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票据抗辩_2022年注会《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注会经济法是一门重点突出的科目,其中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票据法是非常重要的章节。2022年注会《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已更新,快来打卡学习!推荐阅读:202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点汇总【内容导航】票据抗辩【所属章节】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知识点】票据抗辩票据抗辩【解释】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基于合法事由对持票人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的行为。1.对物抗辩对物抗辩(绝对的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进行抗辩。对物抗辩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票据所记载的“全部票据权利”均不存在出票时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未记载出票日期),或者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不一致,或者对“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进行了更改,由于票据本身无效,持票人根本就不享有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进行抗辩。(2)票据上记载的“特定债务人”的债务不存在①基于法律规定,某些特定当事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签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签章无效,不承担票据责任。②持票人不能出示相关证明(如退票理由书)的,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出票人和承兑人仍然应当承担票据责任。【解释】对物抗辩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但并非所有的票据债务人均有权提出对物抗辩,只有“享有抗辩权的人”才有权对“任何持票人”提出抗辩。2.对人抗辩(2016年案例分析题、2018年案例分析题、2019年案例分析题)对人抗辩(相对的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可以基于合法事由对特定持票人主张抗辩。(1)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3)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4)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5)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因此,票据债务人可以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由于2022年新课暂未开通,预习知识点以2021年授课讲义为主)注:以上注会预习知识点选自郭守杰老师2021年注会经济法授课讲义●●●●●2022年注会考试预习阶段备考资料推荐报考攻略考生必读!2022年注会考试报考全攻略!含金量注册会计师就业前景、薪资水平、福利待遇大揭秘!全年学习计划2022年注册会计师全年备考计划,助力考生高效学习!预习阶段学习计划2022年注会预习阶段周计划,内附备考常见问题备考攻略备考2022年注会考试,不同类型考生要有不同策略!202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正在进行,小编希望大家能够做到提前预习,这样才能让后续的备考更加高效。预祝大家都能够顺利通过2022年注会考试。(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4-05 票据债务人和持票人 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

  • 票据结算方式_2022年注会《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备考注会考试是一个持续学习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考生一定要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才能不断进步。2022年注会《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已更新,打算报考经济法的伙伴们快来学习!推荐阅读:202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点汇总【内容导航】非票据结算方式【所属章节】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知识点】非票据结算方式非票据结算方式考点01:汇兑(★)1.汇兑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适用于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2.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经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3.汇兑的撤销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4.汇兑的退汇(1)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退汇。(2)对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由汇款人与收款人自行联系退汇。(3)对未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汇款人应出具正式函件或者本人身份证件以及原信、电汇回单,由汇出银行通知汇入银行,经汇入银行核实汇款确未支付,并将款项汇回汇出银行,方可办理退汇。(4)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当立即办理退汇。(5)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考点02:委托收款(★)1.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2.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如果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3.银行在办理划款时,发现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应当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通知书。考点03:国内信用证(★★★)1.信用证的特征(1)国内信用证是指银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立的、对相符交单予以付款的承诺。(2)我国的信用证是以人民币计价、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3)信用证结算方式适用于国内企事业单位之间的货物和服务贸易。【解释】(1)汇兑、委托收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单位和个人均可使用;(2)国内信用证、托收承付、商业汇票:个人不能使用。(4)信用证的开立和转让,应当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但是,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或者服务。银行只对单据进行表面审核。银行收到单据时,应仅以单据本身为依据,认真审核信用证规定的所有单据,以确定是否为相符交单。2.开证(1)开证申请人申请开立信用证,须提交其与受益人签订的贸易合同。(2)开证行可要求申请人交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合法有效的担保。3.保兑保兑是指保兑行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者要求,在开证行承诺之外做出的对相符交单付款、确认到期付款或者议付的确定承诺。4.转让(1)转让是指由转让行应第一受益人的要求,将可转让信用证(特别标注“可转让”字样的信用证)的部分或者全部转为可由第二受益人兑用。(2)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即只能由第一受益人转让给第二受益人,已转让信用证不得应第二受益人的要求转让给任何其后的受益人,但第一受益人不视为其后的受益人。5.议付(1)议付是指可议付信用证项下单证相符或者在开证行或者保兑行已确认到期付款的情况下,议付行在收到开证行或者保兑行付款前购买单据、取得信用证项下索款权利,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预付资金的行为。(2)信用证未明示可议付,任何银行不得办理议付。明示可议付,如开证行仅指定一家议付行,未被指定为议付行的银行不得办理议付,被指定的议付行可自行决定是否办理议付。6.付款若受益人提交了相符单据或者开证行已发出付款承诺,即使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及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款。考点04:银行卡(★)1.单位卡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2.信用卡的计息和收费(1)信用卡持卡人透支消费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等,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2)信用卡透支的计结息方式以及对信用卡溢缴款是否计付利息及其利率标准,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3)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4)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不得收取超限费。(5)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考点05:单位银行结算账户(★)1.基本存款账户(1)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账户。(2)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异地常设机构、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如食堂、招待所、幼儿园)。2.一般存款账户(1)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用于办理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银行结算账户。(2)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3.专用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为对其特定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4.临时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存款人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1)设立临时机构;(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3)注册验资;(4)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机构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由于2022年新课暂未开通,预习知识点以2021年授课讲义为主)注:以上注会预习知识点选自郭守杰老师2021年注会经济法授课讲义●●●●●2022年注会考试预习阶段备考资料推荐报考攻略考生必读!2022年注会考试报考全攻略!含金量注册会计师就业前景、薪资水平、福利待遇大揭秘!全年学习计划2022年注册会计师全年备考计划,助力考生高效学习!预习阶段学习计划2022年注会预习阶段周计划,内附备考常见问题备考攻略备考2022年注会考试,不同类型考生要有不同策略!202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正在进行,小编希望大家能够做到提前预习,这样才能让后续的备考更加高效。预祝大家都能够顺利通过2022年注会考试。(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4-05 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经济法知识点思维导图

