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通论(第4版)》李振华,方照明主编|(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经济法通论(第4版)》

【作 者】李振华,方照明主编
【页 数】 288
【出版社】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2021.09
【ISBN号】978-7-5764-0098-4
【价 格】56.00
【分 类】经济法-中国-高等学校-教材
【参考文献】 李振华,方照明主编. 经济法通论(第4版).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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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经济法通论(第4版)》内容提要:

《经济法通论(第4版)》内容试读

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1

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

【本章概要】

本章主要讲授法的体系、形式、效力以及法律关系、法律行为、代理制度、法律责任的基本常识。通过本章的学习,读者应初步了解我国法的架构,认清什么是法,法与法之间的关系,为什么要学法、知法、守法,如何用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等等。

【导入案例】

某日,长沙黄花机场、福州长乐机场、深圳宝安机场呼叫中心接到电话,

一名男子称其在JD**2、3U*8、CZ**3、MF*8四个航班上放置了

炸弹。经调查,“炸弹”电话是湖南沅江人王某编造的虚假信息。因为王某的

一通电话,机场立即启动紧急预案,未飞航班顺延起飞,已飞航班紧急备降,防爆专家再次对飞机、货物、行李进行全面检查,机场方面安排旅客重新安检。这不仅造成了社会公众的恐慌心理,而且严重影响了航空航行秩序。法院审理查明,航空公司为排查险情,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造成燃油费、服务费等直接经济损失54720元。后来,王某被法院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近年来,针对航空器的“炸弹”威胁事件时有发生。考察其过程,大多是临时起意;究其原因,更是啼笑皆非。有的是想挽留负气离开的女友,有的是想阻止债权人的追债,有的是不满用工单位的低工资待遇…而王某“就想试试看飞机是不是真的会停飞”。审判实践表明,飞机“炸弹”之所以被人利用,主要是公民法律意识淡薄所致。

提起“法律”,大多数人敬而远之。在普通百姓看来,法是国家的事,是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的游戏,是管“坏人”的工具。其实,法律并非神秘莫测,也并不是与普通人毫无关系。它就在我们身边,与我们的工作、生活、休闲、娱乐、交友息息相关。驾车外出,严禁酒后驾车;招聘员工,要签劳动合同;开店办厂,不得以次充好;网络场所,未成年人禁止入内;玩笑逗乐,尊严为度…只要是人,只要生活在现实社会中,就不可避免地

2经济法通论

要与法律产生联系。一个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要实现其预期的目的,要使自己的行为有价值,就必须学法、知法、守法。否则,就可能出现守法不自知、违法不自省的现象,等到身陷囹周,就追悔莫及了,王某的悲剧就源于此。

一段时间以来,“高薪诚聘”猜猜我是谁”“税务局退税”“恭喜您中大奖了”等骗局屡现社会,上当受骗者不乏其人。面对形形色色的诱惑与陷阱,你如何慧眼识“骗”,又如何能独善自身呢?法律将为你的行为提供标准、模式、方向,明确告诉你应当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引领你避开陷阱和雷区,防止因不知法而违法犯罪的悲剧发生。

第一节法的一般理论

一、法的概念

(一)法的定义

“法”和“法律”是人们经常使用的概念。学法、守法、用法,必须从认识“法”和“法律”开始。

在中国古代法”律”“刑”是通用的。在古代文献中,人们称法为“刑”,如夏之禹刑、商之汤刑、周之吕刑等。李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

六篇,改“刑”为“法”。商鞅变法,又改“法”为“律”。《唐律疏义》明确指出法亦律也,故谓之为律。”至于把“法”和“律”连用,作为独立合成词的“法律”,则是近现代的用法。自清末民初以来,“法”与“法律”是并用的。

在法学理论上,“法”有广狭两层含义。广义的“法”是指法的整体,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的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狭义的“法”则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及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那么,究竟什么是法呢?在法的发展史上,不同时代的法学家对法的概念进行了深入探讨,从立法、守法、司法以及法的作用等方面提出了多样化的定义。有的认为法是主权者的意志或命令,有的认为法是约束行为的规范,

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3

有的认为法是一种工具,即社会控制,等等。这些定义虽然从不同角度阐释了法的特征、属性,但未能揭示法的本质。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体现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特殊行为规范。

(二)法的特征

法的特征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显著特点,是法的本质属性在现象上的体现。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法具有以下特征:

