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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厚大先修刘凤科刑法讲义pdf免费版|百度网盘下载
编者注:2021侯大修刘风科刑法讲义df本书是刘凤科先生撰写的司法考试指导书。系统讲解《刑法》,深入浅出,简化考点和难点记忆,提供分类提示。同时,结合历年司法考试真题,让考生清晰了解考试重点。小编准备了2021厚高校前生刘风科刑法讲义df,需要的请下载关于作者刘风科,清华大学法学博士,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讲师。先后签约多家知名司法考试学校担任刑法重点讲师,现为厚达教育独家签约讲师。刘老师讲课清晰、认真、细致,不仅阐释了刑法的精髓,介绍了各种观点在刑法命题上的异同,详细分析了刑法命题中各种观点的选择,澄清了司法考试中的一些不正确的观点,理论联系实际,阐释了深刻的东西语言通俗、幽默、gt组织清晰,口才清晰,让考生在较短时间内对刑法制度有扎实深刻的把握,达到透彻的理解和推论,深受考生喜爱。本书重点突出,内容全面,思路清晰,可以帮助考生在备考过程中形成全面系统的知识体系,避免知识的混乱影响答题思路,真正做到复习。事半功倍的效果。内容部分预览名师推荐(1)白浪涛清华大学刑法学博士,资深咨询专家。教学优势:在这个刑法纷争的年代,深谙命题思路,准确把握考点。教学风格:睿智幽默,语言简洁,善于简化复杂的考点,善于总结和提炼有用的答题标准。教学理念:一切从考生的需求出发,以提高答题能力为使命。老师很谦虚,讲课很好,书也很好。先用薄浪涛的书,再刷真题,再听薄浪涛的课,效果很好!(2)徐光华北京师范大学刑法研究所,从事博士后研究。教授,博士生导师。2008年开始进入司法考试培训市场,2009年签约中和成为专属教师,迅速发展成为司法考试领域的一线名师。连续2011、2012、2013,中卷四个案例分析题。他讲授的讲义内容与考场相关,可以完全覆盖刑法考场。讲座内容有趣,打到考场,实用性特别强,深受广大考生的好评。学生普遍认为,他们的讲义和内容几乎可以涵盖当年真正刑法问题的所有选项。徐光华老师与其他老师不同的是,他完全回归真题,不篡改真题答案,一切回归法律法规,没有自己的学术观点这不是因为老师没有自己的观点。就是因为现在很多机构给学生意见,然后说考试的意见,教授的观点是什么,命题是什么,人的观点是什么,所以课程看起来很酷,但是在最后很容易混淆候选人。很混乱,因为考试不是学术研讨会,而是应试考试。你只需要知道司法部的意见,其他的意见不用管,很多都是胡说八道。第二轮我用的是徐光华老师的课,直接用了内课讲义。效果非常好。徐老师的脚注非常经典,都是考点和容易出错的地方。许光华老师的试题很好,很多真题都在上面重现。(3)刘凤客清华大学法学博士,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全国司法考试行业名师,北京瑞达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专属教师,司法考试签约刑法讲师。这不是我强烈推荐的老师,但我还是要说。刘凤科老师是一位非常热情的老师。课堂非常好。很容易被他带进他的班级。他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在每一堂课上都取得好成绩。但书乱七八糟,知识点跳来跳去,不像白浪涛和徐光华那样系统。另一方面,他的一些观点被司法部驳回,但他一直在宣传自己的观点来包装自己,动不动就带出他的老师张明凯(张明凯老师不再提问)谈论事情。我个人不是很喜欢。最希望老师以司法部的答案为标准,根据司法部的理论,告诉考生如何得到司法部的答案。...
2022-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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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 总第127辑 2021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作|(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27辑2021年3月》【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作【页数】325【出版社】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06【ISBN号】978-7-5109-3205-2【价格】68.00【参考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作.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27辑2021年3月.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06.图书封面:
2022-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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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学习读本》中共中央宣传部宣传教育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司法部普法与依法治理局编|(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学习读本》【作者】中共中央宣传部宣传教育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司法部普法与依法治理局编【页数】468【出版社】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1.02【ISBN号】978-7-5162-2220-1【价格】66.00【分类】民法-总则-中国-学习参考资料【参考文献】中共中央宣传部宣传教育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司法部普法与依法治理局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学习读本.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1.02.图书封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学习读本"图书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学习读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学习读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学习读本》内容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作为民法典中的开篇之作,具有框架、纲领的功能。