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资本结构理论_2022年中级会计财务管理第五章预习知识点

    不做无所事事的咸鱼,做自己命运的主人。报名中级会计考试,不该是头脑一热的决定,而是深思熟虑后的结果!预习阶段知识点已经为大家更新,快来学习吧!【知识点】资本结构理论一、资本结构的含义二、资本结构理论莫迪格莱尼与米勒提出,标志着现代资本结构理论的建立(一)MM理论MM理论的基本假设:(1)企业只有长期债券和普通股票,债券和股票均在完善的资本市场上交易,不存在交易成本(2)个人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的借款利率与公司的借款利率相同且无借债风险(3)具有相同经营风险的企业称为风险同类,经营风险可以用息税前利润的方差衡量(4)每一个投资者对企业未来的收益、风险的预期都相同(5)所有的现金流量都是永续的,债券也是。MM理论(二)权衡理论(三)代理理论这种机制能够促使经理多努力工作,少个人享受,并作出更好的投资决策,从而降低由于两权分离而产生的代理成本但是,债务筹资可能导致另一种代理成本,即企业接受债权人监督而产生的成本。(四)优序融资理论以非对称信息条件以及交易成本的存在为前提,从成熟的证券市场来看,企业的筹资优序模式:【相关练习题】【单选题】下列关于最佳资本结构的表述中,错误的是()。(2014年·1分)A.最佳资本结构在理论上是存在的B.资本结构优化的目标是提高企业价值C.企业平均资本成本最低时资本结构最佳D.企业的最佳资本结构应当长期固定不变【答案】D【解析】从理论上讲,最佳资本结构是存在的,但由于企业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的经常性变动,动态地保持最佳资本结构十分困难。所以,在实践中,目标资本结构通常是企业结合自身实际进行适度负债经营所确立的资本结构。【单选题】企业筹资的优序模式为()。(2020年卷Ⅰ·1.5分)A.内部筹资、借款、发行债券、发行股票B.发行股票、内部筹资、借款、发行债券C.借款、发行债券、发行股票、内部筹资D.借款、发行债券、内部筹资、发行股票【答案】A【解析】根据优序融资理论,企业的筹资优序模式首先是内部筹资,其次是借款、发行债券、可转换债券,最后是发行新股筹资。【单选题】有一种资本结构理论认为,有负债企业的价值等于无负债企业价值加上税赋节约现值,再减去财务困境成本的现值,这种理论是()。(2019年卷Ⅰ·1分)A.代理理论B.权衡理论C.MM理论D.优序融资理论【答案】B【解析】本题简单判断:题干中既考虑到负债融资的优点也考虑负债融资的弊端,所以应属于权衡理论。权衡理论认为,有负债企业的价值等于无负债企业价值加上税赋节约现值,再减去财务困境成本的现值。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刘艳霞老师2021年财务管理授课讲义(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4-05 企业价值资本结构 资本结构和公司价值

  • 影响资本结构的因素_2022年中级会计财务管理第五章预习知识点

    你只看到别人的高分数,却没看到别人日复一日的努力。2022年中级会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希望大家能为了实现自己的目标而努力前行!【知识点】影响资本结构的因素【相关练习题】【多选题】下列各项因素中,影响企业资本结构决策的有()。(2015年·2分)A.企业的经营状况B.企业的信用等级C.国家的货币供应量D.管理者的风险偏好【答案】ABCD【解析】影响企业资本结构的因素:企业经营状况的稳定性和成长率、企业的财务状况和信用等级、企业资产结构、企业投资人和管理当局的态度、行业特征和企业发展周期、经济环境的税务政策和货币政策。【单选题】出于优化资本结构和控制风险的考虑,比较而言,下列企业中最不适宜采用高负债资本结构的是()。(2012年·1分)A.电力企业B.高新技术企业C.汽车制造企业D.餐饮服务企业【答案】B【解析】以技术研发为主的企业,经营不确定性比较大,经营风险高,筹资时主要以权益筹资为主,尽量保持较低的财务风险。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刘艳霞老师2021年财务管理授课讲义(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4-05 企业资产结构和资本结构 企业资本结构的概念

