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行法官必备 法律司法解释解读 上》《最新法律文件解读》编辑委员会编|(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执行法官必备法律司法解释解读上》【作者】《最新法律文件解读》编辑委员会编【丛书名】法官必备法律司法解释解读丛书【页数】571【出版社】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03【ISBN号】7-5109-2461-3【价格】128.00【分类】法律解释-汇编-中国【参考文献】《最新法律文件解读》编辑委员会编.执行法官必备法律司法解释解读上.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03.图书目录:司法解释解读上》内容提要:《执行法官必备法律司法解释解读上》内容试读第一部分执行工作一般规范/一、综合第一部分执行工作一般规疤一、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1执行法官必备法律司法解释解读(第三版)第八章调解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仲裁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2·第一部分执行工作一般规范/一、综合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第六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第十一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十五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六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3·执行法官必备法律司法解释解读(第三版)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十九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五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七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九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4✉第一部分执行工作一般规范/一、综合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条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一条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二条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三章审判组织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5执行法官必备法律司法解释解读(第三版】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第四十一条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第四十二条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人笔录。第四十三条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回避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第四十六条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第四十七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第四十九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6····试读结束···...

    2022-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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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书名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司法解释条文适用编注》【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页数】765【出版社】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07【ISBN号】978-7-5109-2582-5【分类】执行(法律)-法律解释-中国【参考文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司法解释条文适用编注.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07.图书封面:司法解释条文适用编注》内容提要:内容简介:执行工作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纷繁复杂,既包括程序法问题,也包括实体法问题,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我国当前尚未制定独立的强制执行法典,强制执行制度主要在民事诉讼法中专编予以规定,并由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等多种渊源构成。为解决执行立法供给不足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数百份司法解释和具有司法解释性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谋求补充完善执行规则,有效填补了规则空白。但是,要实现具体规则在执行实践中规范统一适用,必须促成各项制度相互衔接、相互配合、形成体系。最高人民法院非常重视执行规范化制度体系建设,2018年,在司法解释制定出台基本告一段落后,最高人民法院依照部署启动了司法解释编注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在“基本解决执行难”进入攻坚关键期,面临的工作压力和工作强度的情形下,仍专门组织力量,全面开展工作。编注工作历时一年,经多轮讨论和修改,最终成稿出版本书-《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司法解释条文适用编注》。总体来看,本书具有以下显著特点:1.“全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出台的涉及执行工作的16部法律、86部司法解释、69部规范性文件、8篇指导性案例、105个请示答复进行了全面梳理、归类整合、逐条注释。2.“精解”。立足于执行实践需要,对所有可能存在重复或冲突的条文逐一进行解释说明,明确规范冲突的解决方案,指明法律适用的具体路径,同时对于实践中适用较多、争议较大的条文,进行了简明扼要的释解。3“实用”。为方便读者检索适用,编注一般采用双向注释方式,即A条文和B条文的关系,在A条文与B条文之下均作注释,指出“本条与《xxx》第xx条相关,该条规定……”。