系统回答了什么是民事主体、民事主体享有什么样的权利、以什么样的方式取得权利以及权利如何行使等问题。本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的各条内容进行简明又清晰的解释,以“法条文本”“条文主旨”“条文解读”为板块基础,法条文本准确无误,条文主旨精准凝练,释义条文明晰易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学习读本》内容试读第一编总则2020年5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北京召开。5月28日下午,在第三次全体会议上,表决并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总则编基本保持2017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不变;同时,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进行了适当调整,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以使法典各编的表述整体统一。总则编共十章、二百零四条,规定了民法基本原则,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民事责任和诉讼时效等基本民事制度。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章为总则编的基本规定,共十二条,规定了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和依据、民法的调整范围,规定了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渊源,民事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以及民法典的效力范围。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001···试读结束···... 2022-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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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同意制度:从性侵犯罪谈起PDF+mobi电子书下载|百度网盘下载
编辑评论:刑法中的同意制度:从性侵罪入手正确表达不同意见是每个女人自我保护的关键;尊重别人的“不”,也是每个男人行为自由的界限。简介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第一本法律文化研究著作,全面考察了性同意的标准,以及围绕“性”的权力、道德和文化。有些男人认为,女人衣着暴露、与男人单独同房、在男人面前喝醉、有亲密的身体接触等,都是暗示女人与男人发生性关系。但是这些“我想”真的意味着“她同意”吗?同意是性侵犯罪的核心。对“性同意”的讨论超出了发生性行为的需要,还包括围绕“性”、性同意年龄、厌女症、社会习俗、完美受害者、亲密关系对性别、权力、道德和文化的重新审视,婚内强奸……对法律中的同意制度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对于男性和女性来说都是一个改正的过程。正确表达不同意见是每个女人自我保护的关键;尊重别人的“不”,也是每个男人行为自由的界限。世界不完美,但法律可以主持公道,坚持善道,使人在浑浊的世界中,心中对善有信心和希望。关于作者罗翔湖南耒阳人,博士。北京大学法学硕士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法研究所所长主要研究领域为刑法、刑法哲学、经济刑法、性犯罪。除了学术研究和教学,罗翔教授长期专注于普法和法考教学。在校期间,多次获得中国政法大学学生欢迎的十佳教师称号。2018年被选为法学院第一届研究生心目中的优秀导师。2020年初,因为刑法课视频中引用的诙谐幽默的案例,意外走红网络,一时间形成了“千马追罗相法考”的风潮。他的课堂视频截图制作的表情包在网上疯传,被称为“一米九男神”。3月9日,受邀正式入驻iliili视频网站。6个月,粉丝数突破1000万,创造了最快1000万粉丝的传奇。书评理性不失温度,感性不失高度。这不仅是罗翔先生这样的法律传播者的心愿,也是我们在法治社会中应有的态度。--《人民日报》法律会让人感到生涩,远离生活。但是罗老师可以让你知道,法律非常贴近生活。他自己非常了解,所以他可以用最简单,最直接的语言说出来。--《南方周末》先生。罗翔不仅从法律专业的角度为您提供独特的解读,还时不时给您进行哲学教育,让您感受被降维打击的快感,获得感和成就感.--《第一财经》外皮是欢乐的口音和有趣的例子;其内核是在多年的实践和揣测中求真,激励人们奋发向上,成为内容行业的“清流”。这大概就是罗翔能够持续走红的原因吧。--《中国新闻周刊》先生。罗翔满足了人们对强大通识教育的想象。在用荒诞极端的案例逗人开心的同时,也呼吁尊重生命、尊重常识和理想主义。--《三联生活周刊》“津津乐道”是罗翔弹幕中的高频词。除此之外,人们之所以喜欢他,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他的本性。--“网易”书籍内容第1章性侵犯的同意1、性侵罪的历史沿革性侵犯历史/人权运动与性侵犯革命2、性侵罪法律利益的演变风俗的法益/性自主的法益/性自主的意义/风俗与性自主的关系3、刑法基础理论的改造4、同意问题是性侵罪的核心同意问题的历史回顾与发展趋势/分歧是性侵犯罪的本质特征/分歧问题的处理方式与我国的选择/第二章同意的概念和不同意的标准1、同意的概念2、分歧的判断标准中国刑法分歧标准之争/普通法系分歧标准之争/大陆法系分歧标准之争/若干最新标准3、标准确认主观或客观标准/违反规则第3章不同意表达方式1、表达的分类第二,严重的强制和同意暴力/胁迫3、能力缺陷与同意年龄和同意/精神障碍和同意/身体无助和同意4、强制非显而易见性和同意威胁/欺骗/滥用信任关系V。婚姻和同意第四章同意与犯罪制度1、同意在犯罪理论中的地位民法/普通法/我国的选择2、同意与主观态度从摩根案谈/对策/分歧判断标准与主观心态的关系/本文的立场——对规范性要素的误解/对同意年龄的误解3、同意与未尽之罪未完成和未完成的犯罪之间的区别/未遂犯罪和中止犯罪之间的区别第5章同意和证据规则1、同意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分配标准/标准冲突/标准的选择和应用2、性史及证据结论...
