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孙长征主编;徐毅,周明哲副主编|(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

【作 者】孙长征主编;徐毅,周明哲副主编
【丛书名】2019年注册消防工程师
【页 数】 338
【出版社】 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 , 2019.01
【ISBN号】978-7-209-11910-8
【价 格】66.00
【分 类】消防-安全技术-资格考试-自学参考资料
【参考文献】 孙长征主编;徐毅,周明哲副主编. 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 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 2019.01.

图书封面:

图书目录:

《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内容提要:

丛书以现行《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各类消防规范为基础,在研究三年来考试真题的基础上、结合2019年最新实施的各类消防规范编写的辅导书籍,主要面向参加2019年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考生,对于消防类教学、培训等也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内容试读

第一篇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与消防职业道德

第一章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考试大纲要求

1.了解与消防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基本内容;

2.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主要内容;

3.掌握消防工作方针、原则和责任制的根本要求;

4.熟悉单位消防安全责任;

5.熟悉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分值占比

单选题

多选题

考试年度

分值合计

分值占比

数量

分值

数量

分值

2015

5

5

0

0

4.17%

2016

3

3

0

0

3

2.50%

2017

6

6

0

0

6

5.00%

2018

5

1

2

7

5.83%

重要考点梳理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一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和责任制

《消防法》在总则中规定“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确立了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和责任制。

3

2019年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辅导用书·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

(一)任何单位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3.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6.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特殊的消防安全职责

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3.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4,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四)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五)任何单位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六)任何单位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七)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单位,应当在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消防法》还规定,任何单位都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

1.《消防法》明确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范围。规定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2.《消防法》明确了其他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规定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按照国家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建设单位在工程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4

、第一篇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与消防职业道德

四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1.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2.明确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安全检查的时限和工作要求,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五法律责任的规定

1.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1)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2)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3)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4)建设工程投人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5)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款:

(1)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2)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3)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4)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3.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2)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3)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4)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5)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6)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7)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4.第六十一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5

2019年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辅导用书·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

5.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1)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2)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3)谎报火警的。

(4)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5)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6.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1)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2)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7.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2)过失引起火灾的。

(3)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4)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5)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6)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8.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9.第六十六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0.第六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11.第六十八条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2.第六十九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13.第七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需要传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6

···试读结束···

阅读剩余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