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教育与法治教育》雷槟硕作;范进学总主编|(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宪法教育与法治教育》

【作 者】雷槟硕作;范进学总主编
【丛书名】宪法实施教育和监督研究丛书
【页 数】 237
【出版社】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 2021.10
【ISBN号】978-7-208-17333-0
【价 格】68.00
【分 类】宪法-法治教育-研究-中国
【参考文献】 雷槟硕作;范进学总主编. 宪法教育与法治教育.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21.10.

图书封面:

图书目录:

《宪法教育与法治教育》内容提要:

宪法与法治教育可以促使人们在认知恶性循环中间入一个突破口,为正确、合理的价值观内化为个体的价值观提供方案。并且,在宪法与法治教育中,形成正确、合理的认知循环,促使个体与社会共生出新的价值规范体系。就法治中国与法治社会建设而言,只有作为法治中国与法治社会节点的每一个个体持有宪法与法治观念,主体才能以之为行动准则,将宪法意识与法治思维转化为行动。最终,聚沙成塔,通过每一个关于法治中国与法治社会的个体实践,有机构成法治中国与法治社会的宏观伟业。本书集中关注青少年法治教育与宪法教育问题,具体分为“基础理论:法治教育”“从法治教育到宪法教育”等数部分内容。

《宪法教育与法治教育》内容试读

导论:我们为什么需要宪法与法治教育?

一、认知恶性循环

个体并非孤立地生活于社会之中,个体的认知也并非来源于社会之外。具体的个体与个体观念有机组成了社会;反之,有机组成的社会在演化过程中创生出一套一—尽管可能并非完全融贯的,甚至是不完整的一价值规范体系,这套规范体系并不是一蹴而就的。相反,价值规范体系是动态变化的,在时空间的交互中不断调整、否定或扬弃。在价值规范体系的动态变化中,一方面,社会评价系统与行动系统价值规范体系塑造着抽象的个体;另一方面,个体的积累效应也引发价值规范体系的变化与调试。这会导致如下这样一个疑问出现:个体价值观的形成是先于社会价值规范体系出现,还是社会价值规范体系形成先于个体价值观形成?这个疑问本质上是个伪问题,也就无所谓存在正确答案。因为个体价值观与社会价值规范体系之间并不存在时间承继关系,而是存在纠缠的互动关系。即是说,具体的个体处于社会之中,其价值观来自其在社会中的学习、践行,而社会规范体系则是在不同代际个体的传承与模仿中自发与自觉产生。因此,个体与社会、个体价值观与社会规范价值体系是共生关系,且纠缠在一起。其中,表现出均质化特点的抽象个体构成社会价值规范体系的网格节点,像是完美世界投射出的完美人格。这些抽象个体的

导论:我们为什么需要宪法与法治教育?1

完美人格是应然意义上的,而具体个体的复杂人格则是实然意义上的。

应然意义上的人格构成实然意义上的人格的范例,促使我们认识、学习与践行。因为一旦个体形成特定人格、养成特定价值观,基于人类认知的“同一性”需求,会以自身的认知为标准,评价外在事物,并以之为标准进行活动。当然,这不是否定外在社会价值规范体系构成必要的外在约束,

不仅塑造具体个体的价值观,还充当必要的评价标准。而是说,个体根据

(整体或局部)社会价值规范体系形成个体价值观,作为自我认知、认同的

理念支撑,指导未来行动

这一论述的背后预设着一个前提,应然意义上的人格是品质良好的人格,且不论是否存在确定人格品质的客观标准,以及识别人格品质的可

操作方法。应然意义上的人格也可能是品质顽劣的。如果应然意义上的人格具有指引作用,则无论是品质良好,还是品质恶劣,都会引导具体的

人一你、我、他一认识、学习与践行它。如果是品质恶劣的人格范例、错误的价值观也会促使具体的人实施错误的(起码不是合理的)行为。这

就意味着,在个体与社会的共生关系中,个体与社会形成错误的循环。反

之,一种正确或更合理的价值观与行动,会遭到这种循环的否认与打击。

基于上述论证,价值观念构造的观念循环很难被打破。相应地,以宪法与法治为主题的循环亦是如此。在特定社会语境下,个体与社会都持有特定的关于宪法与法治的观念,这种关于宪法与法治的观念未必是符

