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优先权研究孙东雅PDF电子书下载免费版|百度网盘下载

    编辑评论:民事优先权研究民法典。本书是系统研究民事优先制度的一次尝试。简介民事优先制度是对特殊民事权利或权利人给予特殊保护的制度。本书主要研究民事优先权中的赔偿优先权。本书分为十章。第一章是民事优先权的概念,即本书所描述的“优先权”的定义。第二章介绍了优先权制度的产生和各国的继承,考察了优先权制度的历史和现实。第三章继承了第二章优先权制度在原则上具有普遍性的观点,分析了优先权制度的社会经济基础、建立优先权制度的目的、废除优先权制度以及债务的平等性,优先权法律制度对当事人从平等待遇到差别待遇的法律调整的价值考量,以及其他一些特定优先权类型的立法考量。第四章研究优先权的性质。第5章讨论了优先权的有效性和局限性。第6章研究了有关优先权有效性的几个特殊问题。第七章是特殊优先权限制的研究。第八章研究优先权的消除与实现。第9章将重点从一般优先级转移到特定优先级系统。第十章是我国优先权制度的立法设想。关于作者孙东亚,男,1973年出生,河南南阳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研究所博士后。曾任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现就职于中国银保监会,兼任中国保险法学会副秘书长、理事,研究员、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和南开大学。在《人民司法》、《中国金融》、《政法论坛》等发表论文70余篇,出版(或主编)《经济法概论》、《银行法律问题研究》、《《健康保险发展规律研究》等7部著作。多次参与中央财政办、财政部、保监会等部门重大政策性文件的起草和专题研究工作。优先级类型优先权是国家在考虑立法政策的基础上规定的。其背后有诸多立法考量,从人权保障到社会利益,从个人生活到公平正义,甚至是简单的历史沿革。通过考察其他国家的法律文本可以发现,虽然各国的优先权制度设计在公法和私法中都经常看到,但不同国家规定优先权的具体制度不同,优先权的范围也不同。也很不一样。如前所述,这不仅与一国的立法政策有关,也与相关的保障制度有关。例如,对同类债权关系的担保,有的规定为法定抵押、或法定质押、或特别留置权,有的规定为优先权等。关于优先权的种类,从各国的法律来看,更有意义的分类方法是看优先权所指的对象。如果优先权存在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上,或“优先权延伸至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则称为一般优先权;如果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存在优先权,则称为特别优先权。特别优先权根据物的性质不同分为动产优先权和不动产优先权。...

