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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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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书名称:《合同法若干基本问题研究》【作者】林琳,腾笛著【页数】193【出版社】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2017.02【ISBN号】978-7-113-22706-7【分类】合同法-研究-中国【参考文献】林琳,腾笛著.合同法若干基本问题研究.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2017.02.图书封面:图书目录:《合同法若干基本问题研究》内容提要:本书适合有志于合同法理论研究和从事实务工作的专业人士学习或参考。《合同法若干基本问题研究》内容试读绪论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里的自然人既包括中国人,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合同是债之发生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之一,它具有以下特征:(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活动不适用《合同法》,如政府对经济的管理活动、企业内部的管理关系等。(2)合同是多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合同的主体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合同须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方能成立。(3)合同是一种旨在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意。合同的目的在于设立、变更或终止某种权利义务关系。合同一经成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各方都必须全面正确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否则,要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交易关系的法律,调整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终止以及违约责任等有关合同的一系列问题。我国现行《合同法》为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并于当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分总则、分则、附则三篇,共二十三章四百二十八条。为了配合《合同法》的实施,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1日颁布实施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19号),2009年2月9日颁布实施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2012年3月31颁布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及其他相关司法解释。《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对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国内经济、技术和对外贸易的发展,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合同法》的自愿原则,订不订合同、与谁订合同、合同的内容·001·合同法若干基本问题研究如何等,由当事人自愿约定。但是,合同依法成立生效以后,对当事人就具有了法律约束力。所谓法律约束力,就是说,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如果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就要承担违约责任。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所谓受法律保护,就是说,如果一方当事人未取得对方当事人同意,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从而使对方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损害,受损害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维护自己的权益时,法院就要依法维护,对于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强制其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002·第一章情事变更与不安抗辩权问题研究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要想发生预期的效果,除了需要当事人双方以合同约定为前提外,还需要考虑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和情事条件,如果这种情况和条件发生了变更,当事人双方就可以依据此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如果仍坚持原合同继续履行就会对一方过于不利,从而使一方当事人获得比订立合同时预想要多的利益,这样就会使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产生不平衡,有悖于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时的初衷。