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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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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析》秦兵拆迁律师团队编著;秦兵主编;张朝辉,张华,刘伟涛等编|(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最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析》【作者】秦兵拆迁律师团队编著;秦兵主编;张朝辉,张华,刘伟涛等编【页数】166【出版社】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08【ISBN号】978-7-5620-4112-2【价格】19.00【分类】房屋拆迁-补偿-法律解释-中国-土地征用【参考文献】秦兵拆迁律师团队编著;秦兵主编;张朝辉,张华,刘伟涛等编.最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08.图书封面:图书目录:《最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析》内容提要:本书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从律师实务的角度进行的解析,包括新条例在与旧条例对比基础上的十大亮点,以及作者从十个方面对该条例的总结性分析,并配有在实践中的相关案例进行实务解读,将新条例的法条融汇在案例中阐释。《最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析》内容试读上篇法律解读第一讲中国征地制度概述3第一讲中国征地制度概述一、土地征收制度内涵(一)土地征收的概念征地制度是我国《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确定的重要的法律制度。包括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在2004年前,“土地征用”内涵等同于“土地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后,征地制度中原有的“土地征用”被“土地征收”取代,新的“土地征用”成为另一种意义的制度。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主体利用国家强制力,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一定范围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强制转为国家所有,并依法给予相应补偿的一种法律行为。(二)土地征收的特征1.土地征收具有国家强制力。征收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力,征收的主体是国家,具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政府行政征收权不以当事人双方的合意为前提,不需要经过土地所有权人的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也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并不得阻挠征地。第一讲中国征地制度概述5二、建国后征地制度的发展1953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专门规范“土地征用”的法规,在这部法规里正式提出了“土地征用”概念,即国家或政府为了获得建设项目的实现,可能通过强制性手段收取公有土地、私有土地的所有权或原国有土地使用者的使用权。并建立国家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当时之所以用“征用”不用“征收”,是因为“征收”一词在当时被赋予了革命措施的意义,使用“征用”一词,就是为了与“征收”相互区别。2.1958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建国初期社会主义改造逐步完成后,农村土地由私有制变为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针对国家建设中出现的新问题,也为妥善处理当时严重浪费土地现象及补偿不足问题,1958年1月6日,国务院1953《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进行修订并重新颁布。3.1982年《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1982年《宪法》征地制度作了新的规定,其中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土地实行征用4.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1982年5月,国务院根据《宪法》规定,发布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一次比较完整地提出了征用集体土地的概6最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析念,并在此后的1986年和1988年的《土地管理法》中沿用了这一概念。该条例首次明确规定了征用土地补偿费的构成: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土地附着物补偿费以及农业人口安置补偿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安置途径调整为:就地农业安置乡村企业安置、迁队并队安置,以及通过农转非安排到集体或国有企业工作;征地补偿标准调整为:耕地为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6倍,无收益的土地不补偿。5.1986年《土地管理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土地管理法》。将土地征用的法定事由具体限定为: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6.1998年《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1986年《土地管理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在土地征用制度方面进行了重大调整。同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地审批和补偿程序等作了进一步规定。与1986年《土地管理法》相比,1998年《土地管理法》在征地制度方面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土地征用的法定事由,调整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将原有五级土地审批制上升为中央级和级两级审批制度,使土地征用审批权集中在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7.2004年《宪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10条的相关内容修订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土地实行征收或···试读结束···...