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要靠各种各样的规范来调整。规范有两大类:一为技术规范,二为社会规范。前者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后者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法律、习惯、道德、宗教、社团规章同属社会规范的范畴,都是调整人的行为的规则。

法首先是一种规范,而且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它通过对人们的行为提出规范化的要求,实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法与其他社会规范不同的地方在于它以公共权力为后盾,具有规范性、概括性、可预测性的特点。不过,作为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法仅仅调整人的外在行为,而不约束人的内在思想、情感和良知。当然,法通过约束和调整人们的行为,还是可以影响人们的思想和观念的,虽然这个过程会漫长些。

2.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的社会规范。社会规范的形成,大致有两种情形:一是在长期的社会演变中自发形成的,如习惯、习俗、道德等;二是人们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主动创制的,如宗教教规、社团规章、法律规范等。法同其他社会规范的根本区别是,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它的形成来源于国家权力机构的强力支撑。

3.法是以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法对人们行为的调整,主要是通过权利义务的设定和运行来实现的。立法者通过赋予权利和设定义务的方式,为人们的行为确立了统一的标准和模式。正是通过这种制度设计,法明确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不该做什么,为人们提供基本的行为模式和行为标准,从而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构建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任何一种社会规范都有强制性,都有保证其实施的社会力量。习惯通过传统力量来保证实施,道德规范

4经济法通论

通过良心的内在谴责和舆论的外在压力来保证实施,社团规章通过组织的资源分配以及一定程度的奖惩来保证实施,而法则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国家强制力是指有组织的、合法的国家暴力,主要包括军队、警察、监狱、法官、检察官等。它既表现为对违法行为的否定和制裁,又表现为对合法行为的肯定与保护;既表现为国家机关权力的行使,又表现为公民权益保护的请求。不论个人的主观愿望如何,只要违背法的规定,就会引起国家的干预,遭受不同程度的制裁:罚款、没收财产、限制自由直至剥夺生命。

二、法的形式

(一)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全部法律,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为若干法律门类,并由这些法律门类及其所包括的法律形成的相互有机联系的统

一整体。

为了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国提出了分三个阶段构建的立法进程,即第九届全国人大的“初步形成”、第十届全国人大的“基本形成”和2010年的“形成”。经过十几年的建设,到2010年,我国已建成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在内的,由多个法律部门、不同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做到了有法可依,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法律部门

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它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对于法律部门的划分,法学界有不同的标准和方法。按照法所调整社会关系和方法的不同,我国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划分为七个主要法律部门,即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三)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也称法的渊源,是法存在的外部表现。在我国,法的形式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国际条约等规范性文件。

1.宪法。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

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5

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作为法的表现形式,宪法有最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在我国,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我国法的形式中,法律的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

根据制定机关的不同,法律可分为两大类:一类为基本法律,即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的涉及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如刑法》《行政诉讼法》等;另一类为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即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如《个人所得税法》《公司法》《商标法》等。1)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可以就执行性事项、职权性事项、授权性事项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一般采用“条例”规定”“办法”等名称。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的立法主体包括两大类:一是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二是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性法规一般采用“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等名称。

5.规章。规章是行政性规范文件。根据制定机关的不同,规章可分为两种:一是部门规章,即由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执行法律或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二是地方政府规章,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规章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6.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国际条约是指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国际惯例是指国际法院等各种国际裁决机构的判例所体现或确认的国际法规则和国际交往中形成

(1】本教材涉及的相关法律名称均省略“中华人民共和国”。

6经济法通论

的共同遵守的不成文的习惯。

除法的“正式”形式之外,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政策、习惯、判例对执法、司法活动也有一定的影响。例如,《民法典》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四)法的效力层次

法的效力层次,又称法的效力等级或法的效力位阶,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效力等级关系。在法的形式中,由于立法依据、主体、程序、时间以及适用范围的不同,各种法的效力也不同,进而形成了一个法的效力等级体系。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法的母法。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就是违宪,就不能发生效力。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法的效力及于制定法的机构所管辖的范围。全国性的法的效力及于全国:地方性的法的效力及于其管辖的地方。因此,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是指对特定主体和特定事项有效的法优先于对一般主体和一般事项有效的法,对特定时间和特定区域有效的法优先于对平时和普通区域有效的法。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同

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同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4.新法优于旧法。法是在不同时间产生的,它们对同一对象发生效力时,往往存在新法和旧法的冲突。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新的规定同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一个历史范畴,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从最初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到“民刑分立、民商分离”,法律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简到繁、从部门单一到体系完整的漫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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