    2022-05-06

  • 基本原理与理性构建:民事审前程序研究PDF电子书下载|百度网盘下载

    编辑评论:基本原则与合理建构:民事审前程序研究在我国对程序的新改革进行了深入解读,对其功能进行了重新设置。民事审前程序分为起诉后至立案前、立案后、辩护前、辩护后至审判前三个阶段。本地化重构的探索。民事审前程序研究方法科学合理的研究方法关系到能否得出合理的结论。本书非常重视研究方法的运用,包括历史考察、比较分析、规范分析、实证分析等方法。拟采用的主要研究方法如下:1.历史调查方法“只有通过历史,才能与一个民族的初始状态保持活生生的联系,没有这种联系,就失去了每个民族精神生活中最宝贵的部分”0.只有对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演变发展历史进行详细梳理和总结,才能深入剖析其发展脉络,分析其改革趋势,避免陷入历史错误,实现制度的不断完善。因此,本文将充分利用这一传统研究方法,使民事审前程序研究符合其发展规律。2、比较分析法外国法律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个想法、一个刺激、一个智慧的火花,可以让我们看到我们自己的法律制度的缺陷。就民事预审程序而言,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尤其是美国、德国等国,都有完善的民事预审程序,其发展历史也丰富而生动,其立法和司法操作都是审查和构建我国审前程序的重要参考框架。因此,本文拟以预审程序的具体程序设置、法律文化等方面为切入点,对典型国家的预审程序进行比较分析,以期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民事预审程序。充分信息的基础。准确合理地讨论路径和方向。3、规范分析法律规范文本分析是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法律研究离不开规范分析。本书充分运用规范分析的方法,研究国内外审前程序法律规范的内容变化和立法原因,为制定和不断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民事审前程序法律规范奠定基础。国情。.4、实证分析法律的生命更多地在于逻辑。程序性问题复杂,其研究不仅限于法律文本,还必须考虑其社会影响和实际司法效果。因此,完善民事审前程序,离不开对我国司法制度实际运行情况的深入考察。必须立足本国司法需要和司法基础,在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实现本土化结构。我国各级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审前程序改革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教训。本书将对其进行全面总结、梳理和分析,为完善审前程序提供有力的实证支持。“大写”模式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逐步建立符合审判规律、适应工作发展的审判运行管理机制开始受到广泛关注。审理过程管理要求立案后,立案机构全程跟踪审理,直至审理结束,并对立案时间和结案日期作出严格规定。该办法的目的是通过科技手段,借助现代先进的管理手段,对审判实施过程管理,实现案件过程控制权与实体审判权的分离,发挥三权分立的作用。和制衡。托管转换。可以有效避免超过试用期、长时间拖延试用、久审后犹豫不决的现象。解决了司法法官先审后难、先简单、后复杂的问题。因此,加强审判管理是司法改革的必然要求,是审判工作公平、高效、有序运行的根本保障。在此背景下,地方法院开始探索以扩大立案机构职能为主要目标的审前程序改革,这在历史上被称为“大立案”模式。民事审前程序改革效果总结虽然做法不同,但全国法院的审前程序改革普遍受到公众的高度评价。法学界也普遍认为,这种立足基层和法院工作实际的改革指导思想和方向,具有很大的肯定和推广价值。总的来看,各地法院预审程序改革在实践和理论上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积累了一定的理论和实践经验,为在全国范围内推进预审程序奠定了一定的基础。最终实现合法化。,其有效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权,体现司法为民。首先,在庭前阶段,通过必要的诉讼指导和证据出示指导,当事人可以在庭前清楚地了解案件程序的运作、如何收集证据以及相应的诉讼。权利义务,避免当事人“混淆”诉讼;二是通过落实举证期限和实施证据交换制度,基本确定了证据、诉讼请求、争议点出庭,解决了庭审中的证据搜查现象。一定程度上。最后,在庭前程序运行过程中,法官有效控制了庭前准备过程,在很大程度上有效限制了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和恶意诉讼,防止案件因当事人的理由“长期拖延”。2、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民事庭前程序实现了司法人员专业化分工和审判资源优化配置,特别是加强法律文书服务、调查取证、证据交换等工作,确保庭前充分准备,确保顺利进行的审判。此外,近年来的民事审前程序改革逐渐凸显了争议解决的功能,包括审前诉讼与非诉讼争议解决衔接机制的逐步完善。强调最大限度发挥调解功能,让大量对抗性不强的案件在庭前消化,大大降低案件的上诉率、强制执行率、再审申请率,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并改进诉讼。效率。以山东高密法院试点为例,近年来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每年增长10%,但60%以上的民事案件和98%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通过审前阶段的调解(和解)。2007年,法院审结民事案件6792件,调解率81%,调解撤诉率7%。其中,调解(驳回)结案4890件,占结案总数的72%。大部分案件一受理即结案,平均审理周期仅为13天,大大提高了审理效率,降低了诉讼费用。03.近年来,审前调解改革推进了案件质量,促进了司法公正。一方面,“调解优先”逐渐被强调,促进了法官调解技巧的提高,审前调解的重点基本实现了“调解审判分离”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调解审判一体化”模式中运用判断、施压、调解、强制调解等诸多弊端,提高了调解质量调解;另一方面,预审程序被隐藏起来。避免了人际关系对审判法官的干扰,保证了审判法官的公正。同时,一大批简单的民事纠纷在法庭上被法官顺利化解,使审判法官避免了“案海”的被动应对状态,腾出精力审理重大疑难案件,提升了审判法官的审判能力、证明能力、应用法律能力和裁判文书制作能力。4、它体现了程序价值,促进了法院工作的专业化管理。随着预审程序中法官职责的逐步明确,证据交换制度的逐步完善,预审程序争议解决功能得到立法认可,民事预审程序的程序价值逐渐凸显。主要体现在明确了审前程序的操作主体,实现了审前准备工作的专业化、集约化,有效保障了案件流程管理的规范高效运行;最佳审判法官的选择使审判权力更加集中,案件得以实现“精准审判”为实现法官职业化、专业化、精英化做出了有益探索。5、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司法水平,完善庭前程序,使法官职责分工更加科学,明确权责,提高庭前准备工作的精细化和法官进行庭前调解的积极性,能力不断增强。同时,审前程序就像一道“防火墙”,切断了享有审判权的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联系,保证了法庭判决的公开、公平、公正,减少了人际关系干涉的可能性。与判决结果,使法院法官冷漠。除了当事人之外,裁判的公平已经实现。庭前程序澄清了当事人对审判活动的模糊认识,提高了对法院和法官的信任,实现了法院与当事人的双赢,避免了一些社会矛盾的激化,减少了信访的发生。案例。...

