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视角下的国际贸易法实务研究》周凌轲,(韩)朴洸绪|(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合同视角下的国际贸易法实务研究》

【作 者】周凌轲,(韩)朴洸绪
【页 数】 172
【出版社】 北京:中国财富出版社 , 2022.04
【ISBN号】978-7-5047-7451-4
【价 格】45.00
【分 类】国际贸易-贸易合同-合同法-研究
【参考文献】 周凌轲,(韩)朴洸绪. 合同视角下的国际贸易法实务研究. 北京:中国财富出版社, 2022.04.

图书封面:

图书目录:

《合同视角下的国际贸易法实务研究》内容提要:

本书以合同视角拆解贸易实务的流程,在贸易实务操作的基础上讨论不同合同中各个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期望为读者在理解贸易实务的同时,提示各种权利、义务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要点,终达成提升读者处理贸易实务纠纷能力的目的。

《合同视角下的国际贸易法实务研究》内容试读

1绪论

1.1国际贸易学的总体研究体系

曼昆教授在自己的经济学入门著作中就阐明了“交易使每个人获益”

(trade can make everyone better)的基本道理。作为一种跨关税区的私人间的商业交易,国际贸易也使得全世界所有国家的经济状况变得越来越好。经典贸易理论证明国际贸易的确让全世界的商品和服务的总生产量增加,这些增加的部分正是国际贸易给世界经济发展带来的益处。但这里存在一个问题,因国际贸易而多生产出来的东西需要在参与国际贸易的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由于利益总量是一定的,那参与国际贸易的当事人之间就会出现利益对立关系。作为国际贸易的参与者,每个当事人都希望在分配国际贸易利益时能获得更多利益,而每个国家都希望在分配全球国际贸易利益时,让本国参与者获得更多。因此,作为个人或企业,我们必须十分清楚国际贸易的各种规则,以保障自己在进行国际贸易时尽量少犯错误;作为政府,则需要制定让本国利益最大化的政策。这就是我们需要对国际贸易进行研究的原因。

那么国际贸易具体要研究什么?根据国际贸易的研究对象来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方向。

一是国际贸易实务与法规。这是国际贸易研究中最贴近实践的领域。在任何一个国际贸易交易中都存在一个根本目标,即买方通过支付价款获取货物商品的所有权,或者接受某种服务;卖方通过交付商品的所有权,或者提供某种服务,从而获取价款作为报酬。国际贸易实务就是研究价款如何支付、商品如何交付,以及为保证国际贸易顺利进行的当事人与银行、保险公司物流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这里存在一个问题,即各国当事人处在不同的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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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视角看国际贸易

业环境下,彼此具有相异的商业惯例,这就让国际贸易的交易实务相比单纯的国内交易发生纠纷的概率要大很多。有些时候,这样的惯例差异甚至已经严重威胁到国际贸易的稳定进行。为解决这样的问题,包括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会在内的国际组织在参考全球贸易的实际情况之后,制定了一系列全球统一的国际贸易规范,如CISG、Incoterms、UCP等。因此,今

天的国际贸易实务已经相对流程化和定型化,而对于国际贸易实务的研究,也更多倾向于对这些规则的研究。

二是国际经营管理领域。虽然从学术定义的角度看,国际贸易是私人间的商业交易,这里的私人包含了个人、法人,甚至非法人团体。但从现状来看,目前绝大部分的国际贸易仍然由企业主导完成。因此,在推动国际贸易进行的过程中,进出口企业就是当之无愧的第一当事人。对于企业如何管理的问题,在管理学的研究中有非常成熟的结论。但是,当一个企业涉及进出口,甚至跨国投资的时候,所要面对的情况就复杂得多。因为企业将要面对的是与本国完全不同的客户。此时的营销策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都需要设定新的策略。当然,在今天这样一个全球化的环境中,一个既不出口也不进行跨国投资的企业,仅仅依赖于本国市场和本国的产业链就能实现大规模增长,这种可能性不大。因此,在今天的管理学研究中,国际经营管理几乎是不可能回避的问题。