2022-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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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刑法罗盘在线阅读免费版pdf+mobi|百度网盘下载
编辑点评:一些刑法案件的点评合集!罗翔教授盘点现场案例,探讨刑法界的价值基础和人文精神;不仅普法,更注重“三观”建设,感受罗老师的思想、反省、中肯;推荐大家阅读,刑法罗盘电子书可以在线免费阅读,需要自己下载。
刑法罗盘在线阅读免费版"alt="《罗翔刑法罗盘在线阅读免费版》刑事罗盘df图片预览图书精选随机选择罗翔先生签名版发货罗翔**的新鲜案例图书盘点传播法治思维,极具收藏价值◇先生罗翔2020年力作,与罗老师一起,法治之光◇盘点热点案件,探寻刑法世界的价值基础和人文精神◇法与哲学的融合,不仅是普法,更注重“三观”建设,感受罗老师的思想、自省、尖点◇伴生卷《正义之环》在过去一年重印了21次!2020年,罗老师继续“出圈”后的经典◇邀请著名插画师翟彦俊先生绘制生动的插画,法律阅读从未如此有趣◇每本书附随机明信片一张(共七张)。你找到熟悉的“梗”了吗?简介本书分为以下5个部分:被定罪前,“不等于不”,“寻衅滋事”,罗生门的判决,你的权利。共收录罗翔教授的论文40余篇。在书中,罗先生通过盘点一系列社会热点,探讨刑法原理及其适用,考察了丰富的法律知识和人文理念。作者的语气内省而犀利,充满责任感和人文情怀。本书不仅启发了读者的法律思维和维权观念,也有助于理解刑法背后更深层次的哲学基础。关于作者罗翔,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法研究所所长。自2008年起,入选中国政法大学“十大最受欢迎本科教师”之一。2018年被选为中国政法大学首批研究生心目中的优秀导师。主持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政法大学校级青年项目,参与国家社科、公安部、和司法部。先生。罗翔一直很受法学院学生的欢迎,也是法学考试的名师。2019年,他的刑法课视频意外走红网络。2020年3月,罗先生正式入驻iliili。一日粉丝突破百万,创造了“最快百万粉丝传奇”。目前,B站的粉丝已经超过950万。目录程序:愚蠢的公牛入罪前使用“软暴力”是否一定意味着黑社会?/003当“药神”触犯法律时/009谈“制售假药罪”的门槛/019请注意《刑法》第149/026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也应适用“初犯免责”条款/030现在,连气瓶都是枪?/037警惕机械正义——魔物疑似假币案评论/045如何处理乘客与司机打架造成的悲剧?/053“不等于不”“不等于不”——为什么泰森被判强奸罪/065这算强奸吗?/073聚奸罪是不是太轻了?/078方思琪的失乐园——滥用信任和诱惑的立场/088走出盲山——关于提高买卖妇女儿童罪法定刑的建议/093传播艾滋病算故意杀人吗?/099如何区分强奸和猥亵儿童?/105“寻衅滋事”流氓罪为何绝迹/113取缔寻衅滋事罪/126论废止寻衅滋事罪/136为什么不应该以“寻衅滋事”来处罚网上发帖?/141罗生门的句子警察和律师——罗生门的句子/151对滥用警察权力应零容忍/160义人的结局——旧案及诉讼时效/165孩子还是罪犯?——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道路选择/170单美写作与市场秩序——非法经营罪如何处罚?/180中国域外犯罪,中国法律不在乎?/186《996》盲井与劳动荣耀/192如何理解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威胁?/198极端案例和规则意识/204关于非法借贷的司法意见——空费怎么填?/207律师、谎言和“常规贷款”/216从谣言中寻找成功与失败/223您的权利你害怕主张权利吗?/229你知道你的权利吗?/236耒阳故事——城市扩张与义务教育/240为什么维权会变成敲诈勒索/249“小三”有权利主张吗?/259威胁作证和代理伪证/266谁害怕律师?/274“宝马案”为何适用特防原则/281刑讯逼供的诉讼时效/289如何消除刑讯逼供的隐患?/295后记:清明忆祖优秀的试读为什么不应该以“寻衅滋事”来处罚网上发帖?由于在网上发帖,被指寻衅滋事,此类案件时有发生,[1]这一现象令人担忧。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自由应该受到限制。但是,权力不应该太任性和武断。寻衅滋事罪本来是一种非常模糊的罪名,《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4项“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是更是如此。难以置信的模糊。从技术专家的角度来看,只要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并引起围观群众的围观,就有可能引起争吵,挑起事端。比如有人感兴趣,就在公共场所大声唱歌,很多人停下来,造成堵车;又如身着奇装异服入园赏花,引人围观,似乎都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形式要求。如果将“互联网”理解为“公共场所”,则针对寻衅滋事的攻击范围更广。几乎所有在网上发表的引起很多人点击转发的评论和图片都可能被纳入寻衅滋事罪。法国公开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互联网诽谤解释》),2013年发布,占据了这个位置。《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任何人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制造麻烦,造成严重后果的”扰乱公共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然而,《网络诽谤解读》一经问世,便饱受学界的诟病。有学者认为,公共场所是公众可以自由进出的场所,包括言语和身体。在网络空间,身体不能自由进出。[2]因此,通过对罪刑合法性原则的考察,似乎很难将网络空间解释为公共场所。值得注意的是,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与《互联网诽谤解释》的规定有所不同。修正案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基础上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将编造、故意散布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危险、流行病、灾害,故意散布上述虚假信息的公安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刑法第291条之一第一款规定了捏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故意传播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捏造、故意散布虚假信息罪,是指捏造、散布虚假恐怖信息以外的虚假信息,弥补了原刑法的不足。