(1)新司法解释条文与此前条文完全一致或基本一致的,对此前的条文,采用“《xxx》施行后,适用该规范第xx条规定”的表述;对新司法解释条文,采用“《xxx》施行后,适用本规范第xx条规定”表述。(2)新司法解释条文与此前条文不一致的,对此前条文,采用“《xxx》施行后,以该规范第xx条为准”的表述;对新司法解释条文,采用“《xxx》施行后,以本规范第xx条为准”表述。(3)新司法解释条文与此前条文存在关联,需要结合理解适用的,表述为“应注意结合适用”。4.“qua威”。司法解释编注工作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为主,汇集全国四级法院的部分执行骨干力量,分工协作,共同完成。撰写过程中组成专门统稿小组,经过多次集中讨论,对编写部分进行全面统稿、修改和内容补充。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导组织对编注中的争议问题进行集中深入探讨,明确了部分规范冲突的解决方案。主管院领导对编注予以审定。《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司法解释条文适用编注》内容试读第一章一般规定/一、综合第一章一般规定一、综合般规定·综合(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2017年6月27日修正)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一百条【适用条件和程序】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注释:涉及本条规范的司法解释有《民诉法解释》第152条,《保全规定》第4条、第5条。(1)关于担保。《民诉法解释》第152条明确了法院责令提供担保的书面通知义务等规定,《保全规定》第5条第1款对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担保数额的上限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第3款增加了追加担保的情形及拒不追加的后果等规1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司法解释条文适用编注定,应注意结合适用。(2)关于保全裁定与采取措施的期限。《保全规定》第4条是对本条规范第3款的进一步细化规定,增加了非紧急情况下作出保全裁定和采取保全措施的期限规定,即接受财产保全申请或提供担保后5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5日内开始执行。《保全规定》施行后,以该条规范为准。第一百零一条【诉前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注释:涉及本条规范的司法解释有《民诉法解释》第152条,《保全规定》第4条、第5条、第2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批复》(1)关于担保。《民诉法解释》第152条、《保全规定》第5条与本条精神一致,此情形下应当提供担保。《民诉法解释》第152条区分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诉前财产保全应当提供相当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诉前行为保全,担保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保全规定》第5条第3款增加了追加担保的情形及拒不追加的后果等。上述规范,应注意结合适用。(2)关于管辖。本条规范第1款是明确诉前保全的地域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批复》明确按照诉前财产保全标的金额并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决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应注意结合适用。(3)关于保全裁定与采取措施的期限。《保全规定》第4条与本条规范一致,即诉前保全属于该条规范中“情况紧急”的情形。(4)关于法定期限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诉前保全解除问题。本条规范只规定法院应当解除,没有明确依职权还是依申请,《保全规定》第23条第(1)项明确规定此种情形下申请保全人应当申请解除保全,同时规定不及时申请的赔偿责任。《保全规定》施行后,以该条规范为准。2第一章一般规定/一、综合第一百零二条【保全范围】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注释:涉及本条规范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有《保全规定》第15条、《查封规定》第21条、《国土房产协助执行通知》第10条。上述规范主要精神基本一致,均是关于禁止超标的保全(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1)保全限度,以保全裁定载明金额为限,不得明显高于该金额。(2)不动产保全方式,可分割处分的分割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在使般规定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割会严重减损其价值的,整体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这属于超标的保全的例外。(3)《保全规定》第15条进一步明确了银行账户保全,应当明确具体冻结数额。上述规范应注意结合适用。第一百零三条【保全方式】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注释:涉及本条规范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有《民诉法解释》第156条,《保全规定》第16条,《查封规定》第25条第2款、第28条,《国土房产协助执行通知》第19条、第20条。(1)关于保全方法。本条只规定为“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民诉法解释》第156条进一步明确规定,无论财产保全还是诉前财产保全,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即适用《查封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方法与执行措施。(2)关于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本条只明确不得重复查封、冻结,《保全规定》第16条与《查封规定》第28条,《国土房产协助执行通知》第19条、第20条精神基本一致,进一步明确应当采取轮候方式进行,即按照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时间办理,首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登记手续后,对后来办理的人民法院作轮候登记;首封法院解除的,排列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自动转为查封、扣押、冻结。《查封规定》第25条第2款涉及查封与过户登记冲突的处理。上述规范,应注意结合适用。3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司法解释条文适用编注第一百零四条【保全解除】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注释:涉及本条规范的司法解释有《民诉法解释》第166条、第167条。