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pdf电子书|百度网盘下载

    编辑评论:黑格尔法哲学批判df该电子书是作者马克思根据唯物辩证法和唯物主义理论进行的一系列系统阐述。对学生政治学习和理解有很大帮助,值得下载阅读。黑格尔法哲学批判df精彩内容真理世界消失后,历史人物才是这个世界真理的确立者。在人的自我异化的神圣形象暴露之后,以非神圣形象来揭示自我异化,成为哲学服务历史的紧迫任务。这样,对天国的批判就变成对地球的批判,对宗教的批判变成对法律的批判,对神学的批判变成对政治的批判。黑格尔法哲学批判df作者简介卡尔·马克思,全名卡尔·海因里希·马克思(德语:KarlHeirichMarx,1818年5月5日—1883年3月14日),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之一,第一国际世界的组织者和领导者,伟大的导师世界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精神领袖,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先驱和领导者。马克思是一位伟大的德国思想家、政治家、哲学家、经济学家、革命家和社会学家。主要作品有《资本论》、《共产党宣言》等。马克思创立的著名哲学思想是历史唯物主义,其最大的愿望是个人的全面自由发展。黑格尔法哲学批判df读者评价要求放弃对人民状况的幻想,就是要求放弃需要幻想的状况。因此,对宗教的批判是对悲惨世界的批判的萌芽,而宗教是它的神圣光环。...真理的世界消失后,历史人物才是建立这个世界真理的人。在人的自我异化的神圣形象暴露之后,以非神圣形象来揭示自我异化,成为哲学服务历史的紧迫任务。...

    2022-05-13 信仰资本主义 资本主义信仰

  • 黑格尔精神现象学句读pdf免费版|百度网盘下载

    编者注:黑格尔的现象学句子解读df黑格尔《精神现象学句子现象学》全书以客观唯心主义的立场,叙述了意识从自发性到自觉的各个发展阶段,即“自觉”、“自觉”、“理性”,“伦理精神”、“宗教”、“绝对知识”,并将这些阶段描述为人类意识在历史上所经历的发展阶段的缩影,需要的可以下载相关内容部分预览什么是精神现象学《精神现象学》是德国哲学家格奥尔格·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尔的哲学著作,于1807年首次出版。[1]全书以客观唯心主义的立场,描述了意识从自发性到自觉的各个发展阶段,即“自觉”、“自觉”、“理性”、“伦理精神”、“宗教”,“绝对知识”,并将这些阶段说成是人类意识在历史上所经历的发展阶段的一个缩影。本书富有辩证思维,猜测逻辑与历史的统一,但始终把“绝对精神”作为其哲学的最基本概念,使逻辑和历史在“绝对精神”中统一起来。该书初步确立了黑格尔哲学体系的基本轮廓和基本概念。《精神现象学》是19世纪德国古典哲学家黑格尔阐述其哲学观点和方法论原则的第一部主要纲领性著作。《精神现象学》总结了黑格尔之前哲学家的哲学研究成果,宣告了未来哲学的轮廓。它的出版标志着黑格尔和F.W.J.之间的彻底哲学决裂。谢林作品目录前言第4章自我确定的真相简介第5章理性确定性与真理第1章感知确定性,或“那个”和意义第六章精神第2章知觉,或对象和幻觉第7章宗教第三章力与理解、现象与超感官世界第8章绝对知识[4]创意背景黑格尔的第一部著作《精神现象学》完成于1806年。[5]当时,黑格尔只是德国耶拿大学的一名无薪大学教师,工作很不稳定。也是在拿破仑打破旧制度,试图建立新王国的时候。[6]黑格尔发表《精神现象学》时37岁。黑格尔在世期间没有出版第二版。1831年开始修改本书,只修改了三十多页,就死于霍乱,直到1832年第二版才出版关于作者格奥尔格·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尔(GeorgWilhelmFriedrichHegel,1770-1831年),德国唯心主义哲学家,是一位对西方法律思想史产生异常深远影响的思想家。他出生在斯图加特的一个高官家庭。从1788年到1793年,他在图宾根大学学习哲学和神学。1793年至1801年,他在瑞士和法兰克福担任家教。1801年,他成为耶拿大学的讲师。1808年至1816年,他担任纽伦堡文理中学的校长。1816年至1817年,他在海德堡大学任哲学教授。1818年,他被普鲁士政府聘为柏林大学教授,主持哲学讲座,并开始组建自己的学派。1830年,他成为柏林大学校长如何理解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你不必在游泳前学会游泳,只要下水就行。黑格尔的经典比喻,拿着书仔细阅读,抛开脑海中的成见。一遍又一遍地阅读!如果您不理解它,请不要气馁。复旦大学的一位著名教授说,他花了二十年才弄明白。虽然这有点夸张,但说明这是值得关注的。前三章读了三年,每读一次,结果都不一样。现在我的理智快要结束了,但每往前走一步,我都要回去,浏览介绍,自我意识。阅读时不要自欺欺人,懂了就懂了。不明白的话,就从一开始就按照作者的思路来吧。多看书,自然会体会到味道。我越是谈论它,我就越想谈论它。毕竟精神现象学让我受益匪浅。黑格尔的东西确实是建立在整个西方文明体系的基础上的,尤其是康德、费希特、雅可比、谢林这些同时影响较大的希腊文化,尤其是悲剧,比如《安提戈涅》。但是让我说,你想读黑格尔还是整个西方文明?如果你想读黑格尔,就读黑格尔的书,站在作者的立场上,先学会把自己想成黑格尔,然后再想别的。如果你想通读整个西方文明,还是先挑黑格尔这样的一个来读,或者站在作者的立场上,还是比较明智​​的。这称为切入。只有走进那扇门,你才会知道里面有多少东西,哪些是好的,哪些是不好的,别人说的好是不是真的好。至于黑格尔在书中对康、谢林等人的批评,暂时来说,那些人都是错的。没关系。读完黑格尔,再读一遍,然后站在他们的立场批判黑格尔。看到他们都批评完了,你就差不多知道怎么批评了,可以再批评一下。如果老师在阅读时向前看,那么无论你怎么看,你这辈子都读不完一本书。为了阅读《精神现象学》,首先阅读所有西方文明史和重要经典?那你就不能开始阅读《精神现象学》,直到你老了死了。这就是为什么我说把书拿来读吧。这本书值得你读一辈子。《天路历程》的作者不是只读圣经吗!再说了,真的要一辈子吗?所以关键是冷静下来。...

    2022-05-07 精神现象学 黑格尔在线阅读 精神现象学 黑格尔豆瓣

  • 黑格尔作品集套装共14册电子版免费阅读|百度网盘下载

    编者注:标志着19世纪德国唯心主义哲学运动的顶峰豆瓣高分推荐书籍黑格尔作品集共14卷。黑格尔是德国古典唯心辩证哲学的大师。他的思想象征着19世纪的德国唯心主义。哲学运动的巅峰之作,世界学术经典的中文译本,想进一步了解黑格尔的朋友可以免费下载。黑格尔的14卷电子版作品集预览包含的目录黑格尔的早期神学著作“逻辑(第2卷和第2卷)”自然哲学“小逻辑”法哲学原理“美学(4件套)”《哲学史讲座(四册)》作者介绍黑格尔(1770~1831),德国古典唯心主义辩证哲学大师,彻底的客观唯心主义者。他认为观念是原初的,它以纯粹概念的形式在逻辑中不断发展,然后将观念外化到自然中,最后在心灵哲学的各种科学中又回到观念本身。就这样,他建立了一个以思想为基础,包括一切科学的客观唯心主义的庞大体系。他在哲学史上的主要贡献是把矛盾看作万物的真理和本质,论述辩证法是对立统一。他认为整个自然、人类社会和人类思想是普遍联系和发展的。其辩证法的不完备性在于,他作为“绝对真理”的哲学体系是绝对的、永恒的。马克思、恩格斯在创立唯物辩证法时,批判性地吸收了黑格尔哲学中辩证法的理性内核。主要著作有《精神现象学》、《逻辑学》、《哲学史讲演》等。后者分为“逻辑哲学”、“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三个部分,是对其整个哲学体系的阐述。简介本系列作品选自《世界学术名著汉译》哲学类。《世界学术名著汉译》哲学类汇集了西方哲学史上的标志性名著。展示西方哲学从古希腊到现代的发展历程。同时,从世界文明史的广阔视野中收集了一些代表非西方文明的著作,如印度教哲学经典文献《奥义书》、《博伽梵歌》、《千教万法》等。.、反映古代波斯文化的《阿维斯》、中世纪阿拉伯哲学家伊本·西纳的著作《论灵魂》等,以及日本现代思想家福泽幸吉、中江兆民等人的著作。翻译学术著作在学术界是家喻户晓的,这些哲学巨著的翻译是中国几代哲学家的心血结晶,如黑格尔的《小逻辑》的翻译就是由著名哲学家何林氏四十年来连续两次修订,是的,参考了三个德文和一个英文本,这些“名译”的经典译本现已形成e国内哲学研究的基本文献体系。他们记录了人类两千多年来追求智慧的足迹,他们的成就和魅力激励着人们不断追求以这种智慧为代表的理性思考和自觉生活,探索无限世界,超越人类.有限的。目录总目录黑格尔早期神学著作封面目录译者序流行的宗教和基督教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耶稣传记基督教的权威第1部分第1至第4节的修订版第1部分基督教如何成为教会的权威宗教第二部分继续上一部分的材料希腊幻想与基督教权威的区别基督教的精神及其命运1800个系统碎片附录A.大纲逻辑(第1卷)封面目录编者序第一版前言第二版序言简介逻辑的一般概念逻辑的一般分类第1部分客观逻辑第1部分有一个讨论科学的开端一定是什么?有一般的分类第1部分规定(质量)第1章是的是的,是的B,没有C,改变1。存在与不存在的统一2。变化的纽带:发生与消亡3。变化的扬弃第二章是真的A,有它自己1。一般有2.质量3。某事B,有限1。某事和其他事2。法规、地位和界限3。有限C,无限制1。一般无穷2。有限事物与无限事物的相互调节3。当然是无穷大过渡第三章A,为自己拥有自己1。存在与自存2。独一无二的3。一个B,一个和多个1。自己一个人2。一空3。多一排除C,排斥和吸引1.1排除2。一一吸引3。斥力与吸引力的关系第二部分大小(数量)第一章数量A,标量B,连续和离散尺寸C,数量限制第二章定量A,数字B.外延和内涵的量化1。这两种量化的区别2。扩展的大小和内涵是一样的3。量变C,数量不限1。数量的无限概念2。数量不限进度3。数量无穷第三章数量之比A,正比B,反比C,功率比第三部分音阶第一章特殊数量A、特殊定量(比率)B.专业规模1。标准尺2。专业规模3。两方面的比值作为质量C,量表中的自存第2章现实的尺度A,独立比例1。两个尺度的并集2。比例为比例系列3。选定的亲和力B,比例的交错线C,没有尺度的东西第三章自然的变化A,绝对无法区分B,无差的反比作为其因子C,向本质的过渡逻辑(第2卷)封面目录世界学术名著汉译出版须知(分部)第一部分客观逻辑-第二部分本质第1部分客观逻辑-第2部分本质-第1部分作为自我反映的本质第1章图片A,必要的和非必要的B.图片C,反射第二章基本或反思性规定嗯,一样B、区别C,矛盾第三章根据A,绝对基础B.开具的依据C,条件第一部分客观逻辑-第二部分本质主义-第二部分现象第一章存在A、事物及其属性B.事物是由物质构成的C,事物的解散第二章现象A、现象规律B.现象与自在存在的世界C、现象的分辨率第三章:本质对比A、整体与局部的对比B、力及其外化的比较C,内外对比第一部分客观逻辑-第二部分本质主义-第三部分现实第一章绝对A、绝对值的显示B、绝对属性C,绝对风格第二章现实一个,偶然的或形式的现实,可能的和不可避免的B.相对必然性或现实性、可能性和必然性C,绝对必要第三章绝对对比A,物理对比B、因果比较C、交互第二部分主观逻辑-第三部分概念理论-前言第二部分主观逻辑-第三部分概念理论-概念的一般理论第二部分主观逻辑-第三部分概念理论-分类第二部分主观逻辑-第三部分概念理论-第一部分主观性第1章概念A、一般概念B.特殊概念C,个别事物第二章审判A,有一个真实的判断B.反思性判断C.必要的判断D、概念判断第三章推理A,有推论B.反射推理C,不可避免的推论第二部分主观逻辑-第三部分概念理论-第二部分客观性第一章机械A,机械物体B、机械过程C,绝对机械第二章化学A、化学物品B.进程C,化学转变第三章目的A,主观目的B,意思是C、达到的目的第二部分主观逻辑-第三部分概念理论-第三部分思想第一章生活一个活生生的个体B、生命过程C,类第二章理解的概念A、真理的想法B.