第一节情事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我国社会经济正面临着市场经济的风云变幻,人们的交易活动随时随地都可能面临着情事变更。比如地震、禽流感等的灾害,都是人们所不能控制的,而且会对合同的履行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对情势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进行研究就显得极为有意义和有价值。本书从两大法系的历史沿革人手,着重研究我国民法中有关情势变更制度与不可抗力的联系与区别,并对情事变更与不可抗力的适用要件和效力进行分析,旨在解决情事变更与不可抗力的冲突与协调问题。一、情事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的概念及历史沿革(一)情事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的概念1.情事变更原则的概念在《合同法》领域,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在有效存续期间,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订约时难以预料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003·合同法若干基本问题研究基础丧失或动摇,如果坚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当事人可以请求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原则。情事变更原则确立的目的,在于解决合同生效后所出现的因客观情事变化导致的显失公平问题,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均有对于情事变更制度的阐述。情事变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在实践中,法院在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案件时,除采用狭义的情事变更原则外,还往往采用类推方式适用相近的法律,如适用给付不能、瑕疵担保、发生误解的规定来处理合同纠纷。对于后者,人们也称为广义的情事变更。广义上的情事变更,应该包含不可抗力。因此,本文中的情事变更主要指的是狭义上的情事变更。2.不可抗力的概念不可抗力也指出现在合同存续期间的客观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简言之,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可抗拒的外来力量,是不受当事人意志左右、支配的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不可抗力的法律价值在于当发生了自然灾害等其他突发事件时,如果继续履约则显失公平,这就需要对合同严守原则进行必要的限制。不可抗力可以分为两类,即因自然力而产生的不可抗力和因人力而产生的不可抗力。前者主要包括因地震、海啸、暴风雨、闪电、洪水等引起的损害,后者则包括因暴力行为如骚动、抢夺等和因法定权利的行为如公共权力机构的命令、没收和征用等。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不可抗力的发生对合同的影响是不一样的。有些只是暂时地阻碍合同的履行,有些只是影响到合同的部分内容的履行。因此,不可抗力不是一概作为合同解除的原因。只有在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才能解除合同。当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发生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时,他应当证明不可抗力的发生使其订立合同目的的落空;否则,不可以此为理由主张合同的解除。(二)情事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的历史沿革1.情事变更原则的历史沿革《罗马法》上采取“契约必须严守原则”,虽然《罗马法》已出现了诚实信用原则,但情事变更原则并未确立。随着时间的推移,情事变更原则日益得到重视。通说认为,情事变更原则最早出现在公元12、13世纪注释法学派名作《优帝法学阶梯注释》当中,书中有一条“假定情事不变”条款,即合同订立后即应当遵循合同的内容(其实这是忽视了客观情况的变化),认为在缔结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应该是继续存在的,但实际情况往往是会变化且预见不到的,所以一旦这种情况发生变化,应准予变更·004·第一章情事变更与不安抗辩权问题研究或解除合同。到16~17世纪,自然法思想的地位渐渐上升,情事变更条款得到广泛的应用。到18世纪后期,情事变更条款的适用过于广泛,被大量使用,有损法律秩序的安定,遭到严厉的批评,并逐渐被法律体系所排斥。19世纪初,历史法学派渐渐兴起,它是与自反法学派相对立的,随后而兴起的分析法学派又强调形式主义,重视契约严守原则以及法秩序的安定,情事变更愈丧失其重要性。但进入20世纪后,人类历史上发生三次大的事变,即第一次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及1929年爆发的席卷全球的整个资本主义世界的大经济危机,这些事件使市场情形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致使许多合同无法依约履行。如果仍然坚持契约严守原则有悖于公平正义的观念。在此背景下,学者们借鉴了历史的情事不变理论,提出关于情事变更的诸多学说。法院遂采纳作为裁判的依据,该原则逐渐在各国普遍确立。2.不可抗力的历史沿革不可抗力制度开始于《罗马法》。《罗马法》中有明确地说明,由于不是债务人或者债权人的原因而造成损害事实的情形称为事变,如天气变化、“紧急事件等。事变又可以分为两种:一是轻微事变;二是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以正常的条件不能预见或虽能预见也无法抗拒的客观事实,如山洪、暴雨、海盗入侵等。若因此而发生当事人不能给付的后果,当事人可以依据这种情势的发生而免责。