  • 票据抗辩_2020年注会《经济法》答疑

    自信像一把坚不可摧的利剑,像通往成功的船票,向每一位注会考生,都能拥有足够的自信。小奥为各位考生整理了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的答疑,小伙伴快进来看看吧!甲公司签发一张票据给乙公司,乙公司取得票据后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丁公司提供保证,丙公司取得票据后将票据赠送给戊公司。后来,甲公司发现乙公司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规定。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说法中,正确的是()。A.戊公司向甲公司行使票据权利时,甲公司可以收到的货物质量不符合要求为由进行抗辩B.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票据权利时,甲公司可以收到的货物质量不符合要求为由进行抗辩C.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票据权利时,甲公司可以收到的货物质量不符合要求为由进行抗辩D.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票据权利时,甲公司可以收到的货物质量不符合要求为由进行抗辩正确答案:D【提问】不是用“票据债务人原则上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无对价取得或者明知抗辩事由的除外”这个判断这道题吗?戊取得票据是源于丙公司捐赠啊【答疑】勤奋刻苦的同学,您好:您是将法条记错了哈~正确的表述是: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本题中戊不知道甲乙之间的抗辩事由哈~不知是否解答了您的疑惑,如仍有疑惑欢迎与老师继续探讨,老师很高兴为您解答问题!想要逃避退缩总会找到借口,同样想要成功也总有相应的方法,小奥这里也会继续帮助大家,为大家更新注册会计师考试答疑的!注:答疑内容出自东奥《经济法》教研团队(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4-04 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 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

  • 票据权利的取得_2020年注会《经济法》答疑

    学贵知疑,大疑则大进,小疑则小进。疑者,觉悟之机也。小奥为各位考生整理了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的答疑,小伙伴快进来看看吧!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票据记载事项中,可以更改的是()。A.出票日期B.付款人名称C.票据金额D.收款人名称正确答案:B【提问】为什么付款人可以更改呢?这样规定背后的原因是什么?现实中更改付款人是如何操作的呢?【答疑】尊敬的学员,您好:1、因为《票据法》只规定了“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法无禁止即可为。除此之外,付款人名称可以更改,收款人虽然不能从原付款人处收到款项了,但是却可以从更改后的新付款人处收到款项,因此,并不会从根本上损害收款人的权益法律是允许此种行为的。2、现实中更改付款人需要由原记载人进行更改,并在更改处签章。希望可以帮助到您O(∩_∩)O~知过非难,改之难;言善非难,行之难。小奥这里会继续帮助大家,为大家更新注册会计师考试答疑的!注:答疑内容出自东奥《经济法》教研团队(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4-05

  • 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阶段学习打卡——票据类型

    把握好今天的路,不要让现在的浪费和浪费。2022年中级会计预习阶段的准备工作已经开始。为了帮助考生在预习阶段每天记住一个知识点。东奥特整理了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阶段的打卡内容。来一起学习吧!更多关于经济法预习阶段学习打卡的内容戳我看...

