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借款合同的基本规定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五章预习知识点

    凡事没有做不到,只有不想去做!2022年中级会计备考正在进行中,东奥小编为大家整理中级会计预习阶段知识点,帮助考生们在正式开始学习之前更好的了解知识点!【知识点】借款合同的基本规定1.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提示】根据贷款人身份的不同,借款合同可以区分为2类:(1)金融机构借款合同(2)民间借贷(包括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和其他民间借贷合同)。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1)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3.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4.未按时提供/收取借款(1)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2)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5.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总原则”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6.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7.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2018年、2016年综合题)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2021年《中级经济法》授课讲义(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4-05 借款合同中贷款人 借款合同借款人和贷款人

  • 租赁合同的一般规定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五章预习知识点

    没有一颗心会因为追求梦想而受伤,当你真正渴望一样东西时,日月星辰都会来帮忙!中级会计的学习已经开始,希望大家能好好好把握时间积极备考!【知识点】租赁合同的一般规定1.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2.租赁合同的期限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仍不得超过20年。(2015年简答题)3.不定期租赁(1)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2)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总原则”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3)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提示】对于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4.租赁物的使用(1)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2)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总原则”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3)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4)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5.维修义务(1)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因承租人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除外。(2)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3)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6.改装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2015年简答题)7.转租(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其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3)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8.租金的支付期限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租金的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总原则”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以下规则:(1)租赁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2)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9.出租人的解除权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10.承租人的解除权(1)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①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②租赁物权属有争议③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2)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3)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11.买卖不破租赁(2015年简答题)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相关练习题】【单选题】甲公司将一套设备租赁给乙公司使用,租赁期间,甲公司将该设备卖给丙公司。下列有关买卖合同与租赁合同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买卖合同无效,租赁合同继续有效B.买卖合同有效,租赁合同继续有效C.买卖合同有效,租赁合同自买卖合同生效之日起终止D.买卖合同有效,租赁合同须经丙公司同意后才继续有效【答案】B【解析】虽然设备的所有权人已经由甲公司变更为丙公司,但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不受影响,该租赁合同继续约束丙公司,丙公司不能向乙公司主张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应当容忍乙公司承租该设备至租赁期满。【单选题】下列有关租赁合同解除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买受人不愿继续出租的,可以解除租赁合同B.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经催告在合理期间内仍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C.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的,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D.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答案】BCD【解析】选项A:“买卖不破租赁”,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2021年《中级经济法》授课讲义(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4-05 租赁物买卖合同 租赁合同物品

  • 房屋租赁合同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五章预习知识点

    天才在于勤奋,成功在于积累,没有人能够随随便便成功,为助力考生备考中级会计考试,小编整理了中级会计预习阶段的知识点,一起来学习吧!【知识点】房屋租赁合同1.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1)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①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不得优先购买②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承租人不得优先购买③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2)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2.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3.房屋租赁合同效力(1)无效的房屋租赁合同①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③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2)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4.“一房多租”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1)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2)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3)合同成立在先的。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2021年《中级经济法》授课讲义(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4-05 出租人承租人什么意思 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的三角图

  • 保证方式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五章预习知识点

    明确自己的方向,在中级会计考试的学习中才不会迷路!2022年中级会计师备考已经处于预习阶段,希望考生们能好好学习,为实现自己的目标努力!【知识点】保证方式1.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2.先诉抗辩权(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2)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提示】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①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②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③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④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3.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认定(1)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2019年、2018年综合题,2017年简答题)(2)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提示】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一般保证。(教材未收录)(3)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提示】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未偿还债务时即承担保证责任、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不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2021年《中级经济法》授课讲义(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4-05 连带责任保证人和债务人 债务担保人连带责任

  • 保证期间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五章预习知识点

    中级会计的预习阶段不仅要学习知识点,更要注重知识点的归纳总结,同时要将不理解的知识点和做错的习题进行整理,待基础阶段学习时着重进行理解记忆!【知识点】保证期间1.何谓保证期间(1)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2)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3)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2.保证期间的确定(1)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2)没有约定与约定不明①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②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教材未收录)③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提示】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2021年《中级经济法》授课讲义(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4-05 保证期间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保证人 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

  • 主合同对保证责任的影响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五章预习知识点

    生活不会辜负努力奋斗的人,也不会同情不努力的人,付出才会有回报!2022年中级会计预习阶段正在进行中,小编为大家更新了预习阶段知识点,快来学习吧!【知识点】主合同对保证责任的影响1.内容变更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1)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2)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2.期限变更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仍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3.主债权转让(1)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并通知保证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2)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4.主债务转移(1)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相关练习题】【单选题】甲企业向乙银行申请贷款,借款期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丙企业为该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期间。后甲企业申请展期,与乙银行就还款期限作了变更,还款期限延至2021年8月31日,但未征得丙企业的书面同意。展期到期,甲企业无力还款,乙银行遂要求丙企业承担保证责任。下列有关丙企业是否承担保证责任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不承担,因为保证期间已过B.应承担,因为保证合同有效C.应承担,因为丙企业为连带责任保证人D.不承担,因为丙企业的保证责任因还款期限的变更而消灭【答案】A【解析】(1)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2)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因此,丙企业的保证期间为2021年2月1日(含)至2021年7月31日(含),而展期到期(2021年8月31日)时,保证期间已经经过,乙银行未在保证期间内向连带责任保证人丙企业主张权利,保证期间届满时丙企业的保证责任消灭。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2021年《中级经济法》授课讲义(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4-05 保证期间 保证人注销 保证期间保证人主动还款

