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军创业的优惠政策(退伍军人创业扶持政策)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继续落实支持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一是对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每户每年不超过8000元,连续三年扣除。
2.最高限额标准可提高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范围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3、纳税人年应纳税额低于上述扣除限额的,以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除限额的,以上述扣除限额为限。
4.纳税人实际经营期限不足一年的,减免税限额按实际月份折算。
5、折算公式为:年度减税限额如减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6.纳税人应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当月,持《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军退役证》或《中国人民人民解放军中士退役证》及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7.我2015年退伍,有5万元贷款利息补贴,还有开店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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