《罗马法》的这一制度为大陆法系各国民商立法所承继,法国如《民法典》里规定:“如债务人是由于不可抗力或事变而不能实行其给付或作为的义务,不需要进行损害赔偿。”1900年施行的德国《民法典》虽未直接规定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却也在第285条规定:“非由于债务人的过失而未为给付者,债务人不负迟延责任。”同时在第287条规定:“债务人在迟延中对于一切过失负其责任。债务人在迟延中因不可抗力而发生给付不能者,也应负责。”不可抗力在英美法系国家曾长期得不到重视,而是严格遵循合同的内容。伴随着经济的发展,法律条文已得到重大的变化,英美法系国家的契约法所确立的合同落空或合同挫折制度事实上已将不可抗力包括在内。从我国法制史来看,我国古代法律曾规定:“如果下的雨量和平常不一样,凭借人力无法阻止损失的,不用赔偿损失”,行船“遭遇大风浪或者海盗的,致使损失财物及杀伤人的,也不用赔偿损失。”这是我国历史上较早规定的关于由于自然灾害而造成损害不进行处罚、不进行赔偿的规定。(三)我国有关情事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的制度1.我国的情事变更原则我国起草《合同法》过程中,就是否要规定情事变更原则。赞成者认·005·合同法若干基本问题研究为当订立合同的基础发生变化时,合同的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就会失去平衡。“中国在具体审判实践中已经有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案例,这就说明了《合同法》没有情事变更原则也不能阻止法院根据情事变更理论裁判案件。已经发生了这种情况,就应该在《合同法》中对情事变更原则做出明文规定,使司法机关或仲裁机关在适用这一原则时有所遵循。现如今面对的问题其实不是是否规定,而是如何规定并使大家广泛接受。”①反对者认为,情事变更与正常商业风险的界限是十分困难的,故认为在法律明文规定中不应具体规定情事变更原则。例如,1998年《合同法(草案)》第七十七条曾规定情事变更原则,但在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时删除了相关的条款。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在对《合同法(草案)》的审议报告中明确指出:“这是一个非常繁琐的问题,在合同法起草过程中,就产生了很大的分歧。进行这次会议时,不少专家认为,根据现在的经济状况,对什么是情事变更难以做出结论,实际操作时更是难以把握,事实上只有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在《合同法》中做出规定条件尚不成熟。法律委员会经过反复研究,建议对此不作规定。”基于此,我国《合同法》没有规定情事变更原则。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4日出台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这一司法解释标志着我国规范性文件确立了情事变更原则,使得法官在审判实践中有了直接的、具体的法律依据。2.我国的不可抗力制度在我国198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经济合同无法履行的,允许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并且并没有将其作为法定免责事由加以规定,也没有明确其范围。在我国198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一次对不可抗力的概念、效力做出规定,该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当事人在订①梁慧星.讨论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专家会议上的争论[J].法学前沿,1998②赵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商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006····试读结束···...

    2022-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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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评论:合同法的根本目的是使人们能够实现其私人目的。为了实现我们的目的,我们的行为必须产生后果。合同法赋予我们的行为法律后果。承诺的执行通过使人们相互依赖并协调他们的行动来帮助人们实现他们的私人目标。简介在《合同法研究(第一卷)》实践中形成的丰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总结了我国近十年合同法的最新理论研究成果,探讨了合同法的制度和作用。合同法。并对《合同法》规定的15种合同的发展、概念、特点、效力等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并为完善合同法提出了一些独到的意见。关于作者王黎明,男,1966年出生,湖北省仙桃市人,新中国第一位民法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评议组成员、召集人,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研究会会员,第九届、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经委员会委员,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委员,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委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经委员会委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教育部委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高等教育