    2022-05-06 法官行为规范解读 优秀法官标准

  • 民事法案例研究pdf免费版高清版|百度网盘下载

    编辑评论:笔者从事民事审判工作多年,有幸在研究所主讲诉状民事诉讼专题。因此,基于自身专业和职业的需要,我对研究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理论和实践有着浓厚的兴趣。为保证本书内容兼具实用性和学术性,在第二版中,除纠正上一版的错误外,还增删了实用的见解和理论,使实体法和程序法相互交织,相互确认。.民法案例研究df预览特点民法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规范私法中权利与金钱的关系,程序法具体化实体法,两者相辅相成。由于司法实践是查明事实并适用法律,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实体法理论在实际诉讼程序中的应用,已成为法人必不可少的课题。笔者从事民事审判工作多年。笔者根据教学实践工作经验,对常见的民事诉讼事件进行分析总结,将本书分为一般事件、债务一般事件、合同事件、产权事件、身份事件、商事事件、执行八章事件和特殊的民间事件。以54个案例为全面系统的解决方案,实体法与程序法相互印证,将法律理论转化为实践研究,让有志学习者轻松理解,提高学习效果。简介《民事案例研究(第二版)》是民法案例分析与教学的实用培训教材。由山东政法大学具有多年教学经验的教师共同编写。本书第一版于2006年出版,第二版因应近年来新法律的出台和修订而修订出版。第二版修改了债权法、侵权责任法和物权法的相关内容。《民事案例研究(第二版)》的编写兼顾了教学的实用性和学生的接受度。书中的案例也及时更新。使用了优秀的实践培训材料。本教材由安宗林教授主编。目录前言对民事案例研究的一些思考第1部分:民法通论案例研究第一章自然人案例研究第一节自然人案例研究的内容与方法第二节自然人典型案例研究第三节自然人研究案例第二章企业案例研究第一节法人案例研究的内容与方法第二节法人典型案例研究第3部分:法人研究案例第三章合伙制案例研究第一节合作案例研究的内容和方法第二节合伙企业典型案例研究第3部分:合作项目第四章:代理案例研究第一节代理案例研究的内容和方法第二节代理典型案例研究第3部分:代理案件第五章诉讼时效案例研究第一节诉讼时效案例研究的内容和方法第二节诉讼时效典型案例研究第3节:诉讼实务案例第二部分产权案例研究第6章:关于产权一般性讨论的案例研究第一节产权一般理论案例研究的内容与方法第2部分:产权概论案例研究实用技巧第3节:一般性讨论产权的典型案例研究第4节:关于产权的一般性讨论的案例研究第7章所有权案例研究第1节所有权案例研究的理论基础第2节所有权案例研究实用技巧第三节所有权典型案例研究第4部分:所有权案例研究第8章:用益物权案例研究第一节用益权案例研究的理论基础第2节用益物权案例研究的实用技巧第三节用益物权典型案例研究第4节:用益权案例研究第九章担保权益案例研究第一节担保权益案例研究的理论基础第2部分:安全利益案例研究的实用技巧第3节担保权益的典型案例研究第4节:担保权益案例研究第10章:占有案例研究Sectio1占据案例研究的内容第2部分:拥有一个典型案例研究第3部分:拥有转让案件第三部分:索赔案例研究第11章不当得利案例研究第一节不当得利案例研究的内容与方法第二节不当得利典型案例研究第三节不当得利研究案例第12章无理管理案例研究第一节无因管理案例研究的内容与方法第2节无因管理的典型案例研究第3部分:无原因管理练习第13章:一般合同案例研究第一节合同一般理论案例研究的内容与方法第2节总承包典型案例研究第三部分:合同通论的案例研究第14章销售合同案例研究第一节销售合同案例研究的内容与方法第二节买卖合同典型案例研究第三部分:买卖合同案例研究第15章贷款合同案例研究第一节贷款合同案例研究的内容和方法第二节贷款合同典型案例研究第三部分:贷款合同案例研究第16章租赁合同案例研究第一节租赁合同案例研究的内容与方法第二节租赁合同典型案例研究第3节租赁合同研究案例第17章施工合同案例研究第一节建筑工程合同案例研究的内容与方法第二节建筑工程合同典型案例研究第三节建设工程合同案例第18章:委托合同案例研究第一节委托合同案例研究的内容与方法第二节委托合同典型案例研究第三部分:委托合同案例研究第四部分:人格权案例研究第19章:关于生命和健康权的案例研究第一节生命健康权案例研究的内容与方法第二节生命健康权典型案例研究第3部分:生命和健康权的案例研究第20章其他人格权案例研究第一节其他人格权案例研究的内容与方法第二节人格权的其他典型案例研究第3节其他人格权行使第五部分侵权责任法案例研究第21章一般侵权责任案例研究第一节一般侵权责任案例研究的内容与方法第二节一般侵权责任典型案例研究第3节一般侵权责任练习第22章:特殊责任主体侵权责任案例研究第一节特殊责任主体侵权责任的内容和方法第二节特殊责任主体侵权责任典型案例(一)第三节特殊责任主体侵权责任典型案例(二)第四节:特殊责任主体侵权责任案例研究第23章:特殊侵权责任案例研究第一节特殊侵权责任的内容和方法第二节特殊侵权责任典型案例研究(一)第三节特殊侵权责任典型案例研究(二)第四部分:特殊侵权责任案例研究第六部分:婚姻和家庭案例研究第24章:婚姻制度案例研究第一节婚姻制度案例研究的内容与方法第二节婚姻制度典型案例研究第三部分:婚姻制度案例研究第25章家庭关系案例研究第一节家庭关系案例研究的内容与方法第二节家庭关系典型案例研究第3部分:家庭关系练习第26章:离婚制度案例研究第一节离婚制度案例研究的内容与方法第二节离婚制度典型案例研究第3节离婚制度研究案例第七部分继任案例研究第27章法定继承案例研究第一节法定继承案例研究的内容和方法第二节法定继承的典型案例研究第3节法律继承研究案例第28章:遗嘱和遗赠案例研究第一节遗嘱继承与遗赠案例研究的内容与方法第二节遗嘱继承典型案例研究第3部分:遗嘱继承案例研究...