  • 抵押权的设立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五章预习知识点

    没有一蹴而就的成功,只有日复一日的努力,想要在中级会计的学习中收获好的结果,就要在备考的路上坚持下去!预习阶段知识点已更新,速看!【知识点】抵押权的设立1.什么是抵押?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2.抵押财产(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如水塔、桥梁、林木等)可以抵押。(2)地①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②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抵押【提示1】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法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房地一体”)【提示2】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2016年综合题)③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提示1】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提示2】以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依法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3)其他可以抵押的财产①海域使用权②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③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④交通运输工具⑤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4)其他不得抵押的财产①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②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③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3.抵押合同(1)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2)流押条款(2016年综合题)根据《民法典》第401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4.抵押登记(1)不动产(2016年综合题)以不动产或不动产用益物权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2)动产①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020年综合题)②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提示】《民法典》扩大了正常经营活动买受人规则的适用范围,该规则不再仅限于动产浮动抵押适用,而是适用于所有的动产抵押。5.抵押担保的范围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如未约定,全额担保)【相关练习题】【判断题】甲向乙借款,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甲、乙在抵押合同中约定,若甲到期不返还借款本息,该房屋所有权归乙。借款到期,甲无力还款,乙有权主张取得房屋所有权,甲应当配合乙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答案】×【解析】“若甲到期不返还借款本息,该房屋所有权归乙”属于流押条款,借款到期,甲无力还款,乙并不能直接取得抵押房屋的所有权,而是应将该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以优先受偿。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2021年《中级经济法》授课讲义(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4-05 抵押权 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 原租赁关系 抵押权 抵押财产已经出租

  • 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_《中级会计实务》第五章长期股权投资答疑

    在中级会计师备考的过程中,遇到疑问,考生们一定要及时解决。东奥小编精选《中级会计实务》科目的高频答疑及解析,帮助大家答疑解惑!【提问】老师,每次做长投的题目总是搞不清楚取得日可辨认净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怎么分辨,什么情况下需要与实际支付的款项与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份额做比较。帮我整理一下思路,谢谢。【答疑】尊敬的学员,您好:初始投资成本通常是指个别报表中初始计量时确定的成本。合并成本通常是指合并报表角度确定的成本。①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的股权对被投资方具有重大影响、共同控制的,该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初始投资成本=付出对价的公允价值+直接相关费用;因未形成企业合并(包含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不涉及合并成本。②同一控制企业合并,不管是一次交易形成企业合并还是多次交易分步形成的企业合并,初始投资成本=合并成本=被投资方相对于最终控制方而言的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份额+原控制方收购被合并方确认的商誉。因为投资方在取得该项股权前,投资方与被投资方是存在同一个企业集团的,所以在计算初始投资成本时是以集团合并报表的角度进行计算的,所以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合并成本相等。③非同一控制企业合并,一次交易形成的企业合并,初始投资成本=合并成本=付出对价的公允价值,不管是合并报表还是个别报表都是基于购买法的原则,所以初始投资成本与合并成本相等;多次交易分步形成的企业合并,合并前原投资是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则初始投资成本=原投资于追加投资日的账面价值+新增投资成本(付出新增对价的公允价值),合并成本=原投资于追加投资日的公允价值+新增投资成本(新增付出对价的公允价值);注意:因该项股权投资始终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核算,未跨界,个别报表认可账面价值,所以在个别报表中购买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应以原股权投资在购买日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公允价值计算。而在合并报表中,因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核算方法的改变,所以视同将原股权按公允价值出售,在再将全部股权按照公允价值买回的原则进行处理,所以合并成本=购买日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新增股权的公允价值。合并前原投资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等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则初始投资成本=合并成本=原投资于追加投资日的公允价值+新增投资成本(付出对价的公允价值)。注意:因追加投资,导致核算科目改变,跨界,所以在个别报表视同将原股权按公允价值出售,在再将全部股权按照公允价值买回的原则,所以个别报表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合并报表的合并成本相等。注:答疑内容出自东奥《中级会计实务》教研团队(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4-05 中级会计实务长期股权投资总结 中级会计实务长期股权投资怎么学

