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初级会计实务》答疑:长期待摊费用和长期应付款科目的区别

    初级会计备考正在进行中,小编为大家带来了2022年《初级会计实务》高频答疑,有考生提问:长期待摊费用和长期应付款科目的区别,我们一起来看看吧!【提问】请问长期待摊费用和长期应付款科目的区别?【答疑】通俗的讲,长期待摊费用是先支付了钱,但是不能将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需要在受益期间逐年摊销,属于资产类科目长期应付款是一直在欠着,该付但还没有付的款项,属于负债类科目。【知识点】其他资产注:以上《初级会计实务》答疑内容出自东奥教研团队(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4-05 初级会计其他应付款 长期应付款例题

  • 《初级会计实务》答疑:长期待摊费用和长期应付款科目的区别

    初级会计备考正在进行中,小编为大家带来了2022年《初级会计实务》高频答疑,有考生提问:长期待摊费用和长期应付款科目的区别,我们一起来看看吧!【提问】请问长期待摊费用和长期应付款科目的区别?【答疑】通俗的讲,长期待摊费用是先支付了钱,但是不能将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需要在受益期间逐年摊销,属于资产类科目长期应付款是一直在欠着,该付但还没有付的款项,属于负债类科目。【知识点】其他资产注:以上《初级会计实务》答疑内容出自东奥教研团队(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4-05 初级会计其他应付款 长期应付款例题

  • 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大纲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2020年中级会计考试大纲已经公布!东奥小编帮助大家准备了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五章的考纲内容,详情请见下文!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基本要求】(一)掌握合同订立的形式、合同订立方式、合同成立时间地点(二)掌握合同的生效、效力待定合同(三)掌握合同履行的规则、抗辩权的行使、保全措施(四)掌握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合同担保方式(五)掌握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转让(六)掌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法律后果(七)掌握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八)掌握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九)熟悉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十)熟悉格式条款、违约责任的免除(十一)了解合同及其分类点击下载完整版:202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大纲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东奥会计在线提供的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大纲等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2022-04-05

  • 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大纲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大纲已经公布!为了帮助考生朋友们了解考试重点,小编整理了《经济法》第五章的考试大纲内容,快一起看看。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基本要求】(一)掌握合同订立的形式、合同订立方式、合同成立时间地点(二)掌握合同的生效、效力待定合同(三)掌握合同履行的规则、抗辩权的行使、保全措施(四)掌握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合同担保方式(五)掌握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转让(六)掌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法律后果(七)掌握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八)掌握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九)熟悉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十)熟悉格式条款、违约责任的免除(十一)了解合同及其分类点击下载完整版:2021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大纲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东奥会计在线提供的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大纲等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2022-04-05

  • 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大纲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2022年中级会计考试大纲已经公布!为了帮助考生朋友们快速get到考试重点,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经济法》第五章的考试大纲,速来学习!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基本要求】(一)掌握合同订立的方式与合同格式条款(二)掌握合同的生效、效力待定合同(三)掌握合同履行的规则、抗辩权的行使(四)掌握合同保全的概念、代位权、撤销权(五)掌握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六)掌握清偿、抵销、提存、免除、混同、合同解除(七)掌握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八)掌握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九)熟悉合同的概念、分类以及合同编的调整范围、基本原则(十)熟悉合同订立的形式、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以及缔约过失责任(十一)熟悉违约责任的概念、基本构成、免责事由点击下载完整版: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大纲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东奥会计在线提供的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大纲等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2022-04-05