捏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完全吸收了《互联网诽谤解释》的相关内容,但定罪不同,因此有理由认为现在应该适用新法的相关规定。根据现行刑法规定,虚假信息包括虚假恐怖信息和其他虚假信息,在网上发布此类虚假信息不再构成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的基本处罚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编造、故意散布虚假信息罪无论从基础还是从重,都比寻衅滋事罪轻。重罪从重,轻罪从轻。发布虚假信息自然比发布虚假信息对信息社会的危害更大。由于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信息只能建立较轻的捏造虚假信息罪,那么发布虚假信息而不是发布虚假信息对信息社会的危害更大。其他信息不属于较重的寻衅滋事罪。如果以寻衅滋事罪来掩盖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以外的其他网络发帖行为,那么整个刑法逻辑体系就会崩溃,罪刑同等原则就会丧失。它的意义。值得一提的是,立法者在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时,只针对虚假信息列出了“危情、疫情、灾情、警情”四种具体类型。以这种方式使用“等待”。因此,如果捏造、故意散布这四种以外的其他非恐怖虚假信息,不构成本罪,也不构成较重的寻衅滋事罪。同时,无论是编造、故意散布虚假恐怖信息罪,还是编造、故意散布虚假信息罪,都必须是主观上故意为之,过失散布不构成犯罪。对于同一个事实,人们可能会从不同的角度得出不同的解释。即使这种解释与权威解释不同,也不能轻易认定为故意犯罪。客观上,这两起犯罪的对象一定是虚假信息。只要某种信息的基本信息是真实的,即使是夸大其词或经过加工处理,也不是捏造的。它不应该被认为是捏造的,因为只要有虚构的成分。就像化妆不同于整容手术一样。这个世界上没有100%的真理。即使是24K黄金也有杂质。不能因为发布的信息含有虚假成分,就认为是虚假信息是理所当然的。如果真是这样,那么所有的广告和热搜似乎都是假的。说某山泉有点甜不是骗人的,只是一种宣传手段,但如果说某山泉可以再生脱发,那就是骗人的。宣传和欺骗之间的一个重要区别是它是否足以误导。如果一条信息不会导致根本性的误解和误判,则不应将其视为虚假信息量刑是最严厉的惩罚形式,除非绝对必要,否则不应轻易使用。很多时候,谦虚应该成为司法人员的内在自觉。因此,只有在互联网上发布的信息已经从根本上被歪曲、捏造,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捏造虚假信息,才需要依法惩处。目前,当有人提到网络谣言时,他们被视为怪物,但网络谣言不是法律规范概念,谣言不能都被视为虚假信息。而且,谣言也不是没有道理的。在中国古代,对“谣言”的一种解释是指出时代弊端的民间歌谣和谚语。晋国名臣范文子告诫赵文子:“听说古王政德好,听民言……风在城中听民言,分妖吉凶,审问朝堂。,并在路上问诽谤和声誉......前任国王傲慢。。”范文子的意思是,负责人可以在市场舆论甚至谣言中分析百姓的苦难,调整对策。... 2022-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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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私塾》pdf完整版|百度网盘下载
编者注:《刑法的私塾》全书以师生问答的形式进行。张老师把刑法理论和法律讲解的很透彻。作为他的学生,他应该很高兴。当他开始阅读时,他跟着老师的思路一发不可收拾。.值得学习法律的孩子阅读。图书特色最新案例第一期《刑法的私塾》收录了2010年至2013年年中的案例,《刑法的私塾》(下)收录了2013年下半年至2016年底的最新案例,尤其是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ldquo快播案rdquo、ldquo女大学生放贷高利贷案rdquo、ldquo母女落水案rdquo等争议性更大的案件层出不穷。本书包含第一本书的全新案例。在书房里,就像在教室里一样本书采用对话的形式,真实、真实地再现了张明凯老师与学生们讨论的场景。读者仿佛置身于清华课堂,与张老师一起学习刑法。.读一章就像上课一样。培养案例分析和解决能力法律是一门应用学科。只有将法律应用到实际案例中,才能体现法律的价值。我们的学生最缺乏的是应用这种案例分析的能力。张明凯老师在给学生讲课时,每周末都会挑选刑法疑难案件与学生讨论。通过案例讨论,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这本书是周末研讨会的记录。通过阅读本书,你可以跟随讨论的进展,逐步培养自己的刑法思维和破案能力。对刑事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本书选取的案例多为刑事司法领域经常困扰人们的疑难案件。本书对司法实践中的法律从业者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刑法私塾》第一卷自出版以来,其实用性受到广大读者的广泛关注。不仅学生跃跃欲试,许多检察院、法院、公安机关也备有。相关内容部分预览热心读者的评论先生。张明凯是德国和日本刑法制度的开创者。由于德国和日本刑法制度的严格性,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已逐步采用。本书详细描述了师生之间的学术交流。内容前瞻、奔放、形式活泼。主要看张明凯先生的观点。结合自己对刑法的学习和理解,进一步深化自己的刑法训练,在某些观点与个人不一致时,激发个人学习热情,查阅相关资料。这是一本很好的流行刑法书籍。这本书完全是师生之间的讨论。读这本书就像置身其中,我学到了很多东西。读一章就像上课一样。折算下来,每节课才几块钱,细细想来,有一种中奖的隐秘快感。刑法私校,图书馆借不到,值得一读,可以培养刑法思维方式,好书!简介张明凯老师在指导学生时,每周末都会选择刑法疑难案件与学生进行讨论。通过案例讨论,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这本书是关于近年来的张明凯先生的。与学生合编《周末刑法研修班》内容。本书采用对话的形式,原汁原味地再现了刑法研讨现场。读这本书就像参观张明凯先生和他的学生的研讨会,和张明凯老师一起学习刑法,像鹦鹉一样学习分析。和处理疑难案件。本书选取的案例多为刑事司法领域经常困扰人们的疑难案件,对司法实践中的法律从业者也有很大的参考价值。关于作者张明凯,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1959年出生,湖北仙桃人。兼任中国人权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刑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刑法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顾问;曾任日本东京大学客座研究员、东京都立大学客座研究教授、德国波恩大学高级访问学者。出版专着20余部,学术论文400余篇。...
