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强制信息披露制度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四章预习知识点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中级会计学习要一步一步脚踏实地,千万不要心急!今天,中级会计考试相关科目预习阶段的知识点已经更新。来一起学习吧!强制信息披露制度(一)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的类型类型具体规定证券发行市场信息披露披露(首次信息披露)证券发行申请注册后,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布募集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方、上市公告),并将文件放在指定地点供公众参考证券交易市场信息披露披露(持续信息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自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提交并公告中期报告自每个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并公布临时报告在定重大事件发生时,投资者尚未知时提交并公告(二)临时报告1.股票发行公司发布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包括控股子公司)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投资者尚未知道,公司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公告事件原因、当前状态和可能的法律后果。上述重大事件包括:(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2)对于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或出售的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总资产的30%,或抵押、质押、出售或报废的主要资产超过资产的30%;(3)公司签订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从事相关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5)公司遭受重大损失或重大损失;(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7)公司董事、1/3以上监事或经理发生变更,董事长或经理不能履行职责;(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不含优先股)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从事同一或类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9)公司分配股息和增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并责令关闭;(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依法撤销或者宣告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无效;(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2.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公司发布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场所提交重大事件的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说明事件的原因、现状和可能的法律后果。上述重大事件包括:(1)公司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4)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5)公司新增贷款或对外担保超过去年年底净资产的20%;(6)公司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去年年底净资产的10%;(7)公司去年年底净资产超过10%的重大损失;(八)公司分配股利,决定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责令关闭;(9)涉及公司重大诉讼仲裁;(10)公司涉嫌犯罪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3.披露时点(一)上市公司应当及时(2个交易日内)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①当董事会或监事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时;②当事人就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③当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道重大事件并报告时。(2)提前披露上市公司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事项的现状和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①重大事件难以保密;②重大事件已被泄露或市场谣言;③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异常。(三)强制信息披露的其他规定1.义务人发行人监会规定的发行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赞助商、证券承销商等)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对象:不具体的公众3.基本要求(1)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简洁、易于理解,不得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2)时间的一致性①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披露。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全体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披露。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依法披露前提前获得的上述信息应当保密。(3)内容的一致性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发生冲突,也不得误导投资者。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1)书面确认意见①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书面确认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②发行人监事会应当审查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2)保证责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发行人应当披露。发行人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5.民事责任(1)100%责任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信息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造成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自证清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人、承销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其无过错的除外。【相关练习】【单选题】在下列项目中,上市公司的持续信息披露文件是(...

    2022-04-03

  • 损失补偿原则及相关制度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四章预习知识点

    备考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是一个新的开始,相信付出会赢得回报!小编坚持为大家更新中级会计预习阶段的知识点。!损失赔偿原则及相关制度(一)损失赔偿原则损失赔偿原则是财产保险合同的独特原则。保险人的赔偿限于投保时约定的保险金额(保险人的最高赔偿限额),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的实际价值,保险人不得赔偿超过保险金额的损失。具体来说:1.全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保险标的遭受全部损失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赔偿;部分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2.不足额保险合同(低额保险)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3.超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2)保险人有义务支付其他合理和必要的费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承担必要、合理的费用,以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的损失;保险人承担的费用金额除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外,最高不得超过保险金额。(三)重复保险分摊制度1.重复保险是什么?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两名以上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保险金额总额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提示与共同保险不同,重复保险要求保险总额...

    2022-04-03

  • 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阶段学习打卡——财产保险合同中的特殊制度

    永远不要放弃,勇往直前,直至成功。2022年中级会计预习阶段的准备工作已经开始。为了帮助考生在预习阶段每天记住一个知识点。东奥特整理了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阶段的打卡内容。来一起学习吧!更多关于经济法预习阶段学习打卡的内容戳我看...

    2022-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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