    2022-09-13

  • 《美国征收法中的公用教义》刘玉姿著|(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美国征收法中的公用教义》【作者】刘玉姿著【页数】292【出版社】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20.07【ISBN号】978-7-5615-4243-9【价格】88.00【分类】土地征用-土地法-研究-美国【参考文献】刘玉姿著.美国征收法中的公用教义.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20.07.图书封面:征收法中的公用教义》内容提要:征收权与财产权的关系是美国法学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作为两者关系的平衡点,公用要件的重要性不言自明。本书从公用概念的基本内涵、背景性问题、参照系、基本维度入手,以历史性、整体性视角观照美国征收法理论,以期为中国征收理论与实践可资借鉴的经验。《美国征收法中的公用教义》内容试读引言1引言问题意识:征收程序中的公共利益征收权作为一种主权性权力,一直是政府履行职能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政府部门频频发文,逐渐将征收权塑造为推进城市化进程的一柄利器。2013年7月14日,《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加快推进以资源枯竭型城市及独立工矿棚户区、三线企业集中地区为重点的各类棚户区改造,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不断改善居民住房条件,提升公共服务与基础设施建设水平。2014年3月12日,《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一2020年)》发布,要求应当着实强化城镇化工作的指导,重点解决好城镇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以及中西部地区城镇化问题。根据2015年6月25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截至2014年年底,棚户区住房、农村危房改造取得重大进展,尤其是2013一2014年间,累计改造各种棚户区住房820万套,农村危房532万户。与此同时,国家公民财产权的关注也有增无减,尤其强调集体土地权利的确认与保障。2013年11月12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发布,一方面要求应当从征地范围、征地程序、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等方面改革集体土地征收制度,另一方面强调要赋予并保障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2014年8月1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等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强调加快实施集2丨美国征收法中的公用教义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工作,更好地完善农民集体土地权利的保障机制。2015年2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式开启集体土地制度改革的序幕,在33个试点地区暂时调整集体土地制度相关规范的适用,首先以地方试验方式着力推进集体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以及宅基地管理制度的改革。①2019年8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大幅修改征地程序,明确征地的公共利益要求。中国财产法处于征收权与财产权关系颇为紧张的历史节点。无论是改造棚户区,还是推进城镇化,无论是变革征收制度,还是保障财产权利,都必须恰当平衡征收权与财产权的关系。在一端为征收权,另一端为财产权的跷跷板上,公共利益就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平衡点。@一、公共利益的规范境遇(一)《征收补偿条例》中的公共利益条款2011年1月19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条例》)千呼万唤始出来。《征收补偿条例》第8条第一次以“一般条款十列举十兜底条款”的方式相对具体地规定了作为征收限制的公共利益。③有论者拍手称贺,认为这彻底终结了商业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纠葛一公共①2015年2月27日,全国人大发布《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其规定“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第3款、第13条第3款,《土地管理法》第4条第2款、第58条第1款,《物权法》第42条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等。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引言13利益交予法律、行政法规界定的同时,商业利益完全从公共利益中剥离出来。①但这很可能只是一厢情愿,百姓眼中的商业利益或商业开发可能转化为政府的经济发展需求,继续影响公共利益问题。《征收补偿条例》第8条首先以抽象的语言指出,征收限于“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确实需要时,尽管部分学者指出,“国民经济”本身与具体商业开发项目不能直接等同,主要指诸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建设等经济发展起基础性、支持性作用的公共经济发展。②但以旧城改造为例,这种观点事实上无法适用,正如有学者指出的,旧城改造涉及土地用途的重新分配,现行实践中往往将与房屋改造相关的部分土地直接用于商业、娱乐、工业、旅游等,而显然不能直接否认此种以旧城改造为目的的征收的公共利益性质;就此而言,我们既应该严格限定与征收活动相关的事项,诸如征收程序与补偿问题,也要注意不应过分地限制拟征土地的用途,否则旧城改造将难以实现作为主要目的的公共利益。③兜底条款本身也为界定公共利益提供了很大的余地。职是之故,要想有效适用《征收补偿条例》中的公共利益条款,还需要复杂的法律解释作业。