2022-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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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精释与实案全析电子版上中下全套|百度网盘下载
法律类书籍整理,打包全部99/永久更新,完整目录(点击打开)编者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电子版文章及案例分析本书作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条款进行了准确的一一解读。每篇文章都有相应的真实先例进行评价分析,具有较强的案例指导性。内容简洁明了,通俗易懂,适合培训和自学。有兴趣的请下载学习。简介本套书由中国著名民事法学家、中国法学会民法学会副会长杨立新主编。民法典每条在书中都有解释,每条解释分为两部分:一是对条文进行解释,二是选取与具体条文直接相关的案例,根据案例对条文进行解释,让读者学习和掌握本法的原则、精神和相关条文。民法典立法。1、上市时间较早,将在民法典颁布后15天左右上市。属于第一批民法典解释普及类书籍。2、作者是我国著名的民法学家,民法典编纂领导小组的重要成员和分编组长,全程参与民法典编纂工作并且具有很强的权威性。3、内容简洁明了,通俗易懂,适合培训和自学。4、从实际案例的角度解读民法典,前期应属于各出版社的专属作品,避免产品同质化,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相关内容部分预览关于作者杨立新,男,1952年1月出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民法学会副会长研究会会长,世界侵权法学会主席,东亚侵权法学会主席。主席。他还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委员会的立法专家,参与起草和修改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十余部法律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5年起全程参与民法典编纂工作,参与民法典总则和分条的起草工作。研究领域为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人格权法、物权法、债权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出版专着、民法教材等民法读物100余部,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等刊物发表民法论文500余篇。目录第1部分一般规定第二部分产权第1部分一般原则第二部分所有权第三部分用益物权第四部分担保权益第5部分占有第三部分合同第1部分一般原则第二部分典型合同第三部分准合同第四部分人格权第五部分婚姻与家庭第六篇继承法第七部分侵权责任补充规定《民法典》颁布有哪些创新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布民法典编纂立法任务正式完成,当代中国有了自己的拥有严格意义上的民法典。作为参与民法典编纂全过程的立法专家,为我国民法典编纂工作的完成感到由衷的欣慰,为我国民法典的诞生而激动。中国民法典是诞生于21世纪的新民法典,在世界民法立法史上具有重要地位。这不仅意味着我国有一部成文的民法典,而且在立法风格和立法内容上,为适应当代社会的历史潮流和时代发展的要求,做出了许多重要贡献。虽然也有不足之处,但在世界民法之林中具有重要价值。我国民法典的编纂是在原有准编纂的宽松民法的基础上进行的。自1980年以来,我国立法机关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单独的民法。这些单行民法构成了我国准编纂的松散民法。在这些法律的基础上编纂民法典具有坚实的立法基础。但是,虽然民法典的编纂是在原有松散的民法基础上进行的,民法典并没有制定新的法律,而是在原有几部独立的民法基础上编纂民法典,不是对原民法规范的简单编纂,而是实际的修改和创新。由此可见,目前民法典1260条中,有613条是对原民法规范的创新和修改,成为民法典新规则。尤其是人格权科实际上正在制定新的法律,其中100%是新规则。因此,我国民法典在具体规范方面有非常大的创新范围。民法典创新性规定应如何理解和适用?学习和研究民法典是一个重要问题。民法典原条文适用多年,比较熟悉。但是,民法典的创新性规定和修改后的规定,需要认真研究和理解,确保其在适用中忠实于民法典并严格遵守。民法典的规定规范民事法律关系,维护公民社会的正常秩序,维护公民主体的尊严和公民权利。借此机会参与民法典的立法,笔者有幸早日接触民法典,并有数十年的研究经验。因此,结合自己的学习经历和研究经历,与我共同探讨民法典新规。学生,揭示其要点,供读者朋友参考。有腐败在所难免,请各位读者朋友指正。...
2023-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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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普及读物 世说刑语 你不能不知道的刑法知识》王世洲作|(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书名:《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普及读物世说刑语你不能不知道的刑法知识》【作者】王世洲作【丛书名】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普及读物【页数】379【出版社】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21.06【ISBN号】978-7-214-26039-0【价格】48.00【分类】刑法-中国-通俗读物【参考文献格式】王世洲作.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普及读物世说刑语你不能不知道的刑法知识.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21.06.图书封面:
刑法知识"图书目录: 刑法知识"《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普及读物世说刑语你不能不知道的刑法知识》内容提要:本书是“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普及读物项目”的结项成果,是一部关于刑法的科学普及读物。读者主要是非法学专业的社会大众,但也可以作为专业人士对照检查自身刑法知识的参考书。本书的内容已经在《法律与生活》杂志上分48期连载两年发表,现在是结集成书。本文以通俗易懂地说明现代刑法学的基本概念与基本理论为宗旨,比较系统地说明了犯罪的基础知识,入罪知识,出罪知识,特殊阶段知识,刑罚知识,罪名知识,同时,对公共安全、经济安全、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秩序安全、国家安全以及刑法未来方面的知识进行了介绍。本书努力引导人民群众认识刑法科学在法治建设和治国安邦中的重要作用。... 2022-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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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法律法规汇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法律法规汇编:2019年版》编委会编|(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法律法规汇编》【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法律法规汇编:2019年版》编委会编【页数】1072【出版社】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19.03【ISBN号】978-7-5429-6101-3【分类】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法-汇编-中国【参考文献格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法律法规汇编:2019年版》编委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法律法规汇编.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19.03.《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法律法规汇编》内容提要:本书是由权威会计法规专家组织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编写而成,并由国家权威部门组织审定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法律法规专业工具书。该书收集了截至2018年12月31日国家出台的最新最权威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法规与政策解读,分为五个部分。...
