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的概念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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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概念_2022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知识点】 诉讼时效的概念

 

【章节】

第1章概述-第6单元限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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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概念

中级会计

诉讼时效的概念

1、时效期届满,债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债务的抗辩。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得要求返还。

解释

时效期届满,债务人获得抗辩权,但债权人的实体权利并未消除。

2、时效期满后权利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不丧失起诉权)。债务人提出抗辩时效,人民法院认为没有中止、中断或者延期理由的,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债权人丧失胜诉权),但债权人的实体权利不消灭。

3、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债务人对诉讼时效未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得对诉讼时效问题作出解释或者对主动适用诉讼时效作出判决。

4、当事人一审未提出抗辩时效,二审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但是,根据新的证据,可以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5、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提起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诉讼时效、计算方法和中止、中断的原因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的约定无效。

7、当事人提前放弃诉讼时效利益无效。

注意:以上中级会计考试相关知识点选自郭守杰先生《经济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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