(1)关于保全解除,《民诉法解释》第166条作了列举规定,本条规范所涉情形属于该条规范第(4)项列举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2)《民诉法解释》对本条规范作了进一步规定,一是该条规范对本条的“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进一步明确两个条件:其他等值担保财产和有利于执行;二是本条明确裁定解除担保,该条明确不是简单的解除担保,而是变更置换担保财产。《民诉法解释》施行后,以该条规范为准。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错误补救】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注释:涉及本条规范的司法解释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民诉法解释》第27条、《保全规定》第7条。(1)本条规范明确的是错误保全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系明确错误保全申请人对案外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民诉法解释》第27条规定了此类赔偿案件诉讼的管辖问题,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2)依据《保全规定》第7条,鼓励以投保财产保全责任险方式提供担保保障赔偿的实现第一百零六条【先予执行范围】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第一百零七条【先予执行条件】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第一章一般规定/一、综合(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第一百零八条【复议】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注释:涉及本条规范的司法解释有《民诉法解释》第171条、第172条,《保全规规定定》第25条。本条是关于保全与先予执行裁定的复议规定,《民诉法解释》第171条、第综合172条,《保全规定》第25条均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1)关于申请复议期限。《民诉法解释》第171条为“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保全规定》第25条改为“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同时,两条规范都明确了审查期限。《保全规定》施行后,以该条规范为准。(2)关于审查结论。《民诉法解释》第171条笼统规定,《保全规定》第25条区分保全裁定和驳回申请裁定进一步细化规定,同时明确了和保全措施的衔接问题。《保全规定》施行后,以该条规范为准。(3)《民诉法解释》第172条赋予利害关系人对保全裁定的复议权,明确依照本条规范处理,故上述规范除复议期限等规定外原则上应当也适用此种情形。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一百零九条【拒不到庭和拘传】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注释:涉及本条规范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有《执行规定》第97条、第98条第99条,《民诉法解释》第175条、第484条,《财产调查规定》第1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通知》(法〔2017〕369号)(1)《民诉法解释》第175条对拘传的适用进行了细化;第484条吸收了《执行规定》第97条、第98条、第99条的相关规定,对执行程序中拘传的适用进行了规定。5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司法解释条文适用编注(2)《财产调查规定》第15条规定了财产调查中拘传的适用。(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通知》(法〔2017〕369号)对执行程序中拘传的适用作了严格要求。第一百一十条【违反法庭规则】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注释:涉及本条规范的司法解释有《民诉法解释》第176条、第177条。执行听证程序中可以参照适用。第一百一十一条【妨害司法行为】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注释:涉及本条规范的司法解释有《民诉法解释》第183条、第184条、第187条、第188条、第189条、第521条,《执行规定》第100条。(1)《民诉法解释》第183条、第184条规定了罚款、拘留可单独适用、合并适用,但不得连续适用。发生新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可以重新予以罚6···试读结束···...

    2022-08-18 最新执行司法解释 执行最新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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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注:由人民法院研究室民庭人员撰写,务实适用。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系列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实务指南df免费版可以帮助您正确适用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不断提高司法水平,高效权威的民事诉讼制度。图片预览简介本书根据2015年2月4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适用解释》编写,对司法解释第552条的全部内容一一解读,并修改要点,说明修改原因。从司法实践的角度,为司法解释的适用提供了全面、客观的指引,在适用过程中容易造成混淆和误解。特别是在修改后的规定中附加了典型案例,采取了旧事新解释的方法。分析。同时,与司法解释规定中涉及的其他现行有效法律法规的司法解释规定相联系。本书特色:★本书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庭法官主编。★综合。本书文体包括:文章主题、修改要点、修改原因、适用指南、典型案例、相关法律法规索引等。★精致。本书以精炼的语言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修改进行了全面解读。主要读者: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从业人员,政法院校师生。上架建议:法律实务、民事诉讼法。作者介绍杜万华,男,汉族,1954年1月出生,四川雅安人,1970年9月参加工作,1981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和Law,法学专业,拥有硕士学位和法学硕士学位。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法官。目录文章编号前加*表示修改文章,★表示新文章,▲表示文章有典型案例,无符号表示保留文章。