也就是说,即使存在这样的公共利益条款,但因其表述的模糊性以及规范与事实之间的裂隙,商业开发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并未愈辩愈明,甚至很可能因为不断发展的社会经济情况,更为剪不断,理还乱。值得注意的是,《征收补偿条例》第9条为征收的公共利益限制设定了第二重保险。④据其规定,符合第8条公共利益条款的征收活动还必须符合相应的规划要求,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①人民论坛网.中国从“拆迁”到“征收”付出的代价[EB/OL].[2014-12-23].htt:/www.rmlt.com.c/New/201103/201103231417146957_2.html网易新闻.《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条例》正式施行,非“公共利益”不得征收房屋[EB/OL].[2014-12-23].htt:/ew.163.com/11/0123/06/6R2IFN3B00014AED.html.②王锡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专家解读与法律适用[M门.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42.此外,《征收补偿条例》通过之前,北大学者曾就新拆迁条例再次上书,指出“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作为公共利益的限定笼统宽泛,应当增设排他性条款:以商业开发为内容的征收不得认定为公共利益的需要。MSN中国.北大学者就新拆迁条例再上书,强调公共利益[EB/OL].[2014-12-23].htt:/m.et.yet.com/view.j?oid=75722523.ageo=1.③于宏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焦点问题解析[M门.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77.④江必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理解与适用[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98.4」美国征收法中的公用教义和专项规划,而且这些规划的制定必须保证广泛的公共参与,兼备民主正当性与科学性。①学界普遍称该条款为征收的规划控制条款。②由于规划本身必须符合一定的公共利益要求,征收遵循规划控制,事实上将强化征收活动本身的公共利益性。尤其在司法审查中,征收者如果能够说明征收活动是在恰当规划之下展开的,将会有效巩固其公共利益主张。然而,相较于第8条公共利益条款,征收的规划控制条款不仅存在语言模糊与过于原则的问题,也因为诸般规划之间的关系以及规划司法审查的局限,面临适用难题。首先,《征收补偿条例》第9条明确规定征收应当符合规划,并一揽子列举了诸种土地利用过程中需遵循的规划,但实际上在现行规划法制中,各项规划之间的关系往往错综复杂,尤其当“同一建设活动涉及的多个规划之间出现冲突和脱节”时,③该条款将面临解释或适用困境;其次,第9条公众参与和科学性的要求与《城乡规划法》等涉及规划问题的法律规范一脉相承,但不如人意的是,这些规划相关规范本身也是大而化之,基本上没有明确公众参与规划制定过程的程序设置,甚至司法审查亦规避此种问题,因没有可资参照或援引的具体规定,此种要求最终也难免虚置(二)《土地管理法》中的公共利益条款《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1款首次明确集体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要求。在立法体例上,基本模仿《征收补偿条例》第8条之公共利益条款,不同之处在于没有规定公共利益的一般条款一“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是仅仅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此之后接着以列举结合兜底条款的方式明确了集体土地征收中的具体公共利益要求。在立法内容上,亦仿照《征收补偿条例》第8条之规定,先后列举了军事和外交用地、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公共事业用地、扶贫搬迁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有所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9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②王锡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专家解读与法律适用[M门.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54.还有学者称之为“合规划性”条款,参见江必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理解与适用[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97.此外,已被废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也存在类似的规定,其第3条要求“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③江必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理解与适用[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104.引言|5区别的是《土地管理法》新纳入了成片开发建设这种公共利益情形。因立法体例与内容上的相似,《土地管理法》的公共利益条款难免和《征收补偿条例》面临通常的困境。而又因为立法体例和内容上的差异,《土地管理法》的公共利益条款可能在适用上面临更大的问题,尤其是就以成片开发建设为目的的征收而言。一方面,成片开发建设既非在内涵上,也非在外延上界定公共利益,而是以政府行为方式来言说公共利益,实质上将一种土地开发方式构造为公共利益;另一方面,按照立法原意,成片开发建设作为一种公共利益纳入集体土地征收制度乃是一直存在且未来亦需要的土地征收方式的确认一“将成片开发纳入可以征地的情形,以免经济社会发展影响过大”①,这是“一个重大的政治和经济决断,而不是一个抽象的理论命题”②。故而,作为一种以土地开发促发展的行政活动,成片开发建设实质上足以囊括任何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建设需要。相较于同款规定的其他各项典型公共利益,成片开发建设为以非典型公共利益为目的征地的情形打开了方便之门。