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摊销年限最新规定(土地使用权摊销从什么时候开始)
土地使用权摊销年限最新规定
土地使用权摊销从什么时候开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摊销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91号)的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年限按照土地使用权的期限确定。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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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期限为50年的,摊销年限为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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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期限为40年的,摊销年限为4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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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期限为30年的,摊销年限为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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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期限为20年的,摊销年限为20年。
例1: 某企业在2006年1月1日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期限为50年,土地使用权价款为1000万元。那么,该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摊销费为1000万元 ÷ 50年 = 20万元/年。
例2: 某企业在2010年1月1日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期限为40年,土地使用权价款为1200万元。那么,该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摊销费为1200万元 ÷ 40年 = 30万元/年。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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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摊销费计入当期损益,不得资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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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摊销费可以享受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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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摊销费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使用年限进行摊销,不得提前或延后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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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在取得后发生变更的(例如,土地使用权期限延长或缩短),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土地使用权期限调整摊销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