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最新版(广西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1.第十条申请注册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名称规范,执业场所符合司法鉴定要求,资金不低于20万元;è2é具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è3é拥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需的仪器设备;è4é在经营范围内拥有经过法律认证或实验室认可的司法鉴定所必需的检测实验室;è5é每个申请的司法鉴定业务都有三名或三名以上的司法专家。
2.申请从事具有特殊资质要求的司法鉴定相关行业的,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相应的行业资质。
(三)司法鉴定机构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查登记后,方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4.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外的司法鉴定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报司法鉴定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五、第十一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登记设立司法鉴定机构:(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开除公职的;è2é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登记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