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转破产司法实务及案例解析》褚红军主编|(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执行转破产司法实务及案例解析》

【作 者】褚红军主编
【页 数】 383
【出版社】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 2019.09
【ISBN号】978-7-5109-2637-2
【分 类】破产法-研究-中国
【参考文献】 褚红军主编. 执行转破产司法实务及案例解析.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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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执行转破产司法实务及案例解析》内容提要:

本书关注的是执行转破产案件的司法实践,着眼点在于“执转破”案件如何实现“移得了”“立得上”以及“破得掉”的问题。本书由拥有丰富司法实践经验的审判执行一线法官撰写。全书共分五章,全部内容均来源于司法实践,是实践经验的总结,既有“执转破”制度实践“面”上的情况,也有“点”上的情况;既有理论阐释和规则解读,也有典型案例评析;既充分体现了江苏法院的首创精神,也吸收了其他省市法院的宝贵经验。力图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强化相关规则和经验的可操作性及可复制性,指导“执转破”司法实践。同时,也为法学理论界深入研究这一问题提供第一手资料。

《执行转破产司法实务及案例解析》内容试读

第一章执行转破产基本问题

o第一章0执行转破产基本问题

破产制度是建立健全的投资环境的根本,有助于促进商业和经济增长。⊙在现代商业社会,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正式运作的破产程序必不可少。®尤其是经济转型过程中的市场更加需要稳定③,而破产制度恰恰能够提供解决这种问题的有效途径。①正因如此,破产法在我国又被称为经济宪法。⑤

“破产”(bankruptcy或者insolvency)一词起源于早期意大利的“bancarota”。该词的意思是“损坏的凳子”,但可能最初来源于盛行于热那亚共和国的习俗—打破货币兑换商的工作台或柜台以表明某人无力还债。但在古希

①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2013年全球运营商环境报告:对中小企业实行更为明智的管制》,载世界银行网站,http://chinese..doingbusiness.org/zh/reports/.global--reports//doing-business--2013,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10月11日。

2Shirley S.Cho,Continuing Economic Reform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Bankruptcy

Legislation Leads the Way,19 HASTINGS INT'L COMp.L.REv.739,1996,p.741.3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Policy Challenges Facing Transition Countries,WORLD ECON.0UTL00K,0ct.1995,p.60.

4 Richard L.Bohanon William C.Jr.Plouffe,Mongolian Bankruptey Law A Comparative Analysiswith the American Bankruptcy System,7 Tulsa J.Comp.Int'IL.1,1999,p.2.

⑤李曙光:《新破产法九大制度创新与突破》,载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npc/xinwen/rdlt/fzjs/2006-09/06/content_352250.htm,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10月5日。

执行转破产司法实务及案例解析

腊,当时尚不存在破产之说,当某个人无法还清其所欠之债时,债务人及其妻子或者仆人将被迫成为债务奴役,直到其通过自己的劳动还清债务为止。据考证,世界上第一部破产法产生于英国。即在1542年,英国制定了破产法,明确规定那些欺诈债权人的债务人的财产由政府没收并予以出售,用以支付债务人所欠他人的债务。随后,西班牙也在十六世纪后半叶制定了几部破产法。美国联邦政府首部破产法制定于1841年,①后经多次修改并形成了极为复杂的破产法体系。®加拿大第一部联邦破产法制定于1869年,但仅适用于非自愿(债权人申请破产)商业破产,而自愿破产(债务人申请破产)则适用各省制定的分配和优惠法案。③在随后的100年左右时间中,西方各国陆续发展形成了较为成熟完善的破产法。不仅包括企业法人破产,还涉及消费者破产与个人破产制度。到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不少发展中国家以及前社会主义国家,也陆续制定了破产法。1990年,蒙古国制定了破产法,并于1997年11月制定了第二部综合性更强的破产法。®目前,绝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适合本国国情的现代破产法律制度。

破产法虽然在程序性规范之外还涉及许多实体法规范,但在总体上仍然属于债务清偿的民事程序性法律。因此,破产程序与民事强制执行程序存在天然的联系。面对强制执行程序中客观存在的执行不能问题,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就提出了执行与

Marjorie L.Girth,Rethinking Fairness in Bankruptey Proceedings,73 Am.Bankr.L.J.449,1999,p.