  • 合同的格式条款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五章预习知识点

    中级会计的学习需要不断地思考,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大家在学习的过程中要学习思考相结合,这样才能更好的理解知识点!预习阶段知识点已整理,快来学习吧!【知识点】合同的格式条款1.什么是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2.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提示和说明义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该条款不成立)3.格式条款的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1)具有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链接】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提示】格式条款提供方:(1)“不合理地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相关条款无效(2)“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相关条款无效。例如,“本店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店堂告示,完全排除了消费者退换货的权利,属于无效格式条款但“该商品属于特殊性质商品,如无质量问题不退不换”的店堂告示属于对消费者退换货的权利作出了合理限制,可以认定为有效格式条款。又如,“付款期限内不得提起诉讼”的条款并非否定和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仅仅限制了一定期限内的起诉权、推迟了提起诉讼的时间,可以认定为有效条款。4.格式条款的解释(1)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2)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相关练习题】【多选题】下列格式条款中,属于无效格式条款的有()。A.双方当事人在理解上存在争议的格式条款B.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免责的格式条款C.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D.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答案】BC【解析】(1)选项A: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2)选项D: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判断题】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无效。()【答案】×【解析】(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该条款不成立)。(2)界定为“不成立”而非“无效”为当事人提供了选择权,当事人可以选择承认该条款,也可以选择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而非绝对化地“自始无效”。【判断题】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一律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答案】×【解析】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如果有通常理解,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该通常理解可能有利于提供方,也可能不利于提供方)。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2021年《中级经济法》授课讲义(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4-05

  • 合同的成立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五章预习知识点

    天道酬勤,在中级会计的学习过程中,努力也许不一定能得到回报,但不努力注定无回报。小编已经为大家整理了预习阶段知识点,一起看看!【知识点】合同的成立1.合同成立的时间(1)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3)实际履行原则①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4)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5)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提示】互联网交易的方式纷繁复杂,合同成立时间首先尊重当事人的约定,例如网上订购机票,通常需要付款且出票成功合同才成立又如有些紧俏商品会在网页宣传中明确发货时合同成立……只有当事人未约定的,才以购买方选择商品或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作为合同成立时点。2.合同成立的地点一般来说,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但在特殊情况下,合同可以有不同的成立地点:(1)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收件人(要约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相关练习题】【单选题】甲、乙两公司拟签订一份书面买卖合同,甲公司签字盖章后尚未将书面合同邮寄给乙公司时,即接到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发来的货物,甲公司经清点后将该批货物入库。次日将签字盖章后的书面合同发给乙公司。乙公司收到后,即在合同上签字盖章。该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是()。A.甲公司签字盖章时B.乙公司签字盖章时C.甲公司接受乙公司发来的货物时D.甲公司将签字盖章后的合同发给乙公司时【答案】C【解析】虽然甲、乙公司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但是乙公司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前,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发货),甲公司接受(清点入库),此时该合同成立。【单选题】甲、乙两公司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就一批钢材的买卖合同进行磋商,经过多轮邮件,乙公司在回复同意甲公司最后一处修改的电子邮件后认为,双方已经就买卖合同的各项细节达成一致,遂向甲公司发出钢材,但钢材到达甲公司处被拒收,甲公司提出在双方的往来邮件中一直有一条“达成买卖合同以最终书面签订确认书为准”,经查该条款一直存在,乙公司未予注意。有关本案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合同不成立,因为双方未最终签订确认书B.合同不成立,因为法律不承认以电子邮件磋商是合同的订立方式C.合同成立,因为乙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D.合同成立,因为双方已就买卖合同的各项细节达成一致【答案】A【解析】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2021年《中级经济法》授课讲义(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4-05 买卖合同的成立 买卖合同成立与买卖合同生效

  • 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五章预习知识点

    只要自己不放弃前进的脚步,终究有一天会到达想要去的地方。想要在中级会计考试中取得好的成绩,就要在备考的时候坚持不懈的学习下去!【知识点】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1.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利他合同)(1)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2)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①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②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3)因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增加的费用,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权人承担。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第三人负担的合同)(1)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提示】该合同仍以债权人、债务人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2)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所增加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般由债务人承担。3.第三人代替履行的合同(1)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2)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链接】当事人以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他人已经代为支付保险费为由,主张投保人对应的交费义务已经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相关练习题】【单选题】赵某向钱某购买一幅名画,与钱某约定画由赵某先取走,购买价款1个月后由孙某支付。1个月后,孙某未支付价款。有关钱某主张违约责任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请求赵某或孙某承担B.请求孙某承担C.请求赵某承担D.请求赵某和孙某共同承担【答案】C【解析】本案属于由第三人(孙某)履行的合同,第三人未履行的,债务人(赵某)应当向债权人(钱某)承担违约责任。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2021年《中级经济法》授课讲义(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4-05 第三人债务人的债权不明确执行机构可以查证认定吗 第三人债务人