  • 要约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五章预习知识点

    成功是一个过程,并不单单是一个结果。追求卓越,成功就会随之而来!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希望大家重视备考过程,竭尽全力,预习阶段知识点已整理,快来学习!【知识点】要约(一)界定1.基本概念(1)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2)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3)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2.构成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一经接受即受约束”的意思表示)【提示】要约可以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也可以向不特定的相对人发出。3.要约邀请(1)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提示1】拍卖公告并不表达“一举牌即应购买”的意思表示,只能界定为要约邀请。在拍卖中,拍卖公告属于要约邀请,举牌应买属于要约,落锤属于承诺。【提示2】招标公告并不表达“一投标即中标”的意思表示,只能界定为要约邀请。在招投标过程中,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投标属于要约,定标属于承诺。【提示3】招股说明书并不表达“一认购即中签”的意思表示,只能界定为要约邀请。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同理。【提示4】寄送的价目表通常只是提供某些信息,希望对方向自己提出订约条件,并不表达一经对方承诺即接受承诺后果的意图,通常只能界定为要约邀请。(2)商业广告和宣传通常属于要约邀请,但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二)效力1.要约的生效时间要约属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其生效时间采取“到达主义”,具体如图:【提示】以对话方式发出的要约,相对人“知悉”方生效,而以非对话方式且非数据电文形式发出的要约,要求“到达”相对人时即生效,此处的“到达”既不意味着相对人必须亲自收到,也不意味着相对人必须知悉,只要求要约已经进入受要约人的控制领域(如传达室、信箱)并在通常情况下可以期待受要约人知悉要约的内容。2.要约的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3.要约的撤销(1)能否撤销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2)如何撤销①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②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4.要约的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要约被拒绝(2)要约被依法撤销【提示1】“被依法撤销”是要约失效的原因,“被依法撤回”是阻止要约生效,而非要约失效的原因(未生效谈不上失效)。(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提示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反要约。反要约是一个新要约,提出反要约就是对原要约的拒绝,使原要约失去效力,原要约人不再受该要约的约束。【提示3】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相关练习题】【单选题】甲公司拟购入一套大型生产设备。4月1日,甲公司向乙设备厂发出了一份详细的书面要约,并在要约中注明:请及时答复,4月20日前我方将不更改前述内容或转购其他公司设备。该要约到达乙设备厂后,甲公司拟撤销该要约。有关该要约能否撤销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该要约可以撤销,只要乙设备厂尚未发出承诺B.该要约可以撤销,只要乙设备厂的承诺尚未到达甲公司C.该要约可以撤销,只要乙设备厂尚未为履行合同做准备工作D.该要约不得撤销,因为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的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答案】D【解析】“4月20日前我方将不更改前述内容或转购其他公司设备”表达了4月20日前要约不作任何变动的意思表示,该要约不可撤销。【单选题】甲公司在8月1日向乙公司发出一份传真,出售钢材一套,价款260万元,合同订立7日内一次性付款,如欲购买请在3日内回复。乙公司当日传真回复,表示同意购买,但要求分期付款,甲公司未回复。8月3日乙公司再次给甲公司发传真,表示同意按照甲公司8月1日传真的条件购买,甲公司仍未回复。下列有关甲公司、乙公司之间合同成立与否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乙公司的第二次传真回复为新要约,甲公司未表示反对,合同成立B.乙公司的两次传真回复,均为新要约,合同不成立C.乙公司的第二次传真回复为承诺,合同成立D.乙公司的第一次传真回复为承诺,合同成立【答案】B【解析】(1)乙公司8月1日的回复将付款方式修改为“分期付款”,属于对要约作了实质性变更,为反要约,应视为一个新要约,同时,甲公司的原要约失效(2)乙公司8月3日的传真将其8月1日“新要约”的付款方式再次修改为“一次性付款”,应视为产生了另一个新要约,且由于甲公司的原要约已经失效,而甲公司对乙公司8月3日的新要约又未答复同意,合同尚未成立。【单选题】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下列情形中,不属于发出要约邀请的是()。A.甲公司向客户寄送价目表B.乙公司发布招标公告C.丙公司在其自动售货机上放置某饮料,点亮“在售”灯并标明“5元/听”D.丁公司向社会公众发布招股说明书【答案】C【解析】选项C:自动售货装置已展示所售商品、标明价格且显示正在出售,属于内容具体确定且表明了“一经接受即受约束”的意思表示,构成要约。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2021年《中级经济法》授课讲义(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4-05 要约 受要约人向不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要约受要约人作出的承诺通知

