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初级会计职称《初级会计实务》考试大纲第四章

    BAIDU_CLB_fillSlot("7485418")中国会计考生将于2018年发布初级会计职称实务》考试大纲供您参考。以下是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初级会计实务》考试大纲第四章:...

    2022-03-30 初级会计实务和初级会计职称 初级会计职称和初级会计证

  • 2018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第四章

    BAIDU_CLB_fillSlot("7485418")中国会计考生将于2018年发布初级会计职称实务》考试大纲供您参考。以下是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大纲第四章:...

    2022-04-02 经济法基础初级会计职称 经济法基础和初级会计实务这是考什么职称

  • 强制信息披露制度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四章预习知识点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中级会计学习要一步一步脚踏实地,千万不要心急!今天,中级会计考试相关科目预习阶段的知识点已经更新。来一起学习吧!强制信息披露制度(一)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的类型类型具体规定证券发行市场信息披露披露(首次信息披露)证券发行申请注册后,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布募集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方、上市公告),并将文件放在指定地点供公众参考证券交易市场信息披露披露(持续信息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自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提交并公告中期报告自每个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并公布临时报告在定重大事件发生时,投资者尚未知时提交并公告(二)临时报告1.股票发行公司发布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包括控股子公司)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投资者尚未知道,公司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公告事件原因、当前状态和可能的法律后果。上述重大事件包括:(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2)对于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或出售的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总资产的30%,或抵押、质押、出售或报废的主要资产超过资产的30%;(3)公司签订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从事相关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5)公司遭受重大损失或重大损失;(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7)公司董事、1/3以上监事或经理发生变更,董事长或经理不能履行职责;(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不含优先股)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从事同一或类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9)公司分配股息和增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并责令关闭;(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依法撤销或者宣告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无效;(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2.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公司发布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场所提交重大事件的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说明事件的原因、现状和可能的法律后果。上述重大事件包括:(1)公司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4)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5)公司新增贷款或对外担保超过去年年底净资产的20%;(6)公司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去年年底净资产的10%;(7)公司去年年底净资产超过10%的重大损失;(八)公司分配股利,决定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责令关闭;(9)涉及公司重大诉讼仲裁;(10)公司涉嫌犯罪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3.披露时点(一)上市公司应当及时(2个交易日内)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①当董事会或监事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时;②当事人就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③当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道重大事件并报告时。(2)提前披露上市公司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事项的现状和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①重大事件难以保密;②重大事件已被泄露或市场谣言;③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异常。(三)强制信息披露的其他规定1.义务人发行人监会规定的发行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赞助商、证券承销商等)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对象:不具体的公众3.基本要求(1)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简洁、易于理解,不得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2)时间的一致性①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披露。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全体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披露。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依法披露前提前获得的上述信息应当保密。(3)内容的一致性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发生冲突,也不得误导投资者。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1)书面确认意见①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书面确认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②发行人监事会应当审查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2)保证责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发行人应当披露。发行人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5.民事责任(1)100%责任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信息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造成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自证清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人、承销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其无过错的除外。【相关练习】【单选题】在下列项目中,上市公司的持续信息披露文件是(...

    2022-04-03

  • 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四章预习知识点

    山峰再高,想要到达顶峰一次也只能迈出一步!中级会计的学习也是如此,踏踏实实一步一个脚印的将知识学习牢固,才会不断的向成功迈进!【知识点】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提示】(1)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而股票发行人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2)以上市公司为例,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而发行股票应按增资处理,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1.发行类型(1)类型(2)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并符合下列资质条件:①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等,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②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及基金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③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④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⑤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⑥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⑦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2.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发行条件应当符合的主要条件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发行人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发行人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的1.5倍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发行人最近3年有债务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资金用途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除金融类企业,募集资金不得转借他人发行期限(2021年调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注册、分期发行:(1)自证监会注册之日起,发行人应当在12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2)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说明书自最后签署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采取分期发行方式的,发行人应当在后续发行中及时披露更新后的债券募集说明书,并在每期发行前报证券交易所备案注册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由上交所、深交所负责受理、审核,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3.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发行对象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发行对象应当是合格投资者,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2)转让对象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仅限于在合格投资者范围内转让。转让后,持有同次发行债券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提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可以参与本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认购与转让,不受合格投资者资质条件的限制。(3)资金用途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约定的用途。4.可转换公司债券(1)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可以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券。(2)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时规定了转换为公司股票的条件与办法,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3)债券持有人拥有将公司债券转换为公司股票的选择权(而非必须使用转换权)。(4)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相关练习题】【单选题】下列有关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发行人的董事不得参与本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认购B.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转让后,持有同次发行债券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C.合格投资者可以将持有的债券转让给公众投资者D.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选择向公众投资者或者合格投资者发行【答案】B【解析】(1)选项A:不仅可以参与,而且不受合格投资者资质条件的限制(2)选项BCD:全程保持“非公开”的本质——仅限合格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2021年《中级经济法》授课讲义(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4-04