合宪法与法治的,即是说,个体的具体宪法与法治观念是关于实然宪法与法治问题的认知,宪法与法治观念则是应然意义上的合理(正确)规范价

值认知。主体具备的关于宪法与法治的观念,可能不符合宪法与法治的

要求,甚至可能在根本上是违背宪法与法治的。并且,更为困难的是,在社会转型时期的观念循环中,旧有观念作为主体部分,以个体与社会的共

生维护着观念循环,并否定新生观念。如果旧有观念是个体关于宪法与法治的观念,而新生观念是宪法与法治观念,则两者之间的评价一被评价

2宪法教育与法治教育

关系被倒置。本来应该作为应然评价标准的宪法与法治观念,却被评价

对象一个体关于宪法与法治的观念一所评价。在个体认同自身价值

观念的前提下,重要的不是宪法与法治观念是否正确,而是宪法与法治的观念是否符合个体自身的观念。如果不符合,宪法与法治的观念则容易被评价为“错误的”观念。因此,从静态意义上来看,宪法与法治观念落人

旧有观念循环之中,在无打破循环之手段的情况下,培育个体形成宪法与

法治观念则很难有突破。

二、培育宪法与法治观念的重要性

价值观念是个体自我认同的根源,也是其行动的根本。为促使个体采取特定行为,培育个体养成特定价值观念就是重要的。但此处的问题是,价值观念是重要的,但为什么要培育宪法与法治观念?价值观念同宪法与法治观念显然并非同一概念。强调培育宪法与法治观念的重要性,

即宪法与法治观念作为一种价值观念的重要性,要突出宪法与法治观念

与其他观念的不同,或者宪法与法治观念有什么独特的重要性。宪法与

法治观念的重要性主要来自宪法与法治观念对法治中国、法治社会建设

的重要性。

宪法与法治观念对法治中国、法治社会建设是重要的。增强全民法

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只有全面

依法治国才能有效保障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才能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①并且,法治中国的建设不仅需要立法、执法、司

法各环节共同推进,还需要社会普遍树立法治观念,即是说,法治中国建

设不仅需要制度建设,还需要精神文明建设,做到制度建设与精神文明共同推进。相反,其中任何一方面脱节,都容易使法治中国建设出现短板。

①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3页。

导论:我们为什么需要宪法与法治教育?3

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属于法治中国命题下的精神文明建设。“全民守法是

法治社会的基础工程。”①只有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才能提升法治社会建设的效果。而法治社会是科学立法、严格执法与公正司法的社会基础。

诚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

《决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徒法不足

以自行”,依法治国、法治国家建设与具体的法律适用都仰赖人民对法律

的拥护与信仰,也唯有“人民有信仰,民族有希望,国家有力量。”②正是基

于此,《决定》强调法治教育,通过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与精神文

明建设,推进人民法治观念的培育与形成,推进作为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

组成部分与基础部分的法治社会建设。对于法治教育而言,最重要的则

是宪法教育,“宪法宣传教育是法治建设一项基础性工作”。③既是因为宪

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规定了社会中最根本、最核心的内容;还因为宪法

作为“高级法”,具有统合社会共识的价值纽带功能。因此,《决定》要求:

“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

宪法教育乃至法治教育存在一个很大的误区,即将宪法、法律仅理解

为法条文本,固化为静态的社会规则,进而导致宪法教育与法治教育被理

解为教授宪法与法律文本,甚至要求机械记忆宪法与法律条文。④这不仅

导致了宪法与法律教育的核心一培育宪法意识,养成法治思维与法律

素养一无法实现,还忽略了宪法作为国家认同方法的价值纽带功能,即是说,宪法教育的有效开展,应首先明晰宪法教育的内容。在增强法治观念与形成宪法意识的目标驱动下,以及在社会转型时期国家认同削弱的

①《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一2025年)》,人民出版社2020年版,第3页。

②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外文出版社2017年版,第323页。

③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205页。

④参见赵宴群:《论我国大学生宪法教育与法治思维的培养》,载《思想教育研究》2015年第12期,第57页;罗树庚:《宪法教育首先要破除固有观念》,载《人民教育》2018年第10期,第38页。