  • 合同的格式条款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五章预习知识点

    中级会计的学习需要不断地思考,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大家在学习的过程中要学习思考相结合,这样才能更好的理解知识点!预习阶段知识点已整理,快来学习吧!【知识点】合同的格式条款1.什么是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2.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提示和说明义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该条款不成立)3.格式条款的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1)具有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链接】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提示】格式条款提供方:(1)“不合理地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相关条款无效(2)“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相关条款无效。例如,“本店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店堂告示,完全排除了消费者退换货的权利,属于无效格式条款但“该商品属于特殊性质商品,如无质量问题不退不换”的店堂告示属于对消费者退换货的权利作出了合理限制,可以认定为有效格式条款。又如,“付款期限内不得提起诉讼”的条款并非否定和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仅仅限制了一定期限内的起诉权、推迟了提起诉讼的时间,可以认定为有效条款。4.格式条款的解释(1)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2)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相关练习题】【多选题】下列格式条款中,属于无效格式条款的有()。A.双方当事人在理解上存在争议的格式条款B.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免责的格式条款C.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D.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答案】BC【解析】(1)选项A: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2)选项D: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判断题】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无效。()【答案】×【解析】(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该条款不成立)。(2)界定为“不成立”而非“无效”为当事人提供了选择权,当事人可以选择承认该条款,也可以选择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而非绝对化地“自始无效”。【判断题】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一律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答案】×【解析】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如果有通常理解,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该通常理解可能有利于提供方,也可能不利于提供方)。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2021年《中级经济法》授课讲义(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4-05

  • 合同的成立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五章预习知识点

    天道酬勤,在中级会计的学习过程中,努力也许不一定能得到回报,但不努力注定无回报。小编已经为大家整理了预习阶段知识点,一起看看!【知识点】合同的成立1.合同成立的时间(1)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3)实际履行原则①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4)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5)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提示】互联网交易的方式纷繁复杂,合同成立时间首先尊重当事人的约定,例如网上订购机票,通常需要付款且出票成功合同才成立又如有些紧俏商品会在网页宣传中明确发货时合同成立……只有当事人未约定的,才以购买方选择商品或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作为合同成立时点。2.合同成立的地点一般来说,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但在特殊情况下,合同可以有不同的成立地点:(1)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收件人(要约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相关练习题】【单选题】甲、乙两公司拟签订一份书面买卖合同,甲公司签字盖章后尚未将书面合同邮寄给乙公司时,即接到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发来的货物,甲公司经清点后将该批货物入库。次日将签字盖章后的书面合同发给乙公司。乙公司收到后,即在合同上签字盖章。该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是()。A.甲公司签字盖章时B.乙公司签字盖章时C.甲公司接受乙公司发来的货物时D.甲公司将签字盖章后的合同发给乙公司时【答案】C【解析】虽然甲、乙公司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但是乙公司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前,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发货),甲公司接受(清点入库),此时该合同成立。【单选题】甲、乙两公司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就一批钢材的买卖合同进行磋商,经过多轮邮件,乙公司在回复同意甲公司最后一处修改的电子邮件后认为,双方已经就买卖合同的各项细节达成一致,遂向甲公司发出钢材,但钢材到达甲公司处被拒收,甲公司提出在双方的往来邮件中一直有一条“达成买卖合同以最终书面签订确认书为准”,经查该条款一直存在,乙公司未予注意。有关本案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合同不成立,因为双方未最终签订确认书B.合同不成立,因为法律不承认以电子邮件磋商是合同的订立方式C.合同成立,因为乙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D.合同成立,因为双方已就买卖合同的各项细节达成一致【答案】A【解析】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2021年《中级经济法》授课讲义(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4-05 买卖合同的成立 买卖合同成立与买卖合同生效

  • 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五章预习知识点

    只要自己不放弃前进的脚步,终究有一天会到达想要去的地方。想要在中级会计考试中取得好的成绩,就要在备考的时候坚持不懈的学习下去!【知识点】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1.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利他合同)(1)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2)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①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②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3)因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增加的费用,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权人承担。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第三人负担的合同)(1)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提示】该合同仍以债权人、债务人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2)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所增加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般由债务人承担。3.第三人代替履行的合同(1)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2)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链接】当事人以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他人已经代为支付保险费为由,主张投保人对应的交费义务已经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相关练习题】【单选题】赵某向钱某购买一幅名画,与钱某约定画由赵某先取走,购买价款1个月后由孙某支付。1个月后,孙某未支付价款。有关钱某主张违约责任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请求赵某或孙某承担B.请求孙某承担C.请求赵某承担D.请求赵某和孙某共同承担【答案】C【解析】本案属于由第三人(孙某)履行的合同,第三人未履行的,债务人(赵某)应当向债权人(钱某)承担违约责任。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2021年《中级经济法》授课讲义(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4-05 第三人债务人的债权不明确执行机构可以查证认定吗 第三人债务人

