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房地产百年简史》(日)橘川武郎,粕谷诚编;杨现领,李敬利译|(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日本房地产百年简史》

【作 者】(日)橘川武郎,粕谷诚编;杨现领,李敬利译
【页 数】 401
【出版社】 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 , 2021.06
【ISBN号】978-7-5615-8200-8
【价 格】88.00
【参考文献】 (日)橘川武郎,粕谷诚编;杨现领,李敬利译. 日本房地产百年简史. 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 2021.06.

图书封面:

图书目录:

《日本房地产百年简史》内容提要:

从江户时代到21世纪初。日本房地产业塑造了城市景观,包括从提供工商业基础设施到形成房地产泡沫并最终破裂,对日本的经济活动产生巨大影响。《日本房地产百年简史》全面解读日本的城市和住宅开发、填海造陆、农地转换、法律制度、金融制度等的变迁。这是一部全景展现日本房地产业百年历程的划时代通史。

《日本房地产百年简史》内容试读

序章

房地产业历史研究

日本房地产百年简史

1.房地产业的特性

在对房地产业历史进行研究之前,首先让我们简单分析一下如何理解房地产业。房地产由土地和建筑物构成。土地、建筑物二者均可以作为资产买卖,同时均可以租赁,这里可以将租赁理解为对土地、建筑物用途的买卖。这里以写字楼为例,可以将资产和租赁的关系简单表示如下。假设库存为写字楼,写字楼的租金(假设写字楼的质量差异标准化)为一定额度(租赁市场决定租金),将租金资本还原后,就可以得到写字楼作为资产的价格(资产市场决定写字楼的资产价格);写字楼的价格决定写字楼的建设数量(资产市场决定写字楼的建设数量):最终形成了写字楼的库存,加上写字楼的拆除,完成库存调整(租赁市场调整写字楼的库存)。初始的写字楼库存由此决定。并且,租赁市场和资产市场有紧密联系(DiPasuale和

Wheaton,1996:山田等,1995)。

房地产业是将土地和建筑物作为资产进行买卖和租赁(使用和收益的买卖)的产业。租赁土地和建筑物称为经营业(租赁业)。将土地和建筑物作为资产买卖,称为流通业。不过,在土地卖出过程中,找到想要购买土地的人并不容易。在这个过程中,收集相关信息,将出售和购买顺利地撮合在一起(节约交易费用)的这种行为也属于房地产的流通业。流通业又可以分为以下两种:一种是单纯为买方和卖方牵线搭桥的中介:另一种是将房地产先从卖方手中购入,再找到买方将其卖出的经销商。在购买土地后,还可以通过整理土地,在上面建设建筑物,这称为开发业。其主要业务内容就是分批购买多块土地,占有一大片土地后,建设大型建筑物或大量住宅。大型建筑物单位居住空间分摊的楼梯和走廊等公共面积较小,或者在建设单户住宅时,通过土地的整体切割,可以降低每户的通行道路和上下水设施的建设成本,也就是规模经济效应是开发业存在的基本原理。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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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章房地产业历史研究

经建设完成的建筑物可能被出租或者出售,后者有时候被称作分割出售。此外,在出租土地和建筑物时,收取租金、物业费等,或者在需要清扫等维护管理时提供相关服务的被称为管理业。管理业也适用规模经济原理。①

但是,房地产业的基本功能并不需要全部由同一主体实施。以开发为例,建筑物的企划(产品企划)、设计、建设(制造)、销售分别由不同主体进行的情况反而更为普遍:房地产商负责企划;设计、建设由建筑公司承包,再转包出去:在设计、建设完成后,则由房地产商销售。这种分工比较常见。房屋建设需要较长时间,其平准化比较困难,因此反而在市场上购买建设服务更为有利。销售时的风险也比较大,因此建设方也会通过承包不同主体的建筑物来分散风险。