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合同法分规则研究第1卷PDF预览目录第一章合同法概述第一节合同法的概念与制度第2节:合同法的功能第三节合同法的适用第四节:合同法的发展趋势第五节合同法的完善第二章销售合同第一节买卖合同概述第二节销售合同的主要条款第3节销售合同的效力第四节销售合同标的的风险负担第5条违约形式及其责任第6节互惠合同第三章特殊交易第1节所有权保留第2款分期付款销售第3节按样品买卖第4节试交易第五节招投标第6节拍卖第四章电力、水、气和热力合同第1节电力、水、气和热力合同概述第2节电力供应合同第五章礼物契约第一节礼品合同概述第二节赠与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第三节赠与合同的有效性第四节捐赠人的撤销权第5节特殊礼物第六章贷款合同第1节贷款合同概述第二节借款合同的订立和内容第3节贷款合同的有效性第4节:违反贷款合同的责任第5节私人贷款合同第七章租赁合同第一节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点第2条租赁合同内容第3节租赁权第4节租赁合同的有效性第五节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第6节租赁的风险负担第七节租赁关系的终止第八章融资租赁合同第一节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点第二节融资租赁合同及相关合同第三节融资租赁合同的历史发展第四节融资租赁合同的订立和效力第五条融资租赁合同内容第六节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第七节融资租赁合同的终止第八节融资租赁合同的终止第九节。融资租赁合同违约责任第九章合同第1节合同概述第2节合同的效力第3节合同中的风险负担第4条合同终止第五条违约责任第十章建设工程合同第一节施工合同的概念和特点第2节建造合同的订立第3节施工合同的类型第4节施工合同的有效性第5节承包商的建设项目优先级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责任第11章运输合同第1节运输合同概述第2条客运合同第三节货运合同第4节多式联运合同第十二章技术合同第1节技术合同概述第2节技术开发合同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第四条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第十三章保管合同第一节托管合同的概念和特点第二节保管合同的成立及标的第三节托管合同的效力第四节消费托管第5条违反监护合同的责任第十四章仓储合同第一节存储合约的概念和特点第二节仓储合同的订立第三节仓储合同的有效期第4节仓单的法律性质和内容第十五章委托合同第一节委托合同的概念和特点第二节委托合同的分类第三节委托合同的效力第4节提交第5节间接代理中的委托第六节委托合同的终止第16章执行合约第一节经纪合同的概念和特点第二节经纪合同的效力第十七章中介合同第一节中介合同的概念和特点第二节中介合同的效力第三条中介合同违约责任主要参考书目后记摘录版权页:2.我国合同法中的风险负担规则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各国对标的物风险负担的一般规则并不一致。主要有三种不同的做法:1.风险从合同订立时开始。转移给买受人所谓风险自合同订立之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是指标的物毁损或灭失的不利后果不是由于双方的原因造成的,且风险自合同订立之日起转移给买方。.早在罗马法中,不动产就采用了订立合同时将风险转移给买受人的规则。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1583条规定:“当当事人就标的物及其价款相互约定时,即使标的物尚未交付,价款尚未支付,买卖即成立,所有权归属标的物由法律确定。从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物品损坏的风险由交付人承担。因此,《法国民法典》确立了一项规则,即风险自合同订立之日起转移给买方。这条规则主要适用于特定事物的买卖。然而,在实践中,经常使用例外原则。《瑞士债务法》借鉴了法国法律的经验,认为在合同订立后,利益和风险转移给了收购方。交易类型以分离时间为准。如需寄送,以寄送时间为准。如果交易伴有停止条件,则只有在条件满足时,风险才会转移给收购方。荷兰、西班牙等国也采用了这一规则。2.所有权风险转移所有权风险转移模型,又称所有权,所有权责任原则,或所有者承担风险的原则。当所有权转移给买方时,风险转移给买方。在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之前,标的物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这一原则首先被罗马法采纳。在古代法律中,有“天灾人祸”的法律谚语。《法国民法典》采用了这一原则,同时采用了自合同订立之时起将风险转移给买方的规定。《法国民法典》第1138条第2款规定:“自物到期之日起,即使未交付,债权人成为所有人并承担物毁坏的风险,但如果交付人延误交货,事情是损坏的风险由交货人承担。”据此,《法国民法典》规定买卖特定物,只要双方同意,标的物的所有权就会转移,如果标的物在交付前不慎丢失,将被视为题材。所有者的买方仍应向卖方支付价款。如果是出售一种物,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合同成立之日不转移,而是在标的物“指定”时转移。只有这样,风险才由买方承担。法国法律采用风险自合同订立之日起转移给买方的规则,以及风险随所有权转移的规则。表面上看似矛盾,但本质上是一致的。因为按照意识形态物权的变动方式,如果标的物是特定的客体,那么在合同成立时,标的物的所有权就会转移,风险当然也会随之转移。与其采用风险随所有权转移的规则,不如采用从合同订立之时起就传递给买方的规则。在普通法中,也采用所有权转移风险。英国法律始终坚持以所有权转移风险的原则。英国1893年的《货物销售法》规定,“除非另有约定,卖方应对货物的风险负责,直至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为止。”。一旦所有权转移给买方,无论货物是否已交付,风险均由买方承担。英国法律的规定在美国影响很大,美国20世纪初的《统一买卖法》也完全采用了这一规则,但后来逐渐放弃了这一规则,转而支持交付原则规则。...