善良的观念第三章绝对理念后记页码对照表自然哲学封面目录世界学术名著汉译出版须知(分部)黑格尔“自然哲学”简评一个第二三个简介研究自然的方法B自然概念C自然哲学系第1部分机制第一章时空一个空间B时间C位置和移动第二章物质与运动·有限力学惯性质量B碰撞C坠落第三章绝对力学第二部分物理第一章普遍个体的物理学一个自由的物理对象B元素C元素过程第二章特殊个体的物理学比重B凝聚力C音D热第三章完全个体的物理学表格B个别对象的特化C化学过程第三部分有机物理学第一章地质与自然地球的历史B地球结构地球上的生命第二章植物生物形态发生过程B同化过程C通用过程第3章动物有机体表格B同化C通用过程译者注简介第1部分机制第二部分物理第三部分有机物理学后记小逻辑封面目录世界学术名著汉译出版须知(分部)译者介绍一个第二三个新序言第一版前言第二版前言第三版序言黑格尔对听众的演讲简介第1部分逻辑逻辑概念的初步规定A.思想对客观性的第一种态度;形而上学B.思想对客观性的第二种态度C.第三种思想对客观性的态度逻辑概念的进一步规定和划分第1部分本体A.模具质量?tB.模具数量?tC.规模(DaMa?)第二部分本质(DieLehrevomWee)A.作为存在基础的本质(DaWeealGrudderExitez)B.现象(DieErcheiug)C.现实(DieWirklichkeit)第三部分概念理论(DieLehrevomBegriff)A.主观概念(DerSujektiveBegriff)B.对象(DaOjekt)C.死意词条索引名称索引法哲学原理封面目录世界学术名著汉译出版须知(分部)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述评(1)(两个)(3)(4)(5)(6)(7)前言简介第1节第2节第3节第4节第5节第6节第7节第8节第9节第10节第11节第12节第13节第14节第15节第16节第17节第18节第19节第20节第21节第22节第23节第24节第25节第26节第27节第28节第29节第30节第31节第32节第33节第一个抽象方法第34节第35节第36节第37节第38节第39节第40节第1章所有权第41节第42节第43节第44节第45节第46节第47节第48节第49节第50节第51节第52节第53节第54节第55节第56节第57节第58节第59节第60节第61条第62节第63条第64节第65节第66节第67节第68节第69节第70节第71节第二章合同第72节第73节第74节第75节第76节第77节第78节第79节第80节第81节第3章非法第82节第83节第84节第85节第86节第87节第88节第89节第90节第91节第92节第93节第94节第95节第96节第97节第98节第99节第100节第101节第102节第103条第104节第二部分道德第105节第106节第107节第108节第109节第110节第111节第112节第113节第114节第1章意图和责任第115节第116节第117节第118节第二章意图和好处第119节第120节第121节第122节第123节第124节第125节第126节0第127节第128节第三章善良与良心第129节第130节第131节第132节第133节第134节第135节第136节第137节第138节第139节第140节第141节第三部分伦理第142节第143节第144节第145节第146节第147节第148节第149节第150节第151节第152节第153节第154节第155节第156节第157节第1章家庭第158节第159节第160节第161节第162节第163节第164节第165节第166节第167节第168节第169节第170节第171节第172节第173节第174节第175节第176节第177节第178节第179节第180节第181节第二章公民社会第182节第183节第184节第185节第186节第187节第188节第189节第190节第191节第192节第193节第194节第195节第196节第197节第198节第199节第200条第201节第202节第203节第204节第205节第206节第207节第208节第209节第210节第211节第212节第213节第214节第215节第216节第217节第218节第219节第220节第221节第222节第223节第224节第225节第226节第227节第228节第229节第230节第231节第232节第233节第234节第235节第236节第237节第238节第239节第240节第241节第242节第243节第244节第245节第246节第247节第248节第249节第250节第251节第252节第253节第254节第255节第256节第三章国家第257节第258节第259节第260节第261节第262节第263节第264节第265节第266节第267节第268节第269节第270节第271节第272节第273节第274节第275节第276节第277节第278节第279节第280节第281节第282节第283节第284节第285节第286节第287节第288节第289节第290节第291节第292节第293节第294节第295节第296节第297节第298节第299节第300条第301条第302节第303条第304节第305节第306节第307节第308条第309节第310节第311节第312节第313节第314节第315节第316节第317节第318节第319节第320节第321节第322节第323节第324节第325节第326节第327节第328节第329节第330节第331节第332节第333节第334节第335节第336节第337节第338节第339节第340节第341节第342节第343节第344节第345节第346节第347节第348节第349节第350节第351节第352节第353节第354节第355条(1)东部王国Sectio356(2)希腊王国第357条(3)罗马王国第358(4)条日耳曼王国第359节第360节后记美学(4件套)封面总目录美学第一卷目录世界学术名著出版须知中译本前言美学的范围与现状1。自然美与艺术美2。批评一些反对美学的言论二、美与艺术的科学研究方法1。经验作为研究的起点2。以概念为研究出发点3。经验和概念观点的统一三种艺术美的概念A.一些流行的艺术观念1。作为人类活动产物的艺术品2。艺术作品是吸引人类感官并从感性世界中汲取资源的作品3。艺术的目的a)模仿自然)激发情绪c)更高的实质性目的B.从历史中演绎出真正的艺术概念1。康德哲学2。席勒、温克尔曼、谢林3。有趣的说法四大主题的划分1。艺术美的理念或理想2。理想发展为各种特殊类型的艺术美——象征艺术、古典艺术和浪漫艺术3。一个艺术体系——建筑、雕塑、绘画、音乐、诗歌等。第1卷:艺术美的理念或理想前言1。艺术与有限现实的关系2。艺术与宗教和哲学的关系3。第一卷的主题划分第1章:一般美的概念1。哲学2。想法的客观存在3。美的理念第2章自然美景A.自然之美,自成一体1。思想即生命2。美的自然生活3。一种观察自然生活的方式B.抽象形式的外在美与感性材料抽象统一的外在美1。抽象形式之美a)均匀、平衡和对称)遵守法律c)和谐2。美作为感性材料的抽象统一体C.自然美的缺陷1。眼前现实中的内在因素仍然只是内在的2。直接个体客观存在的依赖3。直接的个人客观限制第3章艺术之美,或理想A.理想,自有其事1。美丽的个性2。理想与自然的关系B.理想的定性一,理想的定性,就它而言1。神圣的事物,作为统一性和普遍性2。神圣的事物,作为个别的神3。理想的宁静2。动作或情节1。一般世界状况a)个人的独立和自给自足:英雄时代)散文之香的现代境遇c)恢复个人的独立性和自给自足2。情况a)非上下文(不确定的上下文))定性情况处于平板状态c)冲突3。动作(情节)a)引起行动的普遍力量)做出动作的单个角色c)字符三、理想是外在的定性的1。抽象的外部因素,就其本身而言a)均匀、平衡、对称、和谐)感性材料的统一2。具体的理想与其外在的现实相协调a)主体与自然的简单统一)人类活动产生的统一c)属灵关系的总和3。理想艺术作品的外在方面与观众的关系a)让艺术家自己时代的文化有效)保持历史的真实性c)艺术作品的真实客观性C.艺术家1。想象力、天才和灵感a)想象一下)天赋和天才c)灵感2。艺术表现的客观性a)纯粹的外部客观性)尚未显露的内心生活c)真实的客观性3。风格、风格和独创性a)主观风格)风格c)原创性美学第二卷目录世界学术名著系列出版说明中译本第二卷:理想发展成各种特殊的艺术美前言第1部分符号艺术符号艺术导论1。符号作为符号2。形象与意义的部分协调3。意象与意义的部分失调a)符号歧义)神话和艺术中符号表征的模糊性c)定义象征艺术的概念4。主题划分a)无意识的象征)崇高的象征意义c)隐喻的艺术形式:自我意识的象征第一章无意识符号A.意象的直接统一1。古代波斯主义2。古代波斯主义的非象征性3。古代波斯主义的掌握与表达的非艺术性B.幻想的象征1。印度人对梵天的理解2。感性、漫无边际和拟人化的活动3。净化与忏悔的概念C.真正的符号1。埃及的死亡概念和表达:金字塔2。动物崇拜和动物面具3。完整符号:Mamoo、Ii、Oiri和狮身人面像第2章崇高的象征方式A.艺术中的泛神论1。印度诗歌2。伊斯兰诗歌3。基督教神秘主义B.崇高的艺术1。上帝是世界的创造者和统治者2。带走上帝有限的世界3。个人第三章隐喻的艺术形式:意识的象征性表现A.从外部事物开始的比喻1。寓言2。典故、格言和使命故事a)隐喻)座右铭c)任务故事3。变态B.一个从可视化意义出发的隐喻1。谜语2。意义3。比喻、形象比较、比喻a)隐喻)图像对比示例c)隐喻C.象征艺术的消亡1。教科书2。描写诗3。古代铭文第二部分:古典艺术古代典型艺术介绍1。古典艺术的独立性和自足性在于精神意义与自然形象的相互渗透2。希腊艺术作为古典理想的实现3。艺术创作者在古典与典型艺术中的地位4。主题划分第一章:古典艺术的形成过程1。贬低动物的东西a)动物祭祀(牺牲))狩猎c)变形2。旧神与新神之争a)甲骨文)旧神与新神的区别c)古神的失败3。旧神的负面元素以正面的方式留在新神系统中a)秘密教仪)保存在艺术表现形式中的古神c)新神的自然基础第二章古典艺术的理想1。浅论古代典型艺术的理想a)理想源于自由的艺术创作)古典理想中的新神2。个人神系统a)个体神的多样性)缺乏系统的分类c)多神教的基本特征3。众神不同的性格a)用于个性化的材料)维护道德基础c)转向美丽和愉悦的魔力第三章古典艺术的解体1。命运2。神因拟人化而解体a)缺乏内在的主观性)向作为现代艺术主题的基督教过渡c)古典艺术在自己的领域中瓦解3。讽刺a)古典艺术的解体与符号艺术的解体的区别)讽刺c)罗马世界是讽刺的土壤第三部分:浪漫主义艺术浪漫主义艺术导论1。内在主体性原理2。浪漫主义艺术的主要内容和形式3。内容与呈现的关系4。主题划分第一章宗教范围内的浪漫主义艺术1。基督的赎罪a)艺术在这里显得多余)艺术也必须参与c)外在表现中的偶然特殊因素2。宗教之爱a)绝对是爱看的概念)心情c)爱,作为浪漫艺术的理想3。宗教团体精神a)烈士)内心的悔改和悔改c)奇迹和传说第2章骑士的风格1。荣誉a)荣誉的概念)荣誉的毁灭性c)恢复荣誉2。爱a)爱的概念)爱的冲突lt​​/gtc)爱的偶然性3。忠诚度a)忠诚服务)主体在保真度方面的独立性c)忠诚度冲突第三章个别人物特殊内容的形式独立1。单个字符的独立性a)个别人物性格的形式坚定性)性格作为一个未发展的内在整体c)形式特征对艺术表现的实质性兴趣2。投机冒险a)目的和冲突的偶然性)机会的喜剧处理c)伪传奇虚构故事3。浪漫主义艺术的解体a)对现成品的主观艺术模仿)主题的幽默c)浪漫主义艺术的终结美学第三卷第一卷目录出版说明第3卷(第1部分)各种艺术系统前言1。各种艺术的共同发展历程a)严谨的风格)理想风格c)宜人的风格2。主题划分建筑物的第一部分前言Chater1Ideedet,SymolicArchitecture1。Architecturalworkuiltforatioaluity2。Architecturalworketweearchitectureadculturea)Pillarithehaeofmalegeitalia)Oelik,Maimue,Shixc)Egytiatemlearchitecture3。