以开发为目的购买土地时,当土地的所有人和开发商对未来发展持相同预期时,那么土地的购买价格就会包含开发所带来的利益要素,而开发利益归土地所有人所有。这样,计划开发的一方就必须在详细计划公之于众前,尽快结束土地购置。如果能够隐瞒铁路公司铺设线路、设置车站等计划,成功购置土地,那么就能获得更好的效益。但是一般来讲,想要隐瞒铁路公司的设立计划和路线铺设计划几乎是不可能的,所以这种效益能够在什么程度上得以实现,取决于铁路公司能否更为准确地掌握车站的设置和运输利益信息。此外,假设土地所有人在土地购置的最后阶段得知这类消息,那么就可能出现土地所有人要求提高土地收购价格,将大部分开发带来的利益收入囊中的情况。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土地是不能移动的,并且是开发所必需的资源。开发商只能选择同意土地所有人的条件,或者变更开发计划。然而,还有反对出售土地的情况,其原因包括对土地的眷恋情结,或者需要在这片土地上劳作以维持生计,移居困难等。这时,开发商往往会采取经济利益补偿等之外的手段,从而演变成社会问题(如“强拆”等)。

另外,土地具有外部经济性,拥有一定范围土地的所有人,可以通过共同建设道路、上下水设施、公园等,将其开发为住宅用地,而住宅用地的价格上升,可以带来超过开发费用的收益。这就是规划整理,一般由公会从

①房地产业分类依照蒲池(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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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房地产百年简史

参与者手中收取一定的土地(建设公共道路、设施等的公摊用地),将其作为道路等公共用地,并将剩余的一部分土地(保留地)出售给第三方,冲抵建设费用。土地所有人的土地面积虽有减少,但是通过规划整理可带来地价上升收益。但是,在规划整理中,仍然有可能出现某个人在最后阶段表示,如果不同意对自己有利的条件,就退出规划整理的情况,这和土地收购的情况相同。而如果全部参与者都有相同的打算的话,那么规划整理就不可能获得全员同意。而规划整理自身就包含了防止这种情况发生,实现有益于社会利益的开发的结构。规划整理允许地域公会的成员通过特殊少数服从多数(有人数标准和面积标准)的决议,从而让机会主义行为难以实现。只需要所有人中的几个大土地所有人同意计划,并说服其他成员,公会就可以有效地运行。以政府为中心开展规划整理也是获得成员同意的

一种方法。此外,房地产公司参与保留地的第三方出售、负责与公会的交涉,甚至直接参与规划整理的企划中的情况也很常见。

开发商在对土地进行开发、对房屋进行销售时,会对建筑物设置各种规定。例如对某个开发用地规划中的建筑物种类(建设单户住宅等)、最低建设费用、临街距离等,保证一定的区域一致性,从而提高房地产价值。销售商可以以更高的价格出售土地,购买者也能让土地保持在一定高的价位。可以说,这也是对土地的外部经济性的一种利用。美国在20世纪初就广泛进行此类有限制的土地分割销售,但是日本并没有普及。建筑限制属于土地出售方和购买方签订契约时涉及的内容,因此原购买方在将土地转手出售给第二购买方时,这种限制是否有约束力,或者这种约束力能够持续多长时间,以及在这种限制被写入合同后就很难变更、缺乏灵活性等方面,存在各种问题。同样,对于购买方,虽然在收购土地时接受了限制条件,但是仍然存在着只要自己不按照限制条件开发,就能够免费享受整个规划整理带来的利好的诱惑。因此,司法部门对建筑限制合同约束力的态度、法律制度,对于此类限制的有效性也可能具有很大的影响力。此外,从销售商的角度看,在高价出售后,房地产的价格再发生任何变化都不再相关,但是也存在由于临近街区的相似开发产生的协同作用,使得在进行二次销售时可以卖出更高的价格。美国由于土地资源丰富,且容易获得,因此建筑限制能够较好地发挥其作用,但是像日本这种只能在农业用地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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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章房地产业历史研究

规模寻找适合开发的用地的情况①,即使进行建筑限制也很难获得有统一感的街道外观,至于连续的临近区域的开发则更加困难,更容易出现买定离手的想法(Weiss1987,Stach1989)。

