁交易,按照租赁标准核算;回购价格不低于原售价的,视为融资交易,金融负债,其金额与回购价格的差额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企业在回购权届满时未行使回购权的,在回购权届满时终止确认金融负债,同时确认收入。

售后回购

2.企业有义务应客户要求回购商品的,应当在合同开始日评估客户是否具有行使债权的重大经济动机。客户有重大经济动机行使债权的,企业应将回购作为租赁交易或融资交易,按照上述第一种情况进行会计处理;否则,企业应将其作为附带销售退货条款的销售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在判断客户是否具有行使期权的重大经济动机时,应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包括回购价格与回购时预期市场价格的比较,以及期权的到期日。例如,如果回购价格显着高于回购时资产的市场价值,则表明客户具有显着的经济动机来行使期权。

售后回购

(7) 未行使的权利客户

企业因销售商品而预收客户款项的,应当先将款项确认为负债,在履行相关履约义务时转为收入得到满足。 当商家的预收款不需要退还,且客户可能放弃其全部或部分合同权利,例如使用储值卡等时,商家预计有权与客户放弃的合同权利有关的金额 上述金额按照客户行使合同权利的方式按比例确认为收入,否则,企业只能将上述负债的相关余额转为收入当客户要求其履行剩余履约义务的可能性极低时。主体在确定其是否预期有权获得与客户放弃的合同权利相关的金额时,应考虑将估计可变对价包括在交易价格中的限制要求。

如果法律要求(例如,法律要求将无人认领的财产移交给其他方),企业不应识别企业因客户未能行使权利而收到的款项政府)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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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拥有未完成的权利

预期有权

根据客户行使合同权利的模式按比例确认收入

预计无权

在客户极不可能履行其剩余的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不应确认收入

(8) 加盟费不予退还

1.如果初始费用与合同中承诺的商品有关,企业应判断其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1)该商品构成单项履约义务,收入在转让相关商品时分摊至该商品的交易价格;

(2)该商品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企业按照分摊至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确认收入包括商品在内的单项履约义务得到履行时。

2.不需要退还的初始费用与合同中承诺的货物无关的,初始费用应作为日后转让货物的预付款,在货物转让时确认为收入在将来。

Initial Fee Not Refundable

提示:

初始活动的初始费用

如果企业收取了不需要返还的初始费用,并且应该执行初始活动来履行合同,但这些活动本身确实未向客户转让承诺的商品,初始费用与承诺的未来将转让的商品有关,应在商品未来转让时确认为收入,企业不需考虑这些确定合同进度时的初始活动;企业为初始活动发生的支出,按照本准则的规定确认为一项资产或计入当期损益。

注:本文知识点整理自东澳老师张志峰-基础强化讲座课程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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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东澳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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