Thetraitiofromideedetuildigtoaciettyicaluildiga)UdergroudtructureiIdiaadEgyt)Theaodeofthedead,theyramidc)TraitiotoAliedArchitectureChater2TheClaicalArchitecture1。Thegeeralcharacterofaciettyicaluildiga)erveadefiiteuroe)Theuildigifitforuroec)Houeatheaetye2。Someecialaiccharacterizatioofarchitecturalforma)Timeradtoeuildig)Secialformoftemlec)Atyicalaciettemle,aawhole3。Varioucotructiomethodofaciettyicaluildiga)Dori,IoiaadCorithiacolum)Romavaultaddomec)ThegeeralcharacterofRomaarchitectureChater3RomaticArchitecture1。Geeralcharacter2。Secialarchitecturalformadtructurea)Ahouecomletelyiolatedfromtheoutideworlditheaicform)Exteralhaeaditeralhaec)Thewayofdecoratio3。Varioutyleofromaticarchitecturea)Pre-GothicArchitecture)TrueGothicArchitecturec)MedievalCivilArchitectureSecodartegravig前言Chater1ThePricileofFormalEgravig1。Theeetialcotetofcarviga)Ojectiveirituality)Siritualitythatexitforitelfitheody2。Beautifulcarvedimagea)Excludeidividualecialdetailitheheomeo)Excludefacialexreioc)Sutatialeroality3。ScultureatheidealartofacietmodelChater2Theidealofcarvig1。Thegeeralcharacteroftheidealcultedimage2。Someidividualecialfactoritheidealcultureimagea)Greekfacialcotour)Bodyotureadmovemetc)Clothig3。Idealforcultigthecharacteroftheimagea)Symol,weao,decoratio,etc.)Differeceiage,gederadimageytemc)VariouidividualgodformatioChater3TheHitoricalDevelometofVariouExreio,MaterialadSculture1。Thewayofexreioofegraviga)Searatetatue)Statuegrouc)Emoed2。Materialuedforegraviga)Timer)Ivory,Gold,Broze,Marlec)GemadGla3。Thehitoricaldevelometofcarviga)Egytiacarvig)GreekadRomacarvigc)ChritiacarvigPartThree:RomaticArt前言Chater1Paitig1。Thegeeralatureofaitiga)Baiccharacterizatioofaitigcotet)Percetualmaterial(medium)foraitigc)Pricileofartitictreatmetiaitig2。Someecialqualitieofaitiga)Romaticcotet)Someclearercharacterizatioofercetualmaterialc)Artiticcocetio,layoutadcharacterdeictio3。Thehitoricaldevelometofaitiga)Byzatieaitig)ItaliaPaitigc)DutchadGermaaitigChaterIIMuic1。Thegeeralatureofmuica)Comarioofmuicwithlaticartadoetry)Muicalmateryofcotetc)Effectofmuic2。Theecialcharacterizatioofthemeaofmuicalexreioa)Scaleoftime,temoadrhythm)Harmoyc)Melody3。Therelatiohietweethemeaofexreioadthecotetofmuica)Accomayigmuic)Ideedetmuicc)PerformaceofArtAetheticVolumeIIIVolumeII目录VolumeIII(Part2)TheSytemofVariouArt(Cotiued)PartIIIRomaticArt(Cotiued)ChaterThreePoem前言A.Thediffereceetweeaworkofartioetryadaworkofartiroe1。Howtomateroetryadhowtomaterroea)Cotetoftwomaterytyle)Thediffereceetweethetwomaterigmethodc)Poetry'cotemlatioidifferetiatedtoecialaect2。ArtworkofPoetryadArtworkofProea)Thegeeralcharacterofaoeticworkofart)Thediffereceetweeoetryadhitoricalwritigadoratoryc)FreePoeticArtwork3.关于诗创作主体〔即诗人〕的一些看法B.诗的表现1.诗的观念方式a)原始诗的观念方式)散文的观念方式c)从散文气氛中恢复过来的诗的观念方式2.语言的表现a)泛论诗的语言)诗的语言所用的手段c)运用语言手段的差异3.诗的音律a)根据节奏的诗的音律)韵c)节奏的音律和韵的结合C.诗的分类1.史诗a)史诗的一般性质)正式史诗的特征c)史诗的发展史2.抒情诗a)抒情诗的一般性质)抒情诗的几个特殊方面c)抒情诗的历史发展3.戏剧体诗a)戏剧作为诗的艺术作品)戏剧艺术作品的表演c)戏剧体诗的种类及其主要历史阶段��悲剧、喜剧和正剧的原则��古代戏剧体诗与近代戏剧体诗的差别��戏剧体诗及其种类的具体发展译后记黑格尔生平和著作年表哲学史讲演录(第1卷)封面目录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分科本)出版说明开讲辞哲学史讲演录简介甲、哲学史的概念乙、哲学与其他知识部门的关系丙、哲学史的分期、史料来源、论述方法东方哲学甲、中国哲学乙、印度哲学第一部希腊哲学〔引言〕〔七贤〕〔分期〕第一部第一篇第一期:从泰利士到亚里士多德第一章第一期第一阶段:从泰利士到阿那克萨戈拉甲、伊奥尼亚哲学乙、毕泰戈拉与毕泰戈拉派丙、爱利亚学派丁、赫拉克利特戊、恩培多克勒、留基波、德谟克里特己、阿那克萨戈拉译者后记专有名词中外文对照哲学史讲演录(第2卷)封面目录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分科本)出版说明第一部――希腊哲学(续)――第一编――第二章第一期第二阶段:从智者派到苏格拉底派甲、智者派乙、苏格拉底丙、苏格拉底派第一部――希腊哲学(续)――第一编――第三章第一期第三阶段: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甲、柏拉图乙、亚里士多德译者后记专有名词中外文对照表哲学史讲演录(第3卷)封面目录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分科本)出版说明第一部希腊哲学(续)第二篇第二期:独断主义和怀疑主义甲、斯多葛派哲学乙、伊壁鸠鲁哲学丙、新学园派哲学丁、怀疑派哲学第三篇第三期:新柏拉图学派甲、费洛乙、卡巴拉派和诺斯替派丙、亚历山大里亚派哲学第二部中世纪哲学〔引言〕第一篇阿拉伯哲学甲、讲说者的哲学乙、亚里士多德的注释者丙、犹太哲学家摩西?迈蒙尼德第二篇经院哲学甲、经院哲学和基督教的关系乙、一般的历史观点丙、一般经院哲学家共同的观点第三篇文艺复兴甲、对古代思想家的研究乙、一些独特的哲学的尝试丙、宗教改革译者后记专有名词中外文对照表哲学史讲演录(第4卷)封面目录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分科本)出版说明第三部近代哲学〔引言〕第三部近代哲学――第一篇培根和波墨一、培根二、雅各・波墨第三部近代哲学――第二篇思维理智时期第一章理智的形而上学时期一、第一阶段二、第二阶段三、第三阶段第二章过渡时期一、唯心论和怀疑论二、苏格兰哲学三、法国哲学第三部近代哲学――第三篇最近德国哲学一、耶可比二、康德三、费希特1.费希特哲学的基本原理2.费希特新改造的体系3.几种与费希特哲学相联系的主要形式四、谢林五、结论译者后记术语(部分)主题索引名称索引优秀的预览第三篇有机物理学§.337个体性把自己规定为特殊性或有限性,而又否定这种有限性,并向自身回归,在过程的终点使自己恢复为开端,这是一个无限的过程。因此,作为这样的过程,物体的现实的总体就是向自然界最初具有的观念性的上升,不过这样一来它已成为一种充实的总体,并且作为自身相关的、否定的统一性,本质上已成为自我性的、主观的总体。这样,理念就达到了现实存在,首先是达到了直接的现实存在,达到了生命。第一,生命作为形态,是生命的普遍的映象,是地质有机体;第二,作为特殊的、形式的主观性,是植物有机体;第三,作为个别的、具体的主观性,是动物有机体1。理念只有在自身是作为主观的理念时,才有真理性和现实性;因此,生命作为仅仅直接的理念,是在自身之外的,是非生命,只是生命过程的尸骸,这样有机体就是作为非生命存在的、机械的和物理的自然界的总体。与此不同,在植物自然界则开始有了主观的生命力,开始有了有生命的东西;但个体作为在其自身之外存在着的东西,还是分解成它的各个有机部分,这些部分本身也是一些个体。只有动物有机体才发展到形态的这样一些区别,这些区别本质上只是作为动物有机体的各个有机部分而存在的,因此动物有机体就是作为主体存在的。虽然生命力作为自然的生命力分解成有生命的东西的不确定的杂多状态,但这些有生命的东西在其自身却是主观的有机体;只有在理念中这些有生命的东西才是同一生命,才是生命的一个有机系统。〔附释〕如果我们回顾一下以前所说的东西,那么我们在第一篇里看到的就是α)物质,是作为空间的抽象的彼此外在状态。物质作为彼此外在状态的抽象自为存在,作为能作抵抗的东西,是完全个别化了的,全然原子式的。这种原子状态的等同性致使物质还是完全不确定的东西,但是只有按知性而不是按理性来看,物质才会是绝对原子式的。β)我们进一步看到的是得到彼此对立的规定的、特殊的质量;最后γ)我们看到的是重力,重力构成一种基本规定,在这种规定中一切特殊性都是得到扬弃的和观念的。重力的这种观念性在第二篇里变成了光,随后变成了形态,现在又得到了恢复。α)在那里个体化了的物质包含着如同我们在元素及其过程内所看到的那些自由的规定;然后β)这种物质又使自己发展成现象领域,即发展成独立性同他物反映的对立,作为比重和内聚性;以至γ)这种物质在个体性形态内使自己发展成总体。但是,既然特殊的物体在于扬弃其现实存在的不同方式,那么这种观念性现在就是结果,和光一样,是清澈透明的统一性和自相等同性,同时却又是从特殊化的总体产生的,这些特殊化已压缩到一起,归于最初的无差别状态。个体性现在在其自身内是有重的和有光的,是凯旋的个体性,是作为过程在所有特殊性内创造自身和保持自身的统一性,而这就是第三篇的研究对象。有生命的物体总是准备向化学过程转化,氧、氢和盐类总是想显露出来,但总是又被扬弃,只有在死亡或疾病中化学过程才能使自己占优势。有生命的东西总是使自己濒于险境,在自身总是有一他物,但又能忍受这一矛盾,这是无机的东西所不能做到的。