1、管辖权*第一条【重大涉外案件】*第二条【专利纠纷和海事海事案件的横向管辖和特殊管辖】*第三条【住所】第四条【公民经常居所】*第五条【针对个人合伙企业和无办事处合伙企业的诉讼】地域管辖]*第六条【注销户籍的地域管辖】*第七条【迁出户口未落户时的地区管辖】*第八条【双方均被监禁或接受强制教育措施】区域管辖]*第九条【追讨赡养费、抚养费、赡养费案件的地区管辖】*第十条【对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案件的地域管辖不服】*第11条【双方为士兵或军事单位的地区管辖】*第十二条【离婚案件中离家的当事人的地域管辖】*第十三条【华侨在中国境内结婚定居国外,对国内离婚有管辖权】*第十四条【华侨在国外结婚定居在中国的离婚地域管辖】*第十五条【一方在国外,另一方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的离婚区】管辖权]第十六条【当事人在境外未定居的中国公民离婚的地域管辖】★第十七条【双方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离婚后才分家财产提起诉讼的地域管辖]*第十八条【合同履行地的一般解释】*第十九条【财产租赁、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地】★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销售合同的履行地】*第21条【保险合同纠纷的地区管辖】★第二十二条【公司纠纷的地域管辖】*第二十三条【支付令申请的地区管辖】*第二十四条【侵权地点的一般规定】★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第二十六条【产品和服务质量侵权诉讼的地区管辖】*第二十七条【申请诉前保全造成损失的诉讼的地域管辖】★第二十八条【房地产纠纷的管辖】*第二十九条【书面协议】*第三十条【管辖协议的适用】★第三十一条【订立管辖协议格式条款无效】★第三十二条【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变更的地区管辖】★第三十三条【合同转让时管辖协议对受让人的效力】★第34条【同居或者解除婚姻、收养后产生的财产】争议中约定的管辖效力]★第三十五条【一审前被认定无管辖权的案件的处理】第36条【两个以上法院有管辖权处理】第三十七条【持续管辖原则涉及当事人住所地和经常居所地】法规变更]*第三十八条【管辖不变原则涉及行政区域变更的规定】★第三十九条【管辖不变原则涉及反诉、增加或变更诉求】规定]*第40条【申请指定管辖】*第41条【指定管辖的判断】★第四十二条【上级人民法院移送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情形和程序】第二,避免▲★第四十三条【与法官有特定关系的回避】▲★第四十四条【裁判员回避具体行为的情形】▲★第四十五条【法官不得参与同一案件的不同程序和例外]★第四十六条【依职权拒绝】★第四十七条【人民法院告知当事人撤回权的义务】★第四十八条【法官范围】★第四十九条【书记员和执行人由法官回避】3、诉讼当事人*第五十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好的]*第51条【法定代表人变更】*第52条[其他组织的定义]第五十三条【不作为其他组织且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法人】附属条例]*第五十四条【关联人形式的民事活动诉讼主体资格认定】*第五十五条【有继承人或者诉讼当事人死亡】*第五十六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对造成他人损害的一方的认定]*第五十七条【劳动关系当事人的确定】▲★第五十八条【派遣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对他人造成伤害】诉讼主体资格认定]*第五十九条【个体工商户的诉讼主体资格】*第六十条【未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主体资格]*第61条【调解协议案双方当事人】*第六十二条【行为人为当事人的几种情形】第六十三条【企业法人合并或者分立后当事人的确定】*第六十四条【企业法人解散、注销当事人的认定】第65条【因借款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等原因发生】诉讼中当事人的确定]*第六十六条【保修合同纠纷当事人】★第六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如发生损害,监护人为共同被告]★第六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纠纷时各方确认]★第六十九条【死者近亲属的主体资格】*第七十条【继承诉讼的共同原告】*第七十一条【被代理人、被代理人列为共同被告】*第七十二条【共有人为共同诉讼人】*第73条【共同诉讼的其他当事人】*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增加共同原告的程序】*第七十五条【“人数众多”的下限】*第76条【代表的选举和未选举代表的处理】*第七十七条【人数不定无法选择时的代表人选】处理]*第七十八条【代表人数及其委托代理人人数】*第七十九条【代表诉讼公告】*第80条【再判决的延伸】*第八十一条【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第82条【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八十三条【法定代表人的确定】*第八十四条【诉讼代理人资格】★第八十五条【当事人近亲属的姓名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第八十六条【党的工作人员可以代理诉讼】▲★第八十七条【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第89条[授权书]前言阅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实务指引:三是删除“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回避”的规避方式规定。原因是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其规定可直接适用,无需重复司法解释。这里需要说明的是,除本条第3、4项外,本条不规定其他“利益”情况。三大诉讼法均规定法官与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益,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应当回避。然而,“其他利益”的内涵和外延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法发〔2004〕9号)(以下简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关于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法官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如果与本案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有关系,如亲属、朋友、同学、师生、前同事、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但该规定并非司法解释,决定回避的具体程序和未被回避的责任问题尚未明确,导致实践中应用较少。本案将涉及法官或本案其他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同学、同学、同事、战友、邻居等的亲密关系,或者仇恨或敌对的关系。、同学、同事、战友、邻居等”和“有仇恨、敌对关系”等概念还比较模糊,而且它们的内涵和外延本身无法明确界定。有遗漏在所难免,否则可能导致利益认定的扩大。考虑到实践中的复杂情况,“其他利益”的认定应逐案分析。最终的《回避规定》并未对“其他利益”作出详细规定。...

