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重述》程信和作|(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经济法重述》

【作 者】程信和作
【页 数】 214
【出版社】 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 , 2022.08
【ISBN号】978-7-306-07568-0
【价 格】62.00
【分 类】经济法-中国
【参考文献】 程信和作. 经济法重述. 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 2022.08.

图书封面:

图书目录:

《经济法重述》内容提要:

《经济法重述》是作者对自己从事经济法教育事业40年间(1981-2021)的所思、所说、所写、所做的一个专业梳理。由一个“纲”(国民经济发展法)、四个“目”、十个“基本论点”组成。名日“重述”,意在“整合”,并非“重构”。 本书不是“经济法讲义”或“经济法论著”,只不过是作者回眸40年来探索经济法踉踉跄跄所走过的路,力求“论从史出,史论映照”。 就史而言,仅以个人经历和感知为主,而对经济法学的整体演进则难免挂一漏万。 就论而言,其逻辑进路是从剖析经济法的本形定位,到视域延伸、集成进发,最后抽象为理论升华。 中国经济法可定位于“国民经济发展法”,其最高表现形式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典》,它不仅要为推进中国的现代化提供经济发展宪章,而且可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经济治理范本。因此,我们必须努力建设“世界上最好的经济法制度”。 迈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路,相信经济法能够成为中外法制史上的灿烂篇章。建设经济法学任重而道远。

《经济法重述》内容试读

第一编

实体论:经济法的本形定位

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

一〔宋〕苏轼

何为“实体”?实体,表示独立存在的事物的原生状况,或者本来面貌。此处的“实体论”,指经济法的本形定位,即经济法是怎样呈现于世的。

《老子》日:“道法自然。”运用实体论,旨在了解经济法的自然本色。这是经济法的内涵。人们将会看到,当代经济法正是国民经济运行的法治轨道。

第一编实体论:经济法的本形定位·3

第一章

市场经济法治化路径论

考察经济法,必须坚持中国道路,把它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中。

基本论点之一:

探索以“1十4”范式(宪法,民法、经济法、社会法、行政法)直观勾画市场经济法治化路径。

主要论据:

(1)顶层设计。

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确认,到2010年已如期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中央确定,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

(2)学理支撑。

从法学角度考量,市场经济应当是法治经济。

多元化的经济关系,需要多元化的法律调整。若以是否规定行为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为标准,又可分为直接调整与间接调整。

作为单一制结构的国家,其调整经济关系的各类法律,应构成一个有机整体。

(3)实践基础。

自1978年12月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制定的宪法和

4经济法重述

民法、经济法、社会法、行政法等一系列法律,已涉及经济领域各个方面的事务。国民经济生活逐步纳入法治轨道运行。比如税收趋于法定,又如竞争更讲规范。

一、一个“时代性法治”命题的提出

1.市场经济时代背景

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展的高级阶段。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实行市场经济。中国经过改革开放,于1992年正式确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经济学认为,市场经济是指由市场配置资源的经济,但国家之手仍要有所作为。

从法学角度来看,各种社会类型的市场经济都应当是法治经济,即要按法律规则运行、治理。企业依法经营,公平竞争:政府依法管理,适度调控。但法律不是万能的,还要有信用,企业、政府都要诚信、守法

法制史显示,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形态,最初是民法,后来才延伸、发展到经济法。正如中、日两国学者合编的《中日经济法律辞典》中指出的,“由国家有意识地来调节市场秩序”,这一论断揭示了世界各国经济法的规律、共性。①

2.面对现实需求的经济立法的回应方式

经济是社会的客观现象,而立法则是人们的主观行为。虽然法是对现实生活的照应,但立法形式可以多样化,不完全像照镜子那样“一对一”地反映出来。

鉴于某项社会关系的单向专业性,可由一种法律调整一种社会关系,比如会计法调整会计关系。

①《中日经济法律辞典》,中国展望出版社1987年版,第365页。

6经济法重述

学院给研究生做课程讲座,题为“市场经济法治化之路一关于·在宪法统率之下,民法、经济法、社会法、行政法协调发展、综合治理’的思索”,曾东红教授主持并与谈。他说,很新鲜,有深意

在此前后,针对《市场经济法治化之路(提纲)》,我发出征求意见,得到李昌麒、徐孟洲、杨松、孙颖、陈婉玲、叶姗、李长健、袁达松、薛克鹏、王先林、王妍、张永忠、陈红彦等诸多教授的赞同和鼓励。

其中,李长健教授说:“听了程教授在我院(华中农业大学法学院)所做的关于1十4’法律模式的学术讲演,我觉得分析十分在理,很有现实意义,教师和学生反应热烈,互动踊跃。(2016年12月2日)”

我还专门请教过著名法学家李步云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以下是听取李教授教导的记录。

我的努力是为圆华夏宪治梦。

在宪法之下,民法、经济法、社会法、行政法等,共同调整经济关系。其中,民法、经济法在调整经济关系中都属基本法,它们是平行的,要结合起来发挥作用。过去有一种观,点,认为只有民法是市场经济基本法,而众多的经济法律只是它的具体表现,实践证明这种看法不对。西方有些国家虽然不称“经济法”,但这类法律都是存在的。搞市场经济,既要有民法,也要有经济法,私的、公的,横的、纵的,都很重要。“民”“经”之间,平行、结合。(2016年12月3日,于广州)

2017年9月,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学术年会(于武汉)召开期间,我应邀在武汉大学法学院做了“‘1十4’模式:市场经济法治化之路径”的学术讲座,会议由院长冯果教授主持。讲座的基本论点

···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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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