但生命同时也是这一矛盾的解决,思辨的东西也就在于这一点,而只有对知性来说矛盾才是不可解决的。因此,生命只能思辨地加以理解,因为生命中存在的正是思辨的东西。因此,生命的持久活动是绝对的唯心论;生命会成为一个他物,但这一他物总会被扬弃。假使要说生命是实在论者,那就应该说它对外部的东西怀有敬意;可是它却总是妨碍他物的实在性,并把这种实在性变成它自身。可见生命才是真实的东西,它比星星更高级,也比太阳更高级,太阳虽然是一个个体,但绝不是主体。作为概念和转向外面的现实存在――其中保持着概念――的统一,生命就是理念;在这个意义上斯宾诺莎也把生命叫作合适的概念2,这当然还是一个完全抽象的说法。生命是整个对立面的结合,而不单纯是概念和实在这种对立面的结合。只要内在的东西和外在的东西、原因和结果、目的和手段、主观性和客观性等等是同一个东西,就会有生命。生命的真正规定是:在概念和实在统一的情况下,这种实在不会再以直接的方式,以独立性的方式,作为许多现实存在着的、互相分开的属性而存在,反之,概念完全会是这种不相干的持续存在具有的观念性。既然我们在化学过程内得到的观念性在这里已经设定起来,所以个体性就在其自由中设定起来了。主观的、无限的形式现在也存在于其客观性之内,这在形态中还是不曾有过的,因为在形态中无限形式的各个规定作为物质还具有固定的存在。与此相反,有机体的抽象概念却是这样:特殊性的现实存在是和概念的统一性符合的,因为这些特殊性已被设定为同一主体的转瞬即逝的环节,然而在天体系统中概念的所有特殊环节却都是自为地自由地存在着的物体,是独立的物体,这些物体还没有返回概念的统一之下。太阳系是第一个有机体,但这一有机体仅仅是自在的,还不是什么有机的现实存在。这些巨大的有机部分是一些独立的形态,它们的独立性具有的观念性只是它们的运动,这里只有一种机械性的有机体。但有生命的东西却统一拥有自然界这些巨大的有机部分,因为一切特殊的东西都已经被设定为显现出来的。所以在生命中光完全是支配重力的主人;因此有生命的东西是个体性,这种个体性在自身内已克服了重力的进一步特殊化,并且在其自身内是能动的。只有作为扬弃自身的实在,概念的自我保存才设定起来。化学物体的个体性可能为一种异己的力量所控制,但生命却在其本身有自己的他物,是它自身内的一个圆满的总体,或者说,它以自身为目的。如果说自然哲学的第一部分是机械论,第二部分于其顶点是化学论,那么这第三部分就是目的论。生命是手段,可是并非他物的手段,而是这一概念的手段;生命总是把它的无限形式创造出来。康德就已经把有生命的东西规定为它自身的目的3。变化只是为概念而存在,只是概念的他在的变化;唯有在这种对否定物的否定中,在这种绝对的否定性中,概念才能保留于其自身。有机的东西就已经自在地是它现实地所是的东西,它是自己生成的运动。但作为结果的,也是在先的,开端就是终点那种东西;这一点至此都只是我们的认识活动,现在则进入了现实存在。由于生命作为理念是它本身的运动,从而它才使自己成为主体,所以生命就使它自身成为自己的他物,成为它自身抛出的对立面;它给自己以作为客体的形式,以便向自身回归,并回到自身。因此,只有在第三种东西内生命才能作为生命而存在,因为生命的主要规定是主观性;以前的阶段仅仅是达到生命的一些不完善的途径。这样我们就碰到三个领域:矿物界、植物界和动物界。生命的前提是把自己作为它本身的他物,它首先是地质自然界,而这样它就只是生命的基地。它诚然可以说是生命,是个体性、主观性,但并不是真正的主观性,不是把相关部分归于一体。虽然在生命里必定存在着个体性、主观性或向自身回归的环节;但作为直接的环节,这些方面是彼此异化了的,也就是说,它们是互相分开的。处在一方面的是个体性,处在另一方面的是个体性的过程;个体性还不是作为能动的、观念化的生命存在的,还没有把自己规定成个别性,而是僵化的生命,和能动的生命是对立的。这种僵化的生命也包含活动,但一部分是仅仅自在地包含的,另一部分则在它之外。主观性的过程是和普遍的主体本身有别的,因为我们还没有得到自在地在其自身之内就会是能动的个体。因此,直接的生命是自身异化了的生命,这样它也就是主观生命的无机自然界。因为任何外在性都是无机的,例如,倘若个人还不熟悉科学,而科学只是激起他的热忱,本身只是他不得不去掌握的道理,这时科学对个人来说就是他的无机自然界。地球是一个整体,是生命系统,不过作为结晶体地球却像一架骨骼,它可以看作是死的,因为它的各部分还在形式上显得是独立存在的,它的过程还处在它之外。第二个领域是反映阶段,是正在开始的、比较真纯的生命力,在这里个体在其本身就是它的活动,是生命过程,不过只是作为反映的主体。这种形式的主观性还不是和客观性、和相关部分的系统同一的主观性。这种主观性还是抽象的,因为它不过是从上述异化起源的,这是易脆的、点状的、仅仅个体的主观性。主体诚然是在使自身特殊化,在同他物相关中作为主观性保存自己,使自己成为各个有机部分,并把它们贯穿起来;但是,形式的东西却在于它还没有真正地与他物相关中保存自己,而是同样也还会被牵引到它自身之外去。因此,当主体使自己和自己相区别,使自己成为它的对象时,它还不能使自己信赖真正分出的区别,而从这些区别返回来才是真正的自我保存。所以植物还不是真正的主观性。植物的立脚点是仅仅从形式上使自己和自己相区别,并且只有这样才能留存于自身。植物会把它的各部分展现出来;但由于它的这些部分本质上是完整的主体,所以它不会达到其他区别,反之,根、茎、叶也只是一些个体。这样一来,植物为了自我保存而创造的现实的东西,既然仅仅是完全和它自身相似的东西,也就没有形成机体各部分的真正区分。因此,每种植物都只是数量无限的主体,它们借以表现为一个主体的那种联系,也只是表面的。所以植物没有能力维持它支配其相关部分的力量,因为它的各部分作为独立的部分在逃避它。植物的纯洁无邪就是使自身同无机东西相关这种无能状态,在这里它的各部分同时都成了其他个体。这第二个领域是水的领域,中和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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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评论:跟随海德格尔阅读黑格尔,欣赏海德格尔独特的视角。透过黑格尔看海德格尔,看黑格尔在海德格尔哲学道路上所扮演的角色。编辑推荐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收录在《海德格尔全集》第32卷。《黑格尔的经验观》是对《精神现象学》的《导论》的补充,是他解释黑格尔的最重要著作,为我们研究黑格尔开辟了新的视角。全书分为“导论”、“导论”、“前调查”、“意识”和“自我意识”。“引言”部分概括了海德格尔与黑格尔哲学整体的根本区别和联系,从而突出了这部作品的总体思路。——检视”部分是对总思想的进一步深化和表现。海德格尔认为,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是自笛卡尔以来现代主体哲学的终极体现,其体系预设终极意识为自我意识。但其真正基础的开端,仍是*、*精神不断发展自身、回归自身,形成意识的各种形式,以及对这些形式的认识。构成了“意识体验的科学”,即*精神自我认识。简介本书是海德格尔对黑格尔《精神现象学》的诠释。它主要是讲授手稿,对黑格尔乃至海德格尔的哲学研究具有重要意义。《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收录在海德格尔《全集》第32卷。主要是《精神现象学》前两部分对“意识”和“自我意识”的详细解释。恩斯特最重要的一部解释黑格尔著作的著作可以补充第五卷“林中之路”中“黑格尔的经验概念”中的“精神现象学导论”。而对《精神现象学》这一部分的研究正是国内黑格尔研究所欠缺的。海德格尔通过阐释阐释自己的思想,使我们能够全面了解海德格尔自己阐释和解构哲学史的总体思路,同时挖掘黑格尔思想所蕴含的现代西方哲学元素。关于作者马丁·海德格尔(1889-1976)海德格尔,出生于德国巴登的梅斯基尔希,是二十世纪最伟大的西方思想家之一。他的代表作《存在与时间》是思想史上的里程碑式著作,深刻揭示了西方文化的危机和现代人所面临的困惑。在他的《全集》120余卷中,有近三分之一是阐释哲学史的作品。这些“离经叛道”的深入解读,既是为了理解自己的思想,也是为了研究西方哲学本身的历史。至关重要的。赵卫国,山西大同人,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现代德国哲学。近年来,他主要围绕20世纪重要思想家海德格尔开展翻译和研究工作,并以此为基础,将研究扩展到德国哲学和西方哲学史的其他相关领域。完成了《康德与形而上学问题》、《事物的问题》、《论真理的本质》、《亚里士多德的现象学解释》、《莱布尼茨的形而上学逻辑基础》、《形而上学》的翻译。基本概念》等海德格尔关于哲学史的阐释与解构的著作。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df预览目录简介:作为科学体系第一部分的精神现象学任务001第一节现象学系统与哲学百科系统004第二节黑格尔对科学体系的理解013a)哲学作为“科学”013)绝对知识和相对知识;哲学作为一个科学系统018第三部分确定了系统023第一部分的两个标题的含义a)“意识体验的科学”023)《精神现象学科学》030第4节“精神现象学”作为系统034第一部分的内部任务a)绝对知识的自我实现034)对现象学036意图的误解c)提前与黑格尔041争论的条件038第五节“现象学”的前提,以绝对绝对的开头043媒体评论本书是海德格尔对黑格尔《精神现象学》的诠释。分为四个部分来解释黑格尔著作中的意识、知觉、权力与理解、自我意识。对这些概念在黑格尔哲学体系中的地位进行了分析和说明。这一海德格尔对黑格尔《精神现象学》的阐释,是在他讲课的基础上形成的,对黑格尔著作中的意识、知觉、力量、理解等概念进行了详尽透彻的阐释,对体系有深刻的理解。了解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和黑格尔的整体哲学是有帮助的。第5节现象学的前提,从绝对绝对的开始开始“现象学”要被我们掌握,也就是说它作为一门科学实际上存在于我们之中——这句话应该来源于科学在理解的意义上,科学是绝对的知识系统本身。这种知识应该自己实现因此,本书以标题为“绝对知识”(1)的小(DD.)章节结尾。如果绝对的知识可以完全成为它自己,最终只有知道知识,如果它达到了在自身中,但仅在达到自身时,如果知识转化为其他事物,它会通过成为而成为知识就是知识,但是那种知识,那么,当觉悟过程开始时,它一定没有除了它自己,它一定是别的东西,或者更确切地说,它甚至还没有变成其他的。绝对知识在意识形成自己的经验开始时必须是其他东西,而这种经验当然只是运动,历史,在其中绝对知识通过将自己转化为其他东西来实现自己。绝对知识必须从其他事物开始,除非它到达其历史的终点。当然,这种差异性并不意味着一开始就没有知识相反,绝对知识-从一开始就是正确的绝对的知识,但还不是本身,还没有转化为其他的,但只是其他。其他:它绝对是别的东西,也就是说,不是绝对的,相对的东西。不-绝对是还不是绝对的,但是这个“还不是”是绝对的”Yet-o”,也就是说,非绝对是绝对的,不是无视,而是恰恰因为它们不是―绝对:基于这个“不”,绝对可以是相对的,这个“不”属于绝对本身,与绝对无异即不死也不空,与绝对者并肩而立。“o-aolutely”一词中的“o”绝不表示某种现成的,放在绝对的旁边omethig,更确切地说,“不”意味着某种形式的绝对。现在,如果它的现象学中的知识应该通过它自己形成经验,从经验到不一样是的,但同时它恰好与之共存,那么只能是这样一种情况,即形成(实施)经验的知识本身已经是绝对的知识。这对于清楚准确地理解可能的工作至关重要。消极地说:如果我们从一开始就在绝对知识中不知道,那么我们从一开始就一无所知。从一开始,我们就必须不仅部分地而且完全地放弃一般知识的立场和一切所谓的自然态度,正是为了能够理解相对知识是如何撤离自己的,同时又真正地作为绝对知识本身到达它。我们必须——而且这已经包含在刚才所说的内容中——比当时所说的要多以及表达方式提前一步,确切地说,应该通过表达所说的话来迈出这一步。但这种前因对黑格尔来说是可能的,因为它是一种遵循绝对知识方向的前因,从一开始就是真正的认知和现象学的。...

