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DF】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理解与适用2022|百度网盘下载

    法律类书籍整理,打包全部99/永久,完整目录(点击打开),客服微信:diqiure010101【PDF】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理解与适用2022...

    2023-02-03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你越努力,你就会越幸运。成功从来都不是偶然的,而是加总的必然结果。2022年中级会计备考已经开始了,希望大家可以尽力而为!基础关卡知识点已更新,快来学习吧!【知识点】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强>强>[章节]第1章一般性讨论-第7单元行政复议[内容导航]1。可以重新考虑或提起诉讼2。先复议后诉讼3。只复议不打官司4。或诉讼或裁决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1.复议与诉讼在大多数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经济纠纷中,行政相对人可以选择复议和诉讼。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对偷税漏税的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复议后诉讼(预复议)(一)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发生税务纠纷的,必须先纳税,再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法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根据《行政复议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土地、矿产、水、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的行为,对海域等自然资源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3.只复议不诉讼(终复议)只复议不起诉,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能申请复议,不能提起诉讼。根据《行政复议法》,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关于划拨、调整或者征地行政区划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海域为最终区域。4.或诉讼或裁决或诉讼或裁决,是指在诉讼和申请国务院裁决时只能选择一种争议解决方式。根据《行政复议法》,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国务院裁定,国务院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出终局裁定。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相关知识点选自郭守杰先生《经济法》讲义(本文为东澳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学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4-24 行政复议法 行政诉讼法 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一本通

  • 行政诉讼的范围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虽然中级会计考试可能很困难,但只要你努力,你一定会有所收获的。2022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的准备工作已经开始。希望大家继续努力学习,努力考取中级会计师资格证书!【知识点】行政诉讼范围[章节]第1章概述-单元8行政诉讼[内容导航]行政诉讼范围行政诉讼范围1。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1)(行政处罚法)不服行政拘留、暂停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产、罚款、警告等的.(2)(行政强制行为)拒绝接受行政强制措施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扣押、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行政许可行为)行政机关在申请行政许可时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其他行政许可决定的;(4)(行政确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土地、矿产、水、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权决定不服,和海域/>(5)(行政征收及征收)对征收、征收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六)(行政不作为)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7)(侵犯经营自主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8)(排除或者限制竞争)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9)(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认为行政机关非法集资、分摊费用或者非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10)(行政给付行为)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缴纳养老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社会保险金的;(11)(行政协议法)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不按照协议履行,或者非法变更、撤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其他合法权利的。2。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1)(国家行为)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法规、规章或决定、命令;(3)(内部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作出决定;(4)(最终行政判决法)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范围:(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明文授权实施的行为;(2)法律规定的调解、仲裁;(3)行政指导;(4)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的上诉的重复处理;(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对外法律效力的行为;(六)行政机关为行政行为而进行的准备、论证、研究、报告、咨询等程序性行为;(七)行政机关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以非法方式执行的除外;(八)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内部监督关系,听取汇报、执法检查、督促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等行为;(九)行政机关就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转让、转让、审查、审查意见等;(十)不实际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为。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相关知识点选自郭守杰先生《经济法》讲义(本文为东澳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学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4-24 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诉讼法人必须出庭吗

学习考试资源网-58edu © All Rights Reserved.  湘ICP备12013312号-3 
站点地图| 免责说明| 合作请联系| 友情链接:学习乐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