    2022-05-06 民事诉讼管辖的司法解释汇总 民事诉讼法地域管辖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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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类书籍整理,打包全部99/永久更新,完整目录(点击打开)编者注:司法解释电子版网络阅读与民事诉讼法的适用加强司法解释,规范司法行为,努力开创民事审判执行工作新局面。《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解释和适用(在正文和司法实践解释的语境下)由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沉德勇主编。人民法院修订后民事诉讼法实施领导小组对《解释》的权威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解释及适用电子版预览设置图书亮点2015年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正式公布并实施。《解释》对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作出了全面、系统、清晰、具体的规定。它是人民法院历史上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适用于广泛的司法解释。权威著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沉德勇主编。全面性本书对司法解释进行一一解读,清晰阐述规范的目的和内容,使读者能够充分理解和把握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这本实用书高度抽象了文章的要点,易于阅读和使用;以问题为导向,立足办案实践,深入分析实际问题。影响。书籍介绍2015年2月4日,《人民法院关于申请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正式公布实施。《解释》对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作出了全面、系统、具体的规定。它是人民法院历史上篇幅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是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中应用最广泛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沉德勇主编的《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解释与适用(司法实践的语境理解与正文)》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解释工作领导小组宣读。本书将文章的主题高度抽象化,便于阅读和使用;以问题为导向,立足办案实践,深入分析实际问题。目录摘录第1条【修改】本文是关于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中的ldquo重大涉外案件rdquo第二条【修改】本条规定了专利纠纷案件和海商商事案件的级别管辖和特殊管辖第3条[修改]本文是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公民、法人住所地第四条【保留】本文是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ldquo公民经常居所rdquo第五条【修改】本文是关于个人合伙和不设办事处的合伙企业对被告案件具有管辖权的规定第六条【修改】本文系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第7条[修改]本文讲的是当事人迁出后户籍未落户如何确定住所第8条[修改]本文系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第九条【修改】本文系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第十条【修改】这篇文章是关于特殊地域管辖的。第十一条【修改】这篇文章是关于特殊管辖情况的第12条[修改]这篇文章是关于离婚案件的一般属地管辖权。第13条[修改]本文是关于离婚案件的属地管辖第14条[修改]这篇文章是关于离婚案件的一般属地管辖权。第15条[修改]本文是关于离婚案件的属地管辖第16条[保留]本文是关于离婚案件的属地管辖第17条[新]本文是关于仅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辖第十八条[修改]本文是关于合同履行地......541【修改】本条规定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后,被执行人可以对不予执行的裁定提出抗辩第542条[修正案]本文是关于涉外仲裁保全的规定第543条[添加]本文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生效裁决时应提交的材料第544条[修正案]本文是关于外国法院所在国与我国既没有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裁决,也没有互惠关系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但申请承认的当事人除外外国法院生效的离婚判决。规定第545条[新]本文是关于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临时仲裁裁决第546条[添加]这篇文章是关于区分承认程序和执行程序第547条[新]本文是关于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裁决、外国仲裁裁决的期限第548条[新]本文是关于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第549条[修正案]这篇文章是关于外国法院的司法协助请求第550条[修正案]本文是关于为海外使用中国法院判决出具证明的文章551[新]本条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涉港澳台民事案件涉外程序特别规定的规定。第552条[新]这篇文章是关于这种解释的时间效应...

    2023-02-12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22年最新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22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审定|(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书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作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审定【丛书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页数】2072【出版社】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4.04【ISBN号】978-7-5162-0489-4【价格】290.00【分类】法律解释-汇编-中国【参考文献格式】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审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4.04.图书目录:司法解释》内容提要: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法规。本书根据最高院颁布的司法解释做了整理,内容分为刑事、刑事诉讼、民事、民事诉讼、国家赔偿、行政、综合等司法性文件。...