  • 内幕交易行为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四章预习知识点

    勤能补拙是良训,一分辛苦一分才。中级会计职称在备考过程中,希望大家努力学习,加强对知识点的掌握。不断夯实基础,努力学习,顺利通关!【知识点】内幕交易行为1.基本规定(1)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在内幕信息披露前买卖公司证券,或泄露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证券。(2)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收购上市公司股份,通过协议和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三)内幕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内幕信息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发行人经营、财务或对发行人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未披露信息为内幕信息。主要是指重大事件。3.内幕信息知情人员(1)关联方①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③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往来方①因公司职务或与公司业务往来可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②收购人、重大资产交易者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3)服务方/监管方①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因职务、工作可获取内幕信息的;②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管理机构工作人员;③有关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通过法律职责管理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上市公司及其收购或者重大资产交易获取内幕信息。(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4.交易(老鼠仓)仓)用于交易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相关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员工,使用内幕信息以外的非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证券交易活动相关的信息,或明确、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使用非公开信息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提示】老鼠仓与内幕交易的区别在于:(1)主体范围不同,老鼠仓行为主体仅限于法律列举员工和员工;(2)使用的信息不同,老鼠仓使用其他不属于内幕信息的未公开信息。5.短线交易持有上市公司上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公司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收入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收入。(2017年简答)提示1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份或者其他股权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股份或者其他股权证券。【提示2】证券公司持有5%以上的股份,因包销购买售后剩余股份,不受6个月的限制。【提示3】公司董事会不依法收回收入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规定期限内执行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造成损害的,由负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6.证券从业人员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者以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股权证券,也不得接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股权证券。任何人成为上述人员时,必须依法转让原股份或者其他股权证券。但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的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可以按照规定持有、出售公司股份或者其他股权证券。7.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1)为证券发行出具审计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证券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证券。(2)除证券发行事项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交易人出具审计报告或法律意见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之日起5日内不得买卖证券。上述相关工作之日实际上早于委托之日的,自上述相关工作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之日起5日内不得买卖证券。【相关练习题】【单选题】在下列人员中,不属于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是(...

    2022-04-03

  • 其他禁止的交易行为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四章预习知识点

    付出会赢得回报,这是永恒的真理。想要收获中级会计师证书,同样要付出努力,不劳而获是永远不可能的!中级会计准备工作正处于预习阶段,相关知识点已经整理好,来和小编一起学习吧!【知识点】其他禁止的交易行为1.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禁止任何人以下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影响或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利用信息优势单独或合谋联合或连续买卖;(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进行证券交易;(3)在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4)不以交易为目的,频繁或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5)利用虚假或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六)对证券、发行人进行公开评估、预测或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7)利用在其他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证券市场(8)操纵证券市场的其他手段。2.虚假陈述行为(1)虚假陈述包括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和不正当披露。(2)利用信息扰乱证券市场①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②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员工、证券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员工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误导。3.欺诈客户证券公司及其户造成损失的,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客户委托买卖证券;(2)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确认文件;(三)未经客户委托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以客户名义买卖证券;(4)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5)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图、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4.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从事证券交易。5.禁止资金非法流入股市;禁止投资者非法使用金融资金和银行信贷资金买卖证券;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相关练习】【单选题】某证券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其中是合法行为(...