相较于原《土地管理法》因缺乏公共利益条款而备受诟病之处境,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首次明确了征地的公共利益限制,至少为法院审查集体土地征收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提供了直接依据,但其实效仍有待观察。二、公共利益的适用现状公共利益问题虽然备受学界青睐,但是无论是《征收补偿条例》明确公共利益的基本内涵之前,还是之后,相较于补偿问题,公共利益问题并不是司法实践的宠儿,尽管征收实践中各种纷争却常常因公共利益问题而起。③2014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全国法院征收拆迁10大典型案例,其中6个案件涉及补偿问题,除杨瑞芬诉株洲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间接涉及征收的规划控制外,④并无涉及公共利益问题的案件。也无怪乎,不少学者呼吁重视并关注针①自然资源部部长陆昊2018年12月23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所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②程雪阳.《土地管理法》的修改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完善[J门.土地科学动态,2019(6):5.③王才亮.2015年中国拆迁年度报告[EB/OL].[2016-03-31].htt://log.ia.com.c//log_49858220102w26k.html.④值得注意的是,该案虽然涉及征收与规划的关系,但是并未直接引用《征收补偿条例》第9条征收的规划控制条款。6丨美国征收法中的公用教义征收案件的公共利益审查。①观诸征收实践,之所以钉子户事件不断,征收活动的利益勾结频见报端,开发商与所谓“暴民”轮番搅乱征收秩序,部分正是源于作为征收活动门槛的公共利益要件屡被虚置,过分依赖补偿手段。②《征收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先后规定了征收之公共利益条款,这虽然部分平息了公共利益论争,但是诚如前文所述,如此宽泛的、模糊的规定,仍有待实践尤其是司法实践的具体化发展,否则,难以避免公共利益仅仅是幌子的现象。而且,征收的规划控制条款尚未有效发挥控制作用,征收与规划关系的整合性研究还不多见。征收为什么要承受规划控制、规划体制乃至具体规划活动将会如何影响征收,这些问题亟须理论上的充分阐释。③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直接依据政府提交的证据认定系争征收活动符合规划要求,还没有形成征收之规划控制的系统审查技术,亦没有触及征收与规划关系的实质层面。④公共利益限制要想真正发挥作用,还有很长的路要走。①黄卉,毛亚满.城市房屋征收中的“公共利益”概念及其界定[M门//郑永流,等.中国法律中的公共利益.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98-119.②王锡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专家解读与法律适用[们.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51。③李成玲.城市规划中的房屋征收与损失补偿的规制思考[J门.法治论丛,2011,(5):12-16.此外,论及征收与规划关系的资料主要是一些针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学者解读,如沈开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条文解读与案例评点[M门.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87-88;王锡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专家解读与法律适用[M门.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55;薛刚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理解与运用[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51-57;于宏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焦点问题解析[M门.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72;江必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理解与适用[M们.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97-104.但这些解读多点到为止,失之笼统,要么视规划为征收的形式要件,是“预征收”,要么认为征收规划的宏观和外在控制。值得注意的是,郑磊在近期文章中征收与规划的关系做了系统的解读,参见郑磊.征收权的规划控制之道[J门.浙江社会科学,2019(10).④涉及征收之规划控制条款的,法院多聚焦规划是否存在,只要政府提供了所依据的相关规划,法院即认可征收符合规划,且政府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规划制定时已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如李凤芹诉夏津县人民政府征收决定案。此案中,原审法院直接指出,根据被告提供的《夏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夏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夏津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夏津县城乡规划》,可以认定征收活动符合相关规划;同时,被告虽未提供证据证明系争规划在编制过程中征求了公众意见,但并不能就此认定无效,因为系争规划经由夏津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决议通过,具有法律效力。二审法院认可了一审法院的判断,但跳过征求公众意见的程序要求,直接指出系争规划经夏津县人民代表大会研究通过,具有法律效力。···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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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年注会税法重要知识点:税款征收制度

