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的基本规定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五章预习知识点
凡事没有做不到,只有不想去做!2022年中级会计备考正在进行中,东奥小编为大家整理中级会计预习阶段知识点,帮助考生们在正式开始学习之前更好的了解知识点!
【知识点】借款合同的基本规定
1.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提示】根据贷款人身份的不同,借款合同可以区分为2类:
(1)金融机构借款合同;
(2)民间借贷(包括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和其他民间借贷合同)。
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1)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3.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4.未按时提供/收取借款
(1)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5.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总原则”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6.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7.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2018年、2016年综合题)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2021年《中级经济法》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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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俞小玲
链接:https://www.58edu.cc/article/15111836780745195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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