    2022-05-06 法国民法典 合同法知识点 法国民法典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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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评论: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即要求两方或多方当事人相互表达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向外界表达可以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意思的行为)。本合同以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为目的。合同是当事人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达成的协议,应当是法律行为。简介王黎明的《合同法分规则研究(下)》一书详细论证了合同法分规则的相关理论,分析了合同法中几种重要的合同类型。笔者认为应区分履约和还款的概念;合同履行原则包括全部履行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债务种类、选择债务、连带债务、不可分割债务、对第三人的支付和第三人等特殊债务的履行。党费已经进行了全面详细的讨论。我国违约责任原则是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相结合。笔者指出,我国不应采纳德国法律不能归类表演的观点;不应建立独立的缺陷保证体系,应纳入违约范畴;违约债权在债权债权制度中应居于首位。笔者还讨论了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合同的转让与终止、抗辩不安与预期违约的关系、我国《合同法》确定的违约责任形式,以及责任形式,以及合同法中的代位权、解除权等重大疑难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关于作者王黎明,男,1966年出生,湖北省仙桃市人,新中国第一位民法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评议组成员、召集人,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研究会会长。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第九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第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第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财政委员全国人大经济委员会委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教育部委员,全国高等教育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合同法研究第二卷的PDF预览目录第一章特别法著名合同概述第一节特别法中著名合同的概念和作用1、特别法中著名合同的概念2、特别法中著名合同的特点3、著名合同在特别法中的作用第2节特别法中的命名合同类型1、特别法中著名合同的分类2、特别法著名合同向普通法著名合同的转化第三节命名合同在特别法中的法律适用1、约定的优先规则第二,特别法优先于合同法的适用规则3、参照合同法的适用规则4、《合同法》总则规定了底线的适用规则第四节特别法著名合同的发展趋势与改进1、特别法中著名合同的发展趋势2、特别法中著名合同制度的完善第二章商品房销售合同第一节商品房销售合同概述1、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概念及特点2、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分类第二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1、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2、订立合同的特殊问题3、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合同效力的影响第三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1、卖方的义务2、买方的义务第四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卖房问题1、卖一套房子的概念2、卖房情况下的房屋所有权3、出售房屋时卖方的违约责任第五条商品房销售合同违约责任1、商品房买卖违约的形式及责任2、商品房买卖中的惩罚性赔偿第六节商品房预售合同1、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概念(房屋预售合同)2、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特点3、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性质4、商品房预售备案及提前登记5、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特殊效力第三章商品房租赁合同第一节商品房租赁合同概述1、商品房租赁合同的概念及特点2、商品房租赁合同是特别法下的著名合同3、商品房租赁的分类商品房租赁合同与相关合同的区别第二节商品房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1、出租商品房的具体情况2、租金和押金3、租赁目的和出租房屋的目的4、租期5、房屋维护义务6、支付物业服务、水、电、气等相关费用第三节商品房租赁合同的效力1、出租人的义务2、承租人的主要义务第四节:商品房租赁合同无效及后果1、商品房租赁合同无效的原因2、商品房租赁合同宣告无效后的效力第五条商品房租赁合同中的一房出租数量1、一房一房的概念2、承租人在一间房租金中的优先权第6条:买卖不违反租赁规则1、买卖概念不违反租约2、“买卖不违反租赁”规则的适用条件3、排除“销售不破坏租赁”规则的适用4、买卖不破坏租约的效果第七节。