    2022-05-06 侵权责任法是实体法吗 特殊侵权责任主体

  • 2022年注会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CPA考试准备处于基础阶段,成功取决于您为实现自己而付出的努力!小编整理了经济法学科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备考有帮助。让我们来看看!推荐阅读:ltatarget="_lak"gt202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全部整理完毕!热门推荐:ltatarget="_lak"gt注册条目|学习计划|21年问题|购买D类节省¥1000|买灯享受电子版马上开学[内容导航]可撤销的民事诉讼[章节]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单元1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知识点】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诉讼1.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1)不同的法律效力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其法律效力可以针对除撤销前有权撤销的人以外的任何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当然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2)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应当由有权撤销的人申请,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认定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主动宣告无效。(3)行为的效果不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的持有人可以选择行使该权利。撤销权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撤销权的,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为终局的,不能撤销。.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一经撤销,即视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追溯至行为开始时,即行为开始时无效。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绝对无效。(4)运动时间不同对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撤销权的行使是有期限的。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不作此限制。<2、可撤销民事诉讼的类型(1)重大误解行为人有权以重大误解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民事法律行为。(2)不公平如果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困境和判断能力不足,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得不公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3)强制被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违背对方真实意思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4)欺诈①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另一方实施违背真实意思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被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2017年案例研究问题)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致使一方实施与其真实意思相违背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另一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欺诈troggt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3.撤销权的消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撤销权,存在重大误解的当事人未行使撤销权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理由之日起90日内;(2)当事人被强制执行,自强制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3)当事人明知撤销原因或因自身行为明确放弃撤销权的;(四)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解释一: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根据撤销权持有人的单方面表述,可以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无需交易对手方同意。解释二:撤销权按照诉讼行使,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撤销权有一个期限,即驱逐期。提示:形成权是指根据权利人的单方面表达改变已确立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如追认权、撤销权、撤销权等4.法律后果(1)无效或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2)民事法律行为的一部分无效,在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情况下,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三)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撤销或者确定不生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退还或者没必要退还的,应当减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注:本文知识点整理自东澳郭守杰-基础强化讲座课程讲义●●●●●●●快来试试《光一》的精彩内容,点击尝试更多内容gtgtgtlt/agt11647855223950074389_001647855223950074389_00试试看