  •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五章预习知识点

    人生最精彩的不是成功的那一瞬间,而是不断前进不断摸索的过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级会计预习阶段知识点,希望对各位考生有所帮助。【知识点】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提示1】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条件:(1)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3)双方互负债务无先后履行顺序(包括当事人约定同时履行、当事人对履行顺序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且根据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不能确定)(4)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提示2】同时履行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并非永久地消灭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提示3】当事人因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由对方当事人承担。2.后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3.不安抗辩权(1)适用情形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提示】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行使程序①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②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相关练习题】【单选题】甲、乙双方签订一份煤炭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购买煤炭1000吨,甲于4月1日向乙支付全部煤款,乙于收到煤款半个月后装车发煤。3月31日,甲调查发现,乙的煤炭经营许可证将于4月15日到期,目前煤炭库存仅剩700余吨,且正加紧将库存煤炭发往别处。甲遂决定暂不向乙付款,并于4月1日将暂不付款的决定及理由通知了乙。有关本案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甲无权暂不付款,因为在乙的履行期届至之前,无法确知乙将来是否会违约B.甲无权暂不付款,因为甲若怀疑乙届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应先通知乙提供担保,只有在乙不能提供担保时,甲方可中止履行己方义务C.甲有权暂不付款,因为甲享有后履行抗辩权D.甲有权暂不付款,因为甲享有不安抗辩权【答案】D【解析】(1)“乙于收到煤款半个月后装车发煤”——存在先后履行顺序(2)甲先付款,属于先履行义务一方,其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3)“经营许可证即将到期,目前煤炭库存仅剩700余吨,且正加紧将库存煤炭发往别处”——的确存在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类似桥段:乙为了逃避债务私自转移财产,被法院依法查封、扣押了财产)。【单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先向乙公司支付货款,乙公司再向甲公司交付货物。后来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对于乙公司提出的给付请求权,甲公司拟行使不安抗辩权。有关不安抗辩权行使的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A.甲公司行使不安抗辩权,必须有确切证据证明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B.乙公司提供相应担保的,甲公司应当恢复合同的履行C.甲公司可以主张行使不安抗辩权直接解除合同D.甲公司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乙公司【答案】C【解析】选项C:“先中止,看表现表现不好再谈解除”。【单选题】甲与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提供一批货物给乙,货到后一个月内付款。合同签订后甲迟迟没有发货,乙催问甲,甲称由于资金紧张,暂无法购买生产该批货物的原材料,要求乙先付货款,乙拒绝了甲的要求。乙拒绝先付货款的行为在法律上称为()。A.行使不安抗辩权B.行使后履行抗辩权C.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D.行使撤销权【答案】B【解析】(1)本题不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等情节,与撤销权无关,排除选项D(2)当事人约定“货到后一个月内付款”,即先交货后付款——存在先后履行顺序,排除选项C(3)乙是付款方,是后履行义务一方,行使的是后履行抗辩权,选项B正确,选项A错误。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2021年《中级经济法》授课讲义(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4-05 不安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的区别 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的题

