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程序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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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程序_2022中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知识点】 复议过程

 

【章节】

第一章总论——第五单元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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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再审程序开始

2.不予受理的案件

中级会计

再审程序

解释

再审与二审的主要区别: (一)二审以上诉程序为基础,原判决尚未生效;再审是基于审判监督程序,此时判决已经生效; (二)第二审程序的申请人只能是案件的当事人;而在再审程序中,提出再审的主体可以是当事人,也可以是作出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院长、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1、再审程序开始

(1)医院院长提议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认为本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司法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提出

如果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级人民法院认定该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从下级人民法院生效,存在错误。发回或者责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权利。

(3) 各方提议

①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一方当事人规模较大或者双方均为公民的,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中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②当事人申请再审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6个月内提交。

2、不允许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受理当事人的再审申请:

(1)再审申请被驳回后,重新提出申请;

(二)申请再审判决、裁定;

(三)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再审检察推荐或者不服当事人申请的决定后,提出申请。

解释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再审的诉讼活动。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相关知识点选自郭老师守杰《经济法》》讲义

(本文为东澳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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