    注意事项税法是一门比较全面的科目,理解+记忆+计算可以体现在这个科目出来。以下是东澳会计在线为考生整理的2022年税法重要知识点。快来学习吧!推荐阅读:2022年笔记总结税法重要知识点[内容导航]税收征管系统[章节]第十三章税收征管法-第三节税收征收【知识点】税收征管系统税收征收系统(1)税收递延制度(★★)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时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但最长期限为不超过3个月。不能滚动批准相同的纳税。提示:延期纳税的审批级别高于延期备案的审批级别。省级批准延期纳税,因不可抗力导致资金不足。最长可延期3个月,期间不收取滞纳金。县级审批延期申请难以计算不可抗力。申报可延期预缴税款,上期批准结算。(2)税收滞纳金征收制度(★★★)纳税人逾期不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逾期不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还应当自逾期缴纳税款之日起每天征收5/10,000的滞纳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的欠税和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缴纳滞纳金,再依法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的计算时间为缴税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缴纳或结清税款之日,每日按逾期税款5/10,000的滞纳金计算基础。逾期天数应包括实际缴纳或结清税款的日期。(3)减免税制度(★★)1、纳税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减免税。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擅自作出减免税决定的,税务机关不予执行和报告。上级税务机关。3、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自减免税期限届满的次日起恢复纳税;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申报纳税时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究。(4)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执法措施(★★)保税措施是指因纳税人的行为或某些客观原因,未来征税无法保证或无法保证的情况下,税务机关采取措施限制纳税人处理、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措施。程序:有理由——责令限期纳税——明显转让的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等级。税收强制措施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以法定强制手段强制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行为。税务机关在采取税收执法措施时,必须坚持先劝后退的原则。(5)纳税制度(★)主要措施:1、严格控制未缴税款的审批权限——权限集中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级税务机关。2、设定纳税期限——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或者解除税款,纳税担保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保税的缴纳的,税务机关应当发出限期缴纳税款的通知,责令缴纳或者放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3、大额欠税财产申报制度。纳税人拖欠税款5万元以上的,应当在处分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前向税务机关报告。4、税务机关可以对欠税的纳税人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5、建立欠税公告制度。(6)退税退税制度(★★)这里应该与关税相关的规定进行比较。案例关税规定溢出>">点击阅读更多gtgtgtltimgrc="htt://ic1.58edu.cc/to-c-i-5dcqge47/d9d68d64f4ca499f02f05f7864449a~tlv-5dcqge47-1.we"title="试一试"alt="试一试"uffix="jg"tyle="max-width:100%"gt1 2022-07-06 税收和税法 关于税法的法律