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1、优先购买权的概念和性质2、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条件3、排除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法定理由4、优先购买权的保护第八节。商品房租赁合同终止1、商品房租赁合同终止的原因2、同住者的租赁权3、房屋租赁合同终止的后果第四章贷款合同第1节贷款合同概述1、借款合同的概念及特点2、借款合同的适用范围第2节贷款合同及相关合同1、借贷合同和借贷合同2、借款合同和租赁合同3、借贷合同和赠与合同第三节借款合同的效力1、贷款人的义务2、借款人的义务第4条借款合同的终止1、借款合同终止原因2、贷方是否有权随意撤销3、借款合同终止后的效力第五章物业服务合同第一节物业服务合同的概念和特点1、物业服务合同的概念与特点2、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概念比较第二节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和内容1、物业服务合同当事人2、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第3条初步物业服务合同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概念及特点2、以往物业服务合同的约束力3、终止之前的物业服务合同第四节物业服务合同的有效期1、物业服务公司的义务2、业主的主要义务第五条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1、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概述2、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义务第六节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责任1、物业服务公司违约责任2、业主违约责任第六章发布合同履约合同第1节发布合同1、出版合同的概念及特点出版合同与相关合同的区别3、出版合同的效力4、违反出版合同的责任第2节履约合同1、履约合同的概念及特点履约合同与相关合同的区别3、履约合同的效力4、违约责任第七章储蓄合同信用卡合同第1节储蓄合同1、储蓄合同的概念及特点2、储蓄合同和贷款合同3、储蓄合约的成立4、储蓄合同的有效期V。储蓄合同终止第2节信用卡合同1、信用卡合同的概念及特点2、信用卡合同的订立3、信用卡合同的法律性质4、信用卡合同的有效期V。信用卡违约责任摘自原文2、“买卖不违反租赁”规则的适用条件根据《合同法》第229条和《房屋租赁司法解释》第20条,“买卖不违反租约”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首先,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因为租赁的买卖主要是为了保护承租人的利益,而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必须以有效的租赁合同为基础。租赁合同未成立或者被宣告无效的,承租人无权占有租赁物。因此,只有在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的情况下,才能对第三人产生效力。②有学者认为,为便于流动人口管理,保障房屋租赁登记制度的实施,房屋租赁合同只有在登记后才能对抗第三方生效。功效。笔者认为,登记备案本质上是一种行政措施,而不是房屋租赁合同的生效要件,不能作为房屋租赁合同产生对抗性效力的条件。《合同法》也没有将房屋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作为对抗性效力的条件。因此,只要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即使不办理登记,“买卖不破租”的规则仍然可以适用。在未经授权转租的情况下,转租人能否受到“出售不违反租约”规则的保护?转让房屋时,C能否主张适用“买卖不毁约”的规则?有学者认为,如果房屋转租合同未经业主授权和追认,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在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化时仍可适用。“出售不违反租赁”规则,即承租人仍有权向购房者主张在租赁合同中享有的权利。①笔者认为,擅自转租是一种效果有待确定的行为。未经出租人认可的,转租合同无效,转租人不得按照“出售不违反租约”的规定对房屋购买人采取行动。业主有权要求分租客归还房屋。但在出租人转租经房屋所有人追认的情况下,转承租人的租赁权可以对抗房屋所有人,也可以援引“出售不违反租赁”的规则主张其租赁权。反对建筑买家。.二是出租房屋的所有权在租赁期内合法转让。房屋租赁合同在房屋所有权变更前生效。也就是说,适用“买卖不违反租赁”规则的前提是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化时,租赁合同已经生效。权利与所有者的权利相对。如何理解“所有权变更”?学界也有不同的看法。有一种观点认为,租赁不因买卖而破裂,尤其是因买卖而导致的所有权变动对租赁物权的影响,即出租人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第三方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②另一种观点是,所谓的所有权变更并不限于买卖,而是指所有权转移的结果。③作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所有权变更的原因可以是多方面的,其中买卖是最典型的,但并不局限于买卖。将出租物业的所有权转让给另一个人。④根据《合同法》第229条的规定,使用“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变更”的表述,并不限于因出售而发生的所有权变更。另外,从制度的设立目的来看,如果其适用范围仅限于因销售而发生的所有权变更,...