  • 合同的转让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五章预习知识点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正处于预习阶段,大家最主要的任务就是熟悉基础内容。小编为大家准备了中级会计预习知识点,希望大家尽早开始学习!【知识点】合同的转让1.合同权利的转让(债权转让)(1)债权人转让债权,无须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2014年简答题)【提示1】未通知债务人:(1)债务人如继续向原债权人履行,属于适当履行(2)对原债权人和新债权人之间的债权转让行为无影响。【提示2】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权让与行为对债务人就生效,债务人应对受让人履行义务。(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不得转让:①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②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③依据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提示1】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例如,甲乙之间约定甲可以要求乙唱歌1小时的债权不得转让,甲将债权转让给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该约定的丙,丙可以取得该项债权,要求乙依约唱歌但如果丙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不得转让约定的,丙不能取得该项债权)【提示2】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就金钱债权约定不得转让的,该约定仅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有效,债权人转让债权,第三人不论对不得转让约定是否知情,均可取得债权,但债权人对债务人构成违约)(3)效力①债权全部转让时,原债权人脱离债权债务关系,合同权利由新债权人享有,债权债务关系在债务人和新债权人间存续。【提示】在“向第三人履行”中,债权人不脱离债权债务关系,只是约定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而已,债权债务关系继续在债务人和债权人间存续。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③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如权利无效、权利已过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向受让人主张。④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2.合同义务转移(债务转移)(1)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提示1】与债权转让不同,债务转移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否则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有权拒绝第三人向其履行,同时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并承担不履行或迟延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提示2】与“由第三人履行”不同,债务转移是原债务人的彻底退出(免责的债务转移),新债务人的加入,债权债务关系在债权人和新债务人间存续而由第三人履行是债务人不退出,单纯地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债权债务关系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存续。(3)第三人加入债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提示1】区别于前述的债务转移:第三人加入债务,并不导致债务人退出债务,而是该债务增加了一个义务人,因此,第三人加入债务不需要债权人同意。【提示2】区别于由第三人履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合同当事人自始至终为债务人和债权人,而第三人加入债务,在第三人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第三人与债务人是共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3.权利义务的一并转移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提示1】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提示2】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相关练习题】【单选题】赵某向钱某购买一批瓷砖,价款为5万元,合同履行前,钱某未经赵某的同意,将价款债权转让给孙某,并通知赵某直接向孙某付款。已知,赵某与钱某未约定合同权利不得转让。下列有关钱某的债权转让行为效力的说法中,符合合同法律制度规定的是()。A.钱某的转让行为无效,赵某仍应向钱某付款B.钱某的转让行为有效,但如赵某仍向钱某付款,可发生清偿效力C.钱某的转让行为有效,赵某应向孙某付款D.钱某的转让行为效力待定,取决于赵某是否表示同意【答案】C【解析】(1)债权人依法转让权利无须债务人同意,因此,钱某未经赵某的同意将价款债权转让给孙某是有效的(2)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后对债务人生效,钱某已经通知赵某,债权转让对赵某生效,赵某应当向新的债权人孙某付款(3)如果钱某未通知赵某,则赵某有权拒绝向孙某付款,但钱某和孙某之间的债权转让仍是有效的,孙某有权要求钱某通知赵某付款。【单选题】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辆货车,价款100万元,甲公司、乙公司与丙公司达成三方协议,由丙公司承担甲公司对乙公司的100万元价款债务,甲公司不再承担付款责任。后丙公司始终未清偿100万元价款。下列有关乙公司债权主张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和丙公司共同偿还100万元价款B.乙公司可以选择向甲公司或者丙公司主张清偿100万元价款C.乙公司应当向丙公司主张清偿100万元价款D.乙公司应当向甲公司主张清偿100万元价款【答案】C【解析】“甲公司不再承担付款责任”——债务人退出,属于债务转移,甲公司不再是债务人,乙公司只能向新债务人丙公司主张权利。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2021年《中级经济法》授课讲义(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4-05 债务人债权人的区别 债务人债权人通俗解释

