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业法学 第4版》徐新意编著|(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公司企业法学 第4版》

【作 者】徐新意编著
【页 数】 288
【出版社】 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 , 2021.08
【ISBN号】978-7-5628-6531-5
【价 格】58.00
【分 类】公司法-法的理论-中国;企业法-法的理论-中国
【参考文献】 徐新意编著. 公司企业法学 第4版. 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 2021.08.

图书封面:

图书目录:

《公司企业法学 第4版》内容提要:

公司企业法学是一部系统介绍新公司法和其他企业法律知识的、将公司企业法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专著性教材,全书分为13章,包含了公司与公司法概述、公司的设立、公司资本制度、公司债券、股东与股东权利、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变更、公司解散与清算、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业与企业法概述等内容。本书是作者多年从事公司企业法教学经验的结晶,是多年律师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对我国新公司法进行深入研究的成果。本书的最大特点是知识“新”、体系“新”。本书适用于法律院校作为相关专业的本科生、研究……

《公司企业法学 第4版》内容试读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

一章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

第一节引

【案例】

张某是某大学二年级学生,有人请他在不需要实际支付任何费用的前提下,成为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的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下简称“甲公司”),且认缴100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0%。张某很高兴,以为“天上掉馅儿饼”,自己要发大财了。但

是,一年后,张某不但没有得到任何收益,反而收到了甲公司所在地B人民法院的传票。

原来,A公司在B人民法院起诉张某,要求他以其认缴出资1000万元人民币的范围内,

承担甲有限责任公司无力向A公司支付的100万元人民币债务。张某这才意识到问题

很严重,感到非常害怕。

为此,张某向学校法学院老师请教:自己是否可能败诉,而去承担这100万元人民币债务?

【案例分析】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是企业法人,有自己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甲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甲公司的财产包括股东已经实际缴付的出资额及其收益,同时甲公司还享有要求公司股东按照章程规定缴付其尚未缴付出资的权利。同时,张某已经向甲公司认缴出资1000万元人民币,但至今未实际缴付任何出资。甲公司无

力偿还A公司100万元人民币债务,还需要100万元人民币来对A公司承担责任。

所以,张某应当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甲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责任。A公司在B人

民法院起诉张某,在张某认缴的出资额1000万元人民币的范围内,承担甲公司对A公司

的100万元人民币债务,是合理合法的。张某应当对甲公司承担100万元人民币债务。

【评析】

世界上没有“天上掉馅儿饼”的好事,也没有无缘无故的好处和利益。当我们得到任

何利益的时候,必须要思考这些利益的取得是否合法,是否存在风险。世上没有后悔药,

一旦因为贪利而忘掉忧患,我们将无法回到过去。本案中,尽管张某为正在接受高等教育的大学生,但在利益面前放松警惕,最后导致自己必须承担自己无法承受之痛。

第二节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产物,是世界性的经济组织形式。所以,要认识公司概念,必须对各国公司法进行比较分析。由于各国法律文化及公司法制度的差异,各国的公司概念不尽一致。

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公司是指数人出于共同目的而进行的组合,常常是为了营利而经营业务,对于合伙难以胜任的联合,一般采用这种组织形式。①所以,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对公司的概念,强调公司与合伙的区别,公司具有法人性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性。

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公司立法通常明确规定公司的定义,具体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在公司法中对公司统一下定义,如《日本商法典》第五十二条规定,“本法所谓公司,指以经营商行为为目的而设立的社团。依本编规定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虽不以实施商行为为业,也视为公司。”②二是法律没有对公司下统一的定义,而是对各类公司分别下定义,如《意大利民法典》分别对无限责任公司、普通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作出了明文规定。三是没有对公司下定义,而是规定各类公司设立的目的、性质,但从中能够概括出公司的定义,如德国《公司法》就是这样的。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公司的定义具有共同的特征:(1)公司必须依法设立,须经过公司登记后正式成立:(2)公司以营利为目的

对于公司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不一。在德国《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为资合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无限责任公司和两合公司为人合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法国法律规定,所有公司都具有法人资格,包括无限责任公司。

对于公司是否是社团法人,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规定近年来发生了变化。传统公司法特别强调公司的股东必须是二人以上,禁止一人公司存在。但是,近年来这种状况已

①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188

②2005年7月26日制定的《日本公司法》取代了《日本商法典》中的公司法内容。该法第二条规定,“公司指股份公

司、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合同公司”。这表明《日本公司法》放弃了公司的社团性,也不再坚持公司的营利性。

2

经改变,许多国家或者地区已经允许一人公司存在,不再强调公司的社团性。

我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我国

《公司法》直接规定了公司的定义,强调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具有营利性、股东的有限责任性,没有强调公司的社团性。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是由股东投资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或者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分公司尽管也有“公司”字样,但其实不是真正的公司,并不具有公司的主要特点。分公司是公司所管辖的分支机构,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均受公司管辖。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和章程,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也没有自己独立的公司组织机构。

二、公司的特征

(一)营利性

所谓营利,是指公司因经营而获得利益的意思。利益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公司的盈余;二是指公司的盈余及除盈余外,公司的剩余财产。公司的“营利性”中的“营利”应当指第二层含义。我国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公司的营利性,只是说公司属于企业法人,但企业营利性又可以证实公司的营利性。公司的营利性包含以下两层含义。一是指公司就是以营利为目的,为获得利润而存在的。这是公司成立的唯一理由。二是指公司存续期间的目的依然是以营利为目的,不能只是偶然以营利为目的。当然,公司解散清算期间,并不能以营利为目的。

