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注会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全面要约还是部分要约?

一份努力,一份收获,越努力,收获越多。为了让大家更好的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小编为考生准备了注意事项。 a>经济法重要知识点,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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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或部分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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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证券法制-单元5上市公司收购

【知识点】全部或部分报价?

全部或部分报价?

1.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

收购人在上市公司的股份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且收购人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形式,发出全面要约或部分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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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协议获取(2021 年案例研究问题)

(1) 制动时等于 30%

当收购人的股权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收购的,应当依法向上市公司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收购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免于要约”条件的,可以免于要约。

(2) 不踩刹车超过30%

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30%以上股份的,超过30%的部分以要约方式进行;人们可以避免出价并直接执行他们的收购协议。

不符合“豁免发行要约”条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30日内将其或控股股东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减持至30%以下;否则,应发出全面要约,触发强制性“全面要约”收购义务。

3.间接获取(2018 年案例研究问题)

(1)收购人虽非上市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其持有的股份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30%的,应当向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公司股东;收购人预计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无法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督促其控制的股东在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至 30%或 30%。事实发生的日期。以下将在减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布。

(2)在间接收购中,由于收购方仅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无法获取相关信息。因此,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股东有义务配合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实际控制人变更信息。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股东拒绝履行上述合作义务,导致上市公司无法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并承担民事和行政责任的,上市公司有权对其提起诉讼。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责令上市公司及其相关人员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查处。 (2022年新增)

注:本文知识点整理自东澳郭守杰-基础强化讲座课程讲义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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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东澳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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