4宪法教育与法治教育

背景下,宪法教育应着眼于培育公民形成法治中国认同,即形成宪法意义

上的爱国主义。

进行宪法教育必须认识到宪法教育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法治中国建设必须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法治社会建设需要开展法治教育,

尤其是宪法教育。但宪法教育并非机械的法条传授与记忆,而应认识到

一般公众的法律素养不同于职业法律素养。因此,宪法教育应着重宪法

的价值纽带功能,着重以价值认同为关键,联结个体价值观与宪法所承载

的价值,实现社会价值共识于两者间的耦合。能够用于宪法教育的价值命题是法治中国,通过法治中国所具有的价值耦合功能与现代法治的理性色彩,整合传统国家认同资源,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宪法爱国主义。以宪

法教育实现规范认同,凝聚社会共识价值,建构现代意义的国家认同。

三、教育形成法治

每个个体如何形成宪法与法治观念则是另外一个难题。培养个体形

成特定价值观的方式有很多,其中之一且最为重要的就是教育。同时,宪

法与法治观念教育也是打破认知恶性循环的重要突破口。

以青少年教育惩戒为例。青少年教育惩戒历来是社会中的难题,且因其与每一个人密切相关而为人们所关注,换言之,每一个人都有青少年时期,因而每一个人都直接或间接地接触过青少年教育惩戒。因此,每一个人都多多少少会有关于青少年教育惩戒的认知经验,这些关于青少年教育惩戒的认知经验构成每一个人的认知基础之一。而且更为重要的是,每一个经历青少年阶段的人,都会在青少年阶段形成一定的价值观。

而关于青少年去教育惩戒的认知经验正是其自身价值观的重要来源。而

在青少年阶段形成的价值观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个体在成年之后认知世界

的方式。一旦价值观形成,个体会将之作为看待世界的方式,或直接作为

教育下一代青少年的方式。这也决定了个体能对这一问题发表意见,因

导论:我们为什么需要宪法与法治教育?5

为个体在青少年阶段接受的教育惩戒经历使其具备具身体验,这种个殊

化的具身体验会作为个体发表看法、评价外在与指导青少年的规范体系。在一代又一代人的价值观重复中形成认知循环,如代代相传的“不打不成器”“棍棒底下出孝子”等,是有些成年人的教育理念。且有很多成年人用

自己的亲身经历或某些成功人士的成功经历来证成这种教育惩戒理念的合理性。但这种认知很可能是错误归因的。亲身经历或某些成功人士的成功经历可能是“成功的”,却未必同暴力型惩戒相关。个体将成功的结

果错误地归结到暴力惩戒的原因上,忽视了暴力惩戒背后与之外的因素,

即那些最终促成个体成功的因素。即是说,这种认知裹挟着父母的殷殷

期待、人际关系的非平等对待、暴力教育方式,在现代文明视野下,引发了

广泛的社会关注与讨论。但传统的惩戒认知并未有实质性突破,已然处

于认知恶性循环中。那么,如果强调教育的重要性,则如何通过教育认知

突破这种认知恶性循环呢?又或者说,教育是不是一种较为恰当的方

式呢?

一般来说,突破认知恶性循环主要有两个路径:外发型路径与内发型路径。外发型路径强调权威主体对学习主体的强制灌输,权威主体以其权威地位强制要求学习主体学习新的规范价值。内发型路径则强调个体自发学习、否定、扬弃规范价值,通过自身的经历形成正确、合理的价值

观。但前者往往忽视了强制主体的需求,呈现规范价值的单向特征,可能不能为主体所接受,甚至引发主体的抵触与排斥情绪。后者则过于拔高个体—尤其是青少年一的自主学习能力,忽视了认知学习的开放性特征。任由成年人在价值认知上“荒蛮生长”,这些都可能形成错误价值

观。一种兼具外发型与内发型特点的折衷方案就是教育,即通过正确的价值观念作为规范价值,促使青少年形成自发性正确认知。相对于纯粹外发型路径,教育更强调引导,强调青少年个体的自主性,以价值规范的合理性引发个体的自主践行;相对于纯粹内发型路径,教育强调正确的价

6宪法教有与法治教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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