    2022-04-16 海德格尔的现象学思想 海德格尔 心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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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李育书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格式:AZW3,DOCX,EPUB,MOBI,PDF,TXT自由意志与普遍规范:黑格尔法哲学研究试读: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自由意志与普遍规范:黑格尔法哲学研究/李育书著.—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3(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ISBN978-7-301-30434-1Ⅰ.①自…Ⅱ.①李…Ⅲ.①黑格尔(Hegel,GeorgWehelm1770-1831)—法哲学—研究Ⅳ.①B516.35②D903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19)第073669号书名自由意志与普遍规范:黑格尔法哲学研究ZIYOUYIZHIYUPUBIANGUIFAN:HEIGEERFAZHEXUEYANJIU著作责任者李育书著责任编辑吴敏标准书号ISBN978-7-301-30434-1出版发行北京大学出版社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205号100871网址htt://www.u.c新浪微博:@北京大学出版社电子信箱kuwz@126.com电话邮购部010-62752015发行部010-62750672编辑部010-62757065印刷者经销者新华书店965毫米×1300毫米16开本15.25印张266千字2019年3月第1版2019年3月第1次印刷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或抄袭本书之部分或全部内容。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举报电话:010-62752024电子信箱:fd@u.ku.edu.c图书如有印装质量问题,请与出版部联系,电话:010-62756370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出版说明后期资助项目是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主要类别之一,旨在鼓励广大人文社会科学工作者潜心治学,扎实研究,多出优秀成果,进一步发挥国家社科基金在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中的示范引导作用。后期资助项目主要资助已基本完成且尚未出版的人文社会科学基础研究的优秀学术成果,以资助学术专著为主,也资助少量学术价值较高的资料汇编和学术含量较高的工具书。为扩大后期资助项目的学术影响,促进成果转化,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按照“统一设计、统一标识、统一版式、形成系列”的总体要求,组织出版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成果。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2014年7月黑格尔法哲学研究再聚焦:自然法与伦理法(代序)一在中国,黑格尔哲学研究进入21世纪之后,出现了一系列可喜的新变化:国际上知名的黑格尔专家们的新成果源源不断地从各种西[1][2][3]语、东语介绍和翻译出版;《黑格尔著作集》和《黑格尔全集》在张世英先生和梁志学先生主持下,分别在人民出版社和商务印书馆陆续出版新的原著,除此之外,杨祖陶教授翻译出版了黑格尔的《精神哲学》《耶拿体系1804—1805:逻辑学和形而上学》,薛华教授翻译出版了《黑格尔政治著作选》和《哲学科学全书纲要》,梁志学教授重新翻译出版了《哲学科学全书·第一部分·逻辑学》。如此大规模、多国度、多学科的国际黑格尔哲学研究的推进,确实呈现出了黑格尔思想在当代的基本景观:一个日益现代性的黑格尔形象已经确立,推翻了之前作为“官方哲学家”“自由主义的敌人”“极权国家的吹鼓手”“前现代的封建余毒”等负面的不实的评价。因此,我们国内的黑格尔研究也出现了一个新的高潮,研究著作不断涌现。有的研究论文和著作已经是在尝试着与国际前沿学术思想展开深度对话,这是新世纪以来出现的最大亮点。当然,出版物太多有时也令人困惑。有些人面对如此眼花缭乱的国内外黑格尔研究新成果,或者假装不屑一顾,或者表现得无所适从,实际上依然还是缺乏“定力”。如果研究者本人没有自己的“定力”,即缺乏自己对黑格尔著作和思想的独到视野和理解,反而就像饥不择食者看到一桌满汉全席那样,在一顿狼吞虎咽之后,必然就会消化不良、上吐下泻。这也就是我反复要求自己和学生先要沉浸于黑格尔的原著去感受、把握和理解他的哲学及其他所要把握的“现代性”这个“新的时代”(DieeueZeit)精神的原因。海德格尔曾令人信服地说过,只有“做”(macht)历史的人,才有能力唤醒(zuerwecke)历史。我们也必须要说,只有“做”哲学的人,才有能力唤醒“文本”中的哲学。而我们“做”哲学,必须首先“沉浸”在那些创造了哲学史的大师的思想中,学习他们如何“做”哲学,才能慢慢唤醒自身中的哲学意识,通过自身中被唤醒了的哲学意识,再去唤醒我们之前“学习过的”、现在却被当作我们“做”哲学之“对象”的哲学经典中的哲学意识和哲学思想。这也就是伽达默尔所反复强调的“诠释学的循环”。通过哲学的这种“相互唤醒”,才得以进入“读者”与“作者”之间的诠释学对话。哲学就是在这种对话中“做”出来的。当然,也许对于大多数当今中国高校的青年教师而言,“做哲学”还远没有达到这样“从容的对话”,他们的“哲学”与其说是在“对话”中训练出来的,不如说是在各种压力下“硬磨”出来的。他们的博士论文无论导师当时满意不满意,他们可能并不愿意随便拿出来出版。但是,现行的各种“考核”“职称”“晋升”等硬性条件,逼得他们不得不想尽办法出版。摆在诸位面前的这本《自由意志与普遍规范:黑格尔法哲学研究》,也许也是这种境况下的产物。但我还是要为这种“制度性的”“硬逼”说句“公道话”,没有这种“硬逼”机制,可能大多数的博士论文最终都会流产,被作者不知丢到哪里永远出不来。所以,在某种制度性的“硬逼”下,也有可能“打磨”出像模像样的作品来,虽然带有某种青涩味,但毕竟还有青春的锐气,所以依然是值得肯定和重视的。李育书的这本新著,作为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的项目,确实是在这种“硬逼”机制中在之前的博士论文基础上一遍又一遍地“打磨”出来的。为了能成功申报“项目”,为了“项目”能入评审专家“法眼”而顺利通过,他必须一遍又一遍地“修改完善”,最终送到出版社,出版编辑再次敦促修改几次,才能过关。因此,作为作者之前的博士生导师,我倒真是有了几分“不怀好意的窃喜”,多亏了这么多“关卡”,才使得之前不太令人满意的博士论文,在指导教师失去了“硬逼”其修改的权力之后,能在这样一些机制性力量的作用下完善起来。所以,当我现在看到这部即将出版的书稿时,我能轻松地向他表示祝贺。李育书本科、硕士和博士各个阶段都是复旦大学哲学系的优秀学生,从硕士生时就一直在听我的课,而且公认为是“优秀的学生辅导员”,但在2007年之后才正式成为我指导的博士生。当他选定了黑格尔法哲学作为其博士论文主题时,我只强调必须放在现代社会规范建构的方向上去把握,而不要过多地在各种“主义”的标签下去论证或辩护。他为研究黑格尔法哲学倒是做了许多准备,例如,学了许多法律知识,并考取了国家律师资格证书;认真研究了近代政治哲学史,并翻译了一本名著《公民宗教》(人民出版社2018年出版),学习了德语,并几次去德国耶拿大学等交流访学,这些都为这项课题的出色完成打下了基础。黑格尔是第一个把现代性作为哲学问题来思考并实现的哲学家。早期启蒙哲学尤其是启蒙政治哲学,更多地是从现代性的“价值”上论证和设计现代社会的生活世界,寻找现代之为现代的核心价值及其实现方式,而到了黑格尔这里,他当然依然还是生活在启蒙时代,但已经不再是早期启蒙的那个时代。在经历了浪漫主义对现代性的初步批判,经历了“法国大革命”和“王朝复辟”的变奏,“改良”和“专制”拉锯式斗争之后,黑格尔更多地开始了对启蒙、对现代性的反思批判,虽然他依然是在为现代性进行设计和规划,但思想资源和思想的定位显然不一样了。对康德而言,他更多地是要处理莱布尼茨—沃尔夫的世俗理性主义和卢梭、休谟所表现出来的情感主义和经验主义之间的冲突,因此,他可以在“启蒙”哲学内部将“哲学”在现时代必须面临的核心问题做出纯粹哲学的典范性表达和论证;而对黑格尔而言,他更多地看到了启蒙在道德、规范架构上的“无效性”,因而更多地引入“历史性”环节来把现代性表达出来的价值和规范性要求嫁接在其文化源头——古希腊城邦政治这个起点上,同时通过对罗马法和基督教的批判改造把城邦政治的“灵魂结构”通过“绝对精神”的发展理念,以“客观精神”来论证现代社会的各种规范性的[4]构成,并通过客观精神的民族性和世界性来突破现代政治实体——“民族国家”——的“民族性”局限,使之在向“世界历史进程”进发的过程中将狭隘的民族性“世界化”。因此,黑格尔比康德更为深刻地发现了现代政治哲学所依赖的自然法的道德哲学和契约伦理的规范架构的虚妄性,尤其是看出了启蒙哲学的主观性停留在知性思维上的片面性,根本无力解决现代的根本困境。这一发现对现代政治哲学而言是很要紧的事。本来现代政治哲学赖以取代中世纪基督教神学的,就是用自然法这一“理性形而上学”来为现代的价值和规范做本源性的论证(在这一论证基础上,现代人的自由与正义、理性与权利在“价值”上得以成立),再通过“契约伦理”使它们具有了制度化的实现机制。然而,黑格尔却发现这套现代性方案实际上对解决现代问题根本无能为力。如果这一发现能够成立,那么也就意味着现代性的价值和规范之合法性来源在自觉地摒弃了天主教神学的基础之后,再次失去了现代合理性的基础!所以,黑格尔是最早洞见到现代虚无主义苗头的人:“正是在严格的政治哲学[5]中,黑格尔看到了传统自然法理论的崩溃。”二在这一背景之下,黑格尔的法哲学乃至整个实践哲学研究,必须要有一个新的聚焦,这就是必须把他的实践哲学包括法哲学作为“对[6]传统自然法理论崩溃”的回应来看待,这样我们才能以一种新的视野来重新系统地梳理和探究黑格尔哲学的现代意义。如果不是对自然法理论崩溃的回应,我们很难理解黑格尔耶拿时期(1801—1807)的哲学焦点是实践哲学:1802年撰写的《论自然法的科学处理方式,它在实践哲学中的地位及其与实定法学之关系》(ÜerdiewiechaftelicheBehadlugartedeNaturrecht,eieStelleiderraktichePhiloohie,udeiVerhältißzudeoitiveRechtwiechfte)这篇长文(下文简称为《自然法论文》)和1802—1803年的《伦理体系》(SytemderSittlichkeit)已经初步构建起黑格尔未来法哲学的基本框架。在《自然法论文》中,黑格尔把英法自然法传统概括为经验主义自然法,把康德、费希特的自然法概括为形式主义自然法,对二者都进行了毫不留情的批判。因此,这种批判本身就可以视为黑格尔对传统自然法崩溃的阐明。但作为现代的法哲学,黑格尔的法哲学自己也不能绕过自然法来解决现代规范秩序的架构。所以黑格尔自己依然还是坚持着一种“自然法”立场,不过,他首先要论证的倒是“自然法的科学处理方式”,其次是“自然法在实践哲学中的地位”,再次是“自然法与具体的实定法学之间的关系”。由于我在之前的文章中已经就黑格尔的这三个问题分别[7]做了处理,在此不加赘述。在这里,我们需要着重指出的是,若要正确地理解黑格尔晚期著作《法哲学原理》就必须首先从自然法与国家学的关系出发。因为黑格尔《法哲学原理》1820年出版时本来有两个标题,“自然法与国家学”是在前面,后面跟着的是“或者法哲学原理”,这也就是说,“自然法与国家学”是正标题,而“法哲学原理”反而是副标题。只是后来这个副标题反倒变成了正标题,之前的正标题不见了。这导致的一个严重结果就是:人们不从自然法的角度去理解黑格尔的《法哲学》!因此,我们必须再次指出,理解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的前提就是他的自然法。