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司法解释条文适用编注》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司法解释条文适用编注》

【作 者】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
【页 数】 765
【出版社】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 2019.07
【ISBN号】978-7-5109-2582-5
【分 类】执行(法律)-法律解释-中国
【参考文献】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司法解释条文适用编注.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9.07.

图书封面:

图书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司法解释条文适用编注》内容提要:

内容简介: 执行工作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纷繁复杂,既包括程序法问题,也包括实体法问题,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我国当前尚未制定独立的强制执行法典,强制执行制度主要在民事诉讼法中专编予以规定,并由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等多种渊源构成。为解决执行立法供给不足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数百份司法解释和具有司法解释性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谋求补充完善执行规则,有效填补了规则空白。但是,要实现具体规则在执行实践中规范统一适用,必须促成各项制度相互衔接、相互配合、形成体系。 最高人民法院非常重视执行规范化制度体系建设,2018年,在司法解释制定出台基本告一段落后,最高人民法院依照部署启动了司法解释编注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在“基本解决执行难”进入攻坚关键期,面临的工作压力和工作强度的情形下,仍专门组织力量,全面开展工作。编注工作历时一年,经多轮讨论和修改,最终成稿出版本书-《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司法解释条文适用编注》。 总体来看,本书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1.“全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出台的涉及执行工作的16部法律、86部司法解释、69部规范性文件、8篇指导性案例、105个请示答复进行了全面梳理、归类整合、逐条注释。 2.“精解”。立足于执行实践需要,对所有可能存在重复或冲突的条文逐一进行解释说明,明确规范冲突的解决方案,指明法律适用的具体路径,同时对于实践中适用较多、争议较大的条文,进行了简明扼要的释解。 3“实用”。为方便读者检索适用,编注一般采用双向注释方式,即A条文和B条文的关系,在A条文与B条文之下均作注释,指出“本条与《xxx》第xx条相关,该条规定……”。 (1)新司法解释条文与此前条文完全一致或基本一致的,对此前的条文,采用“《xxx》施行后,适用该规范第xx条规定”的表述;对新司法解释条文,采用“《xxx》施行后,适用本规范第xx条规定”表述。 (2)新司法解释条文与此前条文不一致的,对此前条文,采用“《xxx》施行后,以该规范第xx条为准”的表述;对新司法解释条文,采用“《xxx》施行后,以本规范第xx条为准”表述。 (3)新司法解释条文与此前条文存在关联,需要结合理解适用的,表述为“应注意结合适用”。 4.“quan威”。司法解释编注工作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为主,汇集全国四级法院的部分执行骨干力量,分工协作,共同完成。撰写过程中组成专门统稿小组,经过多次集中讨论,对编写部分进行全面统稿、修改和内容补充。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导组织对编注中的争议问题进行集中深入探讨,明确了部分规范冲突的解决方案。主管院领导对编注予以审定。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司法解释条文适用编注》内容试读

第一章一般规定/一、综合

第一章一般规定

一、综合

般规定·综合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

(2017年6月27日修正)

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一百条【适用条件和程序】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注释:

涉及本条规范的司法解释有《民诉法解释》第152条,《保全规定》第4条、第5条。

(1)关于担保。《民诉法解释》第152条明确了法院责令提供担保的书面通知义务等规定,《保全规定》第5条第1款对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担保数额的上限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第3款增加了追加担保的情形及拒不追加的后果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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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司法解释条文适用编注

定,应注意结合适用。

(2)关于保全裁定与采取措施的期限。《保全规定》第4条是对本条规范第3款的进一步细化规定,增加了非紧急情况下作出保全裁定和采取保全措施的期限规定,即接受财产保全申请或提供担保后5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5日内开始执行。《保全规定》施行后,以该条规范为准。

第一百零一条【诉前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注释:

涉及本条规范的司法解释有《民诉法解释》第152条,《保全规定》第4条、第5条、第2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批复》

(1)关于担保。《民诉法解释》第152条、《保全规定》第5条与本条精神一致,此情形下应当提供担保。《民诉法解释》第152条区分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诉前财产保全应当提供相当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诉前行为保全,担保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保全规定》第5条第3款增加了追加担保的情形及拒不追加的后果等。上述规范,应注意结合适用。

(2)关于管辖。本条规范第1款是明确诉前保全的地域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批复》明确按照诉前财产保全标的金额并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决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应注意结合适用。

(3)关于保全裁定与采取措施的期限。《保全规定》第4条与本条规范一致,即诉前保全属于该条规范中“情况紧急”的情形。

(4)关于法定期限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诉前保全解除问题。本条规范只规定法院应当解除,没有明确依职权还是依申请,《保全规定》第23条第(1)项明确规定此种情形下申请保全人应当申请解除保全,同时规定不及时申请的赔偿责任。《保全规定》施行后,以该条规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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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一般规定/一、综合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范围】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注释:

涉及本条规范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有《保全规定》第15条、《查封规定》第21条、《国土房产协助执行通知》第10条。

上述规范主要精神基本一致,均是关于禁止超标的保全(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

(1)保全限度,以保全裁定载明金额为限,不得明显高于该金额。

(2)不动产保全方式,可分割处分的分割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在使

般规定

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割会严重减损其价值的,整体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这属于超标的保全的例外。

(3)《保全规定》第15条进一步明确了银行账户保全,应当明确具体冻结数额。

上述规范应注意结合适用。

第一百零三条【保全方式】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注释:

涉及本条规范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有《民诉法解释》第156条,《保全规定》第16条,《查封规定》第25条第2款、第28条,《国土房产协助执行通知》第19条、第20条。

(1)关于保全方法。本条只规定为“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民诉法解释》第156条进一步明确规定,无论财产保全还是诉前财产保全,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即适用《查封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方法与执行措施。

(2)关于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本条只明确不得重复查封、冻结,《保全规定》第16条与《查封规定》第28条,《国土房产协助执行通知》第19条、第20条精神基本一致,进一步明确应当采取轮候方式进行,即按照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时间办理,首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登记手续后,对后来办理的人民法院作轮候登记;首封法院解除的,排列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自动转为查封、扣押、冻结。《查封规定》第25条第2款涉及查封与过户登记冲突的处理。上述规范,应注意结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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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司法解释条文适用编注

第一百零四条【保全解除】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注释:

涉及本条规范的司法解释有《民诉法解释》第166条、第167条。

(1)关于保全解除,《民诉法解释》第166条作了列举规定,本条规范所涉情形属于该条规范第(4)项列举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2)《民诉法解释》对本条规范作了进一步规定,一是该条规范对本条的“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进一步明确两个条件:其他等值担保财产和有利于执行;

二是本条明确裁定解除担保,该条明确不是简单的解除担保,而是变更置换担保财产。《民诉法解释》施行后,以该条规范为准。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错误补救】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注释:

涉及本条规范的司法解释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民诉法解释》第27条、《保全规定》第7条。

(1)本条规范明确的是错误保全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系明确错误保全申请人对案外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民诉法解释》第27条规定了此类赔偿案件诉讼的管辖问题,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2)依据《保全规定》第7条,鼓励以投保财产保全责任险方式提供担保保障赔偿的实现

第一百零六条【先予执行范围】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百零七条【先予执行条件】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章一般规定/一、综合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第一百零八条【复议】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注释:

涉及本条规范的司法解释有《民诉法解释》第171条、第172条,《保全规

规定

定》第25条。

本条是关于保全与先予执行裁定的复议规定,《民诉法解释》第171条、第

综合

172条,《保全规定》第25条均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

(1)关于申请复议期限。《民诉法解释》第171条为“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保全规定》第25条改为“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同时,两条规范都明确了审查期限。《保全规定》施行后,以该条规范为准。

(2)关于审查结论。《民诉法解释》第171条笼统规定,《保全规定》第25条区分保全裁定和驳回申请裁定进一步细化规定,同时明确了和保全措施的衔接问题。《保全规定》施行后,以该条规范为准。

(3)《民诉法解释》第172条赋予利害关系人对保全裁定的复议权,明确依照本条规范处理,故上述规范除复议期限等规定外原则上应当也适用此种情形。

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零九条【拒不到庭和拘传】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注释:

涉及本条规范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有《执行规定》第97条、第98条第99条,《民诉法解释》第175条、第484条,《财产调查规定》第1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通知》(法〔2017〕369号)

(1)《民诉法解释》第175条对拘传的适用进行了细化;第484条吸收了《执行规定》第97条、第98条、第99条的相关规定,对执行程序中拘传的适用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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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司法解释条文适用编注

(2)《财产调查规定》第15条规定了财产调查中拘传的适用。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通知》(法〔2017〕369号)对执行程序中拘传的适用作了严格要求。

第一百一十条【违反法庭规则】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注释:

涉及本条规范的司法解释有《民诉法解释》第176条、第177条。执行听证程序中可以参照适用。

第一百一十一条【妨害司法行为】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释:

涉及本条规范的司法解释有《民诉法解释》第183条、第184条、第187条、第188条、第189条、第521条,《执行规定》第100条。

(1)《民诉法解释》第183条、第184条规定了罚款、拘留可单独适用、合并适用,但不得连续适用。发生新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可以重新予以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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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读结束···

阅读剩余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