    2022-04-28 民事法律行为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民事法律行为撤销权的时间

  • 2022年注会经济法重要知识点: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CPA备考处于基础阶段,成功取决于你是否努力实现自我,请不要放弃你的努力工作!小编整理了经济法学科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备考有帮助。让我们来看看!推荐阅读:ltatarget="_lak"gt202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全部整理完毕!热门推荐:ltatarget="_lak"tyle="fot-family:a-erifwhite-ace:ormal"gt学习计划强gt|思维导图|21道年度考题|2022年基础课程lt/agt|EayPa®热卖[内容导航]未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第1章】第二章民事法律基本制度-单元1民事法律行为系统【知识点】民事法律行为未决民事法律行为未决解释:待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尚未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须经权利人追认后方能生效。追认是指到达对方时生效。一经批准,民事法律行为自设立起生效;权利人拒绝追认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起无效。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1)直接生效纯利的民事法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其年龄、智力、心理健康状况适合的人所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直接有效。(二)效力待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表人同意或者追认后生效。①对方当事人的起诉权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督促法定代表人追认;法定代表人未作声明的,视为不予追认。②相对人的撤销权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权撤销。撤回应以通知的方式进行。2.未经授权的代理(1)狭义的未经授权的代理:效果待定如果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过代理权,或终止代理权的,仍执行代理行为。①对方当事人的起诉权对方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督促委托人追认;委托人不作声明的,视为拒绝追认。②相对人的撤销权在行为人的行为被追认前,商誉相对人有权撤销。撤回应以通知的方式进行。解释一:(1)追认权是一种性质上的形成权,其效力的合同只有在委托人单方面表达意愿的情况下,待决合同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2)撤销权属于形成权,而调用权不属于形成权。说明2:如无权代理人以委托人名义订立合同,委托人已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接受了对方的履约,视为对合同的追认。说明三: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被认可:(1)善意对方有有权要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所遭受的损害向行为人请求赔偿,但赔偿范围不得超过(二)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作为行为人的代理人、对方当事人和行为人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2)见代理:直接生效如果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该代理仍然执行代理行为。(2015年案例研究题)说明:交易对方有理由相信未经授权的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不限于:(一)委托人向对方表明授权委托书已授予未经授权的代理人,但并未实际授权;(2)未经授权的代理人持有委托人的介绍信或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使对方认为其具有代理权;(三)代理关系终止后,委托人未采取必要措施使对方人仍认为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并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注:本文知识点整理自东澳郭守杰-基础强化讲座课程讲义●●●●●●●gt快来试试《光一》的精彩内容,点击尝试更多内容gtgtgt11647855223950074389_001647855223950074389_00试试看

    2022-04-28 民事法律行为知识点 民事法律行为知识点总结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有无继承其遗产权利的答复》法律出版社法规出版中心编|(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书名:《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有无继承其遗产权利的答复》【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出版中心编【出版社】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ISBN号】7-5036-3463-4【价格】0.30【参考文献格式】法律出版社法规出版中心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有无继承其遗产权利的答复.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有无继承其遗产权利的答复》内容提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有无继承其遗产权利的答复……...