  • 债权人代位权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五章预习知识点

    想要实现自己的梦想,就要每天都付出自己最大的努力。2022年中级会计师考试备考正在进行中,希望大家能努力学习,在考试中收获好成绩!【知识点】债权人代位权1.什么是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次债务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2.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且已经到期。【提示】债权人的债权未到期时,债权人为保全代位权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例如,基于抚养、扶养、赡养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提示1】“怠于行使”应当仅限于债务人在其合法权利到期后,能够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主张权利,但一直未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主张权利的行为。【提示2】“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指债务人债权的抵押权、质权、保证以及违约金债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利息债权等,但如果该从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债权人无权向次债务人主张。【提示3】在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并不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例如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债务人有选择是否主张权利的自由,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3.代位权的行使(1)方式: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提示】代位权诉讼的原告是债权人,被告是次债务人,债务人为诉讼中的第三人。(2)范围①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②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提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范围既与债权人的债权范围有关,也与债务人的债权范围有关。(3)费用负担: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4)效果:人民法院认定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提示】债权人对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相关练习题】【单选题】甲对乙享有50000元债权,已到清偿期限,但乙一直宣称无能力清偿欠款。甲调查发现,乙对丁享有3个月后到期的7000元债权,戊因赌博欠乙8000元另外,乙在半年前发生交通事故,因事故中的人身伤害对丙享有10000元债权,因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对丙享有5000元债权。乙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乙对其享有的债权都怠于行使。下列各项中,甲可以代位行使的债权是()。A.乙对丙的10000元债权B.乙对丙的5000元债权C.乙对丁的7000元债权D.乙对戊的8000元债权【答案】B【解析】(1)选项A:此为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2)选项C:乙对丁的债权没有到期(3)选项D:赌债不属于合法债权。【多选题】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借款期满后,甲公司无力偿还借款本息,此时甲公司对丙公司享有到期债权80万元,却不积极主张,乙银行拟行使代位权。下列有关乙银行行使代位权的说法中,正确的有()。A.乙银行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B.乙银行行使代位权应取得甲公司的同意C.乙银行应自行承担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D.乙银行必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答案】AD【解析】(1)选项B:不需要债务人同意,关键看是否符合代位权的行使条件(2)选项C: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2021年《中级经济法》授课讲义(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4-05 债权人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析产 债权人代位权 债权未经法院确认

  •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五章预习知识点

    人生最精彩的不是成功的那一瞬间,而是不断前进不断摸索的过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级会计预习阶段知识点,希望对各位考生有所帮助。【知识点】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提示1】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条件:(1)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3)双方互负债务无先后履行顺序(包括当事人约定同时履行、当事人对履行顺序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且根据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不能确定)(4)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提示2】同时履行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并非永久地消灭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提示3】当事人因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由对方当事人承担。2.后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3.不安抗辩权(1)适用情形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提示】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行使程序①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②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相关练习题】【单选题】甲、乙双方签订一份煤炭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购买煤炭1000吨,甲于4月1日向乙支付全部煤款,乙于收到煤款半个月后装车发煤。3月31日,甲调查发现,乙的煤炭经营许可证将于4月15日到期,目前煤炭库存仅剩700余吨,且正加紧将库存煤炭发往别处。甲遂决定暂不向乙付款,并于4月1日将暂不付款的决定及理由通知了乙。有关本案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甲无权暂不付款,因为在乙的履行期届至之前,无法确知乙将来是否会违约B.甲无权暂不付款,因为甲若怀疑乙届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应先通知乙提供担保,只有在乙不能提供担保时,甲方可中止履行己方义务C.甲有权暂不付款,因为甲享有后履行抗辩权D.甲有权暂不付款,因为甲享有不安抗辩权【答案】D【解析】(1)“乙于收到煤款半个月后装车发煤”——存在先后履行顺序(2)甲先付款,属于先履行义务一方,其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3)“经营许可证即将到期,目前煤炭库存仅剩700余吨,且正加紧将库存煤炭发往别处”——的确存在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类似桥段:乙为了逃避债务私自转移财产,被法院依法查封、扣押了财产)。【单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先向乙公司支付货款,乙公司再向甲公司交付货物。后来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对于乙公司提出的给付请求权,甲公司拟行使不安抗辩权。有关不安抗辩权行使的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A.甲公司行使不安抗辩权,必须有确切证据证明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B.乙公司提供相应担保的,甲公司应当恢复合同的履行C.甲公司可以主张行使不安抗辩权直接解除合同D.甲公司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乙公司【答案】C【解析】选项C:“先中止,看表现表现不好再谈解除”。【单选题】甲与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提供一批货物给乙,货到后一个月内付款。合同签订后甲迟迟没有发货,乙催问甲,甲称由于资金紧张,暂无法购买生产该批货物的原材料,要求乙先付货款,乙拒绝了甲的要求。乙拒绝先付货款的行为在法律上称为()。A.行使不安抗辩权B.行使后履行抗辩权C.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D.行使撤销权【答案】B【解析】(1)本题不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等情节,与撤销权无关,排除选项D(2)当事人约定“货到后一个月内付款”,即先交货后付款——存在先后履行顺序,排除选项C(3)乙是付款方,是后履行义务一方,行使的是后履行抗辩权,选项B正确,选项A错误。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2021年《中级经济法》授课讲义(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4-05 不安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的区别 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的题