  • 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_《中级会计实务》第五章答疑

    遇到中级会计实务科目的难点不要慌,东奥名师帮您答疑解惑!下面,就为考生们准备了精华答疑内容,一起看看吧!【提问】企业合并方式取得和企业合并以外方式取得怎么区分?【答疑】尊敬的学员,您好:1、合并方式就是同控和非同控合并以外就是联营企业合营企业2、相关手续费的处理,您可以参照下面总结的表格,这是所有的情况。注:答疑内容出自东奥《中级会计实务》教研团队(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4-05

  •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_《中级会计实务》第五章长期股权投资答疑

    想必中级会计考生在学习的过程中,一定会遇到很多疑问,今天东奥小编为大家带来了长期股权投资章节的精华答疑内容,快来看看吧!【提问】老师,我想问下,如果取得80%股权控制,支付4000万元,如果对方的是账面价值是3500。可辨认是5000元;那么,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不是净资产的价值+商誉吗?到底是按照净资产的算,还是账面价值算,如果可辨认是6000元,那么是按照4000入账,还是6000*0.8=4800入账,还是800计入营业外收入?【答疑】尊敬的学员,您好:如果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是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份额+商誉,是按相对于最终控制方而言的可辨认净资产的账面价值的份额加商誉。如果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时,合并成本小于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时才是确认营业外收入。注:答疑内容出自东奥《中级会计实务》教研团队(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4-05 中级会计实务 商誉书上 中级会计实务商誉计算

  • 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成本法_《中级会计实务》第五章答疑

    中级会计备考,考生一定要发扬勤学好问的精神,攻坚克难。下面是东奥小编为大家精选的《中级会计实务》高频答疑内容,不容错过!【提问】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比如:我付出账面价值800万(已经扣除折旧和减值),公允价值1000万固定资产取得,那这个时候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按照成本法是800万、还是1000万呢?【答疑】尊敬的学员,您好:这个你要区分是同控还是非同控,同控的话是按照账面价值,非同控的话是按照公允价值。注:答疑内容出自东奥《中级会计实务》教研团队(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4-05

  •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_《中级会计实务》第五章长期股权投资答疑

    备战中级会计考试的旅途中,遇到困难都是暂时的,要对自己有信心,冲破障碍一定可以抵达胜利的终点!下面,东奥小编为大家带来了长期股权投资章节的精华答疑内容,建议考生们收藏备用!【提问】老师,长期股权投资期末处置时,如果其他综合收益是基于被投资方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造成的,期末结转分录是怎样的?【答疑】尊敬的学员,您好:如果处置长投时,则要把这种情况下产生的其他综合收益转到留存收益中。注:答疑内容出自东奥《中级会计实务》教研团队(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4-05 中级会计实务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转换 高频考点 中级会计实务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视频

  • 资本结构优化_2022年中级会计财务管理第五章预习知识点

    中级会计备考,只要勇往直前,我们就能看见胜利的曙光。2022年中级会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了,小编为大家整理了预习阶段知识点,快来一起学习吧!【知识点】资本结构优化要求企业权衡负债的低资本成本和高财务风险的关系,确定合理的资本结构。资本结构优化的目标,是降低平均资本成本率或提高企业价值。一、每股收益分析法(一)含义(二)每股收益无差别点的计算记忆方法若不存在优先股,上述公式可简化为:更简单的记忆方法是:存在优先股时,此时的I=利息+税前优先股股利(三)决策(四)缺点缺点:从账面价值的角度进行资本结构优化分析,没有考虑市场反应,也没有考虑资本结构对风险的影响。二、平均资本成本比较法平均资本成本比较法:是通过计算和比较各种可能的筹资方案的平均资本成本,选择平均资本成本率最低的方案。这种方法侧重于从资本投入的角度对筹资组合方案和资本结构进行优化分析。从账面价值的角度进行资本结构优化,没有考虑市场反应,也没有考虑风险因素。三、公司价值分析法是在充分考虑市场风险的基础上,以公司市场价值为标准进行资本结构优化。该法主要用于对现有资本结构进行调整,适用于资本规模较大的上市公司资本结构优化分析。在公司价值最大的资本结构下,公司的平均资本成本率也是最低的。(一)公司价值(二)平均资本成本【相关练习题】【多选题】下列财务决策方法中,可用于资本结构优化决策的有()。【2018年卷Ⅰ·2分】A.公司价值分析法B.安全边际分析法C.每股收益分析法D.平均资本成本比较法【答案】ACD【解析】资本结构的优化方法包括每股收益分析法、平均资本成本比较法和公司价值分析法。【单选题】下列方法中,能够用于资本结构优化分析并考虑了市场风险的是()。【2016年1分】A.杠杆分析法B.公司价值分析法C.每股收益分析法D.利润敏感性分析法【答案】B【解析】公司价值分析法,是在考虑市场风险基础上,以公司市场价值为标准,进行资本结构优化。每股收益分析法及平均资本成本比较法均从账面价值的角度进行资本结构优化,没有考虑市场反应。即没有考虑到风险因素。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刘艳霞老师2021年财务管理授课讲义(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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