  • 合同的解除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五章预习知识点

    所有的成功,都来自不倦的努力和奔跑;所有的幸福,都来自平凡的奋斗和坚持。想要收获中级会计师证书,在备考的时候就坚持下去!【知识点】合同的解除1.约定解除(1)协商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2)附解除条件/期限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2.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提示1】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通常以下情况属于不可抗力:①自然灾害②战争③社会异常现象④政府行为。【提示2】并非一发生不可抗力合同即可解除,而应“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方可解除。【链接】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预期违约)(2013年简答题)【提示1】发生预期违约,另一方当事人立即可以主张解除,不需要等待履行期限届满。【提示2】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链接1】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情势变更原则)【链接2】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链接3】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链接4】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3.持续履行的不定期合同的任意解除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链接1】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总原则”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链接2】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总原则”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4.解除权的行使(1)行使期限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1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2)行使方式(解除时点)①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②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5.解除的效果(1)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2)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链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相关练习题】【单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由乙公司承建甲公司办公大楼的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不久,甲公司所在地发生特大地震,原拟建办公大楼的土地已经洼陷,甲公司损失惨重,拟取消办公大楼建设计划。有关本案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重新选定建设地点,继续履行建设工程合同B.甲公司有权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但应当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C.只有经乙公司同意,甲公司才能解除合同D.甲公司有权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且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答案】D【解析】“地震”:不可抗力“土地洼陷”:建房的目的已经不能实现因此,甲公司享有法定解除权,单方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且该解除系不可抗力引起,甲公司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单选题】2020年3月,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一份广告服务合同,约定自2020年7月1日至12月1日,甲企业负责对乙企业的新产品进行广告设计和推广。合同签订后,乙企业为履行合同做了相关准备工作。5月,甲企业通知乙企业,因企业战略调整不能履行与乙企业的广告服务合同。下列有关乙企业权利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乙企业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企业赔偿损失B.乙企业有权主张合同无效,并要求甲企业承担缔约过失责任C.乙企业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甲企业承担缔约过失责任D.乙企业至7月1日方有权要求甲企业承担违约责任【答案】A【解析】原定履行期为2020年7月1日至12月1日,而5月份(履行期限届满之前)甲企业即明确表示不能履行合同,构成预期违约,乙企业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甲企业承担违约责任。【单选题】甲小学为了“六一”儿童节学生表演节目的需要,向乙服装厂订购了100套童装,约定在“六一”儿童节前一周交付。5月28日,甲小学向乙服装厂催要童装,却被告知,因布匹供应问题6月3日才能交付童装,甲小学因此欲解除合同。下列有关该合同解除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甲小学应先催告乙服装厂履行,乙服装厂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的,甲小学才可以解除合同B.甲小学可以解除合同,无须催告C.甲小学无权解除合同,只能要求乙服装厂承担违约责任D.甲小学无权自行解除合同,但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合同【答案】B【解析】乙服装厂未按期交货,属于主要债务迟延履行,但由于该违约行为已经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儿童节无法表演节目),不需先经催告而后解除,直接解除即可。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2021年《中级经济法》授课讲义(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4-05 服装厂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服装厂辞退员工法

  • 借款合同的基本规定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五章预习知识点

    凡事没有做不到,只有不想去做!2022年中级会计备考正在进行中,东奥小编为大家整理中级会计预习阶段知识点,帮助考生们在正式开始学习之前更好的了解知识点!【知识点】借款合同的基本规定1.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提示】根据贷款人身份的不同,借款合同可以区分为2类:(1)金融机构借款合同(2)民间借贷(包括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和其他民间借贷合同)。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1)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3.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4.未按时提供/收取借款(1)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2)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5.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总原则”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6.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7.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2018年、2016年综合题)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2021年《中级经济法》授课讲义(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4-05 借款合同中贷款人 借款合同借款人和贷款人

  • 租赁合同的一般规定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五章预习知识点

    没有一颗心会因为追求梦想而受伤,当你真正渴望一样东西时,日月星辰都会来帮忙!中级会计的学习已经开始,希望大家能好好好把握时间积极备考!【知识点】租赁合同的一般规定1.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2.租赁合同的期限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仍不得超过20年。(2015年简答题)3.不定期租赁(1)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2)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总原则”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3)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提示】对于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4.租赁物的使用(1)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2)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总原则”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3)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4)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5.维修义务(1)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因承租人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除外。(2)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3)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6.改装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2015年简答题)7.转租(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其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3)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8.租金的支付期限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租金的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总原则”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以下规则:(1)租赁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2)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9.出租人的解除权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10.承租人的解除权(1)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①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②租赁物权属有争议③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2)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3)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11.买卖不破租赁(2015年简答题)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相关练习题】【单选题】甲公司将一套设备租赁给乙公司使用,租赁期间,甲公司将该设备卖给丙公司。下列有关买卖合同与租赁合同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买卖合同无效,租赁合同继续有效B.买卖合同有效,租赁合同继续有效C.买卖合同有效,租赁合同自买卖合同生效之日起终止D.买卖合同有效,租赁合同须经丙公司同意后才继续有效【答案】B【解析】虽然设备的所有权人已经由甲公司变更为丙公司,但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不受影响,该租赁合同继续约束丙公司,丙公司不能向乙公司主张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应当容忍乙公司承租该设备至租赁期满。【单选题】下列有关租赁合同解除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买受人不愿继续出租的,可以解除租赁合同B.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经催告在合理期间内仍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C.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的,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D.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答案】BCD【解析】选项A:“买卖不破租赁”,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2021年《中级经济法》授课讲义(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4-05 租赁物买卖合同 租赁合同物品