  • 合同的转让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五章预习知识点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正处于预习阶段,大家最主要的任务就是熟悉基础内容。小编为大家准备了中级会计预习知识点,希望大家尽早开始学习!【知识点】合同的转让1.合同权利的转让(债权转让)(1)债权人转让债权,无须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2014年简答题)【提示1】未通知债务人:(1)债务人如继续向原债权人履行,属于适当履行(2)对原债权人和新债权人之间的债权转让行为无影响。【提示2】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权让与行为对债务人就生效,债务人应对受让人履行义务。(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不得转让:①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②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③依据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提示1】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例如,甲乙之间约定甲可以要求乙唱歌1小时的债权不得转让,甲将债权转让给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该约定的丙,丙可以取得该项债权,要求乙依约唱歌但如果丙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不得转让约定的,丙不能取得该项债权)【提示2】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就金钱债权约定不得转让的,该约定仅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有效,债权人转让债权,第三人不论对不得转让约定是否知情,均可取得债权,但债权人对债务人构成违约)(3)效力①债权全部转让时,原债权人脱离债权债务关系,合同权利由新债权人享有,债权债务关系在债务人和新债权人间存续。【提示】在“向第三人履行”中,债权人不脱离债权债务关系,只是约定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而已,债权债务关系继续在债务人和债权人间存续。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③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如权利无效、权利已过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向受让人主张。④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2.合同义务转移(债务转移)(1)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提示1】与债权转让不同,债务转移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否则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有权拒绝第三人向其履行,同时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并承担不履行或迟延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提示2】与“由第三人履行”不同,债务转移是原债务人的彻底退出(免责的债务转移),新债务人的加入,债权债务关系在债权人和新债务人间存续而由第三人履行是债务人不退出,单纯地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债权债务关系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存续。(3)第三人加入债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提示1】区别于前述的债务转移:第三人加入债务,并不导致债务人退出债务,而是该债务增加了一个义务人,因此,第三人加入债务不需要债权人同意。【提示2】区别于由第三人履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合同当事人自始至终为债务人和债权人,而第三人加入债务,在第三人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第三人与债务人是共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3.权利义务的一并转移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提示1】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提示2】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相关练习题】【单选题】赵某向钱某购买一批瓷砖,价款为5万元,合同履行前,钱某未经赵某的同意,将价款债权转让给孙某,并通知赵某直接向孙某付款。已知,赵某与钱某未约定合同权利不得转让。下列有关钱某的债权转让行为效力的说法中,符合合同法律制度规定的是()。A.钱某的转让行为无效,赵某仍应向钱某付款B.钱某的转让行为有效,但如赵某仍向钱某付款,可发生清偿效力C.钱某的转让行为有效,赵某应向孙某付款D.钱某的转让行为效力待定,取决于赵某是否表示同意【答案】C【解析】(1)债权人依法转让权利无须债务人同意,因此,钱某未经赵某的同意将价款债权转让给孙某是有效的(2)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后对债务人生效,钱某已经通知赵某,债权转让对赵某生效,赵某应当向新的债权人孙某付款(3)如果钱某未通知赵某,则赵某有权拒绝向孙某付款,但钱某和孙某之间的债权转让仍是有效的,孙某有权要求钱某通知赵某付款。【单选题】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辆货车,价款100万元,甲公司、乙公司与丙公司达成三方协议,由丙公司承担甲公司对乙公司的100万元价款债务,甲公司不再承担付款责任。后丙公司始终未清偿100万元价款。下列有关乙公司债权主张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和丙公司共同偿还100万元价款B.乙公司可以选择向甲公司或者丙公司主张清偿100万元价款C.乙公司应当向丙公司主张清偿100万元价款D.乙公司应当向甲公司主张清偿100万元价款【答案】C【解析】“甲公司不再承担付款责任”——债务人退出,属于债务转移,甲公司不再是债务人,乙公司只能向新债务人丙公司主张权利。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2021年《中级经济法》授课讲义(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4-05 债务人债权人的区别 债务人债权人通俗解释