    2022-04-27

  •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科目知识点非常多,知识点涉及范围也比较广,因此在基础阶段备考的时候大家就要打好基础,以下是2022年中级会计基础阶段知识点,一起来看看今天要学习什么内容。【知识点】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所属章节】第一章总论——第二单元民事法律行为【内容导航】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2.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1)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2)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3)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解释所附条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但应当具备下列特征:(1)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已经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2)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3)必须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而非法定的事实(4)必须是合法的事实,当事人不得以违法或者违背道德的事实作为所附条件(5)所限制的是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者消灭,而不涉及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即不与行为的内容相矛盾。2.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1)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2)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解释(1)所附的条件可能成立也可能不成立(2)所附的期限可以是未来一个确定的日期(如2028年8月8日),也可以是一个不确定的日期(如孙某死亡之日),但无论是不是一个确定的期限,必然会到来。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相关知识点选自郭守杰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4-09 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

  •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没有侥幸的成功,只有加倍的努力。想要在中级会计考试中收获好成绩,在备考的时候就要好好努力!2022年中级会计基础阶段相关知识点已更新,快和小编一起开启2022年中级会计的备考之路吧!【知识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所属章节】第一章总论——第二单元民事法律行为【内容导航】1.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2.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3.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4.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5.撤销权的消灭6.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分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1.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2.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2)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3)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4)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3.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1)该行为在被撤销之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2)该行为的撤销应由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且撤销权人必须通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行使撤销权。(3)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权,可以选择撤销或者不撤销该行为。(4)该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4.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1)重大误解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2)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3)胁迫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4)欺诈①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解释(1)对于第三人欺诈,只有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时才可以撤销(2)对于第三人胁迫,无论相对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均可以撤销。5.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4)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6.法律后果(1)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2)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3)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相关知识点选自郭守杰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4-08 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情形 无效法律行为和可撤销

  •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努力了,不一定会实现目标;但是不努力,一定实现不了!选择了中级会计,就坚持不懈的努力学习!相信付出终会有回报!知识点已更新,速来学习!【知识点】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所属章节】第一章总论——第二单元民事法律行为【内容导航】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2.无权代理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1)直接有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直接有效。(2)效力待定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后,该行为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解释无论相对人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权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相关链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2.无权代理(1)狭义的无权代理:效力待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解释1无论相对人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权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解释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解释3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2)表见代理:直接有效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解释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2)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文本)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3)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第三人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4)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相关知识点选自郭守杰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4-08 相对人被代理人 被代理人和相对人

  •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有志者事竟成,中级会计的学习也要为自己树立信念与目标,并为之不断的付出努力,2022年中级会计师考试备考已开始,相信通过大家坚持不懈的努力学习后一定会收获想要的结果!【内容导航】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所属章节】第一章总论——第二单元民事法律行为【知识点】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18周岁以上(≥18周岁)的自然人是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2)16周岁以上(≥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解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不满8周岁(<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3)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相关知识点选自郭守杰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4-07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按年龄如何划分

  • 2022年注会经济法重要知识点: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科目备考正在进行中,经济法科目并不困难,只要认真记忆就会有不小的收获,小编为大家带来了经济法科目的重要知识点,一起来学习吧!【内容导航】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属章节】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知识点】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权利能力是指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它反映了权利主体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各种具体权利的产生必须以主体的权利能力为前提。(2)行为能力是指权利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3)法律关系主体要自己参与法律活动,必须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4)行为能力必须以权利能力为前提,无权利能力就谈不上行为能力。(5)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法人,其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其行为能力伴随着权利能力的产生而同时产生;法人终止时,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消灭。(6)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7)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一般通过自身实现,而法人的行为能力则通过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代理人来实现。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①18周岁以上(≥18周岁)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②16周岁以上(≥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以及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具体情形民事行为能力X≥18周岁一般情况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X<18周岁一般情况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①16周岁≤X<18周岁②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X<8周岁无论能否辨认自己的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注:本文知识点整理自东奥郭守杰老师-基础精讲班课程讲义●●●●●2022年注会考试基础阶段备考资料推荐全年学习计划2022年注会全年学习计划!基础阶段备考正在进行中教材变化解读郭守杰老师:2022年注会经济法教材变化解读及备考建议名师课程免费听2022年注会新课开讲!32位名师课程免费听,赶快收藏!轻松过关®试读2022年注会《轻松过关®》系列图书试读来袭!2022年注会考试报名与交费分为两个时间段进行,考生朋友们千万不要忘记交费哦!(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4-04 注会综合能力 注会能力等级