2022-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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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法律法规汇编 2018年版》本书编写组|(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法律法规汇编2018年版》【作者】本书编写组【页数】1073【出版社】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18.02【ISBN号】978-7-5429-5709-2【分类】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法-汇编-中国【参考文献格式】本书编写组.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法律法规汇编2018年版.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18.02.图书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法律法规汇编2018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法律法规汇编2018年版》内容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法律法规汇编》是由国家部门组织审定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法律法规专业工具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法律法规汇编》收集了截至2018年12月31日国家出台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法规与政策解读。全书分为六个部分,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综合财经法规、行政事业单位预决算与绩效相关法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法规、政府采购相关法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法规、监督与审计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法律法规汇编2018年版》内容试读第一编行政事业单位综合财经法规数据加载失败,请稍后重试!第一编行政事业单位综合财经法规3第一章统驭性会计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正)(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五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第六条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第八条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第二章会计核算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第十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资本、基金的增减(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试读结束···... 2022-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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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9号--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
《金融和行政处罚听证会实施办法》已经2021年12月31日部长级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刘昆部长2022年1月14日金融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财政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第三条听证由拟实施金融行政处罚的财政部门组织,具体工作由其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财政部门负责人指定的机构实施。第四条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官和记录员。听证主持人由财政部门负责人指定为非本案侦查人员。听证主持人所在机构负责人应当指定非调查人员担任听证官,协助听证主持人开展工作。记录员由非案件调查员的听证主持人任命,负责听证记录等具体工作。财政部地方监管局(以下简称监管局)作出的金融行政处罚,听证会主席由非本人指定的案件调查员担任。监管局负责。第五条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办案人员、第三方及其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相关人员。第六条财政部门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一)行政许可的撤销;(2)暂停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三)责令资产评估机构停业;(4)禁止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禁止采购代理机构担任政府采购代理机构;(5)责令会计师不得从事会计工作;(六)暂停注册会计师执业;(七)责令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停止执业;(8)更大的罚款;(九)没收数额较大的违法所得,没收价值较大的违法财产;(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如果财政部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等行政处罚,“数额较大”和“价值较大”的标准是公民1万元以上,公民1万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一万元以上。地方财政部门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产等行政处罚的,有关听证数额标准按照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的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第七条财政部门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的,应当送达《财政行政处罚通知书》。《金融行政处罚事项通知书》应当载明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收到《财务行政处罚事项通知书》时签署意见,也可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听证申请应当自收到《财务行政处罚事项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财政部门视为放弃听证权,记入笔录。第九条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听证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听证,并于听证会前7日将《金融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金融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听证人员、记录员姓名、当事人权利等有关事项。听证参加人应当自收到《金融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送达回执交回财政部门。第十条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名或两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会前将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提交财政部门。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代理人撤回听证申请或者明确放弃代为听证的权利的,应当取得委托人的明示授权。第十一条当事人认为听证人员、评估人员、翻译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听证的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如果听证人员、评估人员或翻译人员认为与案件有直接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平听证的关系,应主动退出。第十二条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组织听证的财政部门负责人决定。听证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所在机构的负责人决定。记录员、评估员和翻译员的退出由听证主持人决定。第十三条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依法保密。当事人认为不宜举行公开听证的,应当自收到《金融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的,应当事先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允许公众旁听。第十四条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听证会开始前,记录员会检查听证会参加者的身份、在场情况,并宣读听证纪律;(2)听证主持人宣读听证会原因、听证会成员,告知听证会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并宣布听证会开始;(三)办案人员就所取得的事实、证据,提出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处罚意见提出;(四)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作出陈述和申辩,可以提供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5)第三人或其代理人就案件事实作出陈述并可以提供证据的;(六)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第三人或其代理人、办案人员就案件事实、所举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等进行质证、辩论。