    2022-04-2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与指导案例商事卷第五版免费版|百度网盘下载

    编者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及指导性案例商事卷第五版为规范司法解释工作,1997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和1996年12月9日。《工作解释暂行规定》,如果您想了解更多,请下载阅读。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书注释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司法程序中的具体法律适用作出的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解释。198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定》是迄今为止法律解释内容的唯一权威法律依据。但是,《关于加强法律解释的决定》并未对司法解释的风格和形式作出具体规定。1997年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大量司法解释,案文繁复,文书编号复杂。司法解释文体包括决定、会议记录、解释、意见、通知、答复、规定等近20种司法解释。有些甚至以电话、传真、电报的形式制作和分发司法解释文件。为规范司法解释工作,1997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和1996年12月9日。口译工作暂行规定。到目前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司法解释统称为“法律解释”。通过并公布的司法解释,使用“高检发布”等文件符号。司法解释文件采用“解释”、“规定”、“意见”、“通知”、“批准”等形式,文号统一排列。2007年3月9日和2006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发布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工作条例》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条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有四种类型的“法规”、“批准”和“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文件采取“解释”、“条例”、“规定”、“意见”、“批复”等形式。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为例,司法解释和文件大致分为1997年和2007年三个阶段。1997年7月1日之前的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在文体和文号上不统一,不能从文体和文号上准确区分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书。其实在1997年7月1日之前,也有不属于司法解释的“批”文件。1997年以后,司法解释文件的数量比较统一,一般以“司法解释(××××)××号”表示。相关内容部分预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有以下几种具体形式1.【释义】如:《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2。【意见】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发法(1988)6号);lt/gt3。【规定】如:《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实(2003)13号);4.【批复】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财产问题的批复》(法实(2000)23号);5。【废止目录】如:《最高人民法院废止2000年底前公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六批)》(法实(2002)32号);6。【安排】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取证的安排》(法施(2002)第26号);gt7.【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案件若干问题的答复》(发(1993)15号)除司法解释外,最高人民法院出于总结审判经验、规范审判标准的需要,还出台了大量司法文书。司法文书范畴缺乏规范性名称,一般统称为司法文书。(《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分类为“司法文件”)、司法解释文件(最高人民法院专着及汇编条款)、司法行政文件(最高人民法院网站)等。这些司法文书的文号常以“发(××××)××”、“发(××××)××”的形式出现。最高人民法院经常要求各级法院“从令执行”、“参照执行”或“执行”如下。司法文书一般有以下几种形式:1。【复函】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有关问题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期制度的若干规定)》(法函(2001)46号);1。/gt2。【批复】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六条的批复》(法函(2003)46号):lt/gt2。/gt3。【通知】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通知》(发(2004)33号);4.【批复】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责令停止侵犯专利、商标和著作权行为及收取案件受理费问题的批复》(法(2004)17号);4.gt5。【答】如:“关于未取得约定利息的企业互贷合同贷款人应如何裁定人民法院应予裁定的问题”(发福(1996)第2号);6。【座谈会纪要】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法规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4)96号)。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书的分类整理本书各类文件按照以下原则排列: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书,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商事法庭的复函和函件。关于司法解释、司法文书、请示答覆的划分,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工作条例》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条例》中对司法解释的定义外,还按照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类别进行了排列,以便读者了解轻松理解有针对性的查询。在上述原则的基础上,同一类别下,将起主要核心作用的综合性、规范性司法解释放在首位,同类文件按发布时间先后顺序排列。本着便于读者查找的原则,将相关文件整理在一起,如补充、修订文件或系列行动文件,不受文件时间先后顺序的限制。第五版说明在司法实践和法律教学中,对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一角色的日益突出,也对司法解释工具书的编者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通过与读者的不断沟通和交流,我们发现读者在使用司法解释工具书时,经常会遇到以下三个问题:(1)司法解释众多,难以收集。因此,很多司法解释参考书只能集中在一些司法解释上,不能满足专业读者的工作需要。(2)司法解释覆盖面广,很多此类工具书往往由大量司法解释组成,不详实,给检索和使用带来极大不便。(3)司法解释与法律法规之间没有相关联系,导致部分读者无法将司法解释适用于相应的法律法规。基于此,本书具有以下四大核心优势:(1)包括综合权限。在全面吸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成果的基础上,收集各类司法解释文件权威文本539篇,认真收集了大量地方司法文件。(2)分类细化合理。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专家对司法解释进行认真梳理和分类。同时考虑到有些文档在分类的时候可能会重叠或者重叠,为了避免文档的重复,便于读者查找,本书在目录中有“押金”,全文收录在原处,押金仅标注文档页码,引导读者检索文档。(3)支持法律法规的链接。对于重要的司法解释,以脚注的形式指出相应的法规。(4)选定的指导性案例。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发布了《案例指导条例》,为司法实践中的案例指导提供了规范依据。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在其文件中规定,各级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应当参照其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文件中规定,各级检察院在办理类似案件和问题时,可以参照其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本书在综合收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的基础上,重点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编辑的案件及指导性案例共68件。此外,本书以“案例”的形式对整套图书的编辑理念、逻辑关系和使用规范进行了详细的描述,帮助读者高效地使用这套图书。本书的编辑出版得益于与读者的良好互动。欢迎广大读者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不吝批评指正。...

    2022-04-17 文书公开司法解释 司法文件和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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