  •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_2020年注会《经济法》答疑

    生活的全部意义在于无穷地探索尚未知道的东西,在于不断地增加更多的知识。小奥为各位考生整理了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的答疑,小伙伴快进来看看吧!有关意思表示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A.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B.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C.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一旦作出,不得撤回D.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正确答案:A,B【提问】不理解……老师【答疑】勤奋刻苦的同学,您好:1.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1)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2)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所以A选项是正确的~2.(1)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2)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而D选项后面说的都是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并不是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所以D选项是错误的。每个努力学习的小天使都会有收获的,加油!博观而约取,厚积而薄发。小奥这里也会继续帮助大家,为大家更新注册会计师考试答疑的!注:答疑内容出自东奥《经济法》教研团队(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4-04

  • 2022年注会经济法重要知识点: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注册会计师备考已经开始了,读书改变命运,刻苦成就事业,态度决定一切!小编整理了经济法科目的重要知识点,一起来看看吧!【内容导航】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所属章节】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第一单元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知识点】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1)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2)民事法律行为是有目的的行为,此处的“目的”仅指当事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追求的法律后果,不包括行为人实施行为的动机。这一特征使得民事法律行为区别于其他法律事实,如侵权行为。侵权行为虽然也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但该法律后果并非由当事人自己主张,而是由法律规定的。2.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1)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订立遗嘱、撤销权的行使、解除权的行使、效力待定行为的追认等)。(2)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两个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3)多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三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解释:合同是常见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决议则是典型的多方民事法律行为。决议是指多个主体依据表决规则作出的决定,决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可以多数决的方式作出,而且对没有表示同意的成员也具有拘束力;决议中的意思表示不仅针对发出表示的成员,而且主要针对表示者共同代表的法人。3.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1)负担行为是使一方(义务人)相对于他方(权利人)承担一定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这种给付义务既可以是作为的(如交付货物),也可以是不作为的(如保密义务)。因此负担行为产生的是债法上的法律效果,其中负有给付义务的主体是债务人。负担行为中的权利人可以享有要求履行的请求权,义务人的履行行为是请求权实现的重要前提。(2)处分行为是直接导致权利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如甲抛弃自己的动产),并不需要义务人积极履行给付义务。物权变动是典型的处分行为。温馨小提示:处分行为是直接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法律行为,其处分的客体是权利。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及准物权行为,包括契约(如所有权的移转、抵押权的设定)及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如所有权的抛弃)。注:本文知识点整理自东奥郭守杰老师-基础精讲班课程讲义●●●●●2022年注会考试基础阶段备考资料推荐全年学习计划2022年注会全年学习计划!基础阶段备考正在进行中教材变化解读郭守杰老师:2022年注会经济法教材变化解读及备考建议名师课程免费听2022年注会新课开讲!32位名师课程免费听,赶快收藏!轻松过关®试读2022年注会《轻松过关®》系列图书试读来袭!2022年注会报名时间是4月6-29日,请考生们按照要求准备证件照片,顺利完成考试报名!(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4-03 注会2022年报名和考试时间 注会2022年考试安排

  • 2022年注会经济法重要知识点: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注册会计师备考已经开始了,想要提高学习效率的方法有很多种,但是真正能够提高分数的方法却只有一种,那就是脚踏实地去行动!小编整理了经济法科目的重要知识点,一起来看看吧!【内容导航】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所属章节】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第一单元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知识点】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1.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1)自始无效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2)当然无效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确认,该民事法律行为当然无效。(3)绝对无效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2.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2)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3)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温馨小提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当事人所表达的意思是真实的,但这种意思表示是非法的,因此是无效的。(4)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温馨小提示:如债务人为避免财产被强制执行,虚假地将房子卖给自己的朋友。通谋虚假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之所以无效,主要是因为对于双方当事人而言,均无真实的意思表示。注:本文知识点整理自东奥郭守杰老师-基础精讲班课程讲义●●●●●2022年注会考试基础阶段备考资料推荐全年学习计划2022年注会全年学习计划!基础阶段备考正在进行中教材变化解读郭守杰老师:2022年注会经济法教材变化解读及备考建议名师课程免费听2022年注会新课开讲!32位名师课程免费听,赶快收藏!轻松过关®试读2022年注会《轻松过关®》系列图书试读来袭!2022年注会报名时间是4月6-29日,请考生们按照要求准备证件照片,顺利完成考试报名!(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4-04 2022年生效的法律 2020民法典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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