经听证主持人许可,双方均可向证人和专家提问;(7)辩论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可以再次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及相关问题征求听证参加人的意见;(8)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第三方或其代理人、办案人员作出最终陈述;(9)听证会主席宣布听证会结束。第十五条听证会全程应当录像或者录音,录音人员应当做好听证会记录。听证笔录由听证参加人确认后签字或者盖章。如果听证会参与者认为有错误,他们有权要求补充或更正。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听证主持人、听证官和记录员应审查并签署听证记录。第十六条听证期间,听证参加人违反听证纪律或者扰乱听证秩序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制止;停止无效的,可以责令听证参加人离开听证会场地。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决定延期听证:(一)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开庭前书面申请延期,延期理由充分;(2)听证参加人违反听证纪律或扰乱听证秩序,听证主持人停止无效;(3)其他可以延期的情况。听证延期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听证参加人送达《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延期通知书》,告知延期原因和重审时间。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决定中止听证:(一)听证主持人认为证据存疑,无法在听证会上认定,可能影响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或者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提出新事实的、理由和证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重新审查证据。调查核实;(2)因回避情况,无法立即更换被回避人,无法如期举行听证会;(三)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权利义务继承人尚未确定的;(4)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开庭的;(5)其他可以中止听证的情形。听证中止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金融行政处罚听证中止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并告知中止原因。中止解除后,财政部门应当在听证时间确定后重新向听证参加人送达《金融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具体负责听证的机构负责人决定终止听证:(一)有权提起听证的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没有继承人或者被继承人放弃听证权,没有监护人或者被监护人放弃听证权的(二)有权提起听证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终止,没有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接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组织放弃诉讼权利听力;(3)当事人书面撤回听证申请,放弃听证权;(4)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席听证会或未经主持人许可中途退出;(5)其他可以终止听证的情形。第二十条听证会结束后,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听证记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二十一条听证主持人、听证官、记录员应当严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履行职责。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的,取消听证主持人、听证官、记录员的资格,并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对依法应当审理的行政处罚事项不组织听证,或者不按照规定组织听证的,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二十三条组织听证发生的费用,由组织听证的财政部门承担。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发生的费用,不由组织听证的财政部门承担。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同意并签署确认函的,财政部门可以发出《金融行政处罚事项通知书》、《金融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金融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金融行政处罚事项通知书》通知》、《财务行政处罚通知书》传真、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的《处罚听证延期通知书》、《财务行政处罚听证中止通知书》等文件。第二十五条经审理程序的案件,审理期限不计入行政处罚决定期限。听证期间为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之日起至听证参加人在听证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之日止。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中“3天”、“5天”、“7天”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金融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财政部令第23号)同时废止。...
2022-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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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法律法规全书(2019年版)pdf高清完整版|百度网盘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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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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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与指导案例商事卷第五版免费版|百度网盘下载
编者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及指导性案例商事卷第五版为规范司法解释工作,1997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和1996年12月9日。《工作解释暂行规定》,如果您想了解更多,请下载阅读。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书注释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司法程序中的具体法律适用作出的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解释。198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定》是迄今为止法律解释内容的唯一权威法律依据。但是,《关于加强法律解释的决定》并未对司法解释的风格和形式作出具体规定。1997年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大量司法解释,案文繁复,文书编号复杂。司法解释文体包括决定、会议记录、解释、意见、通知、答复、规定等近20种司法解释。有些甚至以电话、传真、电报的形式制作和分发司法解释文件。为规范司法解释工作,1997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和1996年12月9日。口译工作暂行规定。到目前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司法解释统称为“法律解释”。通过并公布的司法解释,使用“高检发布”等文件符号。司法解释文件采用“解释”、“规定”、“意见”、“通知”、“批准”等形式,文号统一排列。2007年3月9日和2006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发布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工作条例》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条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有四种类型的“法规”、“批准”和“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文件采取“解释”、“条例”、“规定”、“意见”、“批复”等形式。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为例,司法解释和文件大致分为1997年和2007年三个阶段。1997年7月1日之前的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在文体和文号上不统一,不能从文体和文号上准确区分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书。其实在1997年7月1日之前,也有不属于司法解释的“批”文件。1997年以后,司法解释文件的数量比较统一,一般以“司法解释(××××)××号”表示。相关内容部分预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有以下几种具体形式1.【释义】如:《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2。【意见】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发法(1988)6号);lt/gt3。【规定】如:《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实(2003)13号);4.【批复】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财产问题的批复》(法实(2000)23号);5。