那么,黑格尔本人究竟是在什么意义上使用“自然法”?这一问题对于我们十分重要。确实,如果我们只是看1820年版的《法哲学原理》,我们是很难了解黑格尔究竟如何理解自然法的,因为从文本中黑格尔几乎没有正面地论证什么是自然法,而自然法与他的法哲学究竟是什么关系,一般也很难看出来。黑格尔自己对自然法的阐明,只有在1824—1825年的《法哲学讲演录》(学生笔记)中,能见到最完整的界定:但是我们必须注意到,自然(Natur)这个术语同时有双重含义,一个重要的、容易导致绝对错误的双重含义。一方面自然意味着自然的存在,我们发现,我们在各个不同的方面如何直接地被创造,即我们存在的直接性的一面。与这种规定相对立且有区别,概念也叫做自然,事物的自然(也可译为“本性”或“本质”,为了表达上的一致,在这里我们依然译为“自然”——引者)就叫做事物的概念,事物合乎理性的方式所是的东西和事物作为单纯自然的东西,几乎完全是不同的。所以自然法一方面叫做出于自然的法(RechtvoNatur),另一方面它指自在自为地[8]是正当的东西。这就清楚了,黑格尔恰当地利用了“自然”这个概念的双重意义来展开他的“自然法”思想。“自然法”的核心当然是“法”,它一方面要表达出法的“自然正当性”,即“事物自然本性”表现出来的“理性规范”,是出于自然正当或正义的法。用黑格尔自己的语言就是“直接性”的法或“自在的”法。这种法的含义指的就是诸如“天然合理性”之类的东西;另一方面又不止于法的“自然正当”这一起点,而要将自然正当的法之本质内容自行展开:即法“按其概念”展现出来,这就是黑格尔说的“自在自为地”是正当和正义的东西。由于“法的概念”属于“法的自然”,但不是“直接性的”“自在的”“自然”,而是“自然正当”展开出来才体现“法之为法”的本质或“真理”,因而是法的自在自为的呈现。这种“自在自为地”是正当和正义的“法”不是任何一种具体的“实定法”,而是所有“实定法”之为“法”的“合法性标准”。这是正当地利用了“法”在罗马时代所做的区分:IUS和LEX,前者指自然正当的法,具有正当、正义、理性等含义,后者是人为制定的法,具有命令性和强制性。后来自然法和实定法的区分就是以此作为词源依据。作为“自然法”,天理(NaturalReao)是永恒的;作为人为实定的法是因时而变的。但作为“法”,它们的核心都是“规范”,都需要有规范的有效性,才能具有“命令性”。于是,IUS是一切规范性的来源,命令性的根据;LEX是现实规范性的体现,命令的表达。法律作为现实的规范,规范着生活和行动,处理各方的“权利”。虽然我们知道“法”和“权利”在德语中是一个词:Recht。但我不同意因此就把它翻译为“法权”,因为这样翻译实际上并非是“法”和“权利”两个含义的有效叠加,反而只是把“法”变成了“权利”。尽管许多人受施特劳斯的影响,说现代自然法实现了一个[9]根本转变,将“自然法”转变为“自然权利”了!此说固然不错,但如果因此要说,现代法哲学只讨论自然权利而不讨论自然法,那就是完全误读了。正确地说,毋宁是现代法哲学通过证明“自然权利”的自然法依据来阐明法的合法性。所以,自然法和自然权利依然是相分的:自然法作为“法”是论证法律的道德性,任务是对法的合法性根据进行形而上学的阐明。而“自然权利”是道德性法的法律化,即法所保障的权利在法律上的表达,因而是法律的内容。正是在此意义上,新康德主义自然法学家鲁道夫·斯塔姆勒(RudolfStammler)强调,自然法是具有“不断变化之内容的”;海因里希·罗门(HeirichRomme,1897—1976)强调:“自然法也包含实体性的、充实着内[10]容的规范。”譬如我们说,人有生命和财产的权利,这是“自然权利”,自然法需要形而上学地阐明,人为何具有生命权和财产权,法理依据何在。而在法学中则是将这种在自然法上得到阐明的“自然权利”落实于法律条款中加以确立和保护。同样,自卫权,也是基于“自然法”的自然权利,但自然法要从自然正当性阐明自卫权源自生命权,承认生命权就自然地要承认人有自卫的自然权利;法学则是要将自卫权落实于法律条款中予以规定。所以,权利和法正如自然权利和自然法一样,虽然是同源同义,但同时又必须相对区分。尤其在黑格尔法哲学中,同样一个Recht,它在什么意义上表达的是“权利”,在什么意义上表达的是“法”,做出区分依然十分重要。黑格尔在“抽象法”部分,讨论的是“直接性”的法,因而是“自然法”的第一种含义,即“自在的”自然法,因其“直接性”和“自在性”,尚未将其包含的丰富的自然权利之内涵展开出来,所以就其为“法”而言,是“抽象的”,停留于单纯法概念的直接规定性。但作为“自然权利”而言,它一点也不抽象,它抽象掉的是人的具体规定:出身、身份、等级、贵贱等等,只要你是一个人,你就适用于这些基本的自然权利:自由权、生命权、财产和尊严权。所以黑格尔在抽象法部分强调法的第一命令是“你要成为一个人并尊重他人为人”,这正是“抽象的人”,抽象的人所具有的同样的权利,就是黑格尔在“抽象法”部分处理的自然权利。不过黑格尔既不像他所批判的霍布斯、洛克等经验主义自然法学家,从假设的人的“自然状态”来推出自然法所要保护的人的自然权利,因为这种“自然状态”本身是人为的假设,其中作为法的规范性来源的东西,恰恰不是人的自然性,而是人的理性;同样,黑格尔也不像康德、费希特那样采取形式主义的立法方法,因为“形式主义立法”,恰恰不是“自然的”,而是“建构”的,所以,自然法的实体性内容——自然权利——无法作为事物之本性的理性规定成功地予以阐明。黑格尔就是这样以其自身的方式宣告了传统自然法的理性形而上学之崩溃。但是,如果我们过于强调黑格尔对传统自然法的批判而忽视他对传统自然法的继承方面,也不能准确把握黑格尔自然法思想。他对自然法的批判最主要的是批判传统自然法过于表面地甚至是“知性地”理解“自然”,从而忽视了“自然”除了直接性的“自然而然”之外,它还有“本性”“本质”的含义。因此,如果我们从“本性”“本质”的含义去理解“自然法”,那么,就无需假定社会状态之前的自然状态,而是要从人的自然性和人的自然之本质性这两方面来理解自然法。人有“自然性”,这是古典哲学都承认的,人的自然性即人身上的动物性和任性(Willkür),这是不可否认的,这正是人类社会生活需要“法”的强制性来调节的原因;但人的动物性恰恰不表现人的“本质”,因而动物性不是人的“自然”,人的“自然”恰恰是人类的合群性,即社会性。所以亚里士多德说,人是政治的动物,说的就是人是社会性的动物,必须过“城邦生活”才能作为人类而存在。因此,古典和现代的自然法有一个共通的地方,都把人的“社会性”(或亚里士多德所谓的“政治性”)作为自然法的源头。被称作现代自然法之父的格老秀斯(HugoGrotiu,1583—1645)对自然法就做出了这样的规定:iuaturale[自然法]乃是正当理性的指示,它指出,一项活动,依其是否符合理性的[和社会的]自然,而内在地具有道德上的卑劣或道德上之必然性的性质;因此,这样的活动被自然[11]的创造者上帝所禁止或允许。正是这样强调“社会性”,从人的自然性中产生出来的理性规定,才作为符合人的社会性的规定,被称为“正当理性”,这种正当理性作为iuaturale[自然法],就既是“出于自然的法”,也是“自在自为地”作为“本质”和“本性”的自然法。因此,德国第一位现代自然法学家塞缪尔·普芬道夫(SamuelPufedorf,1632—1694)就是从人的社会性中来阐释自然法:这种社会性(ociality,ocialita)法律——教导一个人如何使自己成为人类社会一个有用成员的法律——就是自然法。[12]虽然格老秀斯已经在用“社会性”来定义自然法,但在格老秀斯那里,社会性还不是自然法的唯一来源,他只是把合理性和社会性一起作为道德上必然的东西而定义为“自然法”,但他依然像中世纪经院哲学家那样,把这种道德上必然的自然法视为上帝的准许之物,上帝才是真正的自然法来源。而普芬道夫不一样了,在他这里,上帝已经完全隐匿了,自然法体现的是人类“道德存在”方式的生命造化力量。因此自然法是作为具有动物性的人类过其本质规定的社会生活的法律,这样的“自然正当”的“天理”对人类不仅是法规,而且是人类自我造化和自我教育的手段:它“教导一个人如何使自己成为人类社会一个有用成员”,这样的自然法不仅对个人,而且对人类的成文法就具有了“标准”和“典范”的意义:一切有助于社会性的事情都是自然法所允许的,违背和破坏社会性的事情都是自然法所禁止的。黑格尔的自然法当然继承了这些“理性法”传统,“社会性”是他刚开始思考“自然法”时就从费希特的自然法思想中领会到的一个[13]核心问题:相互承认的法权是人类社会性共存的前提条件,作为人类自然的社会性则表现为是否能够“相互承认”。到这里,我们就看清楚,从格老秀斯、普芬道夫到费希特和黑格尔一派的自然法跟霍布斯、洛克、卢梭他们的自然法在对人的“自然性”的解读上完全不同,社会性之“自然”是“本质”“本性”意义上的“自然”,它把合作、合群、相互承认作为人类共存的前提和基础,因而是人类类本质实现的生命力量之所在,基于此作为“伦理总体”的自然法既然能做出其“自在性”的阐明,“伦理总体”作为自然法的实现方式,也就成为自然法由自在(抽象法)、经过道德性的自觉(自然法的道德性在主体主观意志上的确认)自为而达到伦理性。但霍布斯自然法的立足点不是人的社会性而是自然状态下的原子化的个人的“自然人性”,狼一样的动物性,社会性只是理性契约的结果,而非人的自在自然性。现代政治哲学只重视霍布斯这一路,显然问题很大,它只能靠“契约”这一路径来人为地建构社会、政治和国家,却无法解释国家的自然性、历史性和伦理性。黑格尔第一次把自然法的“自然”不是作为一种状态、一个理性生发的点状物而是作为一种生命、一种发展的过程展示了出来,在这个过程中,直接性、否定性、肯定性不能仅仅作为僵化的逻辑三段论来把握,而是一种规范内在的生命由潜能到实现的过程,因而自然法可以经由抽象法、道德法和伦理法三阶段来呈现和实现自身的内涵。法的伦理性才是法和道德的真相(Wahrleit)这个之前从认识论上翻译为“真理”的概念,在黑格尔的这种具有实体存在论的哲学中更应该理解为“真实”或“真相”!从人类自然的社会性来理解自然法,一方面把西方古今政治哲学传统结合起来,不会导致现代政治哲学与古典的“断裂”,同时也不用借助形而上学的假定来虚构人的自然状态,把自然法理解和把握为人的本性的理性法,是以人有法权能力(Rechtfähigkeit)通过立法使自身从受“本性”(自然)支配状态中摆脱出来进入社会生活中的有正当规范的法权状态这一“成人”过程为起点的。这一“自然状态”是每个人未成熟前,即未真正“成人”前的“实际状态”,无需假定,本然实存。因此“抽象法”的命令“你要成为一个人并尊重他人为人”是一个严格的强制性“命令”,自然法本身的“命令”,而不能成为一个人的人,不可能有法权能力,没有法权能力的人不是一个真正的“人”。“法权能力”的核心是以“普遍的自由意志”作为个人自然的任性的自由意志之立法的标准,因此,黑格尔的建立于自然法基础上的法哲学变成了以“普遍的自由意志”为范导和标准的普遍自由的实现过程,自然法在他这里变成了“自由法”。于是,正如霍耐特洞察到的,整个法哲学:黑格尔以晦涩的叙述方式所表达的如下思想:“普遍的自由意志”之“理念”规定了我们应该称之为“法”的东西的全部范[14]围。这是黑格尔面对传统自然法思想的崩溃而对自然法思想所做的一次根本的、真正具有现代性意义的彻底改造。三《法哲学原理》的整个论证思路,就是在自然法基础上把“普遍的自由意志”之实现作为“法”的理念之现实化的路径。贯彻在长达33节的长篇“导论”中阐发的一个主题就是:“法乃自由意志之达[15]在”,这是整部《法哲学原理》的主题。“意志”和“自由”被黑格尔看做相互内在而不可分离的东西,“正确被理解的意志就是自由,而自由只有作为意志实存着”(第21节),于是,“意志是这两个环节的统一:是在自身中反思并通过这种反思而返回到普遍性的特殊性——即单一性。这是自我的自身规定”(第7节)。这就指明了:如果只把自身主观的意志作为法,那么这种意志是不可能自由的,意志自由作为法必须促使意志回返自身反思,自身的特殊意志要能自由地“达在”,就必须解决与他人意志相协调,以“普遍意志”来为个体意志和共同意志立法。在《精神现象学》中,黑格尔把这种状况描述为[16]“普遍斗争”中的“世界进程”。所以,经过“反思”,“意志”从自在(aich)达到自为(fürich),形成了一种在“意志”和“自由”之外的第三者:“形式的普遍性”,即形式化自由的概念:“但是,这一形式的普遍性——自身没有规定而在上述素材中找到其规定性——的真理,乃是自我规定的普遍性,是意志、自由。”当然,这种作为形式普遍性的意志自由,依然还是“主观的自由”,即道德所实现的主观意志的法。“道德”之所以是一种“法”,是因为它将“抽象法”的意志在外部财产权、契约权中所“达在”的特殊意志之自由实现为意志本身内在固有的主观自由。