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共同开发争端解决机制的国际法问题研究》黄文博著;杨泽伟总主编|(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海上共同开发争端解决机制的国际法问题研究》

【作 者】黄文博著;杨泽伟总主编
【丛书名】“一带一路”倡议与中国国家权益问题研究丛书
【页 数】 288
【出版社】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 2022.11
【ISBN号】978-7-307-23257-0
【价 格】9787307232570
【分 类】海洋开发-海洋法-国际法-研究
【参考文献】 黄文博著;杨泽伟总主编. 海上共同开发争端解决机制的国际法问题研究.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22.11.

图书封面:

图书目录:

《海上共同开发争端解决机制的国际法问题研究》内容提要:

本书是““一带一路”倡议与中国国家权益问题研究”丛书中的一本,是十四五国家重点图书项目,也是湖北省学术著作出版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本书作者是武汉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博士黄文博。本书对海上共同开发争端解决机制的研究包括争端解决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争端解决的方法与法律适用。作者剖析了现有争端解决机制的不足,对其提出了改进的建议,最后结合相关地区的实践,对未来中国可能进行的共同开发中的争端解决机制的设置提出了建议。

《海上共同开发争端解决机制的国际法问题研究》内容试读

一、研究意义

自中国政府提出“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以来,中国与周边邻国在海洋环境保护与资源开发的合作等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2004年6月30日《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和《中越北部湾渔业协定》生效:2005年3月14日中国与菲律宾和越南签署了《在南中国海协议区联合海洋地震工作协议》:2011年10月11日,中越两国缔结了《关于指导解决中国和越南海上问题基本原则协议》,并于2011年10月15日发布了《中越联合声明》;2013年10月11日中国与文莱共同发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文莱达鲁萨兰国联合声明》,为推动海上共同开发创造了有利条件:2018年中菲两国签署了《关于油气开发合作的凉解备忘录》及《关于建立政府间联合指导委员会和企业间工作的职责范围》等文件。此外,马来西亚与越南、马来西亚与泰国、马来西亚与文莱、马来西亚与印度尼西亚的共同开发实践也表明,海上共同开发是推进南海国家之间能源合作、缓和南海局势和实现互利共赢的重要举措。因而,研究海上共同开发具有重要意义

海上共同开发的实现需要一系列法律制度做保障,其中争端解决机制又因其突出的作用和功效,而值得深入研究。从横向看,争端解决机制与其他法律机制一起,构成了海上共同开发协定和国际石油合同的核心内容,共同保障协定和合同的有效实施;从纵向看,争端解决机制是保护各开发主体利益的最后一道屏障,能在争端产生后为争端主体解决争端提供最直接的法律依据。因此,海上共同开发争端解决机制的研究更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

1

从理论上而言,海上共同开发争端解决机制的研究能拓展和丰富海上共同开发理论研究的范围。目前对海上共同开发的理论研究主要侧重于宏观层面,对具体制度如争端解决机制等问题的关注度不够,研究成果也较为缺乏。因此,从争端解决机制的角度来开展对海上共同开发的研究,能引起学术界对具体制度的重视,进一步丰富海上共同开发的研究范围。

从现实的角度而言,研究海上共同开发争端解决机制有助于海上共同开发活动的推进。海上共同开发协定和国际石油合同的签订与实施,都伴随各主体之间权利的对抗和对利益的竞逐,难免产生争端。而对海上共同开发争端进行研究,有助于进一步了解和总结海上共同开发争端产生的原因和争端的特点,并为争端的预防及解决提供有价值的方案,以减少阻力,为后续开发活动的推进提供参考。

此外,研究现有的海上共同开发争端解决机制能为中国南海共同开发做好准备。中国政府致力于推进南海共同开发,相关国家也释放了积极信号,表示愿意与中国开展合作。中国要推进南海共同开发进程,必须做好各方面的准备工作。其中,争端的预防及解决是必须要面对和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深入剖析海上共同开发争端解决机制,有利于化解和消除南海共同开发当事国之间的矛盾和分歧,实现双方互利共赢。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随着中国与周边国家海洋权益的斗争日趋激烈,中国对海洋权益高度重视,并将领土与海域划界视为关乎国家核心利益的问题而坚决予以维护。学术界也响应国家号召,纷纷开展海洋法领域的研究,为国家海洋权益的维护献计献策。其中,海上共同开发是该领域研究的热点。相比于国外,国内学者对海上共同开发的研究起步较晚,研究的范围和深度也有限,而且并无专门针对海上共同开发争端解决机制问题的研究。国内现有的对海上共同开发争端解决机制的论述少量地分散在与海上共同开发协定框架有关的著述中,而且论述也并不全面和深入。国外学者虽然对海上共同开发的研究起