  • 所得税税率变化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影响的确认与计量_2022年中级会计实务必备知识点

    勤奋不是万能的,离开勤奋是绝对不可能的。准备好参加2022年的中级会计考试,你每天都在学习吗?你完成了你制定的学习计划了吗?你读过所有的教科书内容吗?为了帮助大家在考试前的有限时间内顺利备考,小编整理了2022年《中级会计实务》知识点,路过不要错过!2022小班冲刺训练开始热血沸腾,等着你gtgtgt推荐阅读:2022年,中级会计实战基础阶段知识点集结,速学!【知识点】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变动影响的确认和计量强gt[章节]第十四章所得税-第二节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和计量[内容导航]所得税税率变动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影响的确认和计量所得税税率变动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影响的认定和计量如果一个会计期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因适用的税收规定发生变化而发生变化,企业应当按照新的税率重新计量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除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外,相关调整应计入所有者权益,所得税税率变动产生的递延所得税其他情况调整后的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金额,在变动当期确认为所得税费用(或利得)。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和计量如下:注意:以上中级会计考试gt学习内容选自张志峰《中级会计实务》讲义(本文为东澳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学习使用候选人。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7-04 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负债视频 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负债

  • 2022年注会税法重要知识点: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应税收入和扣除项目

    在学习注意税法的过程中,要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总结和总结重要的知识点。下面为大家总结一下2022年税法的重要知识点——土地增值税法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推荐阅读:2022年笔记总结税法重要知识点[内容导航]LAT税率、应税收入和扣除额[章节]第十章财产税法、契税法和土地增值税法-第三节土地税法【知识点】地价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及扣除项目LAT税率、应税收入和扣除额1、税率土地增值税采用四级特级累进税率。该税的累进基础是增加值与扣除额之间的比率。土地增值税采用四级超累进税率,是我国唯一采用超累进税率的税种。土地增值税的税率表是需要熟记的,考试中有时没有。系列加减法金额比例税率(%)快速扣除系数(%)1不超过50%部分3002超过50%~100%部分4053超过100%~200%的一部分50154超过200%的部分60352、应税收入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包括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相关经济利益。从形式上看,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实物收入在收到收入时按市场价格折算成货币。3、扣除项目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适用于新房转让和现有房地产转让)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地价和相关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缴纳的契税,视为“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相关费用”,从“已缴纳的金额”中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2、房地产开发成本(适用于新建转让)包括征地拆迁补偿费(征地费、耕地占用税等)、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含开发项目排污费)、公共配套设施费、以及开发间接费用等等。3.房地产开发成本(适用于新建转让)与房地产开发项目相关的销售、管理和财务费用。具体扣除规则:(1)如果纳税人能够按照转让的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费用,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可抵扣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费用)×5%以内(2)纳税人不能根据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和分摊利息费用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包括自有资金全部使用不计利息的情况):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费用)×10%以内(3)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及其他借款,在计算和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时,不能同时适用上述(1)和(2)两种方法。4、不动产转让相关税费(适用于新房转让和现有不动产转让)包括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城建税和印花税。教育附​​加费被视为税收减免。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新开发房地产)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加计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费用)×20%6、旧房、旧楼评估价(适用于存量不动产转让)税法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应当按照房屋和建筑物的评估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的相关费用。国家统一规定,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款(不含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按扣除项目金额征收。鉴定价格=重置成本×新品折现率例如,某公司转让使用多年的办公楼,当地税务机关确定的重置成本为1.2亿元,新旧折现率为70%,则该办公楼的评估价为写字楼=12000×70%=8400(万元)。纳税人转让旧房、建筑物无法取得评估价,但可以提供购买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后,发票所列金额自当年起每年最多可累加5购买到转让的年份。%计算为扣除额。计算扣减项目时,“每年”是从采购发票日期到销售发票日期计算,每12个月算一年;,可视为一年。对于纳税人在购房时缴纳的契税,谁能提供契税完税证明,允许作为“与房地产转让相关的税费”扣除,但不能作为加征的依据5%。注:本文知识点整理自东澳老师刘颖-2022年税法基础知识密集讲座笔记讲义快来试试《光一》的精彩内容,>>">点击阅读更多gtgtgt11647855223950074389_001647855223950074389_00试试看试试看滑动图片试一试浅一内容●●●●●●●●2022年研讨会考试基础阶段准备材料推荐allYear学习计划2022年全年学习计划!基础考试准备进行中教科书更改解读

    2022-06-28 税法土地增值税ppt 土地增值税计算题

  • 2022年注会税法重要知识点: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准备笔记会议考试需要您的决心和毅力。既然选择了这条路,那就努力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2022年税法重要知识点,一起来学习吧!推荐阅读:2022年笔记总结税法重要知识点[内容导航]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章节]第五章个人所得税法-第六节征收管理【知识点】个人所得税征管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1.自行报税(★★★)自行申报纳税,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项目和金额,如实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计算税法规定的应纳税额。,一种相应的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方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申报纳税:1、为获得综合收益,需要进行最终结算。2、没有获得应纳税所得额的扣缴义务人。3、扣缴义务人取得应纳税所得额,未扣缴税款。4、获得海外收入。5、因移民取消中国户口。6、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两处或多处领取工资、薪金。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2、专项附加扣除的操作方法(1)享受扣减和处理时间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规定:1、儿童教育学前教育阶段是从孩子满3岁当月到小学入学前一个月。学历教育,自孩子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之月起,自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之月起。包括因病等非主观原因请假但保留学籍的期间,以及教学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2、继续教育(1)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从入学之日起至中国境内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当月,最长扣除期限为:具有相同学历(学位)的继续教育不得超过48个月。包括因病等非主观原因请假但保留学籍的期间,以及教学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3、房贷利息从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当月至贷款全部还清或贷款合同终止当月,最长扣减期不超过240个月。4、房租租赁合同(协议)规定的从租赁期开始到租赁期结束的月份。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5、赡养老人从受抚养人年满60岁之月起至赡养义务结束当年年底的月份。6.精心治疗医保信息系统记录的当年实际医疗费用。(2)提交信息并保留信息以供将来参考1、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选择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在首次享受时填写并提交《扣除信息表》给扣缴义务人;如有变化,纳税人应当更新《扣除信息表》相应栏目,并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报告。纳税人因工作单位变更,需要换一个岗位或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在加入当月填报《扣除信息表》给扣缴义务人。邮政。2、纳税人需要扣缴义务人在次年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每年12月确认次年度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并报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将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经纳税人确认后申请专项附加扣除。扣缴义务人应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将纳税人提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主管税务机关。3、纳税人在办理汇算清缴时选择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填写《扣除资料表》,向支付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4、纳税人在《扣除信息表》相应栏目中填写拟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信息。填报要素齐全的,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填报内容不齐全的,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纳税人更正或者补报。纳税人未更正或重新填报的,相关专项附加扣除暂不办理,待纳税人更正或重新填报后办理。纳税人应对提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特殊附加扣除troggt提交信息留作日后参考儿童教育填写配偶的姓名和身份及子女证件种类及编号、子女当前教育阶段及起止时间、子女就读学校、子女与配偶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lt/tdgt>">点击阅读更多gtgtgt11647855223950074389_001647855223950074389_00试试看试试看滑动图片试一试浅一内容●●●●●●●●2022年研讨会考试基础阶段准备材料推荐allYear学习计划2022年全年学习计划!基础考试准备进行中教科书更改解读