德国哲学学会前主席赫伯特·施奈德尔巴赫对此评价说:“关键在于,意志的特殊性不能理解为某种从外部附加的东西,而是作为意[17]志本身固有的、内在的特殊化,首先是作为普遍的东西出现。”意志自由显然还不能停留在“形式普遍性”上,需要进一步将形式普遍性过渡为“实质的普遍性”,这样外部物权和契约权上体现的抽象法的意志自由和道德上的主观意志自由就都扬弃自身而过渡到伦理生活(家庭、市民生活和国家)中的法:伦理生活的法(简称伦理法),就是法作为普遍的意志自由或法以普遍性作为自身的无限形式,作为其内容、对象和目的而实现的自由,譬如,家庭就是两个个别的特殊意志为了一个普遍的目的“家庭”而形成的伦理生活。两个人的意志要自愿结合为一个普遍意志,才能形成其家庭的财产权和契约权,才能有各自对婚姻的道德责任,而家庭伦理生活的法,就是抽象法的财产权、契约权和主观意志的道德法结合为一个既有外部自由也有内在自由、既客观又主观的、既物质(家庭财产)又精神(相爱和家庭责任)的自在自为的自由法之实现。黑格尔在此意义上说,伦理法是抽象法和道德法的真理(法的真实理念之实现)。德国著名哲学家J.利特尔(J.Ritter)对黑格尔将自然法理解为自由之实现的学说做了如下的评价:凡自由成为法的概念之处,它就不再适合于在其可能的自在(Aich)中被把握,而要在其实现中来把握。在学院派的自然法理论中,自由只能被视为“自在地”属于人的本性,而当下自由已经历史地走出了“可能性”状态而成为现实的达在(zumaktualeDaei)。故而《法哲学原理》以“现实自由的意志”(Wille,welcherfreiit)为出发点,把“法的体系”作为“实现了的自由王国”(第4节)来把握。因此它提供了这个能够将市民社会所立的法建立在其之上的规定性根据。《法哲学原理》在“理念的各个发展阶段”——私法、道德、婚姻、家庭、社会以及作为管理和统治的国家——相继处理的所有东西,便都属于自由及其实现的理论。当自然法的讨论从根本上至今也不能突破那局限于“自在的”或直接的自然存在这个关于人的本性的抽象概念时,黑格尔则相反地以在世界历史上发展起来的整个伦理的精神世界的联系来把握自由的现实化。他所理解的东西,是把同时代政治革命的自由原则与法权原则,不是依据应然和公设,而是具体地作为“世界历史状况”,[18]变成为一切合法的诸如政治的秩序之实体。于是,基于自然法之自在自由的法的意志,就过渡到在伦理生活的法和“世界历史状态”的法中具体实现的普遍意志自由的法。这样实现的自由就完全超越了“自然意志”的自由,而是“伦理自然”(DieittlicheNatur),这个“第二自然”之现实。在这里,我们用“伦理法”来论述“法哲学”整个Sittlichkeit(直译为“伦理性”法)部分“普遍自由意志”之“达在”的进程。Sittlichkeit这个概念在黑格尔这里,确实不是简单的一种限制人的自由的“外部伦理”,而是一种普遍自由意志的法。黑格尔自己说:“自由的理念在每个发展阶段上都有其独特的法,因为每个阶段都是在其自身规定中的一个自由的达在。当人们说道德、伦理跟法是对立的时候,那就是只把法理解为抽象人格的最初形式。道德性(Moralität),伦理性(Sittlichkeit),国家利益等每一个都是独特[19]的法,因为这些形态中的每一个都是自由的规定和达在。”因此,“伦理法”是理解黑格尔自然法即自由法之实现的关键,原因就在于,伦理法才是“自然法”内涵的“伦理自然或伦理本性”(dieittlicheNatur)的现实,只有理解了它与自然法的这种内在联系,我们才能理解黑格尔说的“伦理法是抽象法和道德法的真理”。对于伦理法作为自然法之实现,黑格尔在第10节的“附释”中就曾这样说:“儿童是自在的大人,最初他自在地具有理性,开始时他是理性和自由的潜能,因而仅仅从概念上说是自由的。”自由能力(Freiheitfähigkeit)作为“潜能”存在于每一个儿童身上,儿童成人的过程就是这种自由潜能的成熟过程。法的理念是自由,但一开始只是作为“潜能”存在于自然法之中,在抽象法中,自由作为抽象的人格性在所有权和契约权中达在,那时还没有达到自为;通过道德,作为主观意志的法,自由在自我反思中获得了“自为”,尽管是主观的自由;只有在伦理法中自由才能成为现实的自由、实体性的自由,即作为自在自为的自由理念在伦理生活世界中完满实现的自由法。这种完满实现的步伐,就是“自由”作为“自然权利”而成为“自由法”这种辩证过程的体现。如同父母承担教育子女“成人”的责任一样,“法”理念的实现也带有一种“命令”,只不过这种法的命令,是通过“自然”既是“本性”也是“本质”(概念)的双重含义在由理念变成现实的过程中以一种目的论的方式体现出来的。人的本质是自由,成为一个人意味着成为一个自由的人。自由在自然法上只是一种自然权利,但自由作为法的理念(本质)它要求或“命令”真正的人要实现其作为自由人的目标(目的),所以,自由通过其作为法的本质而成为自由法,既引导又保障和规范人从潜在的自由能力(自由权利)向自由人(本质)的实现。“你要成为一个人并尊重他人为人”,这是抽象法的第一个命令,通过这一命令,黑格尔的法哲学承担起了人类学的使命:法的理念之实现成为自然人向作为本质的自由人的自我造化过程。这一进程,不是单靠教育能完成的,而是人在参与社会生活、国家的公共政治生活和作为国家的公民与国家一起“参与世界历史进程”中自我造就的。自由人之自我造就的关键,在于人由单一人格的特殊意志向普遍意志的过渡。黑格尔认为制度、伦理、社会和国家的现实性正是“实现了的自由王国”,这实际上就是把亚里士多德的“人是政治动物”的学说通过法权人类学而变成现实,人性并非依本性实现为人,而是在城邦(社会和国家)中通过“伦理法”而实现为人。伦理法是自然法的实现,就是把“自然法”作为自在自由的潜在状态实现为伦理法的自由之现实状态。黑格尔这种“法权人类学”的独特之处,就在于他尤其强调法作为自由的实现是同人类的伦理生活密切相关的。人一生下来就“被抛入”一个“伦理世界”,他从来就不是一个“原子化的个人”,而是从属于一个家庭、一种伦理关系。家庭生活可以培养一个人的意志和自由能力,但不能教会一个人具有普遍的自由意志。普遍的自由意志之形成,是人参与到社会生活中,通过劳动的生产、交换、分配过程在与他人相识、碰撞、交流和互动中习得的,法在人的社会生活中起着首要的教化作用。因为民法规定了人与人相处互动的自由的边界。越是善法,就越能引导和规范人们普遍自由意志的形成。但是,“市民社会”首先是人与人在经济上“相互需要”的一个体系,这个体系充分展示了社会生活的“自然性”,如果没有法的保障,它就是一个充满尔虞我诈与相互斗争的场所。所以对于黑格尔而言,它首先表现为“伦理性的丧失”(VerlutderSittlichkeit),个人的需要、权利和主观性在这里无限制地获得充分发展,因而是特殊性无限展开的场所,人们的意志当然都是为“特殊的意志”所主导,因而不可能是自由的。要使市民社会成为一个“伦理的社会”,需要法的规范作用。人的相互需要是“社会”的自然基础,单纯在这个自然基础上,产生不了社会性的法,社会性的法需要在这个自然基础上做出理性的规定,即既然人类相互需要,那么就必须相互承认对方为人,承认对方的需要具有合理性,从而确立理性的法律以确立相互自由和满足自己私欲的权利的边界。所以,里德尔说,“在这里对黑格尔而言,人的权利,被承认为人,是由‘思想’设立的,但这种‘思想’不再以假设的方式同可能的自然状态相关,而是内在于市民社会的现[20]实性,作为所有人从属于它的‘被教化的’等级的自由”。这样就导致自由“达在”于“等级”中了,但是,等级中的自由之实现本身就意味着“不平等”成为一种必然。不同的“等级”也具有不同的伦理品质,这是市民社会无法解决的不正义,这是另一种“特殊性”的发展,而“普遍等级”依然只是一个“中介”。因为“在市民社会中,普遍性只是必然性:在需要的关系中……法只局限于一个范围,仅仅与我所拥有的所有权的保护有关”(第229节“补充”)。即便在市民社会的“普遍等级”(警察和同业公会)中也只能做到关心“我的福利”“我的特殊性”。因此,作为普遍意志的自由的法,正义的法,只有在“国家”中才能成为“伦理理念的现实”。对于这样一个“国家”理念,迄今为止依然充满着误解和不解,但我们必须说,黑格尔的“国家”绝不是任何一个前现代的国家,也绝不是任何一种极权的、专制的国家,而完全是一个现代的自由的国家。黑格尔自己说:“现代国家的原则具有这样一种惊人的力量和深度,把主体性的原则推向完成,成为独立的个人特殊性的极端,而同[21]时又使它回复到实体性的统一,于是在它本身保持这个统一。”这样的有机体的国家作为伦理理念(伦理法)的实现,宣告了自然法的契约论模型的破产,因为霍布斯“社会契约论”把社会视为原子化个人契约的产物,而国家成为完全的人工物,导致了“自然社会”的未完成性;卢梭、康德的契约论同样把国家视为单个具有自由意志的理性存在者的个人的联合,因而国家不是自在自为有理性的东西,而是众多特殊意志的一个任性的偶然的联合,“国家”被等同于或混同于“市民社会”,因而无法作为真正自由的实现。黑格尔把国家作为伦理生活中的具体自由的现实性,这种具体的自由在于,个人的单一性及其特殊利益不但获得完整的发展,其权利获得自为的承认(如在家庭和市民社会的系统中那样),这时他们一方面通过自己过渡到对普遍东西的关切,一方面以对普遍东西的认识和意志而活动,以至于国家作为自由的实现不是根据众多单个主体的主观偏好,而是根据国家实体内在的普遍性和神性。这种神性无非就是国家本身作为“伦理精神”而存在。著名黑格尔专家WererMaihofer对此评价说:“不是自由出自于伦理,而是伦理来自于自由。如果伦理东西之外在与内在的实在性是在国家中,不过是在其直接的和间接的实存方式中,这就是一切伦理东西之实体:自由之概念的实[22]存,不仅是抽象的,而且是具体的,达到其世界性的现实。”这一切都只有从伦理法作为自然法即自由法的具体实现才能深刻地领会。也只有从自然法和理性法的关系,才能理解李育书这本书的主题。邓安庆[1]据笔者不完全收集,主要有以下研究黑格尔的重要著作翻译为中文出版:科耶夫:《法权现象学纲要》,邱立波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科耶夫:《黑格尔导读》,姜志辉译,译林出版社2005年版;施奈德尔巴赫:《黑格尔之后的历史哲学:历史主义问题》,励洁丹译,浙江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维尔纳·马克思:《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序言”和“导论”中对其理念的规定》,谢永康译,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查尔斯·泰勒:《黑格尔》,张国清、朱进东译,译林出版社2002年版;特里·平卡德:《黑格尔传》,朱进东、朱天幸译,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洛苏尔多:《黑格尔与现代人的自由》,丁三东等译,吉林出版集团2008年版;贺伯特·博德:《黑格尔〈精神现象学〉讲座:穿越意识哲学的自然和历史》,戴晖译,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科维纲:《现实与理性——黑格尔与客观精神》,张大卫译,华夏出版社2018年版;彼得·辛格:《黑格尔》,张卜天译,译林出版社2009年版;松村一人:《黑格尔的逻辑学》,九州出版社2012年版;霍尔盖特:《黑格尔导论:自由,真理,历史》,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皮平:《黑格尔的观念论:自意识的满足》,陈虎平译,华夏出版社2006年版;洛维特:《从黑格尔到尼采》,李秋零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马丁·海德格尔、英格丽特·舒式勒:《黑格尔》,赵卫国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马丁·海德格尔著,古兰特编:《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赵卫国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阿维纳瑞:《黑格尔的现代国家理论》,朱学平、王兴赛译,知识产权出版社2016年;阿伦·伍德:《黑格尔的伦理思想》,黄涛译,知识产权出版社2016年版;京不特:《黑格尔或基尔克郭尔》,金城出版社2013年版。[2]人民出版社目前已经出版了:《黑格尔著作集》第2卷:《耶拿时期著作集(1801—1807)》;《黑格尔著作集》第3卷:《精神现象学》,先刚译;《黑格尔著作集》第7卷:《法哲学原理》,邓安庆译;《黑格尔著作集》第10卷:《哲学全书·第三部·精神哲学》,杨祖陶译;《黑格尔著作集》第16卷和17卷:《宗教哲学讲演录》I和《宗教哲学讲演录》II,燕宏远、张国良等译。