    2022-04-04

  • 一致行动人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四章预习知识点

    只有足够的坚持和努力,你才能得到回报。准备考试。中级会计职称之路虽然很长,但是小编会一直陪伴大家。为大家顺利通关助力加油!知识点一致行动1.上市公司的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和其他与其一致的人。2.一致行动人所谓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1)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控制)(2)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同一控制)(3)投资者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成员,同时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主要领导)(4)投资者参与另一个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重大影响)(5)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获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融资安排)(6)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合资等经济利益;(合伙、合作、合资)(7)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投资者自然人股东)(8)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投资者董事、监事)(9)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连续九个家庭)(10)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直接或间接控制本公司股份的企业;(1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控制或委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公司股份。【相关练习】【多选题】A公司计划收购B上市公司。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以下投资者应定义为A公司的一致行动人()。A.A公司董事杨某B.甲公司董事长张多年未联系同学C.A公司监事的哥哥D.A公司总经理的女儿【答案】ACD【解析】投资者董事(选项A)、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和子女(选项)D)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选项)C)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及其配偶(选项)B是同学,不在限制范围内),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属于与投资者一致的行动者。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2021年《中级经济法》教学讲义选自黄洁迅老师(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转载)...

    2022-04-04

  • 要约收购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四章预习知识点

    努力与付出成正比,长期坚持才能看到努力的结果。

    2022-04-04

  • 最大诚信原则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四章预习知识点

    想要在中级会计如果你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你必须在准备考试的路上努力工作。我相信所有的努力都会得到回报!预习阶段的知识点已经整理好了。来和小编一起看看。!知识点最大诚信原则1.如实告知义务如果保险人(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询问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相关信息(投保人的通知义务仅限于保险人的范围和内容),投保人应如实通知。2.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后果(1)合同能否终止?①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的,保险人有权终止合同。②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收取保险费,并按照最大诚信原则终止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③保险人终止合同的权利,自保险人知道终止原因之日起30天以上不行使,保险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以上不得终止;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支付保险费的责任。(2)如果保险合同终止,已支付的保险费能退还吗?①故意:不赔不退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支付保险费的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②重大过失:不赔而退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有严重影响。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支付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但应当退还保险费。3.特身保险年龄申报不真实的特殊规定(误告)(1)谎报年龄突破承保年龄底限被保险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终止合同,按照合同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知道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不得终止合同;保险人知道终止原因之日起30天以上或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以上的,保险人不得终止合同。(不支付保险费,不退还保险费,有现金价值)(2)谎报年龄仍在承保年龄范围内被保险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使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低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无权要求终止合同)有权纠正并要求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或按实际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保险费;但是,如果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超过应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将多项保险费退还给被保险人。【相关练习】【单选题】张的健康状况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条件,足以影响保险决定,但其配偶刘在投保时故意隐瞒情况。保险合同生效后90天,张因隐瞒的疾病死亡。在本案的下列声明中,正确的是()。A.保险人有权终止合同,但应退还保险费B.保险人不能解除合同,应当支付保险金C.保险人有权终止合同,不退还保险费D.保险人不可以解除合同,但可以要求投保人承担违约责任【答案】C【解析】故意隐瞒影响承保不超过30天、2年:可以解除,不赔偿保险金,不退还保险费。【单选题】当被保险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时,保险人能否解除合同的下列表述是正确的()。A.合同可以终止并退还保险费B.合同可以终止,投保人可以承担违约责任C.合同可以终止,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退还D.合同不能终止,但投保人可以根据实际年龄调整保险费【答案】C【解析】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即突破承保年龄底限:不支付保险费或保险费,但退保单的现金价值。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2021年《中级经济法》教学讲义选自黄洁迅老师(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转载)...

    2022-04-03

  • 损失补偿原则及相关制度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四章预习知识点

    备考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是一个新的开始,相信付出会赢得回报!小编坚持为大家更新中级会计预习阶段的知识点。!损失赔偿原则及相关制度(一)损失赔偿原则损失赔偿原则是财产保险合同的独特原则。保险人的赔偿限于投保时约定的保险金额(保险人的最高赔偿限额),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的实际价值,保险人不得赔偿超过保险金额的损失。具体来说:1.全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保险标的遭受全部损失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赔偿;部分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2.不足额保险合同(低额保险)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3.超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2)保险人有义务支付其他合理和必要的费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承担必要、合理的费用,以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的损失;保险人承担的费用金额除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外,最高不得超过保险金额。(三)重复保险分摊制度1.重复保险是什么?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两名以上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保险金额总额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提示与共同保险不同,重复保险要求保险总额...