    2022-04-02

  • 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阶段学习打卡——票据行为

    只有爬上一些山,我们才能知道困难。只有穿过一些河流,我们才能知道022年中级会计预习阶段的准备工作已经开始。为了帮助考生在预习阶段每天记住一个知识点。东奥特整理了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阶段的打卡内容。来一起学习吧!更多关于经济法预习阶段学习打卡的内容戳我看...

    2022-04-03

  • 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阶段学习打卡——票据权利

    犹豫的时候,换个思路选择。2022年中级会计预习阶段的准备工作已经开始。为了帮助考生在预习阶段每天记住一个知识点。东奥特整理了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阶段的打卡内容。来一起学习吧!更多关于经济法预习阶段学习打卡的内容戳我看...

    2022-04-03

  • 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阶段学习打卡——票据抗辩

    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2022年中级会计预习阶段的准备工作已经开始。为了帮助考生在预习阶段每天记住一个知识点。东奥特整理了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阶段的打卡内容。来一起学习吧!更多关于经济法预习阶段学习打卡的内容戳我看...

    2022-04-02

  • 票据上的签章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四章预习知识点

    意志决定你的成功,进取决定你的未来。如果你想在未来过上更好的生活,你应该继续努力准备中级会计考试、中级会计预习阶段相关知识点已整理,快速学习。知识点票据上的签名1.签章人VS票据债务人(1)发票时,由出票人签字;转账时,由背书人签字;承兑时,由承兑人签字;保证时,由保证人签字。【提示】上述签名使签名人承担票据责任。(二)票据代理时,由代理人签字。提示由代理人签字,但:①被代理人在有效代理情况下承担票据责任;②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签字的无权代理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三)持票人行使票据权时,由持票人签字。【提示】持票人签字表明其票据权已满足,所有票据债务人的票据责任已消除。2.如何正确签字?(1)自然人签名①自然人在票据上的签名是自然人的签名或盖章。②自然人在票据上的签名是自然人的本名(合法身份证上的姓名)。(2)单位签字①单位在票据上签字的,应当由单位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上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提示】一般单位在票据上签字必须由两部分组成(公私并存):符合规定的单位章特定自然人的签字或盖章。②支票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字,应当预留银行签字。【提示】如果支票出票人未加盖与本单位在银行预留签字一致的财务专用章,并加盖出票人公章,签字人应承担票据责任(虽然出票人签字与预留银行签字不一致,银行将拒绝支付,但支票本身仍属于有效支票,出票人和其他在支票上签字的债务人应依法承担票据责任)。③银行汇票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字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的签字,应当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汇票专用章加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或者盖章。④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3.不符合规定的后果情形后果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票据无效承兑人和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字不符合规定其签名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的签名效力(票据仍为有效票据)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字不符合规定其签名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的签名效力(票据仍为有效票据)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2021年《中级经济法》教学讲义选自黄洁迅老师(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转载)...

    2022-04-04

  • 票据权利的取得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四章预习知识点

    成功需要用汗水去浇灌,用信念去支撑,用努力去实现。中级会计职称准备阶段正在进行中。以下是小编整理的预习知识点。来学习吧!【知识点】票据权利的取得1.票据权的类型票据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一般情况下,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之前,应先行使付款请求权。2.取得票据权的方式(1)取得出票;(二)转让取得;(三)通过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据。3.判断当事人能否取得票据权(1)票据的取得必须支付对价。无对价或者同等对价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免费取得票据的,不受对价的限制;但其票据权不得优于其前手。(二)因欺诈、盗窃、胁迫、恶意取得票据或者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相关练习】【多选题】在下列项目中,当事人取得票据权的合法方式有(...