[3]商务印书馆的《黑格尔全集》目前已经出版了:《黑格尔全集》第6卷:《耶拿体系草稿》I,郭大为、梁志学译;《黑格尔全集》第7卷:讲演手稿;《黑格尔全集》第10卷:《纽伦堡高级中学课程和讲话(1808—1816)》,张东辉等译;《黑格尔全集》第17卷:《讲演手稿I(1816—1831)》,梁志学、李理译;《黑格尔全集》第27卷第1分册:《世界史哲学讲演录(1822—1823)》,刘立群等译。[4]参阅AxelHoeth,LeideaUetimmtheit—EieReaktualiierugderHegelcheRechthiloohie,PhiliReclamju.Stuttgart,2001,S.14-15。[5]阿维纳瑞:《黑格尔的现代国家理论》,朱学平、王兴赛译,知识产权出版社2016年版,第102页。[6]参阅邓安庆:《论黑格尔法哲学与自然法的关系》,《复旦学报》2016年第6期,第52—58页。[7]亦可参阅邓安庆为黑格尔《法哲学原理》所写的“译者序”: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18—30页。[8]Hegel,VorleugeüerRechthiloohie,EditioIltigBad4,fromma-holzoogVerlage,Stuttgart-Bad1974,S.76[9]参见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6年版。[10]海因里希·罗门:《自然法的观念史和哲学》,姚中秋译,上海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208页。[11]HugoGrotiu,Dejureelliacaciliritre,Bk.I.cha.1.转引自海因里希·罗门:《自然法的观念史和哲学》,姚中秋译,上海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66页。[12]塞缪尔·普芬道夫:《人和公民的自然法义务》,鞠成伟译,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第83页。[13]德国古典哲学中的自然法思想是在几乎同一个时间点表达出来的:康德完整表达其法学思想的著作《伦理形而上学》是1797年出版的,而费希特的《自然法权演绎》上半部分出版也是在1797年。可以说,费希特与康德的自然法思想是同一时间完成的,黑格尔在1802年完成其《自然法论文》,谢林在1804年出版《自然法新演绎》。[14]AxelHoeth,LeideaUetimmtheit—EieReaktualiierugderHegelcheRechthiloohie,PhiliReclamju.Stuttgart,2001,S.7-8.[15]我在《法哲学原理》的翻译中为了照顾与其他著作翻译的一致性,依然沿用之前的旧译法,把Daei译作“定在”,但这个词按照音译翻译为“达在”实际上能够更传神地表达其意义:作为存在之到达(dieAkuftdeSei),理念之达成(ZukommederIdee)的“实现”之义,所以在本文中,将之译成“达在”。[16]参阅《精神现象学》中“德行与世界进程”一节。[17]HerertSchädelach,HegelraktichePhiloohie,SuhrkamVerlagFrakfurtamMai2000,S.181.[18]JoachimRitter,MetahyikudPolitik,StuiezuAritoteleudHegel,SurkamVerlagFrakfurtamMai1969,S.264-265.[19]黑格尔:《法哲学原理》,邓安庆译,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72页。[20]MafredRiedel,BürgerlicheGeellchaftudStaateiHegel,LuchteradVerlag,NeuwiedudBerli,1970,S.46.[21]黑格尔:《法哲学原理》,邓安庆译,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72页。[22]MaterialiezuHegelRechthiloohie,Bad2,HergvoMafredRiedel,SuhrkamVerlagFrakfurtamMai1975,S.366.导论一黑格尔从未远去从黑格尔在海德堡开始讲授法哲学算起,已经两百年过去了。但正如当代德国哲学家卡西尔(ErtCairer)所言,“没有任何一种哲学体系能像黑格尔的形而上学那样,对政治生活起着如此强烈而持[1]久的影响”。与此同时,又如新黑格尔主义者鲍桑葵(BerardBaaquet)所言,《法哲学原理》“这本书被曲解的程度也许是除柏拉图《理想国》之外,任何一个伟大的政治哲学家的著作都没有遭遇[2]过的”。就黑格尔思想在历史上的波折来看,“西方国家几度掀起‘黑格尔复兴’,随之而起的必然是强烈的批判浪潮,而以新的思想取[3]向收场。但每过一段时期,这只火凤凰又从灰烬中现身”。的确如此,黑格尔法哲学是当代政治哲学绕不过去的经典,在重大思想运动中,黑格尔一直在场。1.自由主义的批判黑格尔在世时,他的法哲学就遭到同时代自由主义思想家弗里斯(Frie)、洪堡(WilhelmvoHumoldt)等人的严厉批评。弗里斯说:“黑格尔哲学毒菌不是长在科学的花园里,而是长在阿谀奉承的粪堆上,到1813年止,他的哲学先是吹捧法国人,后来又为符腾贝格王室服务,而今则拜倒在了坎普茨爵士的皮鞭之下,对于这个托庇于狱[4]吏的预言家,不值得以科学的严肃性为武器。”在黑格尔逝世后不久,同时代的鲁道夫·海姆(RudolfHaym)在《黑格尔和他的时代》中就指责黑格尔为普鲁士辩护,是普鲁士的国家哲学家。虽然,这段时期的批评多集中在黑格尔和普鲁士王国的关系上,但总的说来,[5]“海姆的批评是富有成效的”。批评者的很多观点影响深远,黑格尔的官方哲学家形象成了很多人对黑格尔的第一印象。之后,“官方哲学家”似乎不再是批判重点了,批评者们开始批评黑格尔思想本身的“专制保守”内容。在19世纪末新黑格尔主义刚取得优势地位不久,自由主义者霍布豪斯就开始了对黑格尔的批判。他认为黑格尔的国家观企图证明自由和法律是一致的,借以削弱民主的原则,想用纪律观念削弱平等的原则,要使个人成为国家的一[6]部分,以此削弱人性的原则。霍布豪斯进而认为黑格尔是与16世纪以来欧洲的民主观念与人道主义思想根本对立的,是导致政治专制和军国主义的理论根源。罗素在《西方哲学史》中也写道,“黑格尔的国家学说——这样一个学说,如果承认了,那么凡是可以想象得到[7]的一切国内暴政和一切对外侵略都有了借口”。“二战”之后,波普尔在《历史决定论的贫困》中还梳理出一条所谓的从卢梭到黑格尔再到马克思的极权主义暗流,认为这条线起源于柏拉图,主张建构神权国家;伯林在《自由及其背叛》中的评价稍显“中肯”,认为包括黑格尔在内的一批特定的近代思想家,“他们都探讨过人类自由问题……而且自认为是他们所谓真正自由的最真诚的捍卫者,……然而,到最后,他们的学说却与通常意义上的个体自由或政治自由相[8]抵”。可见,在自由主义学者心目中,黑格尔的专制保守形象可谓不可撼动。2.激进革命学说的溯源与“官方哲学家”或专制保守之批评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近代激进主义、左派学说也高度关注黑格尔,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曾宣称从黑格尔法哲学中受到了积极影响,是黑格尔影响了他们的革命学说。恩格斯曾说过:“黑格尔本人,虽然在他的著作中相当频繁地爆发出革命的怒火,但是总的说来似乎更倾向于保守的方面;他在体系上所[9]花费的‘艰苦的思想工作’的确比他在方法上花费的要多。”列宁在总结马克思主义思想来源时也说:“马克思并没有停止在18世纪的唯物主义上,而是把哲学向前推进了。他用德国古典哲学的成果,特别是用使费尔巴哈唯物主义哲学得以产生的黑格尔体系的成果丰富了哲学。这些成果中最重要的就是辩证法,即最完整深刻而无片面性弊病的关于发展的学说,这种学说认为反映永恒发展的物质的人类认识[10]是相对的。”直至20世纪,激进主义、左派思想依然非常看重黑格尔的理论资源,20世纪法国左翼的重要代表阿尔都塞就提出:“黑格尔哲学也可以被培养出一种‘批判的革命哲学’,这种哲学不但对封[11]建制度提出疑问,而且对……资产阶级秩序提出了疑问。”而且,在很多左派运动中,也会见到黑格尔的影响,很多左派学者通过研究黑格尔,阐释马克思的社会革命思想,或提出黑格尔的“否定辩证法”的武器,或主张黑格尔革命学说,或倡导承认的斗争,黑格尔为这些左派、激进学说提供了源源不断的理论资源。3.国家主义的吹捧19世纪下半叶起,西方思想界出现了新黑格尔主义的兴起,但有意思的是,新黑格尔主义居然首先兴起于一向以自由自诩的盎格鲁—撒克逊传统之中,之后才返回到黑格尔的故乡。“19世纪末年,在[12]美国和英国,一流的学院哲学家大多都是黑格尔派。”到20世纪初,新黑格尔主义已然经英国传出而广泛流传于德国和意大利。新黑格尔主义者们纷纷打出复活黑格尔的旗号,在涉及国家与个人关系的问题上,他们都吸取了黑格尔体系化的方法,特别强调国家的重要地位。比如,著名的新黑格尔主义者格林(ThomaHillGree)从没有国家就没有个人的观点出发,认为社会或国家才是个人存在的前提,一个人要完善自己,就不能游离于社会或国家之外,而要投身于社会国家之中。另一位新黑格尔主义者鲍桑葵将国家看作个人自由的保障,国家是对个人具有最高权力的最终目的,个人的最高义务就是做国家的成员并服从国家。这些观点正确地抓住了黑格尔政治学说的一些方面,但也给黑格尔政治学说的传播带来了严重后果。20世纪上半叶,当新黑格尔主义传播到德国、意大利的时候,“国家至上”就或多或少为各国当权者所用了。“当时各国的自由资本主义制度遭遇到了深刻危机,将个人自由和民主权利理想化和神圣化的理性主义传统受到了严重挑战。各国统治者纷纷要求强化国家机器。他们往往把自己当作整个国家和民族的化身,并在‘国家至上’‘民族至上’的口号下使社会受他们控制。反映在哲学上,他们不满意强调原子式个体的传统经验主义,[13]而对强调整体、绝对的黑格尔主义产生兴趣。”黑格尔法哲学在这些国家虽受到追捧,尤其受到当权者的追捧,但这对于黑格尔法哲学来说,并不是什么好事。一方面,因为黑格尔学说和德国、意大利极权主义说不清道不明的关系,另一方面,它进一步激化了盎格鲁—撒克逊传统对黑格尔哲学的反感,在20世纪中期,黑格尔哲学再次跌入冷宫。4.20世纪下半叶的复兴正如卡西尔所言,“他(黑格尔——引者注)的逻辑学和形而上学体系首先被看作是他的体系的最坚固的堡垒,然而恰恰在这方面,他的体系易于受到最为猛烈、最为致命的攻击。在一阵短暂的攻击之后,这些攻击似乎已经奏效。然而,黑格尔主义不是在逻辑思想或形[14]而上学领域,而是在政治思想领域获得了再生”。20世纪下半叶以来,黑格尔哲学特别是黑格尔的实践哲学再度强势复兴,学者们从不同角度来解读黑格尔的法哲学。有学者从承认问题来研究黑格尔法哲学,比如德国哲学家霍耐特从黑格尔《伦理学体系》《实在哲学》等早期著作入手阐发黑格尔的承认思想,归纳出爱、法律、团结等三种承认的模式。查尔斯·泰勒提出“承认的政治”,阿佩尔(Karl-OttoAel)、哈贝马斯提出的“商谈伦理学”“交往理性”也多从承认角度入手,并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黑格尔法哲学的理论资源,为解决现代社会的理论争端寻求出路。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一大批被冠以社群主义称号的学者在批判新自由主义的同时,也纷纷从黑格尔法哲学那里吸取理论资源,发掘吸收黑格尔对原子个人的批判与伦理国家的思想。总体而言,在20世纪以来的黑格尔哲学复兴过程中,法哲学中几乎所有重要的主题,都得到了较为充分的研究;在此意义上,当代政治哲学所研究的诸如“承认”“规范性”“社群”“主体间性”“自由主义”“古典政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2022-04-04 黑格尔自然法学派 黑格尔对自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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