    2022-06-24 税法 融资租赁 税法 人民大学出版社 梁文涛

  • 2022年注会税法重要知识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注意事项税法知识点比较详细,考生一定要注意区分和分析容易出错的知识点,学习过程中的困惑。小编整理了2022税法重要知识点,帮助大家理解和掌握。让我们来看看。推荐阅读:2022年注册会计师《税法》重要知识点全部整理完毕!热门推荐:学习计划|思维导图|21个问题|ltatarget="_lak"rel="ofollow"gt2022基础课程|EayPa®畅销书lt/troggt[内容导航]企业所得税的征收与管理[章节]第四章企业所得税法-第八节征收管理【知识点】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1、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纳税申报的基本规定1.纳税地点①居民企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注册地为纳税地;但注册地在境外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②非居民企业:机构所在地和地点(如果符合条件的机构和地点有多个,可以选择汇总计算支付);扣缴义务人所在地。<2、纳税期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按月或按季预缴,年末结清。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采用公历年制(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始营业或终止经营活动,纳税年度实际经营期间不足12个月的,以实际经营期间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清算时,清算期间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并结清纳税申报表,结清到期应退税款。企业在年中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终止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完成当期企业所得税的清缴.3.纳税申报企业应当自月末或季度末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并预缴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上财务会计报告等相关材料。2、源头扣缴(1)扣缴义务人-分为两类:“法定”和“指定”1、法定:付款人为扣缴义务人。付款人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或合同约定,直接有义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相关款项的单位和个人。支付方式包括现金支付、汇款支付、转移支付和换股支付等货币和非货币支付。2、指定:税务机关也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2)扣税时间和收到申报时间扣税时间:扣缴义务人从每次支付或到期的已付或到期金额中扣缴税款。到期应付款项是指付款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国库申报时间:扣缴义务人每次扣缴的税款自扣缴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并将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报送当地税务机关。注:本文知识点整理自东澳老师刘颖-2022年税法基础知识密集讲座笔记讲义快来试试《光一》的精彩内容,>>">点击阅读更多gtgtgt11647855223950074389_001647855223950074389_00试试看试试看滑动图片试一试浅一内容●●●●●●●●2022年研讨会考试基础阶段准备材料推荐allYear学习计划2022年全年学习计划!基础考试准备进行中教科书更改解读

    2022-06-17 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2022年注会税法重要知识点: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与税率