    2022-05-06 合同法租赁合同规定 合同法租赁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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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注:韩世元《合同法概论》df合同法是比较法的产物,是“混合继承”的典型结果。立法者的任务已经完成,但留给司法和学者的任务却极其繁重。今天,小编为大家带来韩世元的《合同法通论》df电子版一书。欢迎下载关于作者韩世元,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学博士,日本法政大学访问学者。韩世元教授多年来致力于合同法理论研究。1999年在法律出版社出版专着《违约赔偿金研究》,2004年在法律出版社出版专着《合同法概论》。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科优秀成果一等奖)。2006年,与日本法学家下森教授合编出版了《实现障碍法研究》。相关内容部分预览目录比较法与解释(第四版前言)第三版前言民法解释与立法(第二版前言)第一版前言缩写列表第一章合同和合同法概述合同概述第一部分第二节合同法概述第三章合同法史第四节合同法原则第二章合同分类合同第一部分的类别概述第2节典型合同和非典型合同第3节双重合同和单一合同第4节付费合同和免费合同第5节承诺合同和谈判财产合同第6节。必要的合同和不必要的合同第VII节临时合同和持续合同第8节主合同和从属合同第九节任命和本合同第10节:自我合同和其他相关合同合同第三章的订立第一节合同的订立和成立合同第二部分的形式和内容第三节要约第四节承诺第5节以要约和承诺以外的方式订立合同第六条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第七节合同疏忽责任第四章合同效力合同第一部分的有效性总结第二节有效合同第3节无效合同第四节可撤销合同第5条有效期未确定的合同第6条合同无效或撤销的法律后果第五章合同的履行第1节合同履行概述第二节表演主体合同第三部分的内容第四节地点、持续时间、顺序和演出费用第5条涉及他的合同的履行第6条.双重合同履行的抗辩权第VII节接受和拒绝履行第八节表现的偏移第六章权利要求的保留第一节债权保护概述第二节债权人的代位权第三条债权撤销第VII章履行合同的障碍第1节合同履行障碍概述第2节不可抗力第三章变局第四部分无法完成第5节性能延迟第VI部分未完全履行第七节拒绝执行第VIII节债权人延迟第八章合同变更与转让第1节合同变更和转让概述合同第二部分变更第三节债权转让第4节债务承诺第5节合同权利和义务的一般转让第九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合同第一部分权利义务终止概述第二节放出第三节偏移第4节提款第5节豁免第6节混淆第十章违约责任第1节违约责任概要第2节:违约责任归属原则第三节第三人事由及债务人责任第四节强制执行第5节损失赔偿第六节违约金第7节降价第11章合同解释第一节合同解释概述第2节狭义的合同解释第3节补充合同解释第四节修改后的合同解释第十二章合同法及其周边第一节交叉合同法和侵权法第2节交叉合同法和消费者法参考文献文章索引事件索引名称索引第三版前言本书第一版于2004年出版(三版),第二版于2008年出版(两版),现已售罄。许多热心读者(在校学生、法官、律师等)对本书给予了积极评价,有的法官甚至将本书视为手头办案的参考书。读者的厚爱给了我很大的鼓励和动力,坚定了我继续修改本书的信心和决心。此次修订增加了本书的篇幅。想阅读简明版的读者可以阅读我的《合同法》(国家普通高等教育规划教材“十一五”规划教材,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11月版)教材,其中不仅包括“通论”,还有“分论”十五种具体合同。教材面向初学者到本科生,本书更适合有一定基础的读者阅读。本次修订的动因是:一是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二是审判实践中出现新案件、新问题。三是学术研究在主客观两方面都有新进展:四是获得了一些新的信息。本次修订内容全面,在内容和形式上都比上一版有了显着的改进。在内容上,本书内容结合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特别是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一一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此外,刊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的案件也是本次修订的重点之一。在形式上,为方便读者阅读,每章开头都做了详细的目录。另外,全面修改书注,引用国外文献,尽量遵循惯用的引用方式。在此过程中,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生MaahiroKoayahi对全书的日文脚注进行了更正,并进行了文本转换;博士生吴腾和硕士生葛江秋帮忙校对,对他们的帮助表示衷心的感谢!合同法是比较法的产物,是“混合继承”的典型结果。立法者的任务已经完成,但留给司法和学者的任务却极其繁重。解释学的发展必须建立在“解释一体化”的基础上,这意味着在“法典继承”之后,不能通过简单的“继承法典”来取代中国学者对《合同法》解释理论的工作。理论”。,我们不能通过翻译外国教科书来代替中文教科书。中国法官学者任重道远。书中正文中的观点难免存在错误和疏漏。...

    2022-04-18 合同法 合同解释原则 合同法合同解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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