三是国际贸易理论与国际经济领域。此领域中,国际贸易理论重点研究国际贸易这种现象的起因和应对策略,这是国际贸易研究中最早的领域。从亚当·斯密的绝对优势理论、李嘉图的比较优势理论、赫克歇尔一俄林定理等组成的经典贸易理论到以克鲁格曼理论为代表的新贸易理论,都在尽力说明国际贸易这种经济现象为何会产生,又会给我们的世界带来怎样的经济后果,面对这样的结果政府应该制定怎样的政策才能实现本国利益的最大化等。国际经济重点研究了影响国际贸易的外部环境,如汇率的变动会对国际贸易产生怎样的影响;一国与另一国订立自由贸易协定之后哪些产业会因此而获利,又有哪些产业会受到伤害:对外国商品征收关税是否能带来本国利益的最大化等。

综上所述,国际贸易的研究是围绕国际贸易的根本目的展开的,即无论是哪一个领域的研究,其根本目的都是服务于双方当事人顺利完成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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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绪论

通过彼此的交换使自己在国际贸易中获益。因为有了这样的目标,看似彼此并不关联的三个研究领域组合成为一个融合性的研究领域一国际贸易学(international trade studies)。但也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今天的社会科学研究体

系,尤其是世界通行的体系,是以SSCI的学科分类为准,而国际贸易在SSCI

体系里,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学科分类。从一些著名的学术期刊可以看出,国

际贸易在SSCI体系内被认为是经济学的一个分支。即使在我国,国际贸易仍

然被认为是应用经济学的一个二级学科,但作为国际贸易的研究者,应该清楚国际贸易是一个具有高度融合性的研究领域。

1.2本书的主要内容与结构

本书旨在讨论国际贸易实务范畴的问题。更具体地说,本书将讨论从合同观点下的国际贸易问题。事实上,在国际贸易中,所有当事人之间都是依靠合同来约束彼此的权利、义务关系。我们可以这样说,国际贸易实务里的问题几乎都可以归纳为一种合同问题。例如,双方当事人的交易中,买方需要支付价款,卖方需要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务,那么双方当事人之间就是一种买卖合同或者说销售合同的关系;在商品贸易中的商品移动过程中,货物的交运一方(shipper)向物流公司支付价款,换取的是物流公司所提供的运输服务,他们之间就构成一种运输合同关系;在价款的解释上,债务人或债权人通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完成彼此间债权或债务的关系,而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也不会免费提供这样一种金融服务,这里就构成一种金融服务的合同关系。传统意义的国际贸易实务以双方当事人的进出口流程为研究重点,这样做虽然没有什么不对,但从另一个角度来讲,这样研究的价值是受限的。笔者这样说的理由有三点:第一,研究(research)的本质是对现象背后的理论进行探索,而进出口操作流程本身作为一种技能,理论价值是不高的。第

二,社会科学研究的目的在于由现象探讨理论本质,最后再服务于现象的发展,而对于流程的研究既无法提炼理论,且牵强提炼的理论也无法服务于现象发展。第三,在国际商会等机构的努力下,进出口流程高度定型化,从操作进出口的角度看,所谓研究的价值并不大于实务操作的价值,因而研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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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视角看国际贸易

义并不大。

基于上述的理由,是否可以认为国际贸易实务没有研究的必要呢?这样的结论可谓武断。所以,需要对国际贸易实务的研究侧重点,或者说对国际贸易实务的研究视角应该进行重新思考。从国际贸易实务的现状来看,在一个高度定型化的流程下,参与国际贸易的各当事人的自主空间,或者说自由发挥的空间并不广阔。因为国际贸易作为一种商业交换,所有当事人在交易中是对等的。即使一方当事人基于某种特定的目的想要改变交易的流程,从理论上也许可行,但作为另一方当事人,没有任何理由会去接受这样一种反常的改变。因此,除非有特殊原因,进出口流程通常不会有太多的改变。但是,如上文所述,如果细分进出口流程可以发现,其实每一个流程都可以看作特定的某两个及其以上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作为一种私法行为,参与合同的当事人可以依据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自由商定合同的细节。通俗一点说,进出口的流程虽然是固定的,但流程中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划分却是由当事人自己商定的。合同的商定,也可以说是国际贸易实务中留给各当事人之间唯一可自由操作的空间了。因此,无论是从研究的角度,还是实用的角度,对国际贸易实务的研究都应该采取以合同为中心的视角。