    注意税法纪律本身的特点非常明显。从实体法到程序法,从国内到国际,知识点多,易碎,难记,易混淆,既强调文本审查,又强调计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2022年税法重要知识点,快来学习吧!推荐阅读:2022年注册会计师《税法》重要知识点全部整理完毕!热门推荐:学习计划|思维导图|21个问题|ltatarget="_lak"rel="ofollow"gt2022基础课程|EayPa®畅销书lt/troggt[内容导航]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征税对象及税率[章节]第四章企业所得税法-第一节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知识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纳税对象及税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纳税对象及税率1、纳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居民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设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但在中国设立机构或场所,或未设立的公司。在中国的组织或地方,但有来自中国的来源的企业。纳税人类型有条件的gt在中国成立(注册法人)实际治理中国境内常驻企业√××√√√非居民企业××<2、税务对象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就内容而言包括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就空间范围而言,包括来自中国境内外的所得。企业类型税收对象常驻企业源自中国境内外收入非常驻企业在中国设置向上机构、地点获得的收入其实和在中国设立的机构和场所有关收入来源于中国,实际连接建立的收入机构和场所所得收入与在中国设立的机构和场所没有实际联系来自中国国内收入在中国没有设立机构或场所纳税人:1、居民企业应税对象——来自中国境内外的所得2、非居民企业的纳税对象3、收入来源的确定(1)商品销售收入按照交易发生地确定;(2)提供劳务收入,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3)转让不动产的收入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转让动产的收入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场所的所在地确定财产,转让股权投资资产的收益根据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4)股利、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根据收益分配企业所在地确定;(5)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承担、支付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个人住所地确定。承担或支付收入;(六)其他收入由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确定。3、税率不同类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适用的税率不同。纳税人税务管辖区税率常驻企业居民管辖区,其全球收入征税基本税率25%非居民平民企业企业lt/tdgt在我国设立机构和场所获取结果并建立设施点地域管理管辖权权限所得收入与设立机构和场所没有实际联系仅对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入及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收入及其他来源于中国的收入征税(简称预扣税)低税率20%(实际减10%;如果有税收协定,按协定)时间gt未在我国设立机构或场所,但有来自我国的收入错误和混乱:请仔细阅读政策,仔细观察表格,注意分析:(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率分为25%和20%两种基本情况(目前减免10%)。(2)非居民纳税人低税率(预提税)条件有限,收入项目有规定范围。注:本文知识点整理自东澳老师刘颖-2022年税法基础知识密集讲座笔记讲义快来试试《光一》的精彩内容,>>">点击阅读更多gtgtgt11647855223950074389_001647855223950074389_00试试看试试看滑动图片试一试浅一内容●●●●●●●●2022年研讨会考试基础阶段准备材料推荐allYear学习计划2022年全年学习计划!基础考试准备进行中教科书更改解读

    2022-06-11 征税对象税率 征税对象税率税目是什么具体有哪些

  • 2022年注会税法重要知识点: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税收优惠与征收管理

    注意事项税法主体涉及多种税种。考生需要定期总结和复习。以下是2022年税法重要知识点,报考税法科目的小伙伴们快来学习吧!推荐阅读:2022年注册会计师《税法》重要知识点全部整理完毕!热门推荐:学习计划|思维导图|21个问题|ltatarget="_lak"rel="ofollow"gt2022基础课程|EayPa®畅销书lt/troggt[内容导航]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税收优惠及征收管理[章节]第九章城市土地使用税法和耕地占用税法-第一节城市土地使用税法【知识点】城市土地使用税的计算、税收优惠及征收管理城市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税收优惠及征收管理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单独建造地下建筑物的计税公式:年度应纳税额=证明确认应纳税土地面积或地下建筑物垂直投影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50%■税收优惠: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包括:法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1)法定免征土地使用税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军队使用的土地;2、国家财政部门划拨的单位承办经费的用地;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的用地;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带等公共用地;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6、经批准的土地复垦和复垦荒地,自使用之月起,免征城市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自开自用)7、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控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8、国家划拨、企业自用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2)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待遇(师P397;庆义P647)1、个人拥有的住宅和庭院;2、租金调整改革前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租用的住宅用地;3、免税单位员工家属宿舍用地;4、各种集体和个人开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的用地。■馆藏管理:(I)纳税期每年计算一次,分期支付。(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占用土地的纳税人一般从下个月开始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新征用耕地自批准征收之日起一年内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情况发生纳税义务时购买新商品房从房屋交付后的月份开始购买库存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出具房地产权属证明的次月起出租、出借房产从出租或贷款物业交付的次月起以出让或有偿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受让方应自合同约定的土地交付时间次月起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土地交付时间的,受让方应当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新获得的农田自批准征收之日起一年新征的非耕地自征用批准次月起因土地权属变更,纳税人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应纳税额计算至土地产权状况发生变化的当月月底(同房产税)(3)纳税地点和征收机构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地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税具有很强的地域性。注:本文知识点整理自东澳老师刘颖-2022年税法基础知识密集讲座笔记讲义快来试试《光一》的精彩内容,>>">点击阅读更多gtgtgt11647855223950074389_001647855223950074389_00试试看试试看滑动图片试一试浅一内容●●●●●●●●2022年研讨会考试基础阶段准备材料推荐allYear学习计划2022年全年学习计划!基础考试准备进行中教科书更改解读

    2022-05-27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法规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法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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