2

引言

步较早,研究成果也更加丰富,但对于争端解决机制的研究也相当有限。

(一)国内研究现状

在中国的海洋权益面临重大挑战和国家对能源有迫切需求的大背景下,学界对海上共同开发的研究热情日益高涨。他们通过论证海上共同开发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等问题,试图突破未决海域划界争端带来的困境。因而现有的研究主要以服务于解决海域划界争端和维护海洋权益为目的,多以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和南海争端为视角,并结合世界范围内已有的海上共同开发实践,来探讨东海和南海共同开发的具体方案。这些研究成果丰硕,具有重大的参考价值。但遗憾的是,在这些成果中,较少有关于争端解决机制的论述。

1.著作类。国内关于海上共同开发研究的专著数量较少,而且在这些著作中鲜有关于争端解决机制的论述。国内第一本关于海上共同开发研究的专著是蔡鹏鸿先生的《争议海域共同开发的管理模式:比较研究》。①蔡先生将共同开发限定在争议海域,并详细论述了第三方地位和角色、开发区的区域定位、开发方式的选择适用的法律、管理机制、财税征收等具体问题,还重点分析了冰岛一挪威共同开发案等十个案例,且均附有海上共同开发协定文本。虽然该书并未涉及争端解决机制的内容,但它首次较为全面地分析了海上共同开发的理论与实践,并提供了丰富翔实的资料,为海上共同开发的后续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另一部重要的著作为外交部法律司萧建国先生的《国际海洋边界石油的共同开发》一书。在蔡书的基础上,萧书进一步论述了共同开发的理论问题,包括共同开发的国际法依据,合作原则是共同开发的理论基础,共同开发制度的框架内容等。与蔡书不同的是,萧书将共同开发分为争议海域的共同开发和跨界的共同开发两种,

①参见蔡鹏鸿:《争议海域共同开发的管理模式:比较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

3

引言

梳理了中国及邻国对近海石油勘探开发历程,最后还展望了中国进行共同开发的愿景。①与蔡书不同,萧书涉及了对争端解决机制的研究。在共同开发制度框架中,萧先生专门提到了共同开发争端的解决,论述了争端的分类和解决方式,以及争端解决适用的法律。②虽然该书只是对共同开发争端解决机制做了简单的梳理,但这是国内首次论及海上共同开发争端解决机制的专著,为后续争端解决机制的研究做了前期铺垫。

近年来,国内一直持续对海上共同开发的研究并产生了许多优秀的学术成果,代表性的有四川大学法学院的杨翠柏教授于2016年出版的《南沙群岛油气资源共同开发法律研究》,该书立足于南海共同开发,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比较了现有的共同开发区的管理机制、共同开发的模式、共同开发区的财税制度,并分别作出了适合南海共同开发的选择:③还有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的杨泽伟教授主编的《海上共同开发国际法问题研究》,该书也涉及了海上共同开发的基础理论和国际实践,以及相关的海洋法问题:④和厦门大学南海研究院助理教授董世杰的《争议海域既有石油合同的法律问题研究》,该书对争议海域既有石油合同的基本理论问题,争议海域既有石油合同的法律效力分析,争议海域既有石油合同的处理方式,以及中国周边争议海域既有石油合同的处理对策建议均做了深入论述:⑤以及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的邓妮雅老师的《海上共同开发管理模式法律问题研究》一书,将海上共同开发管理模式作为

①参见萧建国:《国际海洋边界石油的共同开发》,海洋出版社2006年版。

②参见萧建国:《国际海洋边界石油的共同开发》,海洋出版社2006年版,第151~155页。

③参见杨翠柏、何苗、陈嘉、张倩雯:《南沙群岛油气资源共同开发法律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