以合同为中心,构成本书的章节体系。绪论作为第一章,主要介绍国际贸易的学术体系,以及对本书的论述提出立论。第二章讨论合同的基本理论以及国际贸易合同的特点,以此为下一阶段的论述做基础铺垫。第三章讨论国际贸易定型化与贸易术语的规定。第四章讨论国际贸易中买卖合同(maincontract)的相关条款。从第五章开始到第八章讨论为保证买卖合同顺利履行,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附属合同。这些附属合同分别涉及国际结算、贸易保险、国际运输以及贸易纠纷的解决。在每一章之后列出主要参考文献,供读者选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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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与国际贸易合同

2.1合同的一般性讨论

2.1.1合同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464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从这个定义来看,合同是一种协议,是当事人之间用于规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这个定义里有两个关键性词语需要注意。首先是“民事主体”,在民法理论中,所有民事主体都是平等的,这决定了合同的性质。合同是由两个或两

个以上的平等的当事人所订立的协议,这些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由常识可知,几位当事人为了同一目的订立一个合同,这几位当事人在力量上是不可能完全一致的。如热销商标商品的代理合同中,商标持有人相对于代理商来说就具有了绝对的优势。但无论现实中各当事人的力量对比如何,在法律上他们都必定是平等的主体。其次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从这里可以看出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关系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或终止”。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只要是“民事主体”之间所订立的有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设立、变更、终止”的协议就是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的定义里并没有规定合同的形式。而《民法典》第469条又规定了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合同的订立“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换句话说,合同在形式上是没有限制的,即使没有落实在纸面上的,只要各“民事主体”的当事人达成了任何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设立、变更、终止”的协议,合同便存在了。合同的这一性质在法律上被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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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视角看国际贸易

为“不要式合同”。

2.1.2合同的订立

上文说到,只要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订立了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就表示已存在合同关系。那么这里就有一个问题值得关注。这种法律上的合同关系是何时成立的?要讨论这个问题就需要从合同订立的程序开始。从法律上来看,一份对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合同的订立需要有要约(ofr)与承诺(acceptance)两个要素。

(1)要约

所谓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订立合同,而向另一当事人发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具体意思表示”。简单地说,一方当事人希望订立某种合同,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自己所希望的合同条件,这种条件就是一种要约。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希望订立合同的条件都可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要约。要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要约通常需要以下五个条件。

第一,要约人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这里的订立合同的能力即民法上所说的行为能力。要约人希望订立一份合同,前提条件是他有足够的能力去履行一份合同里的义务。例如,一名客人向某汽车销售商提出自己希望以某一价格购买某一特定型号的家用轿车,如果购买汽车这一意思表示是由一个成年人提出来的,这自然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要约,但如果这一意思表示仅仅是由一个襁褓中的孩子,或者一个具有精神疾病的病人说出的,这显然不构成要约,因为孩子和精神病人根本无法履行合同订立之后的义务。

第二,要约要明确目的。所谓明确目的是指发出要约的当事人(要约人)要明确指出自己发出要约的目的,即希望与另一方当事人(受要约人)订立合同,根据《民法典》的要求,要约人必须在自己的意思表示中明确这一点,并表示自己愿意接受自己所作出的意思表示的约束,只有这样的意思表示才能被认为是要约。

第三,要约的内容应该具体、确定。这一条很容易理解,因为一方当事人希望另一方当事人与自己订立一项合同,那么至少要提出自己的条件以供另一方当事人考虑。就像在买卖合同中,一方当事人需要购买商品,至少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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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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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