  • 合同的解除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五章预习知识点

    所有的成功,都来自不倦的努力和奔跑;所有的幸福,都来自平凡的奋斗和坚持。想要收获中级会计师证书,在备考的时候就坚持下去!【知识点】合同的解除1.约定解除(1)协商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2)附解除条件/期限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2.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提示1】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通常以下情况属于不可抗力:①自然灾害②战争③社会异常现象④政府行为。【提示2】并非一发生不可抗力合同即可解除,而应“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方可解除。【链接】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预期违约)(2013年简答题)【提示1】发生预期违约,另一方当事人立即可以主张解除,不需要等待履行期限届满。【提示2】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链接1】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情势变更原则)【链接2】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链接3】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链接4】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3.持续履行的不定期合同的任意解除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链接1】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总原则”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链接2】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总原则”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4.解除权的行使(1)行使期限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1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2)行使方式(解除时点)①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②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5.解除的效果(1)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2)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链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相关练习题】【单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由乙公司承建甲公司办公大楼的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不久,甲公司所在地发生特大地震,原拟建办公大楼的土地已经洼陷,甲公司损失惨重,拟取消办公大楼建设计划。有关本案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重新选定建设地点,继续履行建设工程合同B.甲公司有权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但应当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C.只有经乙公司同意,甲公司才能解除合同D.甲公司有权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且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答案】D【解析】“地震”:不可抗力“土地洼陷”:建房的目的已经不能实现因此,甲公司享有法定解除权,单方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且该解除系不可抗力引起,甲公司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单选题】2020年3月,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一份广告服务合同,约定自2020年7月1日至12月1日,甲企业负责对乙企业的新产品进行广告设计和推广。合同签订后,乙企业为履行合同做了相关准备工作。5月,甲企业通知乙企业,因企业战略调整不能履行与乙企业的广告服务合同。下列有关乙企业权利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乙企业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企业赔偿损失B.乙企业有权主张合同无效,并要求甲企业承担缔约过失责任C.乙企业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甲企业承担缔约过失责任D.乙企业至7月1日方有权要求甲企业承担违约责任【答案】A【解析】原定履行期为2020年7月1日至12月1日,而5月份(履行期限届满之前)甲企业即明确表示不能履行合同,构成预期违约,乙企业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甲企业承担违约责任。【单选题】甲小学为了“六一”儿童节学生表演节目的需要,向乙服装厂订购了100套童装,约定在“六一”儿童节前一周交付。5月28日,甲小学向乙服装厂催要童装,却被告知,因布匹供应问题6月3日才能交付童装,甲小学因此欲解除合同。下列有关该合同解除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甲小学应先催告乙服装厂履行,乙服装厂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的,甲小学才可以解除合同B.甲小学可以解除合同,无须催告C.甲小学无权解除合同,只能要求乙服装厂承担违约责任D.甲小学无权自行解除合同,但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合同【答案】B【解析】乙服装厂未按期交货,属于主要债务迟延履行,但由于该违约行为已经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儿童节无法表演节目),不需先经催告而后解除,直接解除即可。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2021年《中级经济法》授课讲义(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4-05 服装厂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服装厂辞退员工法

  • 违约责任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五章预习知识点

    水滴都可以穿石,努力的学习岂有考试不通过的道理!2022年中级会计师备考正在进行中,从现在去建议大家好好把握时间,为收获证书不断努力学习!【知识点】违约责任(一)违约的形态1.届期违约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完全不履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不适当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预期违约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二)免责事由1.不可抗力(1)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3)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2.免责条款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免责条款,但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提示】因第三人原因导致违约并非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民法典》第59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三)需要承担何种违约责任?1.继续履行(1)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100%可以要求继续履行)(2)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②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③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提示】有上述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2.采取补救措施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总原则”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3.赔偿损失(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对方也可以不选择要求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直接主张赔偿损失。(2)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3)损失的不必要扩大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4.违约金(1)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2)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3)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2021年《中级经济法》授课讲义(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4-05 合同义务 违约责任 违反合同义务