  • 房屋租赁合同_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五章预习知识点

    天才在于勤奋,成功在于积累,没有人能够随随便便成功,为助力考生备考中级会计考试,小编整理了中级会计预习阶段的知识点,一起来学习吧!【知识点】房屋租赁合同1.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1)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①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不得优先购买②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承租人不得优先购买③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2)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2.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3.房屋租赁合同效力(1)无效的房屋租赁合同①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③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2)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4.“一房多租”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1)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2)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3)合同成立在先的。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2021年《中级经济法》授课讲义(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4-05 出租人承租人什么意思 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的三角图

  • 合同成本_2022年中级会计实务第十一章预习知识点

    想要在中级会计考试中取得好成绩,在备考的时候就要坚持学习!锲而不舍金石可镂,锲而舍之朽木不折,相信通过大家坚持不懈的努力学习,一定会收获理想的成绩!【知识点】合同成本一、合同履约成本企业为履行合同可能会发生各种成本,企业在确认收入的同时应当对这些成本进行分析,属于本书其他章节(如第二章、第三章以及第四章等)范围的,应当按照相关章节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不属于本书其他章节范围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1)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明确由客户承担的成本以及仅因该合同而发生的其他成本(2)该成本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或持续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3)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下列支出不属于合同履约成本。企业应当在下列支出发生时,将其计入当期损益:一是管理费用,除非这些费用明确由客户承担。二是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这些支出为履行合同发生,但未反映在合同价格中。三是与履约义务中已履行(包括已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部分相关的支出,即该支出与企业过去的履约活动相关。四是无法在尚未履行的与已履行(或已部分履行)的履约义务之间区分的相关支出。二、合同取得成本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增量成本,是指企业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如销售佣金等。为简化实务操作,该资产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除预期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之外的其他支出,如无论是否取得合同均会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为准备投标资料发生的相关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除非这些支出明确由客户承担。三、合同履约成本和合同取得成本的摊销和减值(一)摊销确认为企业资产的合同履约成本和合同取得成本(以下简称“与合同成本相关的资产”),应当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即,在履约义务履行的时点或按照履约义务的履约进度)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二)减值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其账面价值高于下列第一项减去第二项的差额的,应按超出部分的金额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一是企业因转让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二是为转让该相关商品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以前期间减值的因素之后发生变化,使得第一项减去第二项的差额高于该资产账面价值的,应当转回原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但转回后的资产账面价值不应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资产在转回日的账面价值。在确定上述资产的减值损失时,企业应当首先对相关的其他资产确定减值损失,然后再按上述要求确定上述资产的减值损失。企业按照本书第七章的规定测试相关资产组的减值情况时,应当将按照上述要求确定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减值后的新账面价值计入相关资产组的账面价值。【相关练习题】【多选题】企业为取得销售合同而发生且由企业承担的下列各项支出中,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的有()。(2019年)A.投标活动交通费B.尽职调查发生的费用C.招标文件购买费D.投标文件制作费【答案】ABCD【解析】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除预期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之外的其他支出,例如,无论是否取得合同均会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为准备投标资料发生的相关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除非这些支出明确由客户承担。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张志凤老师2021年《中级会计实务》授课讲义(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4-05 合同成本履约成本 合同成本 合同履约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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