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共有人转让自己的个人份额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距离中级会计考试还有不到三个月的时间,考生的表现如何? 《经济法》是三科中比较简单的一门,相信大家学起来会比较容易。为了帮助考生高效备考这门课,小编整理了2022年《经济法》知识点,快来看看吧! 2022小班冲刺训练开始热血沸腾,等着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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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转让自己的个人股份_2022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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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

第四章产权法律制度-第四单位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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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共同所有人转让您自己的个人股份

中级会计

由共同所有人转让自己的个人份额

1.共有人可以按份转让其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民法典所称“等价条件”,应根据普通股转让价格、价格履行方式、期限等因素确定。

2.共有人转让其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及时将转让情况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3.优先购买权行权期间,各股份共有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下列情况确定:

(1)转让人向其他人发出的包含相同条件的通知中约定了行权期限的股份共有人的,以期限为准;

(2) 通知中未载明行权期限,或规定期限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的, 15天;

(3)转让人未通知的,自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等价条件之日起15天;

(4)出让人未通知且不能确定其他共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相同条件的最终确定的,自共有人所有权转让之日起6个月分享。

4.其他两个以上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股份份额行使优先购买权。

5.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其他共有人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购买共有股份的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他共有人的股份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在司法解释规定的期限内不主张优先购买,或者虽然主张优先购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要求降低转让价格、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

(2)以侵犯优先购买权为由,仅请求撤销普通股转让合同或确定合同无效。

6.人民法院不支持股份共有人之间的股份转让,其他共有人依照民法典的规定主张优先购买的,但股份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7.共有股份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其他份额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份额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注意:以上中级会计考试< /a>相关知识点选自郭守杰老师《经济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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