    2022-04-03

  • 保险合同的订立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四章预习知识点

    2022-04-04

  • 受益人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四章预习知识点

    每天都是起点,每天都有一点进步,每天都有一点收获!今天的你开始学习了吗?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2022-04-03

  •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四章预习知识点

    只是为了成功法,不为失败找借口。中级会计考试有一定的难度,但只要努力,就会有收获。在2022年中级会计预习阶段的知识点更新中,来学习吧!知识点人身保险合同特殊条款1.不丧失价值条款(1)由于个人保险具有储蓄性质,投保人支付保险费达到一定年限后,保险单具有相当大的现金价值。如果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并要求退保,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将不会丧失。(2)被保险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实际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终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3)即使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疾病,保险人不承担支付保险费的责任,但如果被保险人已支付2年以上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合同将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退还给其他权利人。(4)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而残疾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支付保险费的责任;投保人支付保险费2年以上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2.自杀条款以被保险人死亡为支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除外。也就是说,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届满后2年自杀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支付保险金。提示要么满2年,要么无民事行为能力,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两者不一致,保险人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相关练习题】判断2019年10月,我向一位17岁的儿子投保了一份以死亡为条件支付保险金的合同。2020年,我向儿子死于抑郁症,并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2022-04-03

  • 票据上的签章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四章预习知识点

    意志决定你的成功,进取决定你的未来。如果你想在未来过上更好的生活,你应该继续努力准备中级会计考试、中级会计预习阶段相关知识点已整理,快速学习。知识点票据上的签名1.签章人VS票据债务人(1)发票时,由出票人签字;转账时,由背书人签字;承兑时,由承兑人签字;保证时,由保证人签字。【提示】上述签名使签名人承担票据责任。(二)票据代理时,由代理人签字。提示由代理人签字,但:①被代理人在有效代理情况下承担票据责任;②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签字的无权代理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三)持票人行使票据权时,由持票人签字。【提示】持票人签字表明其票据权已满足,所有票据债务人的票据责任已消除。2.如何正确签字?(1)自然人签名①自然人在票据上的签名是自然人的签名或盖章。②自然人在票据上的签名是自然人的本名(合法身份证上的姓名)。(2)单位签字①单位在票据上签字的,应当由单位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上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提示】一般单位在票据上签字必须由两部分组成(公私并存):符合规定的单位章特定自然人的签字或盖章。②支票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字,应当预留银行签字。【提示】如果支票出票人未加盖与本单位在银行预留签字一致的财务专用章,并加盖出票人公章,签字人应承担票据责任(虽然出票人签字与预留银行签字不一致,银行将拒绝支付,但支票本身仍属于有效支票,出票人和其他在支票上签字的债务人应依法承担票据责任)。③银行汇票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字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的签字,应当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汇票专用章加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或者盖章。④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3.不符合规定的后果情形后果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票据无效承兑人和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字不符合规定其签名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的签名效力(票据仍为有效票据)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字不符合规定其签名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的签名效力(票据仍为有效票据)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2021年《中级经济法》教学讲义选自黄洁迅老师(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转载)...

    2022-04-04

  • 票据权利的取得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四章预习知识点

    成功需要用汗水去浇灌,用信念去支撑,用努力去实现。中级会计职称准备阶段正在进行中。以下是小编整理的预习知识点。来学习吧!【知识点】票据权利的取得1.票据权的类型票据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一般情况下,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之前,应先行使付款请求权。2.取得票据权的方式(1)取得出票;(二)转让取得;(三)通过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据。3.判断当事人能否取得票据权(1)票据的取得必须支付对价。无对价或者同等对价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免费取得票据的,不受对价的限制;但其票据权不得优于其前手。(二)因欺诈、盗窃、胁迫、恶意取得票据或者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相关练习】【多选题】在下列项目中,当事人取得票据权的合法方式有(...

    2022-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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