(二)法人性

各国法律都赋予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法人地位,我国《公司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以,我国的公司都具有法人性。

法人就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民法典》规定,法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设立:(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的设立必须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条件和程序设立,否则就不能成立公司。公司股东的投资构成了公司的基本财产,公司在这些财产的基础上经营、发展。公司股东将财产投入公司后,就不再对这些财产享有权利,公司成为这些财产的权利人。公司按照法定程序取得名称,对自己的名称享有权利。公司一般都有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3

会等组织机构,有自己的场所。公司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股东仅仅以其业

认购的出资或者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法

世界各国法律对法人的概念认识不一,一般认为法人的投资人仅仅对法人承担有限

责任,不承担无限责任,所以无限责任公司和合伙企业不是法人。但是,法国等少数国家法律规定,无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但它们仍然具版

有法人资格。

(三)公司在组织上属于社团法人

法人依照其内部组织基础的不同,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公司属于社团法人。

一般公司都有两个以上的股东,社会团体性质比较突出。但是,我国《公司法》承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而这两种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人,那么公司是否还是社团法人,有加以探讨的必要。《日本商法典》允许一人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但其公司仍然被定义为社团法人。认为一人公司属于社团法人的学说主要有以下两个。(1)潜在性社员说。一人公司之股份虽集中于单一股东,但如果以后将股份或者出资转让就会产生复数股东,所以认为一人公司为潜在社团法人。(2)复数股份说。股份有限公司之信用基础,与其说是股东,还不如说是资本,所以股份有限公司是以股东地位(股份)之复数,满足社团性之要求。因此,股份有限公司之社团性,无须在股东为潜在性复数之点上求其基础,只要股东地位之股份系属复数已足。同样具有资合公司性质之有限公司,其股东之人的个性在内部固属重要,但对外并不重要,故自立法论而言,只要股东有意如此,并无否定一人公司存在之必要.①

(四)公司原则上具有永存性

公司的存在与股东的变化无关,如果股东死亡或者转让股票,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公司仍然继续存在。如果公司需要追加资本,可以进行增资,公司形式可以保持不变所以,从理论上讲,公司可以永远存在下去。但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存续与股东生死紧密联系,企业可能因为合伙人或者企业业主生病或者死亡而终止。因此,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不是永远存在的。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公司经营期限,公司具有永存性。

第三节公司的分类

当代公司作为企业的主导组织形式,呈现出各种各样的形态。依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公司进行不同的分类。

①柯芳枝.公司法论[M门.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5.

一、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

按照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所负责任的不同,公司可以分为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这是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对公司

的最基本的法律分类。我国《公司法》仅仅承认其中两种公司形态,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一)无限责任公司

无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股东组成的,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无限责任公司具有以下特点:(1)股东人数的复合性,无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为二人或者二人以上,股东必须是自然人;(2)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公司具有浓厚的合伙性。各国的无限责任公司的地位不同,有的国家(如法国、意大利等)承认无限责任公司为法人,有的国家(如德国、瑞士等)不承认无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属于合伙的一种。

(二)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向公司出资,并以其认购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三)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四)两合公司

两合公司是指由一个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个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所组成,其中,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以其认购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两合公司具有以下特点:(1)公司中存在两种不同责任的股东,有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2)公司兼有无限责任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但以无限责任公司特点为主;(3)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的业务执行有控制权,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业务有监督权。

(五)股份两合公司

股份两合公司是指两合公司中的有限责任股东认购等额股份,并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一种公司形态。

二、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合兼资合公司

按照公司信用基础的不同,公司可以划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合兼资合公司。这是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公司法学者对公司所进行的一种学理分类。

5

以股东个人信用为基础,而不考虑公司资本数额的公司被称为人合公司。无限责任

公司是典型的人合公司。法

以公司资本为基础,而不考虑股东个人的信用的公司为资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

典型的资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也属于资合公司,但它还具有一定的人合因素。

既具有股东个人信用,也具有资本信用两个方面特点的公司被称为人合兼资合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属于人合兼资合公司。

三、封闭式公司和开放式公司

按照公司资本筹集方式及出资转让方式的不同,公司可以划分为封闭式公司和开放式公司。这是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对公司的基本划分。

封闭式公司(英称“private company”,美称“close corporation'”),又称为少数人公司不上市公司,是指资本全部由设立该公司的股东所拥有,不能对外发行股份,股东的出资证明不能在股票市场上自由流通的公司。此种公司类似于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中的有限责任公司。

开放式公司(英称“public company”,美称“share corporation”),又称为多数人公司、上市公司,是指可以公开招股,股票可以在股票市场公开进行交易的公司。此种公司类似于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四、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

按照公司国籍的不同,公司可以划分为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

世界各国对公司国籍的认定,有着各种不同的标准。综合来看,标准主要包括:(1)设立准据法主义,即依照公司设立所依据的法律为本国法律还是外国法律来确定公司的国籍;(2)股东国籍主义,即以公司股东的国籍或者半数出资者的所属国为公司的国籍;

(3)设立行为地法主义,即依照公司设立登记行为所在地为本国还是外国来确定公司的国籍;(4)住所地国籍主义,即以公司住所所在地的国家为其国籍。

我国对公司国籍的认定,兼采设立准据法主义和设立行为地法主义,即凡依照我国法律在我国被批准登记设立的公司,包括外商投资公司,都是我国本国公司。

不是按照所在地国家法律设立的公司被称为外国公司。外国公司在得到该国的许可,并办理必要的登记手续后,才可以在该国进行营业活动。

五、有限责任公司的分类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有三种类型。(一)一般有限责任公司

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

6

···试读结束···

阅读剩余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