    2022-04-02

  • 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四章预习知识点

    一切都需要自己的努力、毅力和耐心。2022年中级会计师备考正在进行中,请把握好学习时间,预习阶段的知识点已经更新,快来学习!【知识点】票据丢失后的补救措施(一)挂失止付1.可挂失止付票据(一)已承兑的商业汇票;(2)支票(3)填写代理付款人的现金字样和银行汇票;(4)银行本票填写现金字样。2.临时预防措施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止付通知书的,挂失止付通知书自第13日起无效。3.非必经程序挂失止付不是票据丧失后补救票据权的必要程序,而是暂时的预防措施。最后,票据权应通过申请宣传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来补救。【提示】失票人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人民法院申请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二)宣传催告1.哪些票据丢失可以申请公示催告?如果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丢失,失票人可以申请示催告。【提示】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填写现金字样的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不得申请公示催告。2.宣传催告程序(一)人民法院受理公示申请的,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2)发出公告①法院在受理后3天内发布公告,敦促利害关系人申报其权利。②催告期不得少于60天,催告期届满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天。(3)申报权①除权判决作出前,法院应当通知利害关系人向法院出示票据,并在规定期限内通知申请人检查票据。②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③如果利害关系人前来申报同一票据的权利,法院将裁定终止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的争议,而不是在本程序下实体审理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的争议。的,可以向对方提起普通民事诉讼。④若无人在规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则可推定申请人的主张成立。3.除权判决(1)申请人在申报权期间无权申报或被拒绝的,申请人应当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除权;逾期不申请除权的,应当终止公告程序。(二)自除权判决公告之日起,公示催促申请人有权根据除权判决向付款人要求付款。(三)普通诉讼1.普通诉讼是指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定付款人在票据到期日或者判决生效后支付或者偿还票据金额的活动。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订),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向人民法院说明持有和丧失票据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和担保。3.在判决前,当丢失的账单出现时,付款人应当以账单处于诉讼阶段为由暂时不付款,并迅速通知失票人和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终止诉讼程序。【相关练习】【多选题】亿万公司与五月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由亿万公司向五月公司提供;五月公司连续背书,交付给亿万公司一张银行承兑的汇票。当亿万公司持汇票要求银行付款时,他得知该汇票已被五月公司申请宣传,该汇票仍在宣传期间。在本案的下列声明中,不正确的是()。A.银行对汇票不再承担B.五月公司因公示催告可行使票据权C.亿万公司仍享有汇票的票据权D.法院应当作出判决【答案】ABD【解析】(1)票据流通图:出票人……——五月公司-亿万公司;(2)选项C:亿凡公司是该票据的最终合法持有人,也是该票据的权利人。其票据权不因五月公司恶意申请公示而淘汰;(3)选项B:虽然五月公司申请宣传催告,但未能取得除权判决,无法行使票据权;(4)选项A:银行的支付责任不会因票据宣传催告而消除。公示催告申请人取得除权判决的,银行应当向除权判决确定的权利人支付票款,公示催告申请人未取得除权判决的,银行应当向票据权利人(通常为持票人)支付票款(5)选项D:利害关系人在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前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向人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申请人检查票据;申请人申请公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付款人。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2021年《中级经济法》教学讲义选自黄洁迅老师(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转载)...

    2022-04-05

  • 票据抗辩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四章预习知识点

    中级会计准备考试,只要我们坚持下去,我们就能看到更好的自己。2022年中级会计师考试时间已经公布。我希望你能抓紧时间准备考试。如果你选择了,坚持学习!【知识点】票据抗辩1.对物质的抗辩(任何持票人都可以提出)是指基于票据本身存在的原因的抗辩。对物质的常见抗辩包括:(1)票据行为不成立的抗辩(如票据内容不足,票据债务人无民事行为能力);(2)根据票据记录不能要求的抗辩(如票据未到期);(3)票据中规定的权利已被消除或无效的辩护(如因付款、抵销、存款、免除、除权判决、期限届满而消除);(4)缺乏票据权保全程序的抗辩(如果应作为拒绝证明而未作);(5)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抗辩。2.对人的辩护是指票据债务人对特定债权人的辩护。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2020年简答)3.限制票据抗辩(1)所有善意、对价相当的合法持票人,不受前手权利缺陷和前手相互抗辩的影响,可以向票据上的所有债务人要求付款。(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前手的抗辩理由对抗持票人,持票人知道有抗辩理由或者无对价取得票据的除外。(2015年和2013年简答)(3)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的抗辩对抗持票人。(2013年简答)【相关练习】【单选题】A公司与B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使用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支付货款。后B公司为付款人签发汇票并交付给A公司。由于A公司欠C公司货款,A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当C公司持票向B公司行使付款请求权时,B公司以A公司未提供货物为由拒绝付款。经调查,C公司不知道A公司是否没有提供货物。关于B公司的拒绝,以下声明是正确的(...

    2022-04-04

  • 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四章预习知识点

    今天多努力一分,实力就会多累积一分。2022年中级会计职称报名时间已经公布。如果你想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请坚持学习,全力以赴实现梦想!【知识点】票据权的消灭及时性1.对出票人或承兑人的权利(1)持票人对远期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自出票之日起2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出票人的权利。2.一般前手(除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其他前手)的权利(一)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首次追索普通前手的权利;(二)持票人对一般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相关练习】【单选题】A公司于2020年2月10日向B公司签发汇票,付款日期为同年3月20日。B公司将汇票提示承兑后的背书转让给C公司,C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于同年3月23日要求承兑人付款时被拒绝。丁公司向A公司行使追索权的期限是(...

    2022-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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