  • 违约定金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五章预习知识点

    为自己树立目标,并为了实现目标而不断的努力奋斗!中级会计考试备考的预习阶段已经来临,大家快积极的投入到中级会计的学习中吧!【知识点】违约定金1.定金合同是否已经生效?(1)交付①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②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2020年简答题、2014年简答题)(2)20%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2.定金的效力(1)履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2)不履行①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②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3.能否并用(1)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并用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2020年简答题)(2)定金与赔偿损失可以并用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2013年简答题)【相关练习题】【单选题】陈某向王某购买货物,价款为10万元,合同签订后,陈某向王某支付了3万元作为定金。交货期限届满后,因为第三方供货迟延,致使王某未能向陈某交付货物,陈某因此要求王某承担定金责任,王某不同意。下列有关本案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陈某不能要求王某承担定金责任,因为是第三方供货迟延致使王某违约B.陈某不能要求王某承担定金责任,因为陈某支付的定金数额超过了主合同标的额的20%C.陈某可以要求王某承担定金责任,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共计返还5万元D.陈某可以要求王某承担定金责任,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共计返还4万元【答案】C【解析】(1)选项A:因第三人原因违约,违约责任不能免除(2)选项BCD: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陈某可以要求王某返还的金额=退还陈某支付的3万元+有效定金数额2万元=5万元。【单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须在1个月内向乙公司提供200台电视机,总价款100万元。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约定向甲公司交付了定金20万元。甲公司依约分两批发运电视机,不料,第一批100台电视机在运输过程中遭遇泥石流,致使电视机全部毁损第二批100台电视机在运输过程中被甲公司的债权人丙强行扣押、变卖,最终,乙公司未能收到电视机,欲向甲公司主张定金责任。有关甲公司定金责任承担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甲公司无须承担定金责任,因为没有交付电视机是不可抗力和第三人原因导致的,甲公司没有过错B.甲公司须承担全部定金责任,因为甲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未将电视机交付给乙公司C.甲公司只须承担一半定金责任,因为不可抗力导致的第一批100台电视机未能交付,不适用定金罚则D.甲公司只须承担一半定金责任,因为第三人原因造成的第二批100台电视机未能交付,不适用定金罚则【答案】C【解析】(1)第一批货物因泥石流全部毁损,属于不可抗力原因,免除违约责任,甲公司无须承担定金责任(2)第二批货物因甲公司的债权人丙对该批货物实行强行扣押、变卖而未能交付,属于第三人过错导致违约,不能免除违约责任,甲公司应当承担定金责任。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2021年《中级经济法》授课讲义(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4-05 什么是定金责任 定金责任的概念

  • 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五章预习知识点

    一分耕耘,一分收获,每天不断的积累才是成功的关键。2022年中级会计师备考正在进行中,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预习阶段知识点,快来学习吧!【知识点】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一)一般规则买卖标的物为动产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买卖标的物为不动产的,所有权自登记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二)一物多卖1.普通动产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2)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3)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2.特殊动产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2)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3)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提示1】一物多卖不影响合同效力。【提示2】物权:(1)一普通动产多卖的,交付gt付款gt成立(2)一特殊动产多卖的,交付gt登记gt成立。(4)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提示】“交付”才是动产所有权取得的要求,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已经取得了物权,空办登记的买受人不享有物权,拥有的是一个错误的登记,应当更正。(三)所有权保留1.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提示】所有权保留的规定只适用于动产,买卖合同当事人主张将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规定适用于不动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出卖人的取回权(1)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①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②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③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2)取回权的限制①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75%以上,出卖人不得主张取回标的物。(教材未收录)②在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情形下,第三人已经依法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卖人不得主张取回标的物。【相关练习题】【单选题】甲有一箱珠宝拟出售,于2020年5月10日与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5日后交货付款5月11日,丙愿以更高的价格购买该箱珠宝,甲遂与丙签订合同,约定3日后交货付款5月12日,甲又与丁签订合同,将该箱珠宝卖给丁,丁当即支付了价款,约定2日后交货。后因甲未交付珠宝,乙、丙、丁均要求甲履行合同,诉至人民法院,下列有关该箱珠宝交付和所有权归属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应支持乙对甲交付该箱珠宝的请求B.应支持丙对甲交付该箱珠宝的请求C.应支持丁对甲交付该箱珠宝的请求D.应认定乙、丙、丁共同取得该箱珠宝的所有权【答案】C【解析】3个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但丁已付款,甲应交付给丁,由丁取得所有权,乙、丙则有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单选题】甲、乙双方于2021年1月7日订立买卖1000台电脑的合同,价款200万元,双方约定:甲支付全部价款后,电脑的所有权才转移给甲。乙于1月14日交付了1000台电脑,甲于1月25日支付了100万元,2月5日支付了剩余的100万元。下列有关电脑所有权转移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1月7日1000台电脑所有权转移B.1月14日1000台电脑所有权转移C.1月25日500台电脑所有权转移D.2月5日1000台电脑所有权转移【答案】D【解析】“甲支付全部价款后,电脑的所有权才转移给甲”——此为所有权保留条款,约定有效。按照约定,甲在2月5日付清全部款项后取得电脑的所有权。【单选题】甲、乙双方于2021年1月7日订立设备买卖合同,甲向乙购买设备一台。双方约定:价款100万元,甲付清全部价款后,设备的所有权才转移给甲。1月10日,乙向甲交付了设备。1月20日,甲将设备转让给丙并交付。2月1日,甲告知乙自己因经营不善无力支付设备购买价款。已知,丙对甲、乙之间所有权保留买卖一事并不知情,甲、乙亦未办理登记手续。有关该设备所有权的最终归属,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设备所有权归甲B.该设备所有权归乙C.该设备所有权归丙D.该设备由乙、丙共有【答案】C【解析】甲、乙的所有权保留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得对抗不知情的丙,该设备的所有权归丙,乙的损失向无权处分人甲主张。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2021年《中级经济法》授课讲义(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4-05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则