④参见杨泽伟主编:《海上共同开发国际法问题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

⑤参见董世杰:《争议海域既有石油合同的法律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

研究对象,全面介绍了海上共同开发管理模式法律框架的构建,海上共同开发联合管理机构的类型与职权,海上共同开发管理模式及其机构的发展趋势,以及中国在南海共同开发管理模式上的选择:①海南大学法学院何海榕老师的《泰国湾海上共同开发法律问题研究》一书则将研究视角聚焦于泰国湾海域,详细分析了泰国湾海上共同开发的背景、谈判进展,泰国湾海上共同开发的法律文件及其执行,泰国湾海上共同开发的效果及对中国的启示。②这些著作进一步丰富了海上共同开发的理论研究,但由于研究视角的不同,这些著作并未侧重于争端解决机制,仅在著作中略有提及而未做更深入的论述

2.论文类。相较于专著,研究海上共同开发问题的论文数量较多,可以分为如下几类:

第一类为海上共同开发基础理论方面的研究,这类研究多涉及较为宏大的理论问题,代表性著作有:林忠于1998年发表在《现代法学》的《中国与共同开发的学术探讨》、余民才于2001年发表在《法学家》的《论国际法上海洋石油共同开发的概念》、肖建国于2003年发表在《外交学院学报》的《论国际法上共同开发的概念及特征》、万霞和宋冬于2007年发表在《太平洋学院》的《争议海域的共同开发制度一从邓小平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外交思想说开去》、杨泽伟于2011年发表在《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的《“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原则的困境与出路》、杨泽伟于2014年发表在《东方法学》的《论海上共同开发的发展趋势》等。

第二类为专门针对中国东海与南海共同开发问题的研究,这类研究基于南海与东海的现实情况,并结合已有的海上共同开发实践,设计出可行的共同开发方案。代表性著作有:周忠海于2003年发表在《厦门大学法律评论》的《论南中国海共同开发的法律问

①参见邓妮雅:《海上共同开发管理模式法律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

②参见何海榕:《泰国湾海上共同开发法律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

5

题》、余民才于2005年发表在《法商研究》的《中日东海油气争端的国际法分析—兼论解决争端的可能方案》、鞠海龙和张三保于2006年发表在《社会主义研究》的《对中日东海划界的现实思考从邓小平“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视角》、贾宇于2007年发表在《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的《中日东海共同开发的问题与前瞻》、蔡鹏鸿于2008年发表在《现代国际关系》的《中日东海争议现状与共同开发前景》、李国选于2008年发表在《南洋问题研究》的《南海共同开发制度化:内涵、条件与制约因素》、安应民于2011年发表在《当代亚太》的《论南海争议区域油气资源共同开发的模式选择》、张丽娜于2012年发表在《法学杂志》的《南海油气资源共同开发的主体适格性》、李金明于2015年发表在《太平洋学报》的《中菲礼乐滩油气资源“共同开发”的前景分析》、罗国强于2015年发表在《法学论坛》的《(中日东海问题原则共识〉与东海共同开发一结合钓鱼岛与防空识别区问题的讨论》、李金明于2018年发表在《太平洋学院》的《中菲南海油气资源“共同开发”的可行性研究》、余文全于2020年发表在《国际论坛》的《中菲南海争议区域共同开发:曲折过程与基本难题》、祁怀高于2021年发表在《太平洋学报》的《马来西亚的共同开发政策及中马共同开发前景》等。第三类为海上共同开发的案例研究,这类研究选取典型的海上共同开发案例,全面地剖析个案的基本情况,并总结出应从中吸取的经验与教训。代表性的文章有:罗国强和郭薇于2012年发表在《南洋问题研究》的《南海共同开发案例研究》、何海榕于2015年发表在《太平洋学报》的《马泰与马越共同开发案的比较研究》、邓妮雅于2016年发表在《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的《日韩共同开发东海大陆架案及其对中国的启示》、匡增军和欧开飞于2016年发表在《边界与海洋研究》的《俄罗斯与挪威的海上共同开发案评析》、黄文博于2017年发表在《武大国际法评论》的《东帝汶诉澳大利亚仲裁案及其对中国的启示》、王阳于2017年发表在《战略决策研究》的《“仲裁案”后南海共同开发的思路:基于英国和阿根廷共同开发个案的分析与借鉴》、何海榕于2019年发表在《中国海洋报》的《试析塞舌尔毛里求斯外大陆架共同开发案》等」

6

···试读结束···

阅读剩余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