450.

②美国联邦的破产立法以及破产规则比较复杂。美国法典第28篇(司法及司法程序)确立并限制地区法院和破产法院的管辖权;美国法典第11篇(破产法)则确立了法院的实质性破产权利,有些甚至影响破产管辖。同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则根据美国法典§2075(破产规则)制定了民事诉讼破产规则,确立破产案件应当遵循的程序。参见Paul P.Daley,George W.Jr.Shuster,“Bankruptcy Court Jurisdiction”,3 DePaul Bus.&Comm.L.J.383(2005),pp.383-384。而且,美国破产制度内容繁杂,包括六卷法律文本及注释,每卷法律文本大概700页。而且,还包括自己的一整套广泛的程序规则以及数百卷案件报告。参见Richard L.Bohanon&William C.

Jr.Plouffe,Mongolian Bankruptcy Law:A Comparative Analysis with the American Bankruptcy

System,7 Tulsa J.Comp.Int'IL.1 1999,p.16

3 Jacob S.Ziegel,The Modernization of Canada's Bankruptcy Law in a Comparative Context,33 Tex.

Int'1L.J.1,1998,p.3.

4 Richard L.Bohanon William C.Jr.Plouffe,Mongolian Bankruptcy Law A Comparative Analysiswith the American Bankruptcy System,7 Tulsa J.Comp.Int'I L.1 1999),p.6.

第一章执行转破产基本问题

破产衔接的问题。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创设了执行移送破产审查制度,2017年,又制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实现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有序衔接提供了司法政策依据。

第一节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制度的

设立宗旨及其意义

一、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制度的内涵及适用条件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513条的规定,执行转破产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发现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条件,经有关当事人同意后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并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进行破产审查的制度。该司法解释第514条至第516条还规定了执行转破产的审查、处置、移转不能的处理等相关内容,正式确立了执行移送破产审查制度,实践中称为执行转破产制度,简称“执转破”。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指导意见》第2条进一步明确规定,适用执行转破产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二是被执行人具备破产原因,即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三是相关当事人的书面同意,即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上述司法解释关于执行转破产的适用主体的规定,相比我国《企业破产法》所规定的破产程序的适用主体范围较窄。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适用《企业破产法》的主要对象为企业法人,但该法第135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执行程序转入破产程序之后,应当完全适用企业破产法所确立的各项破产制度,因此,将执行转破产的适用对象限定在企业法人是否妥当,值得进

一步研究。

同时,《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指导意见》将执行移送破产审查的级别管辖,确定为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并明确了

执行转破产司法实务及案例解析

执行法院的征询与决定程序,①需要移送的材料,®受移送法院的接收、审查与受理程序。®与当事人直接申请破产程序相比,执行移送破产审查的程序与材料相当烦琐与复杂,其出发点是为了防止执行法院轻率随意移送破产,但实质上是增加了执行移送破产的条件和难度。严苛的条件和程序设计,再加上涉及不同程序之间的转换衔接,不同法院之间、同一法院内部执行、立案、破产审判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协调,进一步加大了工作难度,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移不了”“立不上”“破不掉”的问题,客观上阻碍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制度的贯彻实施,与制度设计初衷背道而驰。

二、设立执行转破产制度的理论基础及宗旨

执行转破产制度是司法实践中的机制创新,目的是在执行制度与破产制度两种制度之间建立起有机衔接的桥梁和纽带,即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发现被执行人企业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条件时,促使执行不能的案件由执行程序转换为破产程序,通过破产来化解相关矛盾纠纷。①其直接功能有两方面:

一是破解企业破产程序启动难,为破产案件来源打开另一扇门;二是助力破解“基本解决执行难”,让丧失清偿能力的被执行人企业通过破产程序退出市场,清除执行积案,防止此类案件大量长期沉积在执行程序中,浪费司法资源。

执行转破产制度的内在逻辑或理论基础在于,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都是强制实现债权人权利的程序,二者有很大的同质性。同时,从对债务人企业财产的调查、控制和处置等实体操作层面来说,二者在功能上具有重合性。但二者的定位不同。执行程序定位于个别债权的清偿,是指通过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和人身的强制执行,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程序。执行程序是建立在债务人有足够清偿能力基础之上的,贯彻的是“先来者先得”的优先受偿原则,其最大的优点是债权实现的高效率。破产程序则以概括清偿为宗旨,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强制性地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进行变价和分配,以实现全部债权人债权利益的程序。其强调和贯彻平等受偿原则,具有社会本位的属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4~9条。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0~11条。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2~17条。