  • ​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五章预习知识点

    业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毁于随。2022年中级会计师备考已经处于预习阶段,请大家好好把握学习时间!中级会计预习阶段知识点已更新,快来学习!【知识点】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一)一般规则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提示1】通常情况下,标的物的风险随同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而非随同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提示2】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链接】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2.合同成立时视为交付(1)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教材未收录)(2)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主张由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3.交付承运人视为交付(1)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总原则”仍不能确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提示】“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是指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形。(而非合同约定“送货上门”的情形)4.种类物应特定化后方可视为交付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违约情境下,标的物风险按“不利于违约方”处理1.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方违约),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2.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买受方违约),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3.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出卖方违约)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三)违约责任VS风险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相关练习题】【单选题】甲公司购买乙公司一批货物,约定甲公司于2月8日到乙公司仓库提货。乙公司已将货物准备妥当,通知甲公司提货,但甲公司因业务繁忙当日未安排车辆提货。次日凌晨,乙公司仓库所在地发生泥石流,该批货物全部被毁损。有关该批货物的损失承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公司和乙公司分担货物损失,因为双方都没有过错B.甲公司承担货物损失,因其未按约定时间提货C.乙公司承担货物损失,因为货物所有权没有转移D.乙公司承担货物损失,因为货物仍在其控制之下【答案】B【解析】卖方乙公司已将货物准备妥当并通知买方甲公司提货,甲公司因自身原因未提货构成违约,自违反约定时起,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甲公司承担。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2021年《中级经济法》授课讲义(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4-05 出卖人就其出卖的标的物 出卖的标的物

  • 民间借贷的计息规则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五章预习知识点

    每一天都是一个新的开始,只要肯努力,一切都不晚。202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的预习阶段已经开始,希望大家保持积极的心态备战中级会计考试!【知识点】民间借贷的计息规则1.借期内利息(1)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约定不明①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②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3)有约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的除外。(2017年简答题)2.逾期利息(1)有约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为限。(2017年简答题)(2)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①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②借贷双方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17年简答题)(3)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2019年综合题)民间借贷计息规则综述具体情形计息规则借期内利息没有约定不支付利息约定不明自然人之间不支付利息其他由法院依法确定利息有约定≤LPR4倍按约定利率>LPR4倍按4倍合同成立时1年期LPR逾期利息有约定≤LPR4倍按约定利率>LPR4倍按4倍合同成立时1年期LPR没有约定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按借期内利率与违约金或其他费用同时约定可以选择主张其一,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应≤4倍合同成立时1年期LPR【相关练习题】【单选题】2020年10月1日,赵某向钱某借款1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未约定利息条款,还款时钱某与赵某就利息支付产生纠纷。有关借款利息支付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赵某可以不支付借款利息B.赵某应当按照当地民间借贷交易习惯支付借款利息C.赵某应当按照合同成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借款利息D.赵某应当按照合同成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支付借款利息【答案】A【解析】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按不支付利息处理)。【判断题】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偿还利息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的除外。()【答案】×【解析】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的除外。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2021年《中级经济法》授课讲义(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4-05 民间借贷实际出借人 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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