在一个更大的范围内,更为综合地寻求房地产外部经济性的方法就是城市规划—有计划地修建公园和道路等,并通过建筑基准法对区域土地的用途(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商业用地等,实际分类更具体)、建筑密度、容积率等做出规定。规划整理是城市规划的主要方法之一。日本自1888年制定《东京市区改正条例》后,于1919年制定了《都市计划法》和《城镇地区建筑物法》。规划整理方面,1899年制定的《耕地整理法》适用于住宅用地的规划整理。美国广泛普及对开发商的建筑限制,制定了有关土地用途的规定,作为对建筑限制的补充。城市规划如果过于僵化会阻碍城市的发展,过于灵活又会失去规划的价值,因此如何找到一个平衡点是一个难点。而在日本,规划对开发的阻碍效果并没有欧洲国家那么强」

个人对其住宅门前的闲置土地,一般会采取建设公寓并出租,或者建设停车场并出租等经营方式。这样,房地产业的一个特征就是包含了大量的非专业化的经营形态。因为土地是不可移动的,所以无法将分散的闲置土地集合起来进行大规模开发,这是土地作为资产的制约性特征。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将这种情况和所有人出售闲置土地,将土地作为金融资产运用的情况进行对比研究。房地产的所有人会对未来的租金进行预测(包

含出租房或停车场无人租用空置的情况),以及预期将来出售这块土地时的资产价格,将其和现在出售土地的收益进行比较后,选择了建设公寓或停车场等土地使用方式。另外,在对自家停车场等的使用方面,可能有人会认为增加利用率会带来更大的收益,但也有可能在必要的情况下,选择

一种低成本的土地利用方式,即不对土地做任何处理将其闲置。这种做法是人们考虑到将来可能将这块土地和住宅用地一起卖掉(对量更大、单位面积价格更高有所期待),或者修建高层公寓等情况而做出的选择。此时,

①这里认为农业用地的价值(通过土地质量等判定)和住宅用地的价值是相互独立的。当农户不脱离农耕,在保留一定农业用地的基础上出售土地时,存在保留具有较高的农业用地价值的土地的动因,因此在住宅用地的开发过程中,极有可能出现无法仅从住宅开发合理性角度来决定开发地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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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房地产百年简史

这块土地基于所有人对未来的使用情况的预期,而和实物期权等同,具备期权价值,并随着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例如,当未来的发展不乐观时,那么暂且保持较低的利用率的土地使用方式就会更有利),在这点上具备复杂金融商品的性质。①房地产业的分析,必须包含这种期权的思维,立足投资组合理论(刈屋2003)。期权性质的存在,也形成了已出售土地(和股票等相比)更难以成功回购的这种房地产特征,以及成为房地产业中存在大量小规模兼用经营形态的原因。另外,房地产企业建设以投资为目的的高层公寓,并将其出售给投资者,自己负责公寓的管理,这样一来,除了个人经营租赁形式的房地产业务外,有专门的房地产企业从事策划和管理。这时,投资者会考虑金融资产和房地产的风险及回报,更为直接地进行房地产投资。在这种投资组合的选择中,税制的影响较大,因此有许多关于农业用地的税制的争论(野口1989)。

在土地租赁中,土地承租人的租地权应当获得多高程度的保障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换言之,由于租赁时间短,承租人有在合同到期后归还土地的义务,这样承租人就无法回收投资,那么他们就不会投资建筑物等耐用品,而是选择由土地所有人建设建筑物,然后再租借建筑物。这和只租一年的农民不会对土地进行土壤改良是一个道理。反之,如果对租地权大力保护,导致租地合同难以失效,那么土地所有人就不会签订租赁合同,而是将土地荒置(或者建设容易转型为诸如停车场等其他用地),直到找到合适的使用方式为止,或者直接将土地卖掉。日本在1909年制定了《建筑物保护法》,规定在租借土地上的建筑物已登记的情况下,可以与第三方对抗,并在1921年的《土地租赁法》中规定,可以就租借土地上的建筑物提出购买要求。与之相对的是房屋租赁权,除了承租方在搬家时可能会产生费用这点以外,并没有特别需要保护的理由(这里是以住房为例,如果入住者为商户,就会出现“信誉”的问题,情况就更加复杂了)。但是对于低收入人群来说,当公共住宅等服务不充足的时候,住房就会成为一个大问题。尽管如此,如果我们过于强调房屋租赁权,那么就会导致租金难以提高,进而导

①如果制定建筑限制规定,那么土地的使用方式就会大大受限,从而失去期权性质。因此当考虑到期权的时候,选择不接受建筑限制也是十分合理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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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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