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法规定(工伤保险条例)

1.《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第37条规定了残疾职工的七级至十级福利。

2.被认定为7至10级残疾的工伤工人以前被称为部分丧失工作能力。

3、对于这些工伤职工,在劳动合同到期前,除工伤职工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解除与他们的劳动关系。

4.考虑到7级至10级因工致残的员工仍具有大部分劳动能力,可以依靠自己的劳动维持生计,用人单位应继续与其履行原劳动合同,或根据客观情况修改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并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

5.当劳动合同到期或受伤工人本人提出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向其一次性支付医疗补助和残疾补助。

6.这是因为7级至10级工伤的员工在疾病治愈或医疗结束后,可能会经历工伤变化并需要治疗,并且在未来的求职和就业中,与非工伤相比,可能会面临一定的困难。

7.同时,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决定了医疗消费水平和生活水平的差异,本文授权各省人民政府,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残疾就业补助的具体标准。

八、《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职工,享受下列待遇:(一)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个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个人薪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个人薪酬,十级伤残为7个月个人薪金;è2é如果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到期或员工本人提出终止劳动合同或雇用合同,工伤保险基金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用人单位应支付一次性残疾就业补贴。

9.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和残疾一次性就业补助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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