④参见2016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专职委员杜万华在全国法院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

查工作视频会议上的讲话。

第一章执行转破产基本问题

性,并且产生消灭债务人主体资格的法律效果。

涉及企业法人的资不抵债案件,执行程序通过参与分配难以解决公平受偿问题。债务人的财产是其全体债权人全部债权的总担保,原则上,各个债权人均得以债务人的财产获得债权的清偿。①在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再强调对单一债权的优先清偿,对其他债权人而言是不公平的,也会破坏市场信用和交易秩序。这种情况下,法律的态度和立场应当由单一清偿转向对全体债权人权益的平等保护,执行程序转为破产程序即为必要。

为了充分发挥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各自应有的法律制度功能,畅通二者功能互补的程序切换,《民诉法解释》设计了“倒逼”机制,以促进执行程序向破产程序的转换,即执行法院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企业法人达到了《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破产原因时,即“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就应该在征得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的情况下,裁定中止执行案件,并将执行案件材料移送给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移送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人员按照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清偿普通债权。这一程序转换制度包含两层含义:一是确立了执行转破产制度,以及执行程序向破产程序转换的方式。二是限制参与分配制度对企业法人的适用,以倒逼顺序在后的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破产,以实现执行程序向破产程序的转换。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1月20日印发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指导意见》,对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工作原则、条件与管辖、程序等问题,进一步加以明确。但由于这一制度设计上的缺陷,申请执行人、执行部门特别是执行法官、破产审判部门响应意愿都不高,实践效果并不理想。

三、推进实施执行转破产制度的现实意义

(一)推进实施执行转破产,是依法处置“僵尸企业”、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

党的十九大报告深刻指出,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要贯彻新

①李永军、王欣新、邹海林:《破产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0页。

执行转破产司法实务及案例解析

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实施“执转破”制度,有利于增加破产案件来源渠道,解决破产程序启动难,加大破产制度对“僵尸企业”的依法处置力度,通过法治方式将大量闲置土地、人才设备等生产要素从“僵尸企业”释放出来,实现市场资源的更有效配置。这对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深化市场改革,解决经济结构性失衡问题至为重要。江苏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加快,土地资源需求大,但人多地少矛盾突出,“僵尸企业”不出清,优质企业难入驻,积极开展“执转破”工作,对于江苏实现高质量发展尤其重要。

(二)推进实施“执转破”,有利于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执行程序中,当债务人财产不足以实现全部债权时,债权人之间的权利利益发生冲突成为必然。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制度的弊端导致无法实现对所有债权人的公平清偿,也无法做到对债务人企业财产的清算,无法收回被债务人无偿转让的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的财产、恶意个别清偿的财产、隐匿转移的财产,不能真正全面保护债权人利益,也会对市场信用和市场秩序造成威胁和破坏。这种情况下,通过执行转破产,在破产程序中可以打破执行程序中的清偿顺位,按比例对所有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还可以通过破产法规定的可撤销制度、无效制度和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等制度,依法收回债务人不当行为所损失的财产,实现债务人财产价值的最大化,提高债权清偿率,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同时,使原有的债权债务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归于消灭,社会关系得以修复,市场交易信用和秩序得到维护。

(三)推进实施执行转破产,有利于挽救陷入困境的优质债务人企业对于主营业务良好且资质较好的企业,因市场行情、资金回笼、担保牵连、财务管理等因素出现资金周转困难,而成为被执行人的,法院一旦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特别是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会使之丧失融资能力,进而进一步导致财务恶化,无法起死回生。而通过执行转破产,对纯粹因为财务困难而非市场竞争本身而陷入困境的有营运价值的被执行人企业,进行破产重整、和解来进行综合施治,帮助其盘活资产、改善经营管理、调整财务结构,使其恢复生机,重新生产经营,既能合理配置生产要素和社会资源,降低社会生产成本,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又能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大量社会矛盾发生和蔓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司法是企业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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