【废止目录】如:《最高人民法院废止2000年底前公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六批)》(法实(2002)32号);6。【安排】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取证的安排》(法施(2002)第26号);gt7.【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案件若干问题的答复》(发(1993)15号)除司法解释外,最高人民法院出于总结审判经验、规范审判标准的需要,还出台了大量司法文书。司法文书范畴缺乏规范性名称,一般统称为司法文书。(《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分类为“司法文件”)、司法解释文件(最高人民法院专着及汇编条款)、司法行政文件(最高人民法院网站)等。这些司法文书的文号常以“发(××××)××”、“发(××××)××”的形式出现。最高人民法院经常要求各级法院“从令执行”、“参照执行”或“执行”如下。司法文书一般有以下几种形式:1。【复函】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有关问题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期制度的若干规定)》(法函(2001)46号);1。/gt2。【批复】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六条的批复》(法函(2003)46号):lt/gt2。/gt3。【通知】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通知》(发(2004)33号);4.【批复】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责令停止侵犯专利、商标和著作权行为及收取案件受理费问题的批复》(法(2004)17号);4.gt5。【答】如:“关于未取得约定利息的企业互贷合同贷款人应如何裁定人民法院应予裁定的问题”(发福(1996)第2号);6。【座谈会纪要】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法规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4)96号)。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书的分类整理本书各类文件按照以下原则排列: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书,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商事法庭的复函和函件。关于司法解释、司法文书、请示答覆的划分,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工作条例》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条例》中对司法解释的定义外,还按照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类别进行了排列,以便读者了解轻松理解有针对性的查询。在上述原则的基础上,同一类别下,将起主要核心作用的综合性、规范性司法解释放在首位,同类文件按发布时间先后顺序排列。本着便于读者查找的原则,将相关文件整理在一起,如补充、修订文件或系列行动文件,不受文件时间先后顺序的限制。第五版说明在司法实践和法律教学中,对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一角色的日益突出,也对司法解释工具书的编者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通过与读者的不断沟通和交流,我们发现读者在使用司法解释工具书时,经常会遇到以下三个问题:(1)司法解释众多,难以收集。因此,很多司法解释参考书只能集中在一些司法解释上,不能满足专业读者的工作需要。(2)司法解释覆盖面广,很多此类工具书往往由大量司法解释组成,不详实,给检索和使用带来极大不便。(3)司法解释与法律法规之间没有相关联系,导致部分读者无法将司法解释适用于相应的法律法规。基于此,本书具有以下四大核心优势:(1)包括综合权限。在全面吸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成果的基础上,收集各类司法解释文件权威文本539篇,认真收集了大量地方司法文件。(2)分类细化合理。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专家对司法解释进行认真梳理和分类。同时考虑到有些文档在分类的时候可能会重叠或者重叠,为了避免文档的重复,便于读者查找,本书在目录中有“押金”,全文收录在原处,押金仅标注文档页码,引导读者检索文档。(3)支持法律法规的链接。对于重要的司法解释,以脚注的形式指出相应的法规。(4)选定的指导性案例。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发布了《案例指导条例》,为司法实践中的案例指导提供了规范依据。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在其文件中规定,各级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应当参照其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文件中规定,各级检察院在办理类似案件和问题时,可以参照其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本书在综合收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的基础上,重点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编辑的案件及指导性案例共68件。此外,本书以“案例”的形式对整套图书的编辑理念、逻辑关系和使用规范进行了详细的描述,帮助读者高效地使用这套图书。本书的编辑出版得益于与读者的良好互动。欢迎广大读者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不吝批评指正。...
2022-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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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三部2020年版》pdf免费版高清完整版|百度网盘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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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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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第一部pdf免费版|百度网盘下载
编辑评论:中国药典2020年最新版,第一部分主要有药材及饮片、植物油及浸膏、方剂及单味剂等。精品下载地址在此免费附件中国人下载2020年版《共和国药典》第一个df免费版,有需要的自己拿。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国Part12020df图片预览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第1版)收录5911种,新增319种,3177个修订种,10种不再纳入,6种因合并种而减少。中药收藏2711种,其中新增117种,修订452种。第二卷收录化学药品2712种,其中新增117种,修订2387种。三卷生物制品共153种,其中新增20种,修订126种;新增2条总则和4条总则。四部分共包含361项通用技术要求,其中制剂通则38条(修订35条)、检验方法等通则281条(新增35条、修订51条)、指导原则42条(新增12条、修订12条)335种药材收集辅料,其中新增65种,修订212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1版)》主要特点:稳步推进药典品种的收录;完善国家药品标准体系;扩大成熟分析技术的应用;提高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控制要求;提高辅料的标准水平;加强国际标准的协调;加强药典的指导作用;完善药典工作机制。目录中国药典的历史本版药典新品种目录(上)本版药典2015版药典(第一部)中没有药典(第一部)的物种名录实例产品名录药用原料及饮片植物油及提取物制剂及单味制剂索引中文索引汉语拼音索引拉丁名索引拉丁学名索引书籍特色2020年版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简称《中国药典》)是第十一版药典。按照第十一届药典委员会成立大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药典编纂纲要》的要求,以建立ldquo最严标准rdquo为指导,以提高药品质量,保障药品安全,服务于药品监管,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领导下,在相关药品检验机构、科研机构的大力支持下,在国内外药品生产企业和协会的积极参与下,国家药典委员会组织召开了完成了2020年版《中国药典》的编制工作。2020年4月9日,第十一届药典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审议通过了2020年版中国药典(草案)。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查、批准、公布后实施。本版药典收录5911种,新增319种,修订3177种,其中10种不再收录,6种因合并而减少。中药收藏2711种,其中新增117种,修订452种。第二卷收录化学药品2712种,其中新增117种,修订2387种。三卷生物制品共153种,其中新增20种,修订126种;新增2条总则和4条总则。四部分共包含361条通用技术要求,其中制剂通则38条(修订35条)、检测方法等通则281条(新增35条、修订51条)、指导原则42条(新增12条、修订12条)335种药材收集辅料,其中新增65种,修订212种。亮点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四卷)(精编)》以总则为基本要求,不断完善药典结构,以通则为总体规定,以指导原则为技术指导,以品种文本为具体要求,不断完善《中国药典》为核心的国家药品标准体系。贯彻药品全生命周期的管理理念,加强药品研发、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的质量控制。紧跟国际先进标准发展趋势,紧密结合我国药品生产实际,不断提高检验技术要求,确保药品安全有效,充分发挥药典对提升药品质量的导向作用改进,